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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这是一个崭新的自媒体时代!在这个时代,自媒体显示出自由自在性、主体多元性、非专业性与非理性的特点。在属性认定上,无论是在西方还是在东方,自媒体都显示出社会性和公民性。自媒体不仅改变了网络社会生态,也加快了东西方社会的断裂进程,使其社会责任成为焦点话题。除传统的经济、道德、环境和法律等企业公民责任外,自媒体社会责任也应该有着自己的特殊原则、要素、内容和结构。判定自媒体的应然社会责任大体可以考虑合法、合理与价值三重要素。
[关键词]
自媒体;社会责任;判定原则
一、自媒体及其社会责任的语境
这是一个崭新的自媒体时代。当下,我们已经进入“互联网+”(或“互联网++”,包括移动互联网及其显示终端)时代,微博、博客、论坛、米聊、微信、云阅读等①后现代高科技产物已经“飞人寻常百姓家”,成为人们的“掌中之物”。与之相伴的是,一个新现象、新概念———自媒体(WeMedia)迅速而闪亮地进入人们的视野,成为一般主体创造、获取、交流信息和表达、展示自我存在的不可或缺的最重要工具和新介质②。自媒体也称私媒体、个人媒体、社交媒体、公民媒体,“是近年来新闻传播学界针对最新技术发展而提出的一个新概念”,[1]是私人化、平民化、普泛化、自主化的传播者,以现代化、电子化的手段,向不特定的大多数或者特定的单个人传递规范性及非规范性信息的新媒体③的总称,是相对于传统媒体(OldMedia)和新媒体(NewMedia)而言的媒体最新的发展阶段。2003年,美国新闻学会媒体中心出版了由谢因波曼与克里斯威理斯联合提出的“WeMe-dia”研究报告,指出:“WeMedia(自媒体)是普通化经由数字科技强化、与全球知识体系相连之后,一种开始理解普通大众如何提供与分享他们本身的事实、他们本身的新闻的途径。”[1]
官方也十分重视这一现象。《人民日报》于2014年8月20日在头版发表评论文章《媒体融合是场大变革》,文章在谈及强调要“坚持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优势互补、一体发展”时,迫切地指出传统媒体“如果不自我革新,就可能被推向边缘,我们不敢跨界,就有人敢跨过来‘打劫’”[2]。可见,现今社会,自媒体的地位已经非常重要。自媒体的凸显,除去彰显互联网信息瞬息万变性与人的主体性两个时代特征外,更在于自媒体的“自”特性。这里,“自”至少包含密切相关的两层涵义:自我与自在。自我即网民由此前传统媒体中的“旁观者”“他者”“阅读者”转变为当下的“剧中人”、参与者、当事人和撰稿人,从被传播的对象、客体、“他”“他们”,变为主体的“我”或“You”。不仅如此,在自媒体中网民还是主客体相统一与融合的“我们”,即“他(们)和我(们)”的高度一体化,并且往往是“我④”一个人的存在。自媒体主体独自一人而不需要他者作为媒介的参与、帮助就可以完成一切活动。自媒体的个体化、平民化、扁平化、透明化以及无处不在解构了传统媒体与“主流媒体”,使人们对之不再仰望与被遮蔽,自媒体也不是“昔日王谢堂前燕”,圣神、高贵、远在天边、深不可测、高不可攀的外在的他者,而是主客体统一、弗洛伊德式的“本我”。
自在即自由地存在、活动。这是网民的社会空间和个人空间样态。在这里,社会空间和个人空间相互交叉、彼此纠缠地统一。个人在自己的独立空间里扮演、完成社会化角色,只要不“设防”(如“加密”或设定“访问权限”。有时候,设防也不会起到预期作用),个人的同时就是社会的,社会的同样就是个人的,两者没有根本差异、不存在迥异的鸿沟。在自媒体中,网民无论其现实状况多么微不足道、身陷困境、身居陋室,还是无上光荣、自由自在、地处闹市,都以平等的身份出现,公平地拥有空前的自主性、自由度,事实上享有自由的思想、资讯、话语、行为空间与范式。由于自我自主体性的空前增强与本我自在性的均等实现,自媒体显示出三个特点:一是自由自在性。任何人只要拥有直接或间接的上网机会,都可以“无所顾忌地”、单向度地上传所见所闻、所思所感,并且具有关注与被关注的权力与现实可能性。二是主体多元性。主体由“一”发展为“多”。在传统媒体时代,特别是在某些国家和地区,媒体生态是寡头制的“一”。普通民众创造、获取信息和彼此联络的渠道窄、成本高,政府也比较容易制造壁垒、操控舆论,当然更难遇到挑战。于是,政府与报纸、(纸质)杂志、电视等官方媒体作为一元的新闻、知识与思想的者、传播主体,在资讯、观点方面高度统一。自媒体则改写了这种既有的单向性游戏规则,打破了官方媒介垄断,个人摇身一变成为传播主体,这样的个人主体同样拥有了“新闻”、传播“消息”、发表观点的现实话语权,形成每一个人可以方便地“面对”所有人,“让卑微不再卑微,让孤独不再孤独”的格局。于是,少数信息、观点相同的人群或个人(即We,本文简称为个人)原本是碎片化、原子化、别离天涯的个体,彼此很难接近、形成合力、造成声势、构成实际影响,却因为自媒体的便利,人数少反而更容易互动、达致视界融合,形成自组织。于是,平等、多元的自组织主体必然导致整个人类社会的平面化和话语的千姿百态。三是非专业性与非理性。理论上,天各一方、千差万别的多元平等主体理应汇集多方智慧,而实际上真正起主导作用的是少数人,当这样的少数人展示出坚定的意志、一贯的主张和强烈的态度时,就产生多种可能:改变公共舆论导向,扭转事情走向,引领“一盘散沙”般的现实社会大多数,出现“群氓”后果。足见,自媒体中信息不对称,专业表达、评论的不足与缺失以及不可测的后果在所难免。
二、自媒体的属性认定
无论是在西方还是东方,自媒体从一出现就显示出社会性和公民性。一是自媒体的社会性。一开始,自媒体就不是个人的。作为现实生活的映射,与现实相异,自媒体成为人们的又一种存在。在这里,不论是否有“事实”依据,人们都可以“随心所欲”“无所顾忌”地创造、表达、宣泄乃至发泄,并与千千万万的“外在”他者发生无缝、即时对接。这或许不一定是信息的生产者、者、传播者的主观愿望,但资讯一旦产生,即使是仅仅针对特定的对象、有特定的意蕴和目的,却常常发生有别于源头和诠释者的后果———当然,有时候也不排除源头的(部分)主观———于是“大千世界,无奇不有”的诡异现象在自媒体中也就不足为奇。通过互联网,人们把自己的一切与他者分享,这些都成为他者再阅读、再创造、再诠释、再传播的基础,不分时间、地点和事件,也不用考虑“异端”受众的状况,总之无所不在、无时不在、无所不能地把世界上的每一个角落的每一件“事情”,无论大小、真伪、对错都“一股脑”地上传,使之迅速发散、放大,做到无人不知、无所不知。总之,互联网解构了传统交往模式,使个人都主动或被动地卷入社会。自媒体消解了“网”上个人与社会的边界、物理时间和空间距离,使每一个主体都是社会主体。这些无疑都是人的社会性网络表现,自媒体就是这样的“人”。这便是自媒体的社会性。
二是自媒体的公民性。现实生活中,公民(Citizen)指取得一国国籍,享有从事管理社会和国家公共事务的权利和义务的自然人。一方面,根据政治权利平等原则,每个公民都有权参与社会和国家管理;另一方面,根据人是政治动物的本性,每个公民都具有从事管理社会和国家公务活动的实在或是潜在能力。同时,从性质上看,公民具有自然属性和法律属性。公民的自然属性指基于自然出生而存在的生物生命体;公民的法律属性指公民基于法律的规定与保障,以国家成员的身份参与社会活动,享受权利、承担义务。从内容上看,公民具有公民意识与公民政治双重属性。公民意识与臣民意识相对,指民众对社会和国家治理的参与意识、存在感、积极性、主动性;公民政治属性指公民依法享有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如选举权及被选举权。因此,相较于此,自媒体具有公民的基本属性。首先,每一个自媒体的产生、存在都有特定生成网络、IP注册地址和域名,必然属于特定国家或地区,都受所在地区的法律确认、保护并规制,没有无特定网址的自媒体主体。[3]自媒体的这一特性相当于公民“取得一国家国籍”“是公民资格”。其次,只要符合国家宪法、相关法律及法规的规定,自媒体都具有发表言论等权利和实际行动的能力。这相当于公民“从事管理社会和国家”的政治权利、“政治能力”。同时,自媒体具有自然和法律双重属性。它的主体是“我”(I)或者“我们”(We),这是自然属性;依法注册、活动,具有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这是法律属性。自媒体还具有公民意识与公民政治属性。出于自我意识,自媒体参与社会活动,是公民意识与公民政治的体现和要求。
三、新社会样态:自媒体在场语境
当下,自媒体已经发生异化。追根溯源,自媒体原本主要是主观活动及其产物,但它一旦出场,就马上对象化、客观化,成为人们的对立面,左右现实生活。在自媒体社会语境里,网民常常发现只要自己离开网络,哪怕时间极其短暂,却也像断了线的风筝,缺乏群体归宿与社会依托,不知所措;同时,也失去精神依赖与寄托,丧失生活的价值与意义。这便是自媒体异化及其所导致的网络依赖症,一种特殊而又必然的时代疾病。虽然网络活动本身是虚拟的,但它却极大地移植着、克隆着社会现实,成为与之既相异又相仿的特殊的新社会形态———网络社会。网络社会具有现实社会的基本特性,自媒体则强化着这种特性。在自媒体社会里,人们彼此绝对独立又相互依赖。那些现代性“中心”一一被解构,网民摆脱客观存在的国家、地域、民族、语言、阶级、阶层、种族、性别、年龄等等一切有形与无形羁绊,而主要基于自身一定的文化背景及其所决定的信仰、思维模式、表达方式、生活习惯的共同点,自然而自由地结成一个又一个虚拟团体、巨型社区。这种组织不存在外部指令,按照默契的规则,各尽其责,协调、自动地形成具有不同等级、复杂结构的体系,建构起文化藩篱。虽然这种自组织现象在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一直普遍存在,自媒体却使之攀越到新的巅峰。
在一个正常秩序的社会中,人们的言行会受到法律、道德、伦理、政治、经济、社会等的制约,不可能随心所欲。但在自媒体语境⑤中,这些制约可能被淡化,人们也更加容易“隐藏”(cancel)。网民撇开现实的种种顾忌和不便,使想象力、表达力和沟通力得以竭尽所能地发挥和淋漓尽致地展示,在网络上呈现出形形色色的不一样甚至令人刮目相看的自我。这些无疑不是真实的一个或几个侧面的“本我”。似乎意识可以决定生活———网民喜欢、徜徉于什么样的网络环境,就有何种生活现实;[4]相辅相成地,网民对现实生活有着什么样的想象,就有何种样态的网络形象,并以此改变网络社会。当然,网民的现实智能发展程度决定其在网络社会中了解问题、认识问题、表达意见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并且这些能力决定着虚拟与现实中的网民之间是否产生分歧与冲突。一般地,网民获知资讯、表达意见、判别真伪的能力越高,冲突就越小,积极社会性如利他、协作、自觉就自然显现;相反,则冲突越严重,就可能表现出反社会性,做出对人类整体运行的不利行为,如相互伤害。可见,自媒体一头连着现实生活,一头缀着虚拟网络;一头是自由“表达”的天堂,一头是“群氓”的地狱,使这两个世界成为一个相互“说服”、不断变化、永无止境的过程式“联盟”。
当下贫富差距等现实社会问题成为一些人对现存社会的不满和攻击的借口。特别是2008年以来影响最大、波及最广的经济危机,加深了西方人对现实生活、社会地位变幻无常的恐慌,这种恐慌情绪极容易通过自媒体传播、放大。自媒体主体、存在与交往方式的变革摧毁此前长时期以国界和财产为划分阶层的双重藩篱,解构中产阶层占话语主导的西方“橄榄形”、相对稳定的社会结构。于是,集聚社会的主要依据不再是财产和地域,而是教育文化。这一点在财产的差异性远远大于教育文化差别的西方社会尤为明显。自媒体使此前依据财产所划分的穷人———中产———超级富人三级社会结构解体、分裂为以文化为纽带的不同群体。天涯飘零、贫富悬殊的人们,因为文化教育的类似,思想志趣的相投,生活方式的趋同而在网上汇集成一个个密切的即时性共同体。萨缪尔•亨廷顿早就预言到这一点,他在《文明的冲突与世界秩序的重建》中指出,冷战后世界冲突的基本根源不再是意识形态,而是文化差异,是“文明的冲突”。我们发现,自媒体使整个社会特别是西方市民社会发生断裂,其实也是文明跨地域的重新组合,人们正在根据文化而不是其他来重新组织自己,聚结成具有崭新结构和特性的新社会体。可见,自媒体催化了西方市民社会的断裂,使之进入新的社会形态。过去30余年,中国最大的变革来自经济生活和经济体制,大量的个人和组织逐步摆脱一些僵化体制机制的束缚,成为经济社会主体,并逐渐形成社会责任意识。当下中国的经济总量已居世界第二,人均GDP超过7000美元,存在总数一亿左右的中产阶层,他们是当下中国经济社会转型的中坚力量,不可忽视。这些力量不可能仅仅长期局限于经济领域,他们必然要求满足诸如参与社会治理等政治诉求。当然,即便如此,当下中国依然未能从根本上改变富翁多、穷人多、中产少的“哑铃型”社会结构,存在如部分产品产能过剩、“中等收入陷阱”风险等问题,容易产生社会危机。若政治诉求与社会危机两者结合,影响将更大。人们在追求经济富足的同时,获得政治利益的诉求也会凸显。自媒体则给他们了解外在,抒发自己,表达本我,张扬自我、助力个性成长,铸就个体价值,寻求理解与被理解,提供了可靠而便利的手段、界面、空间与路径,他们可以将一个“微小的点”瞬间零距离放大到“无穷大的面”,时效性、空间性、交互性大大增强。
不难看出,自媒体的疯狂,不仅改变了网络社会生态,也对现实社会的断裂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赵灵敏看到,“一小撮”自媒体从边缘走到前台,使个人主义、个人权利得到极大张扬,每个人都觉得自己的诉求比天大;同时,个人的判断力被无限地放大,都认为自己没有错,错的是社会。[5]只要一不如意就上网发泄,甚至纠聚“群氓”实际行动,如上街抗争;地区诉求得不到满足就寻求国际帮助,如香港的“占领中环行动”,就不排除携洋自重的阴霾作怪。如此等等,形成对多数反向排挤和压制的“少数人的暴政”,但个人为自己负责的精神则在极大地减退。对此,新加坡内阁资政吴作栋说,目前新加坡政府与人民之间的紧密关系“已出现了松动”,“现在每个群体在推进自己的观点和利益时,比以前更咄咄逼人,各方都是寸步不让,得寸进尺。国人的共同空间不是在扩大,而是在缩小,”并且这已经成为“新常态”的一部分。[6]如此,折射、暴露出一个严肃而迫切的焦点话题———自媒体社会责任⑥。
四、合法、合理与价值:自媒体社会责任的判定原则
毫无疑问,“人人即媒体”的自媒体去地域化功能,使地球村中每个人的权利借助媒体而空前扩张、拓界。对此,印度学者尼娜•钱德霍克在《国家和市民社会:政治理论中的探索》中评价道,这样“一个积极的和充满活力的市民社会则保证有一个反应灵敏的和民主的国家。”但任何事物都是一分为二的,正如狄更斯在《双城记》中喟叹“这是一个最好的时代,这是一个最坏的时代”那样,面对“玩转自媒体”,自媒体“全知、全能、全在”的事实,人们不得不沉思:难道自媒体就没有、也不需要边界?不需要也不能管束?能不能给自媒体“套上缰绳”,使它不至于在狂蹦乱跳中丧失方向?具体地,自媒体能否在社会转型中肩负起责任,而不至于带来过度“为所欲为”的弊端呢?笔者认为,自媒体的社会性和公民性双重属性,决定着它必然而且应该承担社会责任。同时,新的社会形态决定着自媒体社会责任的特性———如全球性和地域性。因此,除传统的经济、道德、环境和法律等企业公民责任外,自媒体社会责任也应该有着自己的特殊原则、要素、内容和结构。当然,本文的研究不在于探究、认定自媒体社会责任的内容和结构,即自媒体实然或者应然具有哪些社会责任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这些有待于另行专题研究。本文旨在探讨自媒体社会责任认定的基本原则、前提、要素,明晰以什么为基石判定自媒体的应然特殊责任。笔者认为,判定自媒体的应然社会责任大体可以考虑合法、合理与价值三重要素。合法。合法至少有两层含义:一是合乎现行法,即自媒体主体必须遵守住所所在地法、行为地法和结果发生地法,包括国别法、区域法与国际法。主体合法产生、活动是最基本、最一般、最普遍的要求,是自媒体社会责任的首要要素。合理。合理是合法的第二要义。法的内在要求是合乎理性。理性是人之为人的本性,是人类所共同的本质,于是,法的另一要义是自然法、应然法。基于此,合法与合理是一回事。合理性要求自媒体的行为合乎、不超越人们的共同的最基本“公序良俗”要求,如非人身暴力、诚信。这是自媒体社会责任的更高内容。价值。价值表示主体与客体间的相互联系。价值具有主体性,是客体满足人的需要。人是价值的最终本源,价值伴随人的出现而出现、存在而存在。价值原则要求自媒体要坚守社会道德底线和遵循社会共识。在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体现的维度应成为自媒体社会责任的一般价值原则。
参考文献:
[1]赵勇.“自媒体”时代的共识引导[J].中国行政管理,2011,(11).
[2]媒体融合是场大变革[N].人民日报,2014-08-20.
[3]参见: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Z].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14-08-07.
[4]参见:南文化.过度活动批判———当下全球经济危机的深层次原因分析[J].长白学刊,2011,(5).
[5]赵灵敏.“一小撮”人的政治[EB/OL].联合早报网
[6]吴俊刚.政府与人民关系的转变[EB/OL].联合早报网
作者:南文化 单位:江苏科技大学 公共教育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