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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会计监管系统的思考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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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会计监管系统的思考

一、现行会计监督体系的基本构成

现行的会计监督体系由以下三部分构成: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会计法》规定,各单位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实行会计监督。这一规定,明确了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本单位的各项经济活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手段是对本单位会计核算的全过程实行监督。由会计人员承担的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其主要任务是在单位领导人的领导下,通过对记账凭证的审查、财务收支的审核、会计账簿的登记、财务报告的编制等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并保证财务会计活动和经济活动在法定范围之内。

(二)国家监督。国家监督是指财政、审计、税务等政府机关代表国家对各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进行的监督,它是我国经济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单位内部监督起互补作用。国家监督的具体构成是:

1.财政监督。财政监督是指各级财政部门在资金积累、分配和使用过程中,对行政事业单位、部门、企业的经济活动及其成果所实行的监督。它是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利用单位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以及财务会计报表等所反映的经济活动的情况来进行的。财政监督还包括财政部门组织的专项检查如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清理预算外资金、清查“小金库”等,这些专项检查往往都以财务会计资料为重要对象之一。

2.审计监督。政府审计监督,是各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依据我国宪法和法律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是会计工作的重要内容,因而审计监督是国家监督会计工作的手段之一。

3.税务监督。主要是指各级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对纳税人的纳税及影响纳税的其他工作所实行的监督。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通过日常税收征管工作,一方面促使纳税人依法建账,建立健全有利于正确计算和反映纳税所得额情况的各项基础工作,推动各单位加强包括会计工作在内的管理工作;另一方面,督促纳税人依法纳税,遵纪守法,堵塞各种税收漏洞,纠正和查处违反税法的行为,保证包括《会计法》、《规范》在内的各项财经法纪的贯彻实施。

(三)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会计工作的外部监督,主要是指由注册会计师依法承办的社会审计。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看,注册会计师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发挥重要的监督和服务作用。

二、现行会计监督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现行会计监督体系对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证会计工作的正常进行,发挥了一定作用。但是,现行会计监督体系中除社会会计监督是近年来适应形势发展要求建立起来的以外,其他监督手段仍是计划经济体制下延续下来的,其监督的基本思路、手段、方法等没有实质性发展,因此在利益主体多元化、经济关系日益复杂的新形势下,现行会计监督体系必然会运转不畅、效果不理想。主要问题表现在:

(一)会计监督的基本职能界定不清。内部监督、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共同构成会计监督体系,但它们之间的职责、目标、实施手段以及承担的责任等存在很大差异。有关规定明确了三种监督的基本任务是维护国家财经法律、法规,但在要求上并没有具体化和体现三者之间应有的差异,导致三种监督职能混同。

(二)会计监督的基本机制不合理,监督的基本原理,一是制衡和牵制,即通过上下左右的相互制约以及时纠正偏差;二是威慑,即通过对违纪行为的重罚,使被监督者不敢轻易违规。而现行的会计监督采取普查式、一对一的监督方法,从理论上讲这是最直接也应当是最有效的监督方法,但在实际执行中普遍存在轻打轻罚现象,使监督效果大打折扣。

(三)政府监督存在重复进行和职能不到位的问题。政府监督没有形成威慑力,影响了政府监督的实际效果和长远效用。各种监督职责不清,造成检复,有了问题相互推诿。

(四)社会监督没有达到预期效果。积极发挥注册会计师“经济警察”作用的呼声一度很高,这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趋势。但不规范的执业环境和不正当的业务竞争,以及对注册会计师监管不力,使得“经济警察”的作用并没有发挥出来。

(五)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困难重重。虽然《会计法》对会计人员委以重任,赋予会计人员监督本单位经济活动(包括监督本单位领导人)的职权,但是,会计人员作为监督者并不具备独立地位,特别是其利益关系依附于本单位和本单位领导人,会计人员的监督一般很难坚持下去,致使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形同虚设。

三、健全会计监督体系的建议

面对财务会计活动中违纪不止的问题,单纯从加强监督检查力度、要求会计人员坚持原则等思路出发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必须从体制上设计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会计监督体系乃至经济监督体系,使之结构合理、运转高效。笔者认为,完善政府监督、社会监督、内部监督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关键是要理顺三种监督的关系,明确监督职责,同时,强化处罚力度,树立监督权威,纯洁监督队伍。

(一)必须给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以准确的定位。如前所述,由于会计人员不具有独立地位,从而使其监督软弱无力。从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机能和实际效用看,准确的定位应当是内部控制,从这一定位出发,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基本形式和要求应当是:第一,一般单位由会计人员行使的会计监督主要应当对投资人负责,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对经营者有制衡作用。第二,对国有单位,政府部门可以从投资者身份赋予会计人员对经营者起制衡作用,但必须改革国有单位的会计人员管理体制,即由政府部门直接委派国有单位的会计负责人,以使会计人员处于相对独立的地位,更好的起控制作用。第三,政府作为社会经济的管理者,对各经济单位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主要应当由各单位负责人来承担。第四,会计人员,应当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这种社会责任可以通过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进行约束,并由会计人员的自律性职业组织负责检查和监督。

(二)政府监督要明确职责,合理分工。从现实情况看,对基层单位监督检复较多。财政、税务、审计部门要合理分工,建立责任制,各负其责。第一,税务监督应当是政府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监督的主要手段。税务监督的对象是纳税人依法纳税情况,财务会计资料是其监督的基本内容之一。因此,如果税务监督的职能到位,能在很大程度上解决财务会计工作中的违法违纪问题。第二,财政监督应当以会计信息质量为主要对象。各单位会计信息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整体上的社会经济秩序,财政部门作为管理会计工作的职能部门,应当承担起管理和监督的职责。

(三)加强监管,督促注册会计师的社会监督职责到位。财政部门必须切实抓好对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的监管。最近几年,财政部门在理顺注册会计师管理体制、培训注册会计师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这是非常必要的。但笔者认为,对我国注册会计师执业的监管,关键是靠规则和约束力。注册会计师再多、水平再高,执业中不守规则,只会发挥负作用。因此,要发挥注册会计师在社会监督中的作用,必须从对注册会计师的执业监管抓起,刹住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歪风;在操作上,可以由财政部门会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对上市公司的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逐一进行审查,一经发现注册会计师出具虚假报告的,即予以重罚,以纯洁注册会计师队伍,树立注册会计师执业的信誉。

(四)改善会计监督的外部环境。会计监督体系的有效运转,不仅有赖于自身机制的科学、合理,也在一定程度上依靠外部环境的改善。在某种情况下,外部环境甚至更为重要。从健全会计监督体系的要求来说,需要改进的外部环境主要有:第一,应当完善地区、部门和国有单位的干部考核制度,完善对有关单位领导人的考核监管制度,定期审计其任期内的财务情况。第二,加强发票管理。解决发票管理环节存在的疏漏。第三,加强法制教育,树立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律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