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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文化多样性的定义文化多样性最早被表述为“多元文化”。1995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把“多元文化”总结为“各种文化应一律平等,不应因国家大小而有区别,各民族应平等享有文化认同权、社会公平权以及经济受益的需求”。2001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中认为文化多样性能够大力促进世界各国的沟通和改革。2005年10月第33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上通过的《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中,“文化多样性”被定义为各群体和社会借以表现其文化的多种不同形式。这些表现形式在他们内部及其间传承。通过形式各异的表现形式来宣扬、传播、继承我们的文化遗产,从而文化多样性。另外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今天,不断变化改进的艺术生产、扩散、消费方式也进一步体现了文化多样性。文化多样性是保证人类文话生生不息繁荣昌盛的重要保证,更是我们人类社会的根本特点,只有文化多样性得到有效保护才能实现人类文明的不断进步。
1.2保护文化多样性的意义世界文化博大精深,源远流长,蕴藏着无尽的宝藏。世界上所有不同国家和民族形形色色的文化构成了世界文化。不同的民族,不同的国家都有着异于他人的文化结构,民族文化就是各民族、国家的身份信息,这是区分国家、民族的重要特征。人们可以通过丰富多彩的名族文化来感受世界文化的无穷魅力。因此,文化不单属于每一个独立的民族、国家,而是归属于世界文化的大家庭。民族文化只有融入世界文化的大海洋才能生生不息、永不枯竭。同时世界文化也离不开各民族文化的融入支持。文化多样性是一个民族得以延续、发展的基础,也是外人认识了解一个民族的重要方式。发展民族文化的重要前提是保护文化多样性;同时保持文化的多样性对保持世界文化昌盛有着重大意义。我们在持世界各民族文化形色各异、公平竞争的同时,还应促进各民族文化的交流沟通,彼此启发从而促进文化创新。文化多样性保护并不等于否认贸易自由化,而是在贸易自由化中应该强调文化独特性,并保持文化的多样性。这对提升国家的国际地位以及国家历史的延续发展十分必要。
2贸易自由化和文化贸易自由化
2.1贸易自由化及其意义贸易自由化是指一国对外国商品和服务的进口所采取的限制逐步减少,如降低和约束关税、取消其他贸易壁垒、扩大本国市场准入度等,为进口商品和服务提供贸易优惠待遇的过程或结果。无论是以往的关贸总协定,还是现在的世贸组织,都是以贸易自由化为宗旨。自由贸易政策允许货物和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在国家价值规律作用下,可以刺激竞争,鼓励发展,提高经营管理水品,促进世界性的分工和贸易发展,扩大市场,同时使消费者得到物美价廉的商品和服务。世界经济全球化是必然道路,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必然要求贸易自由化。贸易活动能合理配置有限的资源,缓解资源稀缺问题,从而实现利益最大化。
2.2文化贸易自由化中美文化产品产生贸易摩擦的原因是因为美国要求贸易自由化,中国出于保护文化而采取贸易权限制措施。双方矛盾的表面原因是因为“文化”和“文化产品”概念的界定不清,但深层次原因则在于文化多样性保护和贸易自由化之间的冲突。冲突的关键在“文化产业”双重属性的不同认识。
3WTO法与《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之间的关系
3.1WTO法与《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中文化贸易的相关规则
3.1.1WTO法中相关规则WTO法的规范主要体现在一下几个方面:(1)GATT第4条作为GATT贸易自由原则的例外,世贸组织也是唯一一个在货物贸易和文化产品专门为外地电影所列出的条款。由电影放映配额预留了国内上映时间,这使得各国实施电影“银幕配额”,以保护国内电影业。这一规定允许临时违反国民待遇,从而获得更多国内电影放映时间,与历史背景相符合。(2)第20条(a)款和GATS第14条(a)款都是规定了个单项例外措施的适用方式。两者措辞相似,在效力与适用上是平行的,只是适用范围不同。GATS第14条(a)款明确允许成员方采取“保护公共道德或维护公共秩序所必需的”措施,此外,还加脚注规定“只有社会的某一根本利益受到真正足以严重的威胁时才能援引该公共秩序例外”。其中,“公共道德”和“公共秩序”的界定成为该法案适用的关键。
3.1.2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相关规则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自设立之日起,一直致力于文化保护,为国际文化多样性保护做出了重要贡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1998年在关于文化发展政策的会议上倡导“文化产品在贸易方面应与其他产品区别对待”。并在2005年《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之后在2009年《着力文化多样性及文化间对话》的世界报告,该报告第一次对文化服务、文化产品、文化多样性做出了具体定义。《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的颁布使得文化价值在法律上有据可循,同时也使得文化保护有了国际法律依据。但是其原则和详细规定都与WTO法相互矛盾,因此公约的出台进一步加剧了文化多样性和贸易自由化的冲突。
3.2WTO法与《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可能存在的冲突WTO法与《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在有关“文化产品”贸易规则的冲突概括的讲是一国或几个国家的权利或义务的冲突。具体冲突可分为以下三类:
3.2.1原则冲突GATT序言部门明确指出在处理贸易与经济问题的关系上,应该以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持续增长、保证有效需求不断增加、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促进产品贸易和提升资源效率为主要目的。因此WTO解决问题或出台相关经济法规的时候最关注效率问题。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以及市场准入原则都是WTO为了改善全球全球贸易环境而制定的。与之相反《,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则是为了防止世界文化多样性因此贸易自由化过度而受到损害,从而促进文化多样性的延续发展《。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序言明确表示文化活动,产品与服务具有经济和文化双重性质,不能简单地被视为商业性质的一般商品。因为二者的根本目的不一致,因此二者相互符合的内容就十分有限,从而不可避免的会在原则上发生冲突。
3.2.2实体冲突WTO法与《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的实体冲突主要体现在对文化产品的定义上。《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将文化贸易产品定义为:不论是否具有商业价值,都拥有特殊的属性,用途或目的,都能够传递文化表现形式的商品或服务的行为表现《。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对文化产品与服务的定义范围明显大于WTO中文化产品与服务定义范围。公约中不用WTO的“商品价值”这一标准来衡量,而根据其能否传递和表达文化表现形式来判断是否为文化产品和服务。从《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的具体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其目的就是通过相关政策规定来防止文化产品被过度贸易化。
3.2.3程序冲突《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规定,当发生纠纷时,应通过谈判来解决争端。而在各方不能通过谈判解决时,可以要求第三方调停或者斡旋。如果上述方法仍不能解决问题,则一方可以通过公约附件中的程序请求调解。而相对WTO来说,诉讼是解决冲突最好的方法。
4《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在WTO框架下的协调适用
如果在当前WTO体系下,想要更好发挥《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对于保护文化多样性所起的作用,有以下方式:一是寻求将《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如第6条的主要条款简介并入到WTO框架内。把上诉机构的判决引申为“解释国际公法的习惯规则”,从而纳入到WTO框架内。二是采取设立程序性的规定这一比较温和的方式,例如在WTO体系中新增一个“文化贸易总协定”,为《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和WTO规则创造一个结合点,不过这需要WTO的更进一步调整和改善。
5中国应对措施
文化产业是文化贸易的基础,因此在文化多样性保护与贸易自由化僵持的局面下,首先我们要通过立法来推动和保护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其实我们应采取灵活积极的国际策略,遵守国际法规的制度,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让我过文化产业发扬光大,提高其国际竞争力。立法方面,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方法,加强文化市场化立法进度。同时还需要遵守WTO以及我国入世承诺,积极完善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特别是关于市场准入限制这一块,应该让民营企业、外资企业能和国有企业享有同等待遇。此外更要认真遵守GATT相关规定,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国际策略方面,应响应十七大、十八大关于文化产业调整的号召,扩大开放领域,优化文化产业结构,妥善处理内外关系、争取互利共赢,从而形成一个全面高效合理开放的经济格局。因此,首先我们应该推动WTO倡导的自由贸易区建设,选择邻近国家为目标市场,利用文化上的接近性降低“文化折扣”。其次,严格遵守《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提倡的有关文化多样性原则的规定,以大家对公约的认可度为出发点,在促进文化贸易的过程中尊重文化价值并保护各民族的多样性文化,改变文化贸易过度自由化的混乱局面,努力构建一个均衡、互利、合作、共赢的全球化经济。
作者:谭顺成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