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佉卢文经济史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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佉卢文经济史论文

一、佉卢文简牍所见鄯善国之农业

《汉书·西域传》记载:“鄯善国,本名楼兰,王治扞泥城,去阳关千六百里,去长安六千一百里。户千五百七十,口万四千一百,胜兵二千九百十二人。辅国侯、却胡侯、鄯善都尉、击车师都尉、左右且渠、击车师君各一人,译长二人。西北去都护治所千七百八十五里,至墨山国千三百六十五里,西北至车师千八百九十里。地沙卤,少田,寄田仰谷旁国。国出玉,多葭苇、柽柳、胡桐、白草。民随率牧逐水草,有驴马,多橐它。能作兵,与婼羌同”。这是传统史籍对鄯善国总体经济状况的大致描述。其中的细节只能用佉卢文简牍提供的信息来补充。佉卢文文献中有很多关于土地耕作与农业生产方面的内容,兹略举数例于下:1.Kh.72是一份灌溉小麦次数的统计账目。绿洲农业赖以存在的基础就是河流灌溉,是否得到良好灌溉对于耕地上农作物产量的高低具有决定性的作用。由于塔里木河流域的河水流量是有限的,所以在鄯善国进行灌溉一般是有计划进行的。2.Kh.83中有这样的内容:“至于汝有关马之命令,詹贝耶(Campeya)随后将马带去。汝已吩咐将其移交此地,万万勿忘办理。橐驼之租金为八掌长之布匹,余已交欢吉(Namtasrrma)送去。该布匹系白色。至于农耕、大麦、小麦和ad’imi之事,请汝等精心关照。汝之黎弗罗摩(Lyivrasma)也须精心关照。余等奉上礼品一件。沙毗那(Sarpinae)之礼品系……羊一头。无论彼等在农耕地播种多少谷物,汝都应该让黎弗罗摩记账。”3.Kh.292是一份国王谕令,其中有这样的内容:“必须给那些难民以田地和房舍……和种子务必发给那些难民(palayanaga或palayamne),以便彼等能耕种更多的更多土地”。佉卢文简牍提到的难民是鄯善国社会中的一个身份特殊的社会群体。贝罗和印度学者阿格华尔(R.C.Agrawala)都认为这个词指的是英语中的“fugitive”。他们的具体身份不详,可能是被流放或充军而又逃跑的人。看来鄯善国政府对农业很重视,连难民的耕作问题都相当关心。这可能和当地缺乏劳动力的状况有关。4.Kh.655中的僧人和其儿子将一块播种量为1米里马(milima)5希(khi)的土地卖给了另一个僧人。他们在官方的主持下签订了买卖契约。值得注意的是,所买地产中有一所葡萄园。希和米里马是鄯善国的计量单位,1米里马等于20希。文书中经常出现的价值单位是穆立(muli)。1穆立相当于1米里马谷物之价值。由上可以看出,鄯善国种植的农作物有大麦、小麦、葡萄等。政府对农业的管理也相当重视,谷物的播种和灌溉的次数都要登记造册。鄯善国还设有司谷(Koyimam)、谷吏(Tsamgina)等专门负责粮食的播种与收获。王国还设有司账(Maravara)负责有关账目的管理,从而形成由王廷到地方的一套完整而严密的粮食管理体系。Kh.655显示鄯善国的耕地是以种子播种量的多少来计算的,而不是用面积计算。由此可以推测,鄯善国各类耕地单位面积的产量应该是比较稳定的。

二、佉卢文简牍所见鄯善国之畜牧业

鄯善国的畜牧业也得到了一定的发展,这在佉卢文简牍中也有所体现,其中频繁地提到牲畜。例如:1.Kh.4称:“威德宏大、伟大之国王陛下敕谕,致御牧(kori)卢达罗耶(Rutraya)谕令如下:本廷曾向汝颁发一道谕令,内具详情,命汝将十头橐驼送至且末。倘若橐驼尚未送出,汝务必速将这批橐驼交予黎贝耶(Lyipeya)送至且末”。2.Kh.39载:“威德宏大、伟大之国王陛下敕谕,致州长勤军(Samasena)和布伽(Pugo)谕令如下:今有黎贝耶(Lyipeya)上奏本廷,彼之女奴支弥伽(Cimika’e)擅自将女儿送与迦波格耶(Kapgeya)诸奴仆做养女。该养女由彼等抚养成人,抚养费用亦未支付。当汝接到此楔形泥封木牍时,务必亲自对此事详细审理。若其女奴确实擅自作主,给迦波格耶一养女而未付抚养费用,黎贝耶理应向迦波格耶诸奴仆索取三岁之牝骡一匹或三岁之牝马一匹,而养女则完全为彼等所有。”3.Kh.157提到“当这些人到汝处时,要在泉边将祭牛一头奉献给贤善天神。据贵人昆格耶(Kungeya)说:‘余曾得一梦,梦见天神未接受该泉边之祭牛。’贵人昆格耶还说,在尼壤之乌宾陀之牛栏中有一头两岁之牛。”4.上引Kh.83文书中还提到了作为礼物的羊。这些简牍告诉我们,鄯善国的牲畜种类有骆驼、骡马、羊、牛等,设有御牧等职官对畜牧业加以管理。《汉书·西域传》说鄯善国“民随率牧逐水草,有驴马,多橐它”。佉卢文简牍的内容可与之相互引证。从文书的内容来看,驴马和橐驼不但是交通工具,也是重要的交易物品。这些牲畜常常充当货币的角色。Kh.157所见之牛还是重要祭品。

三、佉卢文简牍所见鄯善国之手工业

佉卢文简牍则提供了不少鄯善国手工业方面的信息。冶铁业方面,Kh.107称:“汝曾从余等之庄园派一人来此干活。现彼等正让其在此干活。但是又传闻,诸差役又派其到彼处……干铁匠活”。葡萄酒酿造业比较发达,Kh.637提到potgonena酒。这种酒就是葡萄酒。据考,汉时“蒲桃(葡萄)”二字的发音直接源于希腊文“Botrytis”。汉学家劳费尔在《中国伊朗篇》里认为葡萄一词是波斯语“Budawa”的对音。Potgonena的发音与这两个词的前半语发音基本是相近的,没多大差别。上引的Kh.655还提到了葡萄种植园。佉卢文简牍中关于葡萄和酒的内容非常多,证明鄯善国饮酒之风盛行,连僧人也普遍饮酒。葡萄酒酿制业十分发达。鄯善佛僧饮酒习俗在西域的遗风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了吐蕃和敦煌的佛教界。此外,Kh.715还提到了制箭匠,文书记载,身为制箭匠的父子二人出卖土地,得到九岁骆驼一峰作为地价。尤其值得注意的是,鄯善国的丝织业相当发达。如所周知,古代西域本不产丝,《史记》卷123《大宛列传》载:自大宛以西至安息,国虽颇异言,然大同俗,相知言……其地皆无丝漆,不知铸钱器。西域之丝是从中原传过去的。7世纪著名旅行家玄奘西天取经途次于阗,在当地听到一个有关蚕种西传的古老而动人的传说,大意是说于阗原来不知桑蚕,由于嫁于于阗的“东国”公主把桑蚕种子藏在帽子里带到了于阗,并在《大唐西域记》卷12中记下了这一生动的传说故事。从新疆出土的佉卢文简牍看,鄯善国不仅产丝,而且丝绸已成为当地非常流行的物产,丝织物是鄯善国考古出土文物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又以尼雅遗址出土的丝织物为大宗。当时常见的丝绸、丝绢、锦等织物及印染和刺绣等均有发现,品种丰富,应用广泛,而这些丝织品名在敦煌文书等各种文献中也可得到印证。斯坦因在鄯善国西境尼雅古城附近发现许多枯死的古桑树,故知3世纪鄯善国已经种植桑树,鄯善人植桑的目的显然是养蚕。敦煌出土有婆罗米文(Brāhmī)丝卷碎片,为公元1世纪之物,其中一片上写有贵霜婆罗米文,意为“短绸布(pata)46柞(gishti)。1928年,中瑞西北考察团之瑞方成员贝格曼在楼兰地区的一座汉墓中发现一片写有佉卢文的汉锦,经释读,这行佉卢文意思为“印度法师之绸缎(pata)40匹”。在尼雅出土佉卢文文献中,pata一词多有使用,如Kh.3记载:“国王陛下等等……顷据苏祗多向余等报告,彼已买妇女一名,名苏祗沙,买价为四十一匹绸缎(pata)。”类似记载又见于Kh.35:“待自汉地来的商贾抵达时,务必清查绸缎(pata)债。若发生纠纷,朕将于王廷亲自裁决。”Kh.225亦曰:“僧伽钵罗那之奴隶一名走近余家并(?)绸缎(pata)三匹。”最后,Kh.345还提到:“该僧人阿难陀犀那之奴,名菩达瞿沙又从余及鸠瞿钵之屋窃取绸缎(pata)12马身长……共计价100穆立。”鄯善国原本并不产丝,后由中原输入,并在鄯善国扎根、逐步发展,后来竟然成为当地向中原输出的主要物产之一。这一情况的出现,与鄯善国地处丝绸之路交通孔道及中原丝绸的西传息息相关。佉卢文简牍对鄯善国手工业的记载比较贫乏,其中可见的种类有冶铁、酿酒、兵器制造和丝织业等。这不但引证了史书中“能作兵”的记载,也为深入研究这一问题提供了新的线索和材料。

四、佉卢文简牍中的商品买卖和放贷

佉卢文简牍中有大量商品买卖和放贷方面情况的信息,毋庸置疑,文书的内容真实地反映了当时鄯善国内商业经济的繁荣。

(一)买卖契约。

斯坦因所获佉卢文文书中属于契约类的大约有47件。这些文书均属于简牍,有相当严格的矩形双简之形制,其中属于买卖类的契约大约有30件。这些契约既是法律文件,又是经济合同,内容翔实丰富,涉及土地、人口和牲畜等多种商品的买卖,是研究鄯善国经济问题的宝贵史料。例如,1.Kh.589是一份保存得非常完整的买卖奴隶契约。内容如下:“此一关于女孩色迷蹉(Smitsae)之字据,由书吏罗没索蹉(Ramsotsa)妥为保存。兹于伟大国王、上天之子阿没笈伐迦(Amguvaka)陛下在位之11年2月12日,有一妇女,名莱毕没蹉(Lyipim-tsaae)及其子名钵祇多(Pgita)。彼等于饥荒之时愿将名色迷蹉之女孩一名买给书吏罗没索蹉。给价为价值40穆立之一岁骆驼一峰。莱毕没蹉及钵祇多现已收到该骆驼。另又给绵羊四头,作为头(?)价。故现罗没索蹉对女孩色迷蹉有权为所欲为。双方在执政官元老毕特耶(Piteya)及太侯迦罗没蹉(Karamtsa)之面达成协议。证人为司土凯地耶(Cadhiya),督军僧凯(Samca),税监鸠罗吉耶(Kurageya),阿钵吉耶(Apgeya),凯布伽(Capuga),莫伽多(Mogata),蒙吉耶(Mangeya),莱钵多(Lyipta),沙门达马陀罗(Dhamadara)及司税凯托(Cato)。此字据系由余、书吏耽摩色钵(Tamaspa)之子、书吏莫伽多奉诸执政官之命所写。其权限如生命一样长达一百年。督军僧凯断绳。该女孩色迷蹉身长4distis。莱毕没蹉得售价之一半,摩信那的司税支祇托耶(Cigitoya)得一半。”2.Kh.677是一份交换土地的契约:“兹于上天之子大王安归迦(Amgoka)在位之……年7月6日,妇女科瑟那耶(Kosenaya)用以地换地(namanagamuliyena)之方式,向尸伽夷多(Sigayita)购地一块。赠送给科瑟那耶土地一块。全部土地[能播]3米里马jhuthi籽种。该地现已成为妇女科瑟那耶之财产。她在各方面对该地有一切使用权利。该地既不交seni税,也不纳niciri税(harga)……关于科瑟那耶,余等现已提出。其诸子完全不赞成该项计算。[……其]诸子无权占有该地。该科瑟那耶对该地有所有权,可以播种、农耕……作为礼物送人……证人为……苏德罗内耶(Sudarneya)。此字据系由余,皇家司书,僧人……奉……之命根据妇女科瑟那耶之请求所写。其权限为一百年。”3.上引Kh.715也是一份以骆驼买土地的契约。其格式和所列条款与Kh.677基本相同。这三份契约的内容包括立约时间(以国王在位的时间为纪年方式)、立约双方当事人姓名、交易方式、买卖或交换物品性质、价格、双方的权利义务说明、证人姓名、时效声明、和经手书吏等重要信息。鄯善国官员对契约进行当面公证,这说明政府对经济活动相当重视,其监管也很到位。Kh.589甚至还写明了违约处罚和公证人姓名。如此内容详尽的记载是研究鄯善国经济史的第一手资料。Kh.677更是一个历史记载的孤证。它说明在魏晋时期的鄯善国内存在着以地换地的经济现象。在上述的契约中,僧人扮演了证人和书吏的重要角色。上引Kh.655中的僧人还直接买卖土地。佉卢文简牍频繁地提到出家人的各种经济活动。他们蓄养奴隶、置办田产、饲养牲畜,甚至参与妇女买卖,和俗人生活几无差别,乃当时鄯善国佛教戒律尚未形成所致。值得注意的是,佉卢文简牍频繁地提到了鄯善国的奴隶,特别是在契约中有不少买卖奴隶的契约。这些近似实录的记载几乎是现今研究鄯善国奴隶问题的全部史料。塔里木盆地诸国的政治经济情况与鄯善完全类似,它们都处于同一社会发展阶段,所以,魏晋时期鄯善国奴隶制度的研究,并非只是涉及一个国家的问题,而是对天山以南的“城郭诸国”都有普遍的意义。

(二)放贷行为和货币的使用。

佉卢文简牍提到了谷物的借贷。例如,1.Kh.100是一份私人信件,其中有这样的内容:“汝处有余借贷出的谷物……但彼却说,汝处有两笔分期支付之利息,不得再拖延一年”。2.Kh.142是一道国王谕令,其中也提到了这种借贷行为:“黎贝耶(Lyipeya)曾借粮食一弥里码一硒。按惯例借一还二”。从以上的文书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鄯善国内存在以谷物放贷收取利息的经济活动。这种借贷行为的利息与本金相等,而且似乎是以年为时间单位分期收取的。从“年利息100%”这点来看,这种放贷行为也称得上是高利贷了。鄯善国居民在买卖和借贷中通常使用的不是货币而实物。如前文所述,很多买卖和偿付行为都使用骡马和橐驼等牲畜作为等价交换物。它们似乎替代了货币的作用。看来货币的使用在这个绿洲国家并不是很发达。从佉卢文简牍中,我们可以知道鄯善国居民有时也使用希腊钱币金币(Sadera)、德玛克拉(Drakhma)、波斯钱币达尼(Dhane)和印度钱币玛莎(masa)、茹帕巴那(rupya-bhana)。但这种情况不是很常见。鄯善国的货币对后来新疆地区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例如,17世纪南疆所铸的“普尔(pul)”钱应该是肇源于鄯善国的穆立(muli)。

五、佉卢文简牍所反映的鄯善国土地制度

很多佉卢文简牍涉及到鄯善国土地制度,其内容相当复杂。史籍提到鄯善国“地沙卤,少田,寄田仰谷旁国”。可耕地在这个绿洲国家是相当宝贵的。因此,鄯善国形成了有自身特点的土地制度。

(一)国王所有的耕地。

鄯善国最大的土地所有者是国王。他有时会把属于王室的田地赐给属下的贵族和官员。例如:Kh.160是写给州长黎贝耶(Lyipeya)的一封信,其中有如下内容:“莎阇地方的一块田已给州长黎贝耶使用,但未提供水和种子。该田地系天子陛下所赐,为汝私人所有。汝处若有关于水和种子之事的任何亲笔信,或有内具详情之谕令书,应找出送来。若无此类文件,汝得先交纳水和种子费用,才可在此耕种。此外,据诸长者所云,当年沙尔比伽(Sarpinae)在此居住时,由彼提供土地,由莎阇人提供水和种子,合作耕种。汝等可商议依此办理。”可以看出,国王赏赐田地的同时也可能给种子和水,而赐给下属的耕地是可以再收回转赐别人的。鄯善国的自然条件较差,可开发为耕地的荒地很少。王室唯有如此行事才能保证其所直接掌握的田地不会越来越少。

(二)私人的田地。

佉卢文简牍中多次提到私人拥有的地产。例如:1.Kh.37是一道国王谕令:“今有税监黎贝耶(Lyipeya)上奏本廷,关于土地一事,彼等正向诸司土(vasu)呈明左迪(Cedhi)、布罗(Pulpa)和司税(yatma)僧卢韦耶(Samluveya)三人之地界划分。此时……伏伽(Pugo)和黎贝耶业已挖成一条沟界。现在有人已经在叶吠县划分出地域。”2.Kh.187:“……鸠伐耶(Kuvaya)、莫伽多(Mogata)、支莫啰(Cimola)及莱迷没那(Lyimimna)四人有彼祖父和父亲所传之农场一所、葡萄园一所及耕地若干。现彼等已将遗产平均分配,包括衣被等细软。相关问题已经解决……”3.上引的Kh.677是妇女科瑟那耶(Kosenaya)买田的契约。其中规定“该地现已成为妇女科瑟那耶之财产。她在各方面对该地有一切使用权利……该科瑟那耶对该地有所有权,可以播种、农耕……作为礼物送人”。我们从以上这些文书的内容中可以了解到:鄯善国私人所有的耕地是个人私有财产,可以任意转让和买卖,可以世代继承;这些私人地产之间有地界和界沟;私人地界方面的纠纷是由司土等政府官员来解决的。

(三)佃农和雇农。

佉卢文简牍没有明确提到从事农业生产的奴隶。可以推测,鄯善国王室、贵族和官员的土地主要是由佃农和雇农耕种的。贝罗认为文书中的kilme一词是指贵族的封邑和领地。而kilmechi指的是这些土地上的佃户。“所以这不仅仅是简单的土地所有权和租赁关系问题,而是涉及到了封建制度”。佉卢文文书中有两件提到了劳动者的一些活动。其一,Kh.450是一封地主写给佃户的书信:“汝务必知悉余之书信所述。春天,汝绝不可借机在此地耕种土地。现系汝停止向余交税之第四年。汝之房屋和土地,余现允许出售。汝及汝之母亲、妻子、儿子和女儿应一起来此。务必来此地耕作。关于余之税务,仅茜草及curama必须带来,尚无其它税欠余。”这位在地主土地上耕作的佃户丧失了人身自由和经济自主权,还欠了地租和税款。佉卢文文书生动而真实地记录了这些农民的悲惨处境。其二,Kh.532是一件国王谕令,其中提到:“叶吠县领地有一人,名伏斯弥伽(Vusmeka),靠其母之权利迁居叶吠县。其实彼系精绝人。彼自精绝逃出,受雇于叶吠县。但是,唯有叶吠县人才能受雇于叶吠县”。这个人因不是当地人而不能在该地被别人雇佣做工。这种将劳动力固定在出生地的经济制度与中原王朝的户籍制度有着某种相似之处,值得注意。据此,贝罗提出了一个观点:“劳工或农奴出现了,并被或多或少地束缚在土地上,不能随便从一个地方迁移到另一个地方”。阿格华尔认为:实行这种的规定的目的可能是为了增加当地农奴的数量;这样他们就会更忠诚,更能团结生产;这种与雇佣劳力相关的限制对这一地区平稳而又高效的生产劳动产生了较好的影响。总而言之,尼雅等地出土佉卢文简牍的内容是极其丰富的,绝大多数为传统文献所不载的第一手资料。汉文史籍对鄯善国经济问题的记载往往语焉不详。通过对这些佉卢文简牍的研究,可以重新构建魏晋时期鄯善国的经济史,对其中的很多细节问题也能进行比较深入的讨论。

作者:杨富学徐烨单位:敦煌研究院西北民族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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