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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经济活动日趋多样化和复杂化,高校及有关部门或单位的领导除了在教学、科研、行政等方面担负管理和领导责任外,在管理和使用高校资金、资产等方面也承担着相应的经济责任。当前高校开展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为加强高校内部经济管理,维护高校经济秩序,提高办学实际使用效益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应该说,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是深化高校改革与发展,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加强高校党风廉政建设的根本需要,是高校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和措施。但是,近年来高校屡屡出现领导干部违法违纪事件,要求高校审计工作必须创新。因此,如何进一步完善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方式和方法,强化经济责任审计的监督力度,对促进高校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战略意义。
一、强化高校经济责任审计监督力度的必要性
一方面,强化高校经济责任审计监督力度,是促进领导干部依法廉洁从政的重要手段和制度保证。高校权力主要集中在各负责人手中,为使负责人用好权,依法廉政行事,就必须利用政策法规和纪律规定来约束其行为。通过经济责任审计有利于发现问题,揭露和惩治腐败人员,能够促使领导干部自我约束、自我规范,努力避免管理不善和决策失误,从而约束领导干部的行为,保护领导干部的成长,发挥预警作用。另一方面,强化高校经济责任审计监督是规范领导干部监督管理机制的重要手段。经济责任审计监督通过对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事项的审计检查,及时发现存在财务管理漏洞,查清和发现隐蔽的经济问题,量化领导干部的成绩,促使相关部门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不断提高经济管理和决策水平。
二、高校经济责任审计实务中弱化监督的现实问题
(一)领导干部的责权不明确被审计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明确是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前提,但是,目前高校内部管理中普遍缺少规范、科学、明确的责任标准,被审计领导干部的权利、义务及职责并不具体、明确,尤其是许多高校还没有实行经济责任制,很多领导干部对经济责任的概念还很模糊,而且相当多的领导干部一般由医学、理科等方面学者或研究人员兼任,他们甚至不知道审计部门还要对自己进行经济责任审计,也根本不知道自己应该承担怎样的经济责任,所以,审计人员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往往无法准确评价被审计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使得经济责任审计往往流于形式,缺乏审计监督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缺乏权威的评价标准高校对经济责任审计一般仅有总体性制度规定,没有具体的评价指标,对审计质量没有具体要求,而且由于没有权威公认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标准或者评价指标体系可以遵循,在审计实践中审计人员缺乏可操作性的指导。为了减少冲突,规避矛盾,审计人员往往避重就轻,从而难以查出重大错报、违规违纪等严重问题,在审计评价时则只能无针对性的泛泛而谈,势必影响经济责任审计监督职能的发挥。
(三)责任难以界定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高校中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时间不长,多数前任领导没有经过离任审计,造成对后任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及应负的经济责任难以认定;二是前任领导遗留问题,如决策失误,需要现任领导去消化处理,这样必然影响现任领导的经济责任产生影响,但影响程度很难认定;三是虽然很多重大经济决策经过了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并通过,但是主要领导有很大的潜在影响力,很难界定到底是个人责任还是集体责任。
(四)任中审计开展不够高校经济责任审计大多是在干部换届轮岗时进行,或仅对有职位变动的领导干部开展离任审计,任中审计往往仅在有举报的特殊情况下临时开展,导致有的专业技术较强的部门领导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校办企业领导,因长期没有更换而从未进行审计,使他们处在审计监督之外,弱化了审计监督的作用。
(五)对审计结果利用程度不高高校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中会针对有关问题,提出审计建议,并对被审计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情况做出评价,本来这些审计结果应该成为组织部门选拔、任用、奖惩干部的重要参考,但是由于目前高校没有建立考核和责任追究方面的指标和程序,也没有对组织部门如何运用审计结果及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如何进行反馈的规定和要求,于是审计结果往往被“束之高阁”或“杳无音信”。而且在离任审计中,被审计领导干部往往已经被选拔或任用到新的岗位,审计中检查出来的问题一般只能要求继任领导进行整改,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没有起到应有奖惩作用。所以对审计结果的利用程度不高,从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审计的地位,使审计监督成为空话。
(六)审计报告公开性不够经济责任审计完成后,审计部门会按程序将审计报告提交给经济责任审计的委托人组织部,同时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但是,组织部门往往仅将审计报告存档即告了结,未将审计报告在校内一定范围内公示,所以,基本上除了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的成员和学校有关领导之外,其他人员无从得知审计情况。这种做法限制了校内师生民主监督的权利,阻碍了审计作用的进一步发挥。
三、强化高校经济责任审计监督力度的对策
(一)建立健全高校各级经济责任制高校建立健全各级经济责任制,应以责为依据,责权利结合为原则,使各级领导、各有关部门在经济工作中按规定行使权力,按规定承担责任,并应根据实际情况,在“谁主管,谁负责”和“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基础上,建立健全学校领导、财务部门、各有关部门、二级单位主管人员等各级、各部门经济责任制及多层次的管理体系,通过一级管好一级、一级带动一级、逐级实行经济责任制,明确校内各级人员在经济管理工作中的权利和责任,增强单位领导及有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意识,要求各级人员按岗位责任制的规定在经济工作中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使各项财经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二)规范审计评价体系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标准应包括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情况、遵纪守法情况等几个方面,针对高校中不同类型单位负责人的经济责任特点,以经济责任的具体内容为依据,对高校职能部门、有办学能力的院系、二级财务、校办企业等不同类型的负责人建立和完善具有可操作性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要划清现任责任与历史责任、直接责任与主管责任、主管责任与客观因素影响的界限。
(三)前移审计监督关口高校内部审计要在做好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基础上,主动前移审计关口,开展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使任中经济责任审计成为常态,将以离任审计为主转变为离任审计与任中审计相结合并侧重任中审计的方式,把工作重心由事后监督前移为事前和事中监督,以便及时发现被审计领导干部任期内发生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改进被审计领导干部的工作方式、方法,规避经济责任审计风险,提升经济责任审计的效果。
(四)完善审计结果运用机制将审计结果纳入到干部廉政档案和干部考核档案中,把经济责任审计与对干部的管理监督有机结合,定期交流和通报经济责任审计情况,研究和解决经济责任审计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纪检监察、组织部门及时介入,必要时对被审计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责令改正。对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确有经济问题的进行相应组织处理,严重违法乱纪的则依法立案查处;同时,对于成绩优秀的领导干部要进行适当宣传,按规定给予表彰或提拔重用,真正做到“审”与“用”结合。
(五)建立审前公示与审后通报制度对被审计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前公示,一方面畅通监督途径,把群众监督、舆论监督与审计监督有机结合,形成监督合力,提高审计工作的效率和效果;另一方面使被审计领导干部充分重视和配合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同时为维护广大师生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促进审计建议的整改落实,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公告审计结果,如在学校网页上公布、召开被审计单位职工大会通报审计结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