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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经济地位及社会态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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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经济地位及社会态度

一、问题的缘起

中国的转型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二是从一个农业的、乡村的、封闭半封闭的社会向一个工业的、城市的、开放的现代社会转型。在过去的研究中,更多的研究集中在阐述改革开放对社会结构变迁的推动,而对于社会结构转型本身带来的社会收益,还研究得不够。中国经济的快速成长,其要素之一是劳动力的比较优势,而这种优势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中国农村劳动力大规模地向非农产业的转移。如中国与苏东国家相比,除了政治体制、意识形态、改革的步骤和目标的巨大差异,还有一个容易被人们忽视的巨大差异,即社会结构的差异。苏东国家在改革之前,基本已经实现了工业化,农业也基本完成了技术对劳动的大规模替代,社会结构产生了变动的瓶颈和整体的刚性。而中国在改革之初,社会结构的弹性依然很大,社会结构变动具有很大的空间,在基层运作中也存在很大的灵活性。所以,当改革调动起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力的时候,整个社会就很快充满了活力。农业中技术对劳动的替代,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的迅速转移,乡村人口向城市的大量集中,都给社会带来巨大的收益。

过去在测算中国GDP增长的贡献因素时,除了资本和劳动的贡献,剩下的一块,我们称为全要素生产率的贡献,而且往往简单地认为全要素生产率的贡献主要来自技术进步和体制改进。但最近据专家测算,仅劳动力从农业向非农产业的转移,对中国1978-1998年GDP增长的贡献就占20%以上,要远高于体制改进因素的贡献(蔡、王美艳,2002)。但西方有很多学者一直对中国大规模的民工流动可能造成的社会后果表示担忧,中国也有学者把进城的农民工视为对社会稳定的一种威胁。如早在1994年民工潮初起的时候,中国就有学者预言“流民潮几乎就是社会的一个火药桶……反社会的心理将长久地影响曾一度处于流民潮的每一个人……中国社会如果发生大的动荡,无业农民一定是动荡的积极参与者和主要的破坏性力量”(王山,1994:62-63)。然而,现在人们更多地把农民工视为经济建设的主力军,而不是社会稳定的破坏者。据专家估计,农民工每年给城市经济创造1-2万亿元人民币的GDP增量,并为农村增加5000-6000亿元人民币的收入(国务院研究室课题组编,2006:62)。另据北京市统计局的测算,目前北京市农民工的劳动力贡献,在建筑业占83%,在批发零售业占49%,在制造业占29%(国务院研究室课题组编,2006:365)。中国把从农业向非农产业转移的劳动力称为“农民工”。“农民工”这个概念主要指户籍身份还是农民、有承包土地,但主要从事非农产业工作、以工资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劳动者。2006年1月18日,中国国务院通过了《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文件,这是“农民工”的概念第一次写入中央政府具有行政法规作用的文件。农民工包括两大部分:一部分是在家乡附近乡镇企业工作的“离土不离乡”的农民工;另一部分是离开家乡到外地去打工的农民工,也称“流动民工”。近十几年来,“农民工”在中国一直是学术界、政策制定部门和新闻界关注的热点。在1984年以前的改革初期,中国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的主要方式是通过乡镇企业,其主要特点是“离土不离乡、进厂不进城”,这曾经被称为“中国式的城市化道路”。

1984年,国家放宽了对农民进城的限制,拉开了农民大规模进城务工经商的序幕。1985-1990年,从农村迁出的总人数还只有约335万,而同期乡镇企业新吸纳的农村劳动力为2286万人,乡镇企业仍是农民在职业上“农转非”的主渠道。但1990-1995年情况就大不一样了,根据多项大规模的全国抽样调查结果,外出打工的流动民工占农村劳动力总数的比例平均在15%左右,据此推算1995年达到6600多万人,同期乡镇企业新吸纳农村劳动力2754万人,乡镇企业吸纳农村劳动力的能力开始下降,而进城流动民工的人数仍在快速增加。根据2004年中国国家统计局在全国31个省(区、市)对6.8万农户和7100个行政村的调查,当年外出就业农民工约1.2亿人,占农村劳动力的24%左右。加上在乡镇企业就业的农村劳动力,2004年全国农民工总数大约为2亿人,他们平均年龄28岁左右,绝大多数为初中教育水平,主要从事制造业、建筑业和服务业工作(国务院研究室课题组,2006:3-4)。本文要回答的问题是,为什么大规模的农民工流动没有引发社会的动荡?处于城市低收入地位的农民工为什么没有产生强烈的社会不满情绪?在城市聚集居住并经常受到不公正待遇的农民工为什么没有产生大规模的集群行为?本文使用的数据来自我们在2006年3-5月在中国进行的“社会和谐稳定问题全国抽样调查”,此次调查覆盖全国28个省市区130个县(市、区),260个乡(镇、街道),520个村/居委会,访问住户7100余户,获得有效问卷7063份,调查误差小于2%,符合统计推断的科学要求。①

二、农民工的工作条件、工作待遇普遍低于城市工人②

从月工资收入的比较来看,农民工和城市工人的收入差距是十分明显的。农民工平均月工资为921元,只相当于城市工人平均月工资1346元的68•4%,而且80%的农民工月工资在千元以下,甚至有27%的农民工月工资在500元。从劳动时间上看,农民工在平均收入远远低于城市工人的情况下,平均劳动时间却大大高于城市工人。尽管中国实行8小时工作制,但农民工平均每周工作56•6小时,比城市工人每周平均47•9小时的劳动时间要多8个小时。有81•4%的农民工劳动时间超出法定的每周40小时,有约34%的农民工每周工作在60小时。对调查数据的分析表明,农民工与城市工人的收入差距,在年龄、职业、地域、教育等各种影响因素中,最重要的因素是人力资本,即受教育水平和工作技术水平。从受教育情况看,农民工中有45%具有初中教育水平,但也有25%只有小学教育水平,还有13•3%未受过正式教育;而在城市工人中,约70%都具有高中以上的教育水平,有34%具有大学教育水平。

从所从事工作的技术水平来看,农民工中从事体力和半体力劳动的比例高达83•3%,而城市工人有近一半人(49•2%)从事需要专业技能的工作。多元回归分析进一步证明:当引入人力资本、工作状况、就业地点等因素来考察农民工和城市工人的收入差异时,农民工身份因素对收入的影响竟然消失了。从的分析结果可以看出,受教育年数较多、能从事专业技能工作、男性、有管理职位、就业于东部地区和大中城市市区的农民工和城镇工人,都会得到较高的工资;当人力资本、工作状况、就业地点相同的条件下,农民工的工资收入和城市工人并无显著差别。农民工和城市工人因为身份差异而造成的工作待遇差异,主要不是在工资收入方面,而是在社会保障方面。如在养老保险方面,农民工拥有养老保险的占16•3%,城市工人占67•3%;在失业保险方面,农民工拥有失业保险的占6•2%,城市工人占44•5%;在医疗保险方面,农民工能够报销部分或全部医疗费的占28•4%,城市工人占66•3%。回归分析进一步证明,即使在同样的人力资本、工作状况、就业地点的条件下,农民工和城市工人拥有的社会保障也有着明显的差异。城市工人享有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费报销的机会分别是农民工的2•99倍(1∶0•335)、3•22倍(1∶0•311)和1•62倍(1∶0•619)。

三、农民工意外地呈现出积极的社会态度

按照一般的社会分层理论,人们的经济状况和经济地位,决定着人们的社会态度。这也是一些学者把农民工视为威胁社会稳定的因素的重要原因。但我们的调查却发现,农民工并没有因其经济地位而表现出更加突出的社会不满情绪,反而呈现出积极的社会态度。在社会安全感方面,农民工的社会安全感明显高于城市工人。我们在调查中把社会安全感分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劳动安全、医疗安全、食品安全、交通安全、隐私安全七个方面,农民工的评价较高,7项社会安全感均明显高于城市工人,其中只有在“劳动安全”感方面,农民工与城市工人差异较小。在社会公平感方面,农民工的总体社会公平感也明显高于城市工人。在14个社会领域的社会公平感评价中,农民工的公平感明显高于城市工人的有11个领域,包括政治权利、财政税收政策、就业机会、收入分配、教育、地区/行业待遇等领域,只有在司法执法、社会保障、城乡待遇3个领域,农民工的公平感低于城市工人。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与就业、收入分配、发展有关的社会领域———如每个人的发展机会、工作与就业机会、财富及收入的分配、不同地区/行业间的待遇———农民工的公平感更是大大高于城市工人,均高出10个百分点以上。而人们通常认为,这些领域恰恰是农民工受到社会歧视之所在。在对地方政府工作的满意度(很满意+比较满意)方面,农民工总体上也同样一般高于城市工人。特别是对地方政府在义务教育、树立良好社会风气、维护社会治安、实现社会公正、依法办事等6个方面,满意度明显高于城市工人。特别令人意外的是,收入较低,通常被人们认为在城市受到不公正待遇的农民工,在社会群体间利益冲突的感知方面,不如城市工人强烈,回答“有严重冲突”和“有较大冲突”的比例仅为城市工人的一半;认为社会群体利益冲突“绝对会激化”和“可能会激化”的比例也比城市工人低16个百分点。当然,对这一问题“说不清”的农民工比例也大大高于城市工人。

四、对农民工具有的积极社会态度的解释

为什么收入较低、被人们认为在城市受到不公正待遇的农民工会具有比较积极的社会态度呢?如何解释这种不符合经济地位决定社会态度的现象呢?解释之一是与农民工对自身境遇的归因有关。虽然农民工的经济状况和社会待遇低下,但他们倾向于认为这是自身的素质与能力所致,而非社会性因素造成的后果。从的回归分析中可知,农民工的工资收入的制约因素主要是人力资本(受教育程度和劳动技能),因户籍身份导致的劳动报酬歧视并不明显。面对这种境遇,要提升自己的经济收入,他们只有依靠自己的勤勉努力和知识技能的提高。这也反映在调查中,农民工比城市工人更重视努力程度和教育对个人成功机会的影响。社会保障待遇方面的户籍差异虽然普遍存在,但对于农民工而言,这毕竟不如获得就业岗位和增加收入来的直接与重要。因此,即便农民工为社会公众视为“弱势群体”,但他们自身还是认为存在着“个人发展”和“工作与就业”的机会公平,他们并未将经济、社会地位的不平等(inequality),归因于社会的不公正(injustice)。解释之二是和农民工的生活期望与权利意识有关。一方面,农民工由于受教育水平较低,生活需求层次较低,期望也低,因而更容易得到满足,所以他们的社会安全感、公平感、满意感、信任感等社会评价也就更加积极。

相关分析表明,上述的社会评价对社会群体的利益冲突的感知存在着负相关。也就是说,社会安全感越高、公平感越高、满意度越高、社会信任感越高、教育程度越低的人,对当前社会群体利益冲突的感受就越弱,就越不容易认为社会利益冲突有强化的趋势,而农民工正是这样的对社会高评价的群体。另一方面,农民工也缺乏自我权利意识和社会参与性。比如根据调查结果,在民主意识方面,和城市工人相比,农民工表现出较低的社会参与性,较高的权威服从。如“公共场所个人不必负责”和“投稿报纸参加讨论的人是出风头”的赞同率农民工均高于城市工人;而对“民主就是政府为人民做主”、“国家大事有政府来管,老百姓不必过多考虑”、“政府搞建设要拆迁居民住房,老百姓应该搬走”等判断,农民工赞同的比例也都高于城市工人。相关分析也表明,民主—权利意识和对社会群体的利益冲突的感知存在着正相关,也就是说,民主—权利意识越低的人,对社会群体利益冲突的严重性就越不敏感。

解释之三是与农民工的比较参照体系有关。农民工更容易与家乡的农民相比较,与自己的过去生活相比较。换句话说,农民工的利益曲线是向上走的,更容易产生比较积极的社会态度。比如在主观认同上,农民工与城市工人相比,更倾向于认为自己属于“群众”、“乡下人”、“低学历者”和“体力劳动者”,与此同时,我们却发现,农民工却并不比城市工人更倾向于认为自己是“穷人”、“雇员”和“被管理者”;和农民相比,农民工对自己是“穷人”、“乡下人”、“低学历者”和“体力劳动者”的认同更少一些。特别是在经济社会地位认同的比较中,农民工甚至并不比城市工人更倾向于认为自己是下层,虽然认为自己属于“中层”的农民工略少于城市工人,而认为自己属于“中下层”和“下层”的农民工略高于城市工人,但差异很小。正是由于农民工的利益曲线是向上走的,他们对未来的发展也抱有更加乐观的态度。调查显示,农民工对过去5年来生活水平变化的评价和对未来的生活水平的期望,都比城市工人更积极。有72•3%的农民工认为过去5年的生活水平有所上升,有62•7%的农民工认为未来的生活水平会有所上升,都比城市工人高出约10个百分点。

五、结论和相关政策讨论

根据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点结论:

第一,农民工作为一个群体,其收入水平低于城市工人,而其劳动时间多于城市工人;第二,农民工与城市工人的收入差异主要是由于受教育水平和劳动技能的差别;第三,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水平远远低于城市工人,这种社会保障的差异,与农民工的户籍身份以及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设计有关;第四,农民工并没有因为较低的收入水平和经济社会地位而表现出消极的社会态度,反而呈现出预料之外的积极社会态度,这种状况的形成更主要是由于农民工向上走的利益曲线,以及他们更容易把农民作为比较的参照体系。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的具有社会政策含义的结论是:第一,提高农民工收入水平的渠道,最重要的是提高农民工的受教育状况,加强农民工的职业培训,提高农民工的工作技能。也就是应当主要通过加大对农民工的人力资本投入来提高农民工在劳动力市场上的收入地位,而不是仅仅依赖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

第二,农民工与城市工人最大的非市场化差异或身份差异,集中在社会保障状况方面。户籍体制的改革如果不与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障待遇相联系,对改善农民工的生活状况的作用是有限的。应当抓紧建立适合于农民工流动特点的社会保障体制,消除农民工在劳动力市场上的机会不平等。

第三,应当促进和保护农民工的积极社会态度,把农民工作为新市民看待,取消农民工融入城市社会生活的体制性障碍,加强农民工对城市社会的认同。

最后,中国的城市化不可能完全靠农民进城生活来解决,新农村建设的最终归结点,是生活在乡村地区的绝大多数人主要不再依靠土地种植收益,也能过上城市水准的生活。中国在改革和发展中产生的大量农民工,不仅因为最早进入真正的劳动力竞争市场而极大地推动了中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也因为承担起中国工厂制造的主力军角色而极大地推动了中国从农业社会向工业化社会的转型。收入和经济社会地位相对较低的农民工,却意外地具有比较积极的社会态度,真正从深层决定农民工社会态度和行为取向的,可能不是经济决定逻辑,而是历史决定逻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