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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抗日战争时期———党的非公有制经济政策的形成
1937年前后是党新民主主义经济思想形成时期,随着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进入到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党的新民主主义非公有制经济思想也随着发展。到了抗日战争时期,通过抗日根据地的经济建设和经济政策的实施,使新民主主义非公有制经济思想基本形成。1938年,在《关于抗日游击战争中的政策问题》中,刘少奇指出:“政府应该保护各人的私有财产,保护商人的营业自由,工厂的开工及地主土地的私有,号召逃跑的地主与资本家回去经营他们的工厂与土地”。随后,进一步指示:要“保护私人工商业的自由营业”。对新民主主义经济形态和经济结构的构想,比较完整地提出最早是在1939年12月发表的《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在讲到“中国革命的性质”时说,特别指出要保存一般私人资本主义,“资本主义经济在中国社会中会有一个相当程度的发展”,“这是经济落后的中国在民主革命胜利之后不可避免的结果”。1940年1月9日,在陕甘宁边区文化协会第一次代表大会上的讲演中提出:“并不没收其他资本主义的私有财产,并不禁止‘不能操纵国民生计’的资本主义生产的发展”。1944年7月29日,中共中央西北局作出指示:“凡私人资本经营工业,政府应予以协助,并对其企业的发展予以法律上的保障。”
二、解放战争时期———党的非公有制经济理论的发展
1945年中共“七大”后不久,日本帝国主义无条件投降,中国革命开始进入新的历史时期———解放战争时期,这个时期是我们党非公有制经济理论的发展时期。1945年4月24日所著的《论联合政府》,从共同纲领的高度分析了新民主主义经济,提出了需要保存一般的私人资本主义,并使之有一个相当程度的发展。同月,同志在中国共产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进一步指出:未来的新民主主义的中国,将在坚持平等互利的原则上发展对外贸易和吸收外资,以促进中国的工业化。1947年12月25日所著的《目前的形势和我们的任务》,从经济纲领的高度强调了现阶段我们党要保护民族工商业。同时,报告强调:非公有制经济是整个国民经济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即使在解放战争取得胜利之后的很长一段时期,非公有制经济仍然要允许存在。在解放战争时期,我们党的非公有制经济政策的核心是利用外资、发展外资,保护非公有制经济。这个时期我们党已经不再仅限于一般性的政治宣传,而是开始进入具体的政策实施阶段。
这个时期党对非公有制经济政策的探索花了很长的时间,其研究成果集中体现在七届二中全会的报告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1949年2月召开的党的七届二中全会上所作的报告具体分析了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和国家资本主义经济是新民主主义的重要构成部分,以及他们的性质、相互关系、发展趋势和前途。随后,在报告中进一步指出对非公有制经济不要限制泛滥。之后,1949年9月21日至30日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概括了关于国家经济建设的根本方针,指出“是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城乡互助,内外交流的政策,达到发展生产,繁荣经济的目的。”纲领的问世标志着党对中国社会主义非公有制经济道路的探索开始形成了一个初步的然而是比较系统的思路。
三、社会主义改造时期党的非公有制经济理论的完善
这里所说的社会主义改造时期,是指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1956年底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这一段时期。在这一时期内如要细分一下,又可分为两个阶段:从1949年至1952年,称之为国民经济恢复阶段;从1953年至1956年,称之为“所有制改造阶段”。这一时期,时间虽然不长,但无论从党本身经济思想来说,还是从党内领导层经济思想来说,变化很大,争论颇多,是个值得深入研究的时期。
(一)国民经济恢复阶段党的非公有制经济理论
(1949—1952年)党这个时期的非公有经济思想主要体现在彻底清除帝国主义在华势力及其影响、没收官僚资本以壮大社会主义性质的国营经济、继续对私人资本主义实行利用和限制的政策。1949年9月21日至30日,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关于国家的总政策,在总纲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必须取消帝国主义在中国的一切特权,没收官僚资本归人民的国家所有。”关于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的所有制结构,明确指出“:必要和可能的条件下,应鼓励私人资本向国家资本主义方面发展。”关于商业外贸和金融政策,指出“保护一切合法的公私贸易,对依法营业的私人金融事业,应受国家的监督和指导”。1950年4月,又一次指出“:调整公营企业与私营企业以及公私企业各个部门的相互关系方面,极力克服无政府状态。在国营经济领导之下,分工合作,各得其所,以利于整个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
(二)“所有制改造阶段”党的非公有制经济理论的发展
(1953—1955年)党在“所有制改造阶段”的非公有制经济政策主要表现为:采取“赎买”等政策,利用、限制、改造非公有制经济。1953年6月,在中央统战部部长李维汉给中央的《关于利用、限制和改造资本主义工商业的若干问题》的报告的批语中,第一次明确提出了过渡时期总路线的基本内容。批语说:“党的任务是在十年至十五年或更多的一些时间内,基本上完成国家工业化和社会主义的改造。所谓社会主义改造的部分: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企业。”1954年2月10日,党的七届四中全会通过决议,正式批准了提出的这条总路线。同年9月,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这条总路线写入了我国第一部宪法之中。从此以后,这条总路线就成了我国进行经济建设的最高指导思想和方针。1955年10月27日和29日,两次约请工商界代表人士座谈,系统地阐述了中国共产党的和平改造和赎买政策。
四、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党的非公有制经济理论的调整
1956年至1978年间,根据期间出现重大政治和经济事件的不同,可分为“开始全面探索社会主义建设道路”、“”、“国民经济的调整”和“”四个时期。这一时期,对党的非公有制经济理论来说,是个复杂多变的时期,出现了两个发展趋向:一个是正确和比较真确的趋向,在探索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中,形成了一些正确和比较正确的理论观点和方针政策,积累并取得了一些正确和比较正确的时间经验和成果;另一个则是错误的趋向,在探索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中,形成了一些错误的理论观点和政策思想,并给经济建设造成一定的损害。1958年5月,在北京召开了党的八大二次会议,会议根据的倡议,通过了“鼓足干劲、力争上游、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的总路线,自此,在公路线的照耀下,全国掀起了“”、“”的热潮。随着的兴起,提出了破除资产阶级权利的问题。1958年8月19日,在协作区主任会议上说:要破除资产阶级法权。例如争地位,争级别,要加班费……都是资产阶级思想的残余。中出现的“共产风”所造成的危害,到1958年底充分暴露出来了,全国有相当一部分农村地区出现了缺粮、逃荒现象。对资产阶级法权问题,也有了新的认识,他说:“一部分必须破坏,如等级森严,居高临下,脱离群众,不平等待人,不是靠工作能力吃饭,而是靠资格,靠权力。这些方面,必须天天破除。”显然,这里所说的破除资产阶级法权,与以前说的破除资产阶级法权大不一样了。
虽然没有明说,而意思已经表明“看来还得生产商品”。1966年5月7日,的《给同志的一封信》提出:“工人以工为主要批判资产阶级”,“公社农民以农为主(包括林、牧、副、渔)……也要批判资产阶级”,“商业、服务行业……凡有条件的,也要这样做。”(102)从现在看来,党当时对商品生产和价值规律,以及对资产积极法权的认识还不深刻、也不全面,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也很快从“利用”又转变为“消灭”可行性分析
作者:张敏单位:海南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