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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共享单车法律监管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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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共享单车法律监管

[摘要]为了应对出行“最后一公里”问题,共享单车的出现形成了“互联网+城市绿色出行”商业模式。然而伴随着共享单车的发展,该行业也面临着许多问题,比如押金的归属、巨额资产的安全性、骑行者的人身损害等。由于共享单车产生的新型法律关系关乎公共利益,涉及政府、单车企业以及用户三方主体的利益,因此,文章从经济法的角度来探讨共享单车法律监管问题。

[关键词]公共利益;新型法律关系;经济法;法律监管

2017年5月22日,交通运输部会同,中央网络信息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起草《关于互联网出租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也是国家在各省市相继出台共享单车管理规范后首次将共享单车的制度化和标准化管理纳入国家管理。政府的干预不仅有利于共享自行车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也是保护用户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

一、经济法对共享单车监管的必要性

作为一项替代政府公共职能的新鲜事物,政府对其采取的态度是鼓励,而非许可。从目前来看,深圳、上海等地出台的一些规范,使用的也是“鼓励规范”这样的词。但随着共享单车的急剧扩张,当共享单车的发展速度快于共享单车的管理速度时,一系列城市问题便随之而来。这种基于共享单车的使用而产生的法律关系,已经不是一种单纯的私法关系,在这种法律关系中,公共利益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涉及到广大消费者的集体利益,更关乎着整个行业发展的走向。因此,应该利用具有公私混合法属性的经济法来对其进行监管,平衡好政府、单车企业、骑行用户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让共享单车这一新兴行业更好地带动社会经济、环境、金融的全方位发展。(一)保障骑行用户的自身利益共享单车大量投放,大街小巷又现自行车大军。与出行方便相伴的,也有骑行事故多发等隐忧。北京市民冯先生通过手机扫码使用OFO共享单车,摔倒受伤自己支付逾2万元的治疗费用。类似情况也屡见不鲜,对于这种共享单车自身存在质量问题产生的安全隐患,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给予了救济途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和《产品质量法》第49条的相关规定,使用共享单车的过程中,因车辆本身存在缺陷而给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时,消费者有权要求作为经营者的平台承担赔偿责任。

(二)预防行业间的恶性竞争为了抢夺用户资源,各单车公司在营销方面各出奇招如:每月免单、骑行抽奖、每日第一次免单、包月包年奖励等。对消费者来说,这样的竞争能够使其在短期内享受到一系列的优惠,进而增强用户体验好感度。但从企业管理的角度来看,愈演愈烈的低价营销模式,根本目的在于压垮对方的资金链,对双方来说,可谓是两败俱伤。《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市场的良性竞争不仅仅能够维护骑行用户的选择权,同时也有利于刺激经营者提高自身的产品及服务质量,从而带动整个行业良性循环发展。

(三)防止资源的严重浪费据中国自行车协会官网报道,2017年,共计78家品牌投放了约2000万辆共享单车。这些自行车报废之后,会产生近30万吨废金属,相当于5艘航空母舰结构钢的重量。日渐增多的废弃自行车无疑是对钢铁资源的严重浪费,同时也危及着城市空间承载力。国家宏观引导调控法作为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任务就是保障国家调节,以实现国家调控目标,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发展。而经济政策作为宏观调控的方式是连接国家计划与各种调节手段的中介,政府通过制定相应的产业经济政策能够有效地抑制产能的严重过剩,合理安排钢铁的生产量,优化资源的合理配置,进而有效遏制单车企业疯狂生产,并刺激其不断提高单车的质量,将高产量转化为高质量,以防止严重浪费资源。

(四)规范押金的用途,保护金融秩序2017年1月,摩拜和OFO单车均宣布用户量超过1000万。以1000万计算,OFO累计押金总额为9.9亿,摩拜押金总额29.9亿元。假设活期存款利率0.35%,29.9亿元押金一年可获益上千万元;假设余额宝年化收益3%,一年可获益8000万元。单车企业可通过押金规则形成巨大的“资金池”,表面看是租赁服务,实质上还具有金融功能。融资行为不同于传统的生产经营,其资金提供者以获取未来收益为目的,并无实质意义的商品或者服务作为对价,加之信息不对称等因素蕴藏着巨大风险,所以法律从信息披露、准入条件、审批程序等方面规定了诸多监管措施。虽然单车企业为保证租赁合同的顺利履行、降低运营风险、防止用户故意损毁单车、不支付租金等情形,收取押金具有一定合理性和必要性。但其却有可能“醉翁之意不在酒”,借此募集大笔现金用来融资,从而疯狂地抢夺市场。但遗憾的是,目前国内的共享单车金融监管仍然是空白,用户将面临无法退还押金的严重后果。通过规范和完善金融法的相关内容,可以明确押金的属性,并对其进行有效监管,维护金融秩序。

二、完善经济法对共享单车监管的建议

(一)加强自行车的行业协会的自律性监管作为社会中间层主体,行业协会在国家(政府)主体与企业主体之间发挥着重要的沟通和协调功能。政府监管具有连续性和相对的稳定性,而行业协会本质上是一个自利性组织,追求自我利益的最大化,其监管灵活性强。可以根据市场条件的变化进行适当调整,以实施灵活、高标准的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使其参与市场监管有助于有效弥补政府监管不力,提高工作效率,节约监管成本。行业协会通过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尽快出台共享单车的产品标准和售后服务标准,来规范其生产、投入和运营。同时,通过引入投诉机制,可以完善用户遭到侵权的救济途径。在《指导意见》中,也提出建立投诉处理机制,接受社会监督,但却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并且该投诉机制的受诉主体为单车企业,单车企业是否能够有效处理用户所投诉的内容也有待考证。同时,鉴于行业的呼吁,应当成立共享单车委员会,充分发挥行业优势,整合优质资源,促进产品和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从源头上防止共享单车由于质量问题造成的人身损害。

(二)平衡市场调节机制与产业政策之间的关系共享单车确实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便利,但目前,我国共享单车的模式相对于资源共享,更多的却是一种资源浪费。共享单车行业的兴起无疑给我国的钢铁行业带来了新的机遇,释放了我国当前过剩的产能,然而,随着成本的快速扩大,巨大的投入将转换为巨大压力。这种野蛮生长的行业会不会更加刺激我国钢铁产能的无休止增大,造成资源的极大浪费?市场是行业发展的决定因素,市场的需求才是单车行业得以发展的关键。国家制定的产业政策不能松懈,但是也应当在市场调节的基础上进行相应完善,根据市场容量,钢铁需求作出相应的调整。单车企业为了其自身的持久发展也必须关注市场需求的变化,对其提供的单车数量进行调整,不仅可以节约成本,还能够节约资源。

(三)引入第三方金融监管机制共享单车在经营过程中,向公众吸收大量押金,形成沉淀资金。共享单车用户群体的快速扩张导致了资金的大规模聚集,故必然要规范资金监管以及建立资金托管制度。对于押金的监管,主要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来实现。首先,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押金管理和使用情况。二是引入第三方征信机构,实施免押金使用模式。比如,哈罗、OFO等单车企业与芝麻信用达成合作,约定达到一定信用积分的用户可以免付押金。三是建立单车企业与银行联合监管的资金管理机制。例如,2017年2月28日,摩拜单车表示将与招商银行就押金监管、支付等方面达成金融服务意向,以加强对于沉淀资金的监管和安全性。由此可以看出,不论是引入第三方征信机构还是与银行形成共同监管机制,第三方的监管方式已经成为了押金监管的必由之路。押金的去向问题是共享单车被诟病最多的地方,原则上单车企业只能将押金用于银行存款,此外的投资融资计划均应取得用户的同意和许可。不仅如此,单车企业在收取押金前应告知用户该押金未来的用途,企业存续期间用户也有权了解押金的使用状况。通过引入第三方监管机制,不仅能够实时监管企业对于押金时使用情况,同时也能够让用户看到公开透明的押金去向。对于押金产生的利息,笔者认为可以归共享单车企业所拥有,不仅能够增加企业的收入,同时还能够鼓励企业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四)完善共享单车行业恶性竞争的法律责任共享单车作为一个新鲜事物不仅解决了当下社会面临的最严重的出行难问题,同时也给市场经济带来新的生机与活力。各家企业为了达到占领较大市场份额的目的不断推出各种优惠活动,如前文所述的每月免单、骑行抽奖等,但是这些活动长此以往会形成恶性循环,一旦活动结束,不仅会打消骑行用户的积极性,还会影响整个行业的发展。虽然《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恶性竞争的相应法律责任,但是其过于笼统,《反不正当竞争法》针对共享单车所产生的新型促销活动并没有给予更全面的规制,不仅如此,由于其收入来源不仅仅是租车费用,所以对于这种免单活动是否属于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也难以确定。同时,共享单车骑行数量及骑行时间的不确定性,导致不能确定给其他经营者造成的损失是多少。在《指导意见》中也只是强调规范企业经营,却并未对恶性竞争这种现象的产生制定出一定的解决方案,因此,针对这一新鲜事物的的不断发展,也要建立起相应完备的法律责任来应对可能突发的法律后果。

三、结语

共享单车是共享经济在单车租赁行业的具体应用。共享单车最开始是政府为了履行其公共职能,解决出行的“最后一公里”而出现的,随着共享单车行业的不断壮大,共享单车公司能够在实现自身商业价值的同时,解决大家出行困难的问题,并实现了节能减排的目的,替代了政府一部分的公共职能。不仅如此,共享单车作为一个新兴行业,对企业的业务拓展以及长久发展都是极为有益的。但是,在这种新兴行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不容忽视的一系列问题,如个人信息的窃取、私自上锁、乱停乱放、押金的无法退回、企业间的恶意竞争等亟待解决。

作者:郝婧磊 单位:天津师范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