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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以来农村启动了两项重要的改革,一是实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二是推进农副产品市场化的改革。前者重新奠定了农户家庭作为农业生产基本组织单元的地位,从而极大地调动了微观经济主体的积极性,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后者在经历了一个农副产品价格的逐步放开过程后,到90年代初,使90%以上的农副产品实现了市场交换。然而,两项改革的深化凸显出了一些新的矛盾。农户家庭作为农业生产经营的基本组织单元并不能撑起日益放大的农副产品市场化的发展,传统的流通组织和服务组织(供销社、信用社、农技站等)也远不能适应农村经济由封闭到开放的需要。所谓“小农户、大市场”的矛盾开始出现并日益尖锐起来。单个农户与市场之间缺乏有效的连接机制,农村经济发展呼唤市场组织形态的创新。农业产业化作为一项制度性创新,就是在这一背景下诞生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农业行业内部分工的不断深入,分立后的各个环节需要以一定的组织形式进行连接和协调。从这一意义上讲,农业产业化进程就是农村经济组织的创新过程,创新的目的即在于引进适当的中介组织和连结机制,以消除“小农户、大市场”的矛盾。在推进农业产业化和农村经济组织变革方面,山东省莱阳市作出了有益的尝试。本文就是在对莱阳市进行实际调查基础上所作的一个阶段性研究成果。
二、产业化初期的主要组织形式———“龙头企业+农户”与合作社
莱阳市的农业产业化启动于20世纪90年代初,此时莱阳市的农副产品市场化和联产承包制基础已经基本奠定,制约其发展和升级的主要屏障是“两难一低”,即农副产品销售难、农用物资采购难、农业经济效益低。分散的农户不仅必须直接面对市场,而且日益感受到市场通道不畅的压力。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一些涉农服务组织(如供销社、农资公司、畜牧兽医站、农技站等)已不能适应服务于农户的需要,有的则陷入了瘫痪。刚刚启动的农业产业化呼唤着农村经济组织的变革。此时莱阳市农村组织的两种主要形式是“龙头企业+农户”和合作社。在短短的几年中,全市孕育兴起了近200家龙头企业和合作社,通过契约直接与分散农户建立联系,进行农副产品加工销售。
1•“龙头企业+农户”:组织的运作及其缺陷
“龙头企业+农户”这种组织形式常被称之为“分包制”或“定单农业”。①这种组织安排的特点是:农户家庭分工生产农副产品,龙头企业专事农副产品的加工和销售。除此以外,龙头企业还有可能向农户提供一些产前和产中的服务,如农用物资采购、农业技术服务等。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完全由契约界定。农户按照契约规定生产某种品种、产量的农副产品,企业按照契约规定收购、加工、销售并提供相应的服务。初始观察表明,“龙头企业+农户”这种组织形式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小农户”与“大市场”间的矛盾。它在维持农户作为农业生产基本组织单元的同时,发挥龙头企业的优势进行农副产品的加工、销售,并联接农户进入市场。既保证单元利益和生产特点的独立性与自主性,又适应市场网络和农副产品加工销售的规模性,给双方都带来了利益。然而,从莱阳市的实践看,这种组织形式的生存时间并不长久,契约约束的脆弱性和协调上的困难是这种组织的内在缺陷,而农副产品市场的多变性则是组织演进和变革的外在压力。契约约束和协调的有效性需要依靠仲裁机构(如法院)作为利益中立的第三方进行协调,而这种协调同样是存在交易成本的。对刚刚确立了自主地位并步入市场的农户来说,自利性和外部交易关系的多变性会引发甚至加剧机会主义行为,经济人假定在转型经济的农村已不再是理论上的假设或虚构。具体而言,当市场价格高于双方在契约中事先规定的价格时,农户存在着把农副产品转售给市场的强烈动机;反之,在市场价格低于契约价格时,龙头企业则更倾向于违约弃约而从市场上进行收购。同时,由于农副产品价格波动较为明显,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存在着许多不能人为控制的自然变数(如天气)和经济变数,所以,要在缔订契约之初就准确地预见未来农副产品价格基本上是不可能的。换言之,在履行契约时,总会有一方采取机会主义的行为,而不仅仅是潜在的。
真正的困难在于,在这一组织框架下没有办法制约这类机会主义行为。如果农户违约,龙头企业在决定是否对簿公堂、请求第三方规制对方行为时,它面临着一个成本—收益的权衡。龙头企业的收益是单个农户的赔偿,成本是诉之法院的费用。对于单个农户来说,与龙头企业的交易量比较小,故而胜诉的收益相对较小;但是,每次诉讼都有一些固定开支,成本反而比较大。所以,在农户违约后,龙头企业的理性选择往往是“沉默”。如果龙头企业违约,此时农户同样面临成本—收益的比较与决策。单个农户交易量小,诉之法院的收益也小,诉之法院的成本却同样高昂,往往是单个农户难以承担或不愿承担的。所以,农户往往是以小对大、忍气吞声。契约对双方的约束力弱使得“龙头企业+农户”这种组织形式极其不稳定。上述分析在莱阳市得到了印证。1992年初农户就农副产品加工收购与企业签约,按契约规定,农户种植牛蒡,企业以0.40元/公斤合同价格收购。到了秋季,由于市场价格上涨到1.20元/公斤,农户纷纷违约,把产品转售给市场。企业“以一对多”,把单个农户诉之法庭的成本很高,只能听任农户违约。同时,由于企业已经投资兴建了牛蒡加工生产线,为了收回投资,它们不得不从市场上收购原料。于是,在各个龙头企业间发生了“牛蒡大战”,致使当年牛蒡价格最高达到2.00元/公斤。契约完全丧失了约束力,无契约规范也就不成其组织,组织为利益相关者带来的利益也就不再存在。到了第二年,企业不愿再与农户签订合同,“龙头企业+农户”这种组织形式陷于解体。结果,牛蒡价格下跌到0.10元/公斤,伤企又伤农。即使在今天,莱阳市仍然还可以观察到“龙头企业+农户”这种组织形式的不足和缺陷。该市的河洛镇,农户饲养奶牛,三乐公司充当龙头企业。双方同样都面临着对方的机会主义行为抉择和违约的威胁。三乐公司没有办法获得质量可靠、数量稳定的原料;农户不能获得一个稳定的收入。交易成本大,组织形式不稳定。
2•合作社的初步发展及其局限
为了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实现组织创新,莱阳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鼓励发展合作社组织的措施。至1997年,全市兴办了上百个合作社,联系和覆盖了全市70%以上的农户。兴办合作社组织的初衷无疑是要在小农户、大市场之间培养中介,使分散的农户借助合作社的联系和媒介去与瞬息万变且日益放大的市场对接。但是,合作社的发展遇到了不少的困难。第一也是最大的困难是资金实力不足,不能构建自己的销售网络,从而也难以单独拓展市场。宇敏合作社在开拓东北市场销路时,全部差旅费开支合计不过几十元,这既说明了办事人员的节约,也反映了合作社资金实力的限制,要开拓更大的市场空间十分困难。第二个困难是,合作社本身的角色定位不明晰。莱阳市规定合作社在工商部门注册时一律为法人组织。然而,合作社资产和自有资金很少,社员队伍不稳定且人员可以自由退社,这造成了合作社不仅没有实力而且缺乏商业资信。没有资产作为抵押,交易中承诺的可信程度很低,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可约束性自然也是脆弱的。因此,合作社普遍很难与其他经济主体确定经济合同,也很难从事大规模的销售活动。第三个困难是,有限的资金制约了合作社对农副产品进行必要加工。结果使得农副产品增值幅度较小,农民收入难以快速提高。这些总“长不大”的合作社,也很难向农户提供有效的信息、技术服务,从而农户对合作社的依赖度以及合作社与农户的联系度也就不强。
三、组织的演进———“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
与“龙头企业+大户+农户”“龙头企业+农户”和单纯合作社组织自身难以克服的缺陷导致了它们被两种新型的组织形态所取代。“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与“龙头企业+大户+农户”①这两种经济组织在今天的莱阳占据了主导地位。无论是“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还是“龙头企业+大户+农户”,其共同制度安排是:农户家庭分工生产农副产品,龙头企业分工加工和销售农副产品,合作社或大户充当中介,为农户提供产前和产中的某些服务(农用物资采购、技术服务等),也为龙头企业提供服务(收购和粗加工)。两种组织形式的运作略有区别。“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的运作方式是,首先由龙头企业根据市场需求预测,通过契约与合作社约定本年度生产的数量、品种及主要品质和技术指标。合作社再把生产任务分解落实到各个农户。在生产过程中,有的合作社还为农户提供购买生产资料的服务。生产过程所需的技术服务,一般由合作社提供,但也有由龙头企业提供或者由龙头企业为合作社培训技术人员。农副产品成熟后,由合作社(或与龙头企业一起)验级、收购,有的还作粗加工,而后由龙头企业集中并做最终加工和销售。企业把收购款拨付给合作社,由合作社分发给各农户。如作为烟台张裕葡萄酒公司生产基地的赤山镇,其葡萄品种的改良,就是由张裕公司先为合作社培训技术人才,然后由合作社提供技术服务。
农副产品生产出来后,由合作社进行检验收购并组织运输,把农副产品集中交售给龙头企业。有的合作社在收购的同时还进行一定形式的粗加工,如芋头的脱皮、牛奶的初步保鲜、剔除蔬菜的烂叶等。一般情况下,都是由龙头企业进行验级,如前面提到的张裕公司和赤山镇农户的合作、三乐公司和河洛镇农户的合作;也有少数由公司和合作社共同验级,如照旺庄镇的宏达公司与宇敏蔬菜合作社的合作。①在“龙头企业+大户+农户”这种组织形式之中,大户的作用和合作社基本相似。但是,龙头企业并不通过大户规定农户的生产计划,大户只是起集中收购的作用,只有少数大户进行初加工。大户和农户间是一种纯粹的市场交易关系,收购时双方直接用现金结算。大户在收购时进行品质验级,在将集中收购的产品销售给龙头企业时,龙头企业将作再次验级。大户和龙头企业之间同样是市场交易关系。“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和“龙头企业+大户+农户”,这两种组织的优势导源於其制度安排的改善,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单纯“龙头企业+农户”和合作社组织的不足,同时还融合了两者的优点,放大了组织的优势。首先,在这里,合作社和大户作为“中介”进入有着重要意义。一些最近的研究证实,合作社的成功得益于在合作社范围之内成员相互间的了解和信任(Bonus,1999)。中国农村,是一个典型的静态社会,农民之间不仅相互了解,而且存在着相互间的监督。道德约束有着极强的制约力。因此,合作社或者大户能够对分散农户的机会主义行为进行监督和约束,从而弥补了前面提到的“龙头企业+农户”的组织缺陷。对赤山镇的调查表明,当葡萄的市场价格高于和张裕公司合同规定的价格时,农户为谋取短期利益,违约把产品转售给市场。但是,由于单个农户的行为处于合作社成员的观察之下,合作社从长远利益考虑,会主动地对农户的机会主义行为予以及时制止。
大户的监督作用同样明显,一方面因为他置身于本土本地,对农户的生产信息了解;另一方面因为他和农户构成了市场交易关系,大户的质级验定可以直接制约单个农户的机会主义行为。其次,两种组织通过合作社或大户集中收购和简单粗加工以后,降低了交易成本,产品质量和产品价格更加稳定,农民收入稳定了。例如,河洛镇三乐公司以前是直接与分散的农户建立联系,奶农在挤奶之后把牛奶送给公司。由于鲜奶的保质有着很强的时间性,各农户送奶的距离和时间又不同,使得牛奶的品质难以统一。大户介入前,牛奶的平均价格为1.20元/公斤。大户介入后,大户先收购分散农户的鲜奶,并购置单个农户不能购置的一些简单保鲜设备。在收购达到一定量后,大户再集中把产品送到三乐公司。这一流程使产品质量得到了保证,鲜奶的平均价格上涨到1.80元/公斤,同时也还节约了运输成本。再次,节约了签约、执行和监督契约的成本。在“龙头企业+农户”的组织形式中,公司需要一对一的与每一农户签定合同,而且必须逐一监督每一份合同的履行,监督面宽且分散,履行和监督成本很高。大户或合作社介入后,龙头企业只需和大户或合作社签定合同,由一方对多方(散户)到一方对几方(大户和合作社),简化了合同履行的对象和线路,降低了风险值,监督起来也比较容易。而大户或合作社与农户之间可以利用相互之间的信息了解予以更直接更有效的监督。合同数量的减少还节约了验级的次数以及由此耗费的时间和资源,较大程度上降低了交易成本。对于龙头企业来说,由于合作社和大户的介入,企业与农户间的购销关系会趋于稳定,较好地履行和承担合同中的权利与义务。企业可以凭借资产抵押承担风险,可以进行较大规模的投资,扩大和深化农副产品的加工,也可以组建大规模的销售网络以开拓市场。同时,企业—合作社(大户)—农户间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还有利于专用原料品种的开发,引导原料生产逐步向专业化、基地化方向发展,更好地带动农民致富和区域经济发展。
四、组织缺陷与组织改善
与“龙头企业+农户”相比,“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和“龙头企业+大户+农户”在稳定契约方面具有一定的组织优势。然而,它们仍然存在着一些信息和履约方面的制度缺陷。对这些缺陷的弥补和改善是组织演变和新一轮创新的动因。在笔者看来,正在兴起的农业产业化是我国农村制度的又一次深刻变革,而产业化经营组织的创新则是这一变革的先导和支撑。农村经济组织创新的意义即在于把农副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等活动稳定地联接在一起并使之一体化,以提高农业效益和农民收入,解决“小农户、大市场”之矛盾。而这两种组织的局限也正在于它们还不能有效地为这种结合和一体化提供稳定且有效的交易机制。从龙头企业一方看,由于其直接对接市场,所以对农副产品质量最终的检验定级一般是由龙头企业集中确定的。由于企业与合作社或大户间的契约是不完全的,不可能规定所有的内容,所以当市场价格低于合同价格时,龙头企业存在着强烈的压级压价动机,它可以在契约事先留下的“公共空间”(publicdomain)①中事后来压低产品的级别。并且,在契约不完备时,作为契约的另一方的合作社和大户没有办法制止对方的这种行为。按照博弈分析,如果合作社或大户预见到事后的行为时,它们会在事前或者下一期选择不合作,而当组织链不能通过契约规制各方的行为时,组织将会解体。这实际上从另一个方面限定了组织的适用范围,即只有在农副产品市场看好、市场价格高于合同价格时,这种组织的合作才能获得成功。龙旺庄镇东方果蔬合作社与烟台北海公司在1999年签定了荷兰豆保护价3.30元/公斤的生产合同。
2000年6月荷兰豆成熟后,市场价格下跌到2.40元/公斤,北海公司当然愿意从市场收购。因此,他们对东方果蔬合作社的产品故意压级收购。在压级以后,东方果蔬合作社的荷兰豆实际所得收入和市场价基本上接近。只要契约不完备,只要交易方存在机会主义动机,这种压价总是可以找到“依据”的。由于是北海公司验级,它总可以通过合同中未被列出的某些项目在一定条件下决定如何实施合同,如通过压级来压价常常是在“情理之中”的,而东方果蔬合作社却无法制约这种机会主义行为。从合作社一方看,问题也同样存在。在“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组织链中,政府把合作社定义为法人,但合作社本身拥有的资产数量却极其有限,加之合作社成员进退社自由,这使得合作社资产数量很不稳定。没有自有资金和资产抵押就不能履行合同中规定的权利与义务。当合作社一方违约和毁约时,龙头企业即使向法院起诉,合作社因没有资产而无法承担法律义务。对于“龙头企业+大户+农户”而言,问题也不同程度地存在,大户拥有的资产也有可能不足以承担契约规定的义务。同样以北海公司和东方果蔬合作社之间的合作为例。1999年东方果蔬合作社按照北海公司的要求种植无公害蔬菜。北海公司后来发现在蔬菜生产过程中施用了农药,这是合同所不允许的,是东方果蔬合作社单方面为了提高产量所采取的机会主义行为。当时蔬菜的市场价格高于合同价格,北海公司并不能通过验级压价来制约对方,即使诉之法庭,东方果蔬合作社也会因没有多少自己的资产而无法承担违约责任。对此,北海公司也无计可施。在“龙头企业+大户+农户”的组织形式中还有另一种制度缺陷,即大户与合作社不同,它有着更强的利润最大化动机,大户与农户间是一种直接的市场交换关系。在收购农户产品时,大户有着压级和压价行为的冲动和可能,这也会使双方的合同关系变得较为不稳定。上述两种组织形式的制度缺陷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由于契约不完全,合作社和大户不能制约龙头企业的压级收购行为;二是由于合作社和大户的资产数量有限,龙头企业不能在事后制约它们的机会主义行为。
针对这些问题,莱阳市开始探索一些新组织改善措施和发展思路,试图通过产权链来稳定和规范组织交易行为和利益关系。在现有的“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组织的基础上,准备分步骤地把企业资产折股出售给与其有交易关系的合作社社员(如照旺庄镇的宏达公司已经把800万元资产出售给社员),社员在加入合作社时同时必须购买龙头企业的股份。如果把龙头企业的全部资产都出售给合作社社员,社员们不仅能够通过社员大会控制合作社的决策,而且能通过股东大会影响企业的决策。农副产品收购价格的确定现在变成了组织内部的决策问题,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合作社和龙头企业间的利益冲突,弥补了“龙头企业+合作社(或大户)+农户”的制度缺陷。问题在于,根据资本合作原则,大股东拥有更大的权利(当然这里的大股东也是合作社的社员),而合作社奉行的是劳动合作原则,社员之间的权利是平等的。如果大股东所支配的企业坚持对合作社农副产品进行压级收购等行为,合作社能否制约它?反之,当利益发生冲突时,如果合作社不遵守合同规定,大股东控制的企业又如何制约它呢?从目前看,还没有更有效的互补性的制度安排。另一方面,为了克服龙头企业收购农副产品时的压级行为,应该由政府或者利益独立的中介组织进行验级,或者由计算机进行验级。一旦龙头企业没有按照验级的规定向合作社或大户进行支付,他们可以向法庭起诉。在莱阳市赤山镇,农户生产葡萄的验级是由张裕公司所在地的烟台市技术监督局进行,有效地降低了验级环节的交易成本。而在该市的河洛镇,农户和雀巢公司合作饲养奶牛,鲜奶的验级则通过计算机专用设备来进行,同样能够解决问题。
五、农村经济组织创新的探索
目前正在推进的农业产业化经营加快了我国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变。正在形成中的产业化经营组织联接着愈来愈多的农户,这不仅仅是生产经营方式的转变,而且是产业组织形式的演变。产业化经营组织把农副产品的生产、加工(深加工)、销售等环节衔接为一体,形成有机结合并相互促进的组织机制,这是解决规模经济和千家万户进入市场、加快农村的专业化生产和社会化协作、提高农业的经济效益的组织支撑和制度保障。组织作为约束人们相互行为的规范,是为了实现特定目标而受共同意志约束的个体的集合。同时,组织又是个体或个体集合之间的一种稳定交易模式,它的功能在于不确定条件下有效协调两个部份之间的交易。组织的存在正是因为在一定的条件下可提供更低的交易费用(Ouchi,1996,p455)。农村经济组织的改善和创新即在于提高生产率、增加商品产出,保证交易的秩序和双方(或多方)利益的协调,其改善和创新的路径也正在于不断修补组织缺陷、降低交易风险和交易费用。改善和创新的目的是为了更新组织系统并使之制度化,以提高交易框架的有效性,即交易规则的稳定性和实现交易的完整性。就农村经济组织来说,一方是分散的、专业化的农副产品生产者,一方是相对集中的、拥有深加工能力和完善销售渠道的企业;农副产品市场需求是广泛的,而带动农民进入市场,需要有竞争力的企业或中介组织;农业经营是一个产业链,链条中的稳定交易实际上是寻求相互合作、共担风险、共享利益的联合行动。笔者认为,农村经济组织改善和创新探索应重视以下三个要素:信誉与合作、专用性投资与组织调整、政府的互补性制度安排。
1•信誉与合作
探索并逐步构建一个适用于中国农村经济的信誉与合作机制有助于交易的稳定和组织的完善,尽管信誉的确立需要“重复博弈”。①一些研究转型经济的外国学者在论及中国体制转型时说,中国有别于其他国家的地方就在于它把制度变迁保持和建立在社会资本和组织资本基础上,中国转型的成功也主要在于其社会资本的制度变迁。所谓社会资本或组织资本是指行为基本准则的接受程度、合作行为和信任,这是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重要概念。社会和组织资本能够对有形的物质资本的形成起重要的影响(Stiglitz,1999)。在一个有高度信誉和易于合作的组织安排中,经济主体运作的成本较低,而且容易造就大的联合行动;反之,交易关系维系的链条会很脆弱,维持和运作成本会很高,合作和联合行动也难以做大。从这一意义上讲,契约双方通过长期合作建立起来的信誉是一份具有很高价值的资产。信誉的存在意味着不确定性降低,经济主体相信自己在进行专用性投入以后对方不会采取机会主义行为来攫取租金,并相信契约能够得到良好的履行即对方的承诺是可靠的。建立信誉是一个重复博弈过程,一些初始的制度安排显得十分必要,如通过专业分工、专用性投资、农户入股、利益制衡等机制的改善,进一步稳定企业—合作社(大户)—农户相互间的交易关系。在这一交易链中短期机会主义行为可以带来某些短期利益,但它同时会带来更大的长期利益损失。另一个可行的措施是鼓励企业创立品牌,并完善相应的信息显示机制,让农民在签约之前能够通过一定的途径了解企业的情况,并逐步形成一个稳定可靠且有约束力的预期。
2•专用性投资与组织调整
稳定交易、降低风险的另一途径是企业和农户都进行一定的专用性投资。专用性投资是信誉的物质支撑又是长久合作关系的依托。从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趋势看,无论是企业还是农户都具备进行这种投资的条件和可能。企业进行专用性投资的种类较多,如公司在农户生产出产品之前便投入良种、化肥、种畜、农机、技术或者不可收回的资金等。或者由龙头企业或公司投资建立工厂,对农副产品进行深加工。这种投资,既可以提高农副产品的附加价值,为双方创造一个更大的剩余,同时又可以作为龙头企业的承诺。就专用性投资来说,从一开始就是以双方或多方的合作为依托的。一旦企业既进行销售,又投资办厂进行农副产品加工,契约的稳定性便会大大增强。组织调整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加快合作社的资本积累过程和培育大户,且保持资产价值相对稳定,让它们拥有与大规模交易相称的资产。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存在违约等机会主义行为,龙头企业可以诉诸法院以形成有约束力的制止或赔偿。此外,龙头企业吸收农户入股,或由企业发起与农户共建股份合作制企业也是一种有益的探索。新组建的股份合作企业按公司治理结构引入部分入股农户代表进入董事会和监事会,使之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和实施监督,从而维护农户的利益。
3•政府的互补性安排
现阶段政府在弥补组织缺陷、降低交易风险方面的外在作用也是极为重要的。一方面,随着交易量和交易品种的扩大,需要政府来推动建立及时、准确、系统的农业信息体系,制定实施主要农副产品的质量标准,完善检测手段,落实优质优价政策。另一方面,在组织改善和创新过程中由政府培育中介组织(如信息、技术鉴定、咨询等)以及设立某种农业产业化基金也是必要的,当市场行情发生变化、以至于企业无法按照契约规定价格进行农副产品收购时,政府动用基金予以部份补贴,从而稳定双方的契约关系,弱化市场风险和自然风险对双方合作的冲击。此外,政府可以选择一些有基础、有优势、有发展前景的龙头企业给予支持和辅导(如基地建设、设备引进和产品出口等),使农村经济组织在与外部市场的竞争中发展壮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