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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全球化犯罪控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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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全球化犯罪控制

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我国经济发展的全球化趋势大大加快。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我国的资源因加入WTO,进入国际间优化配置的总渠道,能实现国内外各种资源优势互补。中国2001年的各项改革,无一不是在适应WTO的要求,且步伐明显加快。改革已经深入到计划经济的最核心领域,即行政性行业垄断、行政审批等以往改革的禁区。因而,可以说,中国经济体制在经过了20多年的渐进改革之后,终于开始大步迈向市场经济的轨道,融入世界经济主流。[1]全球化背景下,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目标模式趋于定型和完善。这对于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环境将产生积极而深刻的影响。

一、经济全球化对我国社会的深远影响

这种影响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政府职能由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入世”将促使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世界经济深度接轨,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贸易自由化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我国政府的管理模式,客观上要求政府及时改革不适应国际规则的管理制度和行为方式,建立符合国际规则的运行机制和与国际管理对接的管理模式,并进一步改善与市场和企业的关系。[2]我国40多年来的大量计划经济法律与规则,在加入WTO后已经成为与国际接轨的一道无形屏障。中国政府将要把大约570项法律重新“回炉”,彻底修改其他140项法律,这是一次中国五千年历史上至今从未有过的政治、文化、法制的本质变革。政府职能转变和体制改革步伐加快,企业的经营、管理和人事变更,将不再由政府说了算,而要根据市场的变化由企业自主决定,政府只能当裁判员,而不能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政府的所有市场管理行为都要接受WTO规则的检验,否则就可能被告上法庭乃至被告到WTO仲裁机构去讲理。[3](二)市民社会作为相对于政治国家的另一极开始形成。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确立和完善,“政府管公正,市场管效率”成为市场经济社会的一种基本分工。国家权力从市场逐步退却,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公民及各类社会团体施展才能的空间将大大扩展,并且拥有可靠的法律、政策、国际公约和规则作后盾。更可贵的是,作为市场主体的实践反过来又会大大增强市民社会的主体意识、民主和自由意识,为市场经济的更进一步发展提供可靠而持续的强大精神动力,促进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二元格局的发育和形成,并对国家政治、文化等社会生活领域产生深刻影响。

(三)地球时空距离相对缩小,国家间的相互影响大大增强。随着各种交通、通讯方式不断改进及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推进,世界越来越象一个“地球村”。加入WTO意味着我国将要在一个竞争更加激烈、具有更多商机、也更加规范的大市场里设立一个“摊位”,面对更为现实、也更为迫近的机遇和挑战。同时,全球化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必将产生巨大的影响和冲击,各项制度的建设和改革既要考虑本国国情,又要照顾国际背景、国际惯例和国际影响。

二、经济全球化对我国犯罪和刑罚的影响

(一)经济全球化对我国犯罪的影响

1.犯罪趋同现象日益明显。随着社会开放程度的提高和国际交往关系的日益密切,犯罪趋同现象突出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犯罪量。尽管各国国情、犯罪控制策略和方式各不相同,但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各国的犯罪率,尤其是破坏经济秩序的犯罪数量和青少年犯罪数量不断上升是一个不争的事实,犯罪总量并未因社会生产力发展而出现减少趋势。进入90年代,我国的刑事发案数逐年飚升,每年刑事案件的增幅都在10%左右。1998年比1997年增幅高达23.1%,1999年比1998年又上升23.5%,2000年全国公安机关共立刑事案件363万起,比1999年上升61%.[4]对此,笔者认为,社会生产力发展使社会个体平均能量增大,在维持社会有序化发展的各种文化、道德和规则没有达到理想程度之前,犯罪总量增加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社会个体的能量得到激发,导致社会内部的摩擦和碰撞随之增加,社会犯罪总量必然增加。二是犯罪质.如在犯罪类型上,由于国际间社会交流频率加快,除传统犯罪样式外,恐怖主义、电脑犯罪、劫持航空器犯罪、国际贩毒、跨国有组织犯罪、黑社会犯罪等层出不穷,屡禁不绝;在犯罪手段上,犯罪的狡猾性、隐蔽性和智能化程度提高;在犯罪动机上,为解决温饱而实施犯罪的比例日益小于牟取经济利益的犯罪;在犯罪主体上,青少年犯罪和累犯增长现象突出。[5]认识犯罪趋同现象有利于我们掌握本国或本地区的犯罪情况,了解外国特别是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犯罪动态和信息,借鉴其控制犯罪策略的经验和教训。

2.经济体制深层转轨会短暂激发职务犯罪的增加。经济全球化作为对外开放的成果之一,反过来又会大大推动改革的实质性发展。短期内,一些领域必然会存在市场机制和行政审批机制双轨并存的局面,为某些即将退出市场的权力带来腐化的土壤,引发职务犯罪增多。据有关资料记载,我国特大腐败案件开始出现从经济管理部门向行政执法机关、乃至司法机关扩张的势头,直接的权钱交易突出,犯罪活动在一定范围内呈现由点到面的辐射状态和网络形式。[6]但是,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对于削减职务犯罪现象有根本的积极意义。因为,随着阻隔市场的各类行政管制的逐步消解,政府官员赖以腐败和寻租的环境和条件必将大大削减。

3.经济犯罪增加。市场经济越发达,经济犯罪的机会就越多。全球化进程将大大激发我国市场经济的活力,作为市场经济无法避免的副产品——经济犯罪也必然会随之而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特别是新旧体制的进一步替换与并存,中国国民经济在与国际经济接轨的过程中,社会生活中矛盾问题和经济犯罪必然会进一步增多,如金融领域的犯罪活动可能进一步加剧。经济犯罪除了具有强大的物质财富破坏力外,还会严重干扰和破坏经济秩序,强化损人利己观念,腐蚀社会风气。

4.社会抵御各类破坏公共安全犯罪的能力将减弱。社会市场经济实力和民主政治的发展,公民的主体意识强化,民主和自由空间获得前所未有的扩大。但是,另一方面,这种政治经济体制模式也给与社会文明进步不相协调的另一端——违法犯罪现象,特别是严重破坏公共安全的各类有组织犯罪的生存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

各种恶意的或过失的破坏行为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和正常的生活秩序带来了巨大威胁,孤立的个人在危险的社会治安面前显得脆弱无力,例如在美国发生的“9.11”恐怖袭击和炭疽热生物恐怖事件给社会、民众的正常生活和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威胁。

此外,跨国犯罪、犯罪、利用计算机进行犯罪,以及通过互联网犯罪也呈增加之势。

(二)经济全球化对我国刑罚的影响

市场经济对于刑罚的影响,我们可以从当今世界上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的刑罚政策和刑罚自身发展规律了解其大概。

一是刑罚体系整体趋轻。在数千年的人类历史中,刑罚进化最明显的趋势是越来越缓和。博爱时代,刑及无辜、法外用刑被禁止,肉刑被废除,刑罚严酷性大大减弱;科学时代,缓和刑罚更成为各国刑事立法的指导性原则。死刑的废除或在适用范围上的严格限制,缓刑、假释的创设与广泛运用,再次把刑罚缓和化推上了高潮。陈兴良教授指出,就当今世界上的一般潮流而言,短期自由刑成了适用率最高的刑罚,而长期监禁、终身监禁或死刑则退居无足轻重的地位。[7]这一切,与刑罚体系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的发展进化不无关系。总体而言,刑罚进化是人类社会物质生产方式进化的结果。

二是向“重重轻轻”方向发展。以美国为例,从20世纪70年代以来,美国的刑事政策出现了一种趋向,就是对严重犯罪的处罚比以往更重,对轻微犯罪的处罚比以往更轻。“重重”的主要表现有:提高对累犯的刑期、限制适用假释、加重对严重青少年犯罪的处罚、对精神病认定采取从严政策和恢复执行死刑:“轻轻”的主要表现有:扩大缓刑和罚金的适用范围、对无受害人犯罪和侵犯公共福利犯罪实行非犯罪化。[8]“重重轻轻”的结果会使政府得以集中有限的资源对付那些严重的犯罪,也符合行刑人道化和科学化的时代要求。

三是刑罚在国家管理系统中的作用和地位下降。刑罚是国家管理体系中的一种治国手段,国家管理内容的日益丰富多彩决定了刑罚的地位相对下降。而且,随着人们对犯罪原因和刑罚功能的日益深入和全面的认识,人们不再单纯而盲目地依赖于动用刑罚作为控制犯罪的唯一政策,在控制犯罪这个巨大社会工程中对刑罚寄予超过其实际功能的期望。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单靠严厉的刑罚难以收到威慑犯罪行为发生之功效,要防止法益受到侵害,建立针对性的各种预防措施更为有效。例如,东南亚国际金融危机给当事国乃至整个地区都造成巨大的灾难。但是,规模比东南亚国家的总和还要大得多的美国股市,仅纽约股市的交易量就占全球股市的50%左右,这些年来金融投机家并未能在那里造成灾难性的后果,引起大的金融和经济危机。这除了美国经济发展势头好外,金融体制的金融监管法律健全也是重要原因,单美联储委员会主席格林斯潘跟踪的金融监控指标就多达14000多种。[9]可见,要控制和预防犯罪,刑罚并非是最有效之策。

三、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犯罪控制对策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内,中国将依然处于一个改革全面推进、经济快速发展、社会结构急剧变化、新旧体制交替并存的特殊历史时期。中国经济体制的逐步转换和经济结构布局调整步伐的加快,特别是随着中国正式加入WTO后带来的各种经济和金融风险及社会压力的加大,都将不可避免地给我国犯罪态势带来重大影响,社会各种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将会进一步显露出来,诱发犯罪的各种消极因素可能呈增多之势。面对经济全球化带来的复杂的犯罪态势,我们需要在刑事政策领域作出积极的回应。我们认为,至少应在以下几方面对我国现行的刑事政策进行改革、调整、丰富和完善:

(一)在现行刑事政策的基础上增加人权保障因素。在漫长的前商品经济时代,刑罚权的行使以执法者的专横擅断为特征,刑法仅仅是统治者手中的工具。人权是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争取革命胜利的思想武器,随着资本主义占据统治地位,主张天赋人权、人人平等的人权思想更加深入人心,其内涵从抽象的平等口号转向关注包括罪犯和刑事被告人在内的社会弱者权利保护。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公民、法人以及各类社会组织的市场主体地位得到逐步确立和实现,公民的个体和主体意识进一步增强,相应地,传统观念中高高在上的政治国家的职能将发生实质性转变,其市场服务和社会保障功能会更加突出。这一趋势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规律,符合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历史潮流。与此相适应,人权保障观念具有越来越坚实的社会制度基础和思想意识基础,而这一切必然要体现于现代刑事政策和犯罪控制策略。因为从理论上讲,人人都有成为罪犯或刑事被告人的可能性。在刑事司法领域,在被告人相对于国家控诉机关而言是弱者,保障被告人人权的思想要求保障被告人充分行使辩护权、确实贯彻无罪推定原则、不得刑讯逼供和超期羁押、向请不起律师的被告人提供刑事法律援助等等。在刑事实体法领域,人权保障思想则主要体现在罪刑法定、罪刑平等、罪刑相适应等刑法基本原则上.我们主张在刑事政策中贯彻人权保障思想,不是为虎作伥、助长犯罪分子气焰,其根本目的是限制国家权力的滥用,保护被告人享有法律规定的基本权利。因为刑法本身是一种“恶”,既能打击犯罪,也能殃及无辜,刑法的保护社会和保护人权的功能双举有助于实现对刑事司法公正价值的理性追求。

我国犯罪预防的综合治理模式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符合犯罪预防的一般规律和要求。但是,从总体上来看,这一综合治理模式在观念上重“打防”,轻“教育”,轻“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基本权利的维护”,累犯、再犯的大量出现至少说明在实践中还存在着不少这样的问题。犯罪问题严重,单靠严打或刑事司法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而且,从另外一个方面看,市场经济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竞争经济,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要求与之相配套的犯罪预防政策体现人权保障的思想。因此,我们认为,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权两者不可偏废,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模式中有意识地纳入人权保障因素,有利于提升这一模式的现代品格,有利于特殊预防,有利于标本兼治。

(二)朝轻刑化方向改革刑罚体系。刑罚结构和机制的调整要体现刑罚总体轻缓化的趋势。从过去到未来,刑罚结构可能有五种类型:死刑在刑罚体系中占主导地位;死刑和监禁刑在刑罚体系中占主导地位;监禁刑在刑罚体系中占主导地位;监禁刑和罚金刑共同在刑罚体系中占主导地位;监禁刑替代措施在刑罚体系中占主导地位。第一种刑罚结构已成为历史,第五种尚未到来,中间三种在当今世界中存在。[10]无论是哪种刑罚结构体系,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最终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除了民族文化传统因素外,市场经济的发展迟早会导致刑罚减轻。一般认为,我国刑法实现轻刑化的关键是削减死刑,死刑的削减会带动整个刑罚体系的趋轻。随着公民主体意识的增强,“生命可贵”会得到全社会的认同,市场经济是等价交换的经济,生命不能以金钱代替,财产犯罪、经济犯罪和所有非严重的犯罪就没有理由适用死刑。市场经济必然导致大幅度地削减死刑,死刑的减少必然导致财产刑和资格刑适用概率的增长,实现刑罚趋轻。如对经济犯罪,我们应该看到,凡引发犯罪的事物并非都有碍社会发展,有利于社会发展的事物也会引发犯罪。由于经济犯罪与市场经济具有内在的密切联系,使得在宏观上对经济犯罪采取对策时很难平衡和协调以下两种利益——既要维护经济秩序和广大消费者利益,又要保持整个白领阶层从事经济活动的积极性。我们认为,适度的社会控制有利于社会保持良好的治安环境,又不失去社会发展所需要的社会活力。对经济犯罪采取相对轻宽的刑事政策,除上述原因外,还由于经济犯罪具有不会造成社会安全感危机和缺乏明显被害人的特点,轻宽处罚容易受到公众的认同。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我国在经济犯罪中设立的诸多死刑罪名与刑法轻缓化的国际潮流是极不协调的。

(三)切实贯彻刑法平等原则。现行刑法在刑法平等原则上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是对国有财产和私有财产的刑法保护不平等。如现行刑法第271条和第338条分别规定了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该罪最重刑为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并处没收财产;而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该罪的客体主要是公共财物,包括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该罪最重可判死刑。[11]该二罪中,前者侧重于对非公有财产的刑法保护,后者侧重于对公有财产的保护,对两罪的处罚力度显然是不一样的,这反映了刑法对于保护两种财产的不同态度,重国有,轻私有,这种指导思想与我国面临的经济全球化趋势是不相适应的,对两者应该一视同仁。在统一标准的确定上,应体现出轻刑化的趋势,向轻罪即职务侵占罪的既定刑罚量靠拢。最近,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对中国加入WTO后的经济体制改革提出了五个需要突破的重要方面,归结为一点就是,要从法理创新和制度安排上给予民营经济以平等的法律地位,从法律上解决私人财产与公有财产同样神圣不可侵犯的问题,使民营经济的产权得到有效的保护。随着垄断行业的改革以及政府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民营经济将从市场准入、融资、税收等方面获得同国有经济同等的“国民待遇”。相应地,在刑法上确立国有和民营经济的平等地位成为时代的需要。二是对政府官员和普通公民在定罪上不平等。比如现行刑法对由一般主体构成的盗窃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监守自盗构成的贪污罪规定的起刑线不统一。我国刑法264条规定的盗窃罪,与第338条规定的贪污罪相比,就会发现,由一般主体构成的盗窃罪的起刑线数额,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1998年3月26日的司法解释,盗窃数额较大以500元至2000元为起点,而贪污罪的起刑线数额一般为5000元,[12]就是说,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监守自盗1000元的话,不能以贪污犯罪论,而普通公民盗窃1000元就可以盗窃罪论,这显然是官民不平等的表现,也是与经济全球化大背景下社会发展的内在要求不相符的。上述国有经济与民营经济、政府官员与普通民众之间在刑法上的不平等,有碍于经济全球化所要求的国民待遇和平等原则的实现,必须加以改革。

(四)注重打击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进入新的千年,人类面临的形形色色的危险源层出不穷。市场经济条件下,市民社会自身安全防卫、抵御犯罪的能力,特别是防范和抵御有组织犯罪的能力相对弱化,当今世界泛滥的恐怖主义犯罪、组织体系严密的黑社会犯罪、跨国犯罪等等令人防不胜防,犯罪主体的形式从单个犯罪人向犯罪人群方向演变,犯罪手段变得异常隐秘和狡诈,智能化水平很高,破坏性巨大,这一切对人类赖以生产、生活和工作的社会公共安全构成了极大威胁,而打击和控制这些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的重任必须由国家来完成。

在构建对应的刑事政策时,我们不能只看到刑罚总体趋轻的历史潮流,受轻刑化思维定势的束缚。对于重大犯罪,特别是严重威胁和危害重大公共安全法益的犯罪,一些国家采取了所谓“重重”的刑事政策予以严厉打击。笔者认为,“重重轻轻、总体趋轻”的刑罚政策对我国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一般而言,针对各类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可以采取以下三种措施:一是提高法定刑,震慑罪犯;二是刑法提前介入,如可以在公共安全犯罪中设置过失危险犯,发挥刑法作用,防患于未然;三是在刑事诉讼法上适当放宽被束缚的侦诉机关办案的各种制约性规定,如可以有限采用非法采集的证据、放宽使用武器的限制、延长办案期限等。在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二元结构中,我们往往把两者之间的紧张和对立作为构建和评价刑法制度的政治基础。而现实社会中,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之间并不总是呈现简单的对立和紧张关系,有时人民大众和政治国家之间的倚赖和合作关系可能占据主导地位。严厉打击破坏公共安全犯罪、追求安全平和的社会环境是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共同价值目标,有利于培养公众对于刑法的认同和忠诚,增加刑法的权威和亲和力,“9.11”恐怖袭击事件发生后,美国公众普遍支持政府加强打击犯罪的一系列措施就是一个有力证明。因为,社会公共安全法益根植于人类社会的最基本的部分,它是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共同的生活基础。从这个角度看,社会公共安全具有终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