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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全球化法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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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全球化法学

一、经济全球化给我国可能带来的机遇

(一)经济全球化给我国实现经济和科学技术的跳跃式发展,赶超发达国家,提供了一个千载难逢的良好机会

因为经济全球化使资本、技术、知识等生产要素在全世界范围内自由流动,我国的企业可以抓住机遇用最低的成本引进外国先进的科学技术和先进的管理经验,这就为我国科技发展和经济腾飞提供了千载难逢的好机遇。

(二)经济全球化给我国的千百万人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创业和就业的良好机会

由于在全世界范围内的国际分工越来越细,这就使每个民族和国家都在经济和技术的进步中得到自己应有的一份机会。改革开放以来,大量的外国投资直接涌入我国,或开办独资企业,或与我国企业举办中外合资或合作企业,与此同时,我国的企业也冲出亚洲,走向世界,在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设立了分支机构或与当地企业举办合营企业,这就为我国剩余劳动力提供了大量就业机会和创业机会。

(三)经济全球化给我国的高新科技发展和高科技人员国际交流提供了前所未有的良好机会

由于现代信息、通信技术和计算机技术的高度发展,特别是全球网络系统的出现,极大地缩短了各国的空间距离。今天各国科技人员完全可以进行远距离合作,从而降低科技人员交流的机会成本,使我国的科技人员不出国门就可以学到外国的先进技术,不出国门就可以了解全世界的科技发展动态,大大地减少了我国科技人员的重复劳动,这就给我国高新技术发展提供了机遇。

(四)经济全球化给我国积极参与、影响和建立国际经济政治新秩序提供了机遇

众所周知,现行的国际经济秩序是不合理、不民主、不平等的,它给发展中国家的经济贸易以及知识和科技准入等方面带来的负面影响是很大的,加剧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贫富差距。而这些现行的国际经济规则大部分是以发达国家为主导制定的,虽然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但比例很小,有些规则甚至是在发展中国家缺席的情况下制定的。特别是某些产业发展规则,在发展中国家还没有发展或还没有充分发展的时候就制定出来,如信息技术产品协议和劳工标准等,这显然是不公平的,也是不合理的。中国是个发展中国家,但是个人口大国和潜在的经济大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可以利用经济全球化的机遇,积极参与国际经济秩序改革,保护本国和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二、经济全球化给我国带来的挑战

(一)经济全球化可能给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带来更大的难度

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已经进入攻坚阶段。在这一阶段,改革的任务十分艰巨,加之经济全球化所带来的外部冲击,会使改革难度进一步加大。

(二)经济全球化使我国高科技人才流失更加严重

由于外国或外企工作环境好,报酬高,具有很强的吸引力。所以,我国不少优秀的科技人才到三资企业工作,有的科技工作者通过全球网络系统脱离本国控制而为外国资本服务。青年学子、教师或研究人员出国留学、进修最后回国的比例很低。据统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出国留学人员累计达40余万人,学成回国者仅占33%.大量的人才外流,实质上是一种倒置的技术转让,这给我国造成的影响是无形的,也是难以估计的。

(三)经济全球化相对增加了我国高新技术开发与使用的难度

一方面经济全球化给我国高新技术开发提供了机遇,另一方面也给我国高新技术开发增加了难度。因为,经济全球化虽然给富国和穷国都可以带来好处,但相对而言,富国与穷国的差距不是在缩小,而是在扩大。高新技术开发和使用需要有强大的经济实力作后盾。发达国家在高新技术开发与使用方面占据绝对优势,随之而来的是,高新技术的交易规则、标准等完全由发达国家制定,发展中国家只是这些规则、标准的接受者。从根本上讲,对这些规则、标准的控制是更高层次的控制,不仅控制了今天的生产过程,而且控制了未来的发展趋势。我国是个人口大国,经济上潜在大国,而不是经济强国,所以,必须正视和解决这些问题。

(四)经济全球化可能给我国的民族产业和市场造成一定的冲击

经济全球化使各国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联为一体,通过封闭国内市场来保护国内市场的做法越来越不可能。2001年年底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标志着我国开始参与经济全球化的进程。随之而来的是,我国国内市场开放程度不断扩大,直到完全与国际经济接轨,过去我国建立的一整套行之有效的贸易保护法律、法规将因与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相冲突而被废除或修改(我国保留的条款除外)。外国商品大量涌入,民族产业受到的冲击越来越大,有时甚至引起国内经济波动。

(五)经济全球化可能增大国内金融风险

金融国际化是经济全球化的重要内容之一,金融国际化要求国际金融资本自由化,这样国际资本流动速度会大大加快。在大量的国际资本流动中,短期资本占有很大的比例。这种国际资本的最大特点是投机性强,它以最快的速度频繁出入于各国资本市场,在给各国带来巨大的资金供给的同时,也给各国的金融和经济带来巨大的冲击。因为这种短期国际资本突然大量地撤出本国金融市场,会诱发本国的金融危机。

三、我国应该采取的法律对策

(一)加强人才立法研究

经济全球化中的竞争归根到底是人才的竞争,为了培养各类专门人才,人才立法至少应包括四方面的内容。第一,在人们的基本生活问题还未解决时,高薪具有很大的吸引力,一旦基本生活问题解决之后,高薪的吸引力就严重减弱。

诸葛亮忠心耿耿地为刘备效力,不是因为刘备给他的俸禄远远多于曹操,而是因为刘备可以为他实现其抱负提供一切条件。我国特聘的专家教授中,有的在国外每年可以拿到上百万薪水,而回国后,他们每年才得到十多万的报酬,难道他们回国是为了高薪?他们回国是为了施展自己的才华,实现自己的理想。对于西部地区,国家应给予倾斜政策,加大支持力度。第二,建立确实可行的公正、公平、公开的人才竞争激励机制,疏通人才流动的合理渠道,消除人才浪费的现象。现在我国虽然对人事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但仍然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有的地区和部门在用人制度上任人唯亲的现象十分严重,极大地挫伤了广大确有真才实学人才的积极性;有的部门和单位不用人才,但扣压其档案不让其调走,造成人才的浪费等等。第三,对现行的教师法等一系列有关培养人才的法律、法规进行认真地清理、修改,并加大执法力度。就目前我国的情况来看,小学师资力量较弱,而且不少教师不具备任职水平(即使有“教师资格证书),中学师资力量普遍较好,高等院校教师水平层次不一,个别高校教师没有经过专门培训跨专业任教,甚至是万能教师,什么课程都能上。笔者在调查中还惊奇地发现:有的硕士生导师不仅自己不懂本专业研究生专业基础课入学试题却主讲这门课程;有的硕士生导师一年带十多名研究生;有的博士生导师不仅是政府官员,而且跨专业带博士;有的教师自费发表文章和出版著作,变相购买教授职称等,如果这些问题不及时得到解决,将严重影响高级专门人才的培养。这应成为我国人才立法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

(二)积极参与经济全球化的进程

必须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和我国的承诺,对我国现行的经济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根据情况,区别轻重缓急,有组织、有步骤、有重点地进行清理,该修改的修改,该废除的废除。这些经济法律、法规大约有几百件,其中主要有:三资企业法、海关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外贸易法、有关知识产权法、有关贸易政策等。比如说,过去我们贯彻执行三资企业法取得了巨大成就,到1999年底,我国共批准外商投资企业341812个,实际引资额已达3078.51亿元,合同外资金额6137.62亿美元。但也存在着许多问题,我们不能再无条件地吸引更多的外资。正如马来西亚著名经济学家JomoK.Sundaram教授所指出:“发展的模式有两种,一种是创造利润,另一种是建立新的生产能力。外国直接投资也可以分成两类,一类是所谓的‘绿地投资’,外国资金进入发展中国家投资建厂,创造新的生产能力。还有一类是所谓的‘褐地投资’,这种投资只是把现有产业的现有生财之道能力接收过来,并未创造出任何新的生产能力,即外来资金被用于收购兼并发展中国家现有的工厂和企业。对发展中国家有益的是第一类投资。”所以,我们对引进外资立法进行废、改、立是必要的。对于那些需要有相应经济法律、法规才能保护我国企业、公司、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利益的,应当加强研究,尽快立法。否则就不能及时有效地保护我国当事人的利益,最终损害国家利益。因为经济全球化使各国国内市场日趋开放的同时,贸易保护主义也在加剧。尤其是发达国家在高唱贸易自由化、要求别国开放市场的同时,往往采取合理、合法和创新的手段进行贸易保护。根据日本通产省统计,70年代国际反倾销案年均40件,80年代174件,90年代234件。1980年~1997年,发达国家发起2821起反倾销,占全部反倾销案件3614件的78%.而我国反倾销立案1980年~1989年为63件,1990年~1997年为241件,年均30件,1998年~1999年为51件。可见,我国必须加强贸易保护方面的立法,以保护我国企业、公司、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的利益,这些经济法律、法规主要有:反垄断法、反倾销法、反补贴法以及各类服务贸易领域的立法等。

(三)加强鼓励海外投资立法

研究经济全球化的特征之一是跨国公司迅猛发展。根据联合国《97年投资报告》的统计,全世界已有4.4万个跨国母公司和28万个在国外的子公司和附属企业,形成了一个庞大的全球生产和销售体系。这些跨国公司控制了全世界1/3的生产,掌握了全世界70%的对外直接投资,2/3的世界贸易,70%以上的专利和其他技术转让。而我国的跨国公司和海外投资远远地落后于发达国家,这除了我国经济欠发达外,不能不说与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有关。美国和日本等发达国家海外投资如此发达,其主要原因就是制定了一套完备的、行之有效的鼓励海外投资的法律法规,诸如美国的海外投资保险法、日本的海外经济协作基金等。而我国不仅没有完备的鼓励海外投资的法律法规,反而对我国公司、企业到海外投资规定了严格的审批手续。如,按照现行规定,凡海外投资超过100万美元的项目,都要上报国家外经贸部审查批准,涉及不同行业的还要会审会签等等。这必然导致决策效率低下,影响迅速捕捉海外投资的良机,增加海外投资的难度和社会成本。著名经济学家维农的研究表明:一个国家吸收外国直接投资与本国对外直接投资应有一个合理的比例关系,这个比例世界平均水平为1:1.1,其中发达国家为1:1.4,发展中国家为1:0.13,我国吸引外资与海外投资的比例仅为1∶005.可见我国海外投资规模很小,潜力很大,必须下大力气研究鼓励海外投资的政策法规。否则,在经济全球化的条件下,特别是我国加入WTO以后,国外公司大量被“请”进我国,而我国的公司却走不出国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