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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内母子公司治理改革的发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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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内母子公司治理改革的发展

近几年,随着市场经济和集团公司“大投入、大开发、大跨越”发展战略的推进,集团内新设子公司不断增多,对于如何规范母子公司管理关系显得日益重要。因此,全面了解现行法律对母子公司相关内容的规定,对于认识和规范母子公司管控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一、母子公司的内涵界定

我国公司法第14条第2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1992年国家体改委制发的《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第77条规定:“一个公司对另一个公司(企业)的投资额达到控股时,该公司即成为母公司,被控股公司(企业)即成为该公司的子公司(企业)。该子公司(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1998年国家体改委制发的《关于企业集团建立母子公司体制的指导意见》(体改生[1998]27号)第4条规定:“母公司是向子公司、参股公司出资并行使出资人(股东)职能,具有资本营运等多种功能的公司制企业。”第5条规定:“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母公司单独投资设立的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母公司持有50%以上股权,或持有股权虽不足50%但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

综上述,母子公司有下列特点:

1、母公司、子公司都是依法设立的公司制企业法人,各自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独立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2、“股权控制”成为母子公司的联结点。

3、对于相对控股的子公司没有规定明确的控股数额,以拥有实际控制权为前提条件。即便我们对一个公司拥有50%的股权,如果我们不能实际控制,也不能称为我们的子公司。

二、母子公司的关系界定

1、设立子公司的目的。立法允许公司设立子公司的意义在于:一是公司自身资产和经营规模不断扩大的结果。设立子公司或者通过购买其他公司的股份使其变成自己的子公司,可以扩大公司的经营规模,以相对较少的投入支配更多的资本,不仅使母公司的资产在实物形态上扩张,而且带来了资本的证券形式的扩张;二是设立子公司有助于提高公司的商业知名度,取得企业经营的延伸利益。通常情况下,一个公司拥有较多的子公司,在市场上的商誉就高,客户和消费者也容易认知;三是公司设立子公司的明显好处在于,可以分散经营风险。一个大的集团公司,任何一个项目或者成员单位经营出现问题,产生大量债务,就会牵累整个公司的经营。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只要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投资已然到位,且不存在对子公司人格的滥用,母公司不直接对子公司的经营后果负责,因此可以有效地降低投资风险。

2、现行法律对母子公司的管控关系的界定。对于母公司如何对子公司行使管理权,我国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上述体改生[1998]27号文有如下阐述,“企业集团建立母子公司体制,是指明确母子公司的出资关系,进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造,建立资本联结纽带,形成以母公司为核心、子公司为主要成员的企业集团组织体系。”“母公司的主要功能是:依照法定程序和集团章程,组织制定和实施集团的长远规划和发展战略;开展投融资、企业购并、资产重组等资本营运活动;决定集团内的重大事项;推进集团成员企业的组织结构及产品结构调整;协调集团成员企业之间的关系;编制集团的合并会计、统计报表;统一管理集团的名称、商标、商誉等无形资产;建立集团的市场营销网络和信息网络;有利于形成集团整体经营优势的其他功能。”“母公司按照《公司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其投资的子公司、参股公司行使重大决策权。除《公司法》明确规定的重大决策外,对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大额借贷和资金使用、对外提供重大信用担保、重要资产的转让、对外投资等事项,要根据需要,通过集团或公司章程列入重大决策内容。母公司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对其投资的子公司、参股公司享有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并依法进行监督和考核。”“母公司与子公司根据需要可以在章程之外订立协议,进一步明确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协议对母公司、子公司均具有约束力,双方都不能单方面违反协议。”同时还指出,“母公司与子公司是出资人与被投资企业之间的关系。母公司不是子公司的行政管理机构,与子公司之间不是上下级行政隶属关系。母公司不能违反法律和章程规定,直接干预子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综上述,可以大致看出母子公司关系的基本定位。

3、集团类企业的管控模式。建立在公司制基础上的集团母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体制主要解决管理权限的分配问题,目前我国法律对这方面并没有明确规定,甚至世界上一些法制较为完善的国家,对公司内部或者集团内部的管理权限配置,都没有统一标准,有的强调集权,有的则强调分权。不过,大都遵循“有控制的分权”这一基本的管理信条,即所有权的对外延伸和分解要以有效控制为前提,无控制的放权等于弃权或失控。因此,正确处理集团内部的管理问题,其实质就是建立权责明确的母子公司管理体系。对于母公司来说,既要维护对于子公司拥有的股权性控制权和契约性支配权,从而实施有效的监管,又要在发挥母公司主导作用的同时,调动子公司的积极性和主动精神。对于子公司来说,既要充分行使法人财产权和企业生产经营的自主权,享有法律上与母公司相同的民事权利,又要承担起集团成员企业的义务,服从集团的整体规划,自觉接受母公司来自产权方面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监管,从而确保企业集团整体发展目标的实现。这就需要建立完善的企业集团母子公司管控机制。

三、集团公司内母子公司管控模式的设定

集团公司现有子公司40多个,大体有四类:破产重组的公司,辅业改制的公司,合资合作的公司,上市公司。在同一类公司当中,情况也各有不同。因此,集团公司为实现总体战略发展目标,应制定一套完善的子公司管控办法,实现对子公司的有效监管,切实形成集团公司在市场竞争中的整体优势、规模优势。

1、管理权限的配置。从公司法和有关规定看,尽管子公司是独立法人,母子公司法律地位平等,但并不影响母公司对子公司进行依法管理和控制。正如老板和员工一样,尽管两人法律地位平等,并不影响老板对员工进行依法管理。对于管理权限配置,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集团公司可以根据总体战略发展规划,结合子公司的不同情况,从人、财、物、产、供、销等方面进行授权,明晰母子公司的管理关系。

2、管控方式的选择。母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和控制有两种方式:一是资本控制,即通过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行使股东权,通过派出的董事、监事、高管贯彻股东意图;二是协议控制,即通过公司章程或单独协议行使管理权。因此,集团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作为非常规事项可以通过资本控制方式处理,作为常规事项,最好通过协议控制处理。把集团公司对子公司的管控权写入子公司章程或者另外签订协议,这样可以确保集团公司管控权的合法性。

3、要注意的问题。集团公司对其子公司有管控权,但这种管控权不能超越法律规定的限度。一要充分尊重子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不能滥用股东权力;二要行使权力有法有据,母子公司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既要防止权力失控,也要防止权力滥用;三要集权分权适度,既要注重发挥集团公司的整体优势,又要充分调动子公司的工作积极性。

总之,随着国家法治建设的推进和市场经济的发展,集团公司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子公司管控模式势在必行,只有这样,才能保障集团公司平稳健康发展,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