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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产权角度经济安全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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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产权角度经济安全

论文关键词:市场产权;市场所有权;国家经济安全;国家竞争战略

论文摘要:国家经济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学术界对此已做了大量的研究,并取得了一些重要成果,但概括起来,主要集中于能源、产业、金融、人才和科技等方面,没有人或很少有人从市场产权这一新视角来分析和探讨国家经济安全问题。实际上,市场产权制度是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手段。文章通过对市场产权理论的研究,分析了我国市场产权制度现状及其对国家经济安全的影响,指出了健全市场产权制度是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战略的主要对策。

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重视维护国家安全问题的研究。国家经济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能力主要体现在对国民经济的增长力、关键领域市场控制力和对外应变力等方面。近年来,随着世界政治、经济形势的深刻变化,国家安全的内涵出现了新的变化,维护国家经济安全问题的研究更为迫切。迄今为止,学术界对此已做了大量的研究,但其成果主要集中于能源、产业、金融、人才和科技等方面,很少有人从市场产权角度来研究国家经济安全问题。实际上,市场产权是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手段。重视市场产权制度研究,对于探求增强国家经济安全维护力的主要对策,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市场产权及其主体

(一)市场产权的含义

所谓市场产权,是指一国中央政府对其所构建、所有、运作及管理的市场本身所拥有的排他性产权规则与制度安排。市场产权包括四个方面:市场所有权、市场经营权(使用权)、市场占有权(控制权)及市场收益权。市场所有权是指一个国家对其建立在领土主权基础上的市场本身所具有的排他性权利,其目的主要是解决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市场产权契约关系及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市场产权制度安排问题;市场使用权(经营权)的界定主要是解决市场资源配置问题;市场占有权(控制权)主要是解决市场运行的结果——商品和劳务产出的市场占有率和市场控制力问题;市场收益权的界定主要是解决市场国家所有制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和企业市场经营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等问题。

目前国内外关于产权理论和实践问题的文献很多,但就我国学术界来说,其研究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的不足:(1)把产权制度的内容看得过于狭窄。“把产权制度仅仅局限于企业制度上,似乎产权制度只是指企业产权制度”;(2)重视对有形产权的研究,忽视了对各种无形产权的研究;(3)近年来国内虽开始重视对无形资产的研究,但在产权问题日益泛化的条件下,没有进一步拓宽对产权理论和实践研究的视野,特别是仅注重对微观产权问题的研究,而忽视对微观产权赖以存在的基础和实现条件即宏观产权、“大产权”或“基础产权”——“市场产权”问题的研究。实际上,市场本身也存在一个所有权即产权界定的问题:由于构建市场需要投入大量有形资本(如基础设施等);培育公平且具有竞争性的市场结构(体系),需要投入大量制度成本;运作及管理市场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资本;相对于市场中分散的经济利益主体来说,无论是在信息的获取,还是在改变信息不对称状态方面,政府都有着更大的优势,可以充分发挥获取信息的规模效益。但在现实中,信息不可能免费提供,获取、改变、传输及都必须付出成本。所以,市场存在着产权属性问题。没有市场,企业的有形产权难以运营,企业的无形产权难以评估与测量;没有市场产权本身的理性制度安排,不仅会导致微观产权模糊不清、价值难以评估,或者微观产权要素在运行中难以合理增值等问题,而且还难以解决企业的市场进人、运行及退出等问题,无法形成有效的竞争性市场结构。虽然市场产权天生具有国家排他性,归一国政府所有,但市场经营权可以转让。各种贸易战的实质是争夺市场经营权、控制权和收益权。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只是市场经营权的有限互换和交叉分享。正如前美国总统克林顿1993年初就对外贸易政策发表演说时强调,美国欢迎外国产品与服务进入美国市场,但“坚持我们的产品与服务也能平等地进入它们的市场”。

(二)市场产权的主体

国家或中央政府是市场产权的主体,且是唯一的主体。市场所有权具有国家排他性,实行市场国家所有制。在一国市场组织内部,任何个人和法人组织都无资格代替国家或中央政府履行市场所有权主体功能。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的所有权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自身劳动力的所有权、支配权、占有权和收益权等;二是拥有与自身劳动能力相适应的个人财产权。个人市场力量的有限性和市场交换的等价性,决定了市场所有权不可能归劳动者个人所有。同样,市场所有权也不可能归市场内部具有竞争行为的法人主体——企业所有。因为,市场作为一种超越于市场内部任何经济主体的经济组织,其本质是交易。市场既是一种集合各种经济主体的组织形式,又是一种凌驾于其内部各种经济主体之上的组织形式。在市场组织内部,社会生产与社会需求之间,商品可供量与有支付能力的需求之间、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卖方之间以及买卖双方之间等,都充满着各种经济利益矛盾,各经济行为主体为了通过市场交换获取最大经济利益,往往利用各种竞争手段,削弱或击败竞争对手,因而不可能形成统一的市场所有权。

国家组织本身具有的特殊地位,决定市场所有权主体只能是国家或中央政府。按照新制度经济学的观点,国家是一种在某个特定地区内对合法使用强制性手段具有垄断权的制度安排,它的主要功能是提供法律和秩序。道格拉斯·C·诺斯把国家定义为:“国家可视为在暴力方面具有比较优势的组织,在扩大地理范围时,国家的界限需要受其对选民征税权力的限制。”他还进一步指出:国家具有“暴力潜能”,这个“暴力潜能”范畴内涵丰富,它类似于企业拥有资金、劳动力、技术等生产要素后所具备的“生产能力”。契约论者认为:国家本身是公民达成契约的结果,目的是为公民提供服务,使社会福利达到最大化。市场经济从某种程度上说就是一种契约经济,国家的存在有利于制度的建立和契约(合约)的实施。如果没有国家和企业之间的契约,则交易费用会相当高,而过高的交易费用将使任何契约都失去意义。因此,国家所拥有的“暴力潜能”以及为实施契约提供法律、有效制度的特殊地位,是任何其他经济社会主体所不可替代的。另外,国家或中央政府也是市场制度建设和市场环境建设最大的投资主体,地方政府、企业和个人等经济社会主体虽然在有关市场体系与市场制度建设中起着重要作用,但其作用最终依然取决于中央政府的产权安排及制度约束。总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或中央政府才是拥有市场产权的唯一主体。

二、我国市场产权制度现状及其对国家经济安全的影响

一般说来,国家经济安全是指在经济全球化的条件下,一国经济发展和经济利益根本不受国内外因素威胁的一种状态。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因素:一是国家的整体经济竞争力,这属于广义的国家经济安全范畴,是国民经济中长久存在的最基本的战略问题;二是国家经济系统抵御国内外各种干扰、侵袭、破坏的能力;三是国民经济中存在并不断发展的国内和国际环境。这后两个因素属于狭义的国家经济安全范畴,与市场产权制度有着直接的联系,它们关系到一个国家在维护本国经济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当前我国的市场产权制度很不健全,并已严重影响了国家经济安全。

(一)我国市场产权制度的现状

目前我国市场产权制度很不健全,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市场进出规则不健全。一方面,市场主体进入市场资格不明确;市场主体的经营范围、经营项目、经营渠道等随意性大;市场主体的责任和义务模糊;市场主体退出随意,容易造成市场垄断和市场缺位。另一方面,对进入市场的商品或劳务的使用价值没有做出明确的质量要求和规定,假冒伪劣商品进入市场时有发生;商品的实际质量与说明不相符;在商品的价格、计量和包装等不符合要求时,也能进入市场。

2.市场交易行为缺乏约束力。交易规则是最基本、最普遍的市场规则。目前我国有些市场交易规则是采取约定俗成的形式,没有以制度、法律的形式由政府加以确认,造成市场交易行为缺乏法律、制度强有力的约束。如目前市场上有许多商品在出售时没有实行明确标价,交易双方没有签订并保证履行合同,违约也不赔偿经济损失等现象经常发生,由此导致权利和义务关系模糊不清,使一部分人获暴利,另一部分人损失惨重,这是市场收益权分配不公的突出表现。

3.市场竞争秩序不规范。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一方面不正当竞争行为、虚假和引人误解的广告大量存在。使少数不法经营者获取了不正当收益。如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行为不断发生,直接损害了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公平竞争的秩序;诋毁他人商业信誉的现象时常发生,严重损害了公平交易的原则;各种名目的商业贿赂行为屡禁不止,权钱交易、寻租致富,特别是在劳动力市场上,部分官员利用手中权力,对自己子女、亲属等关系密切的人在就业时随意降低市场准入门槛,造成劳动力市场上竞争起点的不一致,既破坏了市场竞争的公平。又造成了政治腐败。另一方面,限制公平竞争的行政性市场垄断与传统意义上的经济性垄断大量并存。目前,比较突出的表现是在体制转轨过程中,市场力量加行政权力所形成的特殊垄断,即行政性市场垄断这种垄断在横向的区域内,表现为地区垄断;在纵向的行业内,表现为行业垄断。现实表明,无论是哪种垄断行为,都会抑制竞争有序的市场机制的形成和完善,都会对我国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产生不利影响,特别是对收入差距、就业、政府职能转变等方面的影响较大,这无疑会增加国家经济不安全因素。

4.政府宏观调控规则、法律和制度缺乏。国家或中央政府作为市场产权的唯一主体,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在调控市场时,其权力不受限制和约束,政府可以任意地侵入市场空间和僭越市场职能,从而造成市场秩序无法形成,已有的市场秩序也将遭到破坏。同时,政府也没有充分发挥其宏观调控职能,对非法获利阶层的调控和惩戒力不足,市场收益权分配极不合理,甚至出现逆向调节现象

(二)不健全市场产权对国家经济安全的影响

目前我国市场产权制度很不健全,这无疑会加剧收入差距不断扩大、增加就业难度、腐败难以遏制,并使外资轻而易举地占领我国较多的市场份额,获得较大的市场经营权、市场控制权和市场收益权,导致我国市场所有权失控,国家经济安全受到严重影响。

1.收入差距较大,或者说,已经出现了明显的分配不公现象。不管是城乡差距、地区差距,还是个人收入差距,都已达到了相当大的程度。如个人收入差距按基尼系数计算,2005年我国已达到了0.46,远远超过了国际警戒线0.4;城乡收入差距也较大,并呈现不断扩大趋势。

历史和现实已经证明,贫富差距拉大,会激化社会矛盾,影响国家正常运转和社会经济正常发展,影响经济资源有效配置。特别是,如果出现贫富两极分化,则还可能会酿成社会的剧烈动荡和混乱。因此,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就必须关注财富分配状况和贫富差距这一重大问题。

2.就业和再就业问题突出。就业是民生之本,是缩小差距的有效手段,同时也是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策略。当前我国就业和再就业形势相当严峻,劳动力供给与需求之间的矛盾突出:大学毕业生就业形势严峻;国企改革中大量的下岗职工再就业困难;转业军人安置和残疾人就业非常困难;城市失业与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双重压力同时并存等。实际上,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差距过大、经济社会发展不协调等问题,从表面上看是利益的多寡问题,但实质上是就业机会的问题。可以说,现实的各种社会矛盾都是由就业机会不公平所引起的。市场产权规则、制度不健全,就业机会就不可能公平、合理。这显然会增大就业困难,给国家经济安全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

3.政府宏观调控的主观随意性大。政府调控市场行为没有纳入法律框架中,政府缺位、越位现象时有发生,宏观调控的主观随意性较大。由此,一方面导致宏观调控的效果大打折扣,使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难以发挥,经济发展受到严重影响。如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指出:“央行对南方证券、德隆系、辽宁证券等企业实行再贷款没有法律依据;汇金公司给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注资450亿美元没有法律依据,没有法律保障,这些资金很可能有去无回”。显然,这种调控行为会影响经济效率,增加国家经济不安全因素。

可见,造成国家经济不安全的各因素无不与市场产权规则、制度直接相联系,这些因素严重干扰和破坏了国家经济的正常运行,削弱了国家的整体经济竞争力。不注重市场产权研究,没有合理的市场产权制度安排,在经济日益全球化的条件下,发达国家产品就会长驱直入,严重影响我国的经济安全和市场安全。而且,在缺乏市场产权制度和市场经营权交换不规范的情况下,必然会使市场与技术交换不对等,导致技术不仅没换来,而且许多行业市场被外商控制了。例如,多年来,百事可乐公司的外方一直打着“国际惯例”的幌子,以品牌拥有者的身份,把划分和调整销售区域的权力攥在手里,并以此作为对产业链下游的灌装厂实施控制。同时,利用总裁等主管负责人或主要经营者的变更,随意推翻前任负责人经讨论所做出的区域划分内容,而“以当前总裁颁发的区域划分为准”,把市场的热点区域“调包”到自己掌控的企业名下,或者对合资合同中早已规定的办法。用更新的“单方通知”做事实调整,把原先的合同搁置一旁。近期,该公司又使出了“偷梁换柱”的招数,把早已划给合资企业、市场较为成熟、前景看好的销售区域悄悄地转到外方独资的销售机构名下。在百事可乐公司外方完成方案后,合资的灌装企业在最后核对时发现,其中约90%以上的毛利损失竟然全由合资企业来承担,而外方作为核心原料的唯一供应商,不仅没有毛利下降之忧,而且还会因产品的跌价坐享企业核心原料因使用量增长而利润增加的好处。可见,没有健全的市场产权制度,是我国市场被抢占而没有获得核心原料技术和国家经济利益受损的重要原因。国家作为市场产权主体,如果没有依章可循的规则对市场经营权、市场控制权和市场收益权进行严加监管,则国家经济安全必然会受到极不利的影响。

三、健全市场产权制度是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主要对策

健全市场产权制度是以完善市场制度为基础。地方政府、企业和个人等经济社会主体虽然在有关市场体系与市场制度建设方面也起着重要作用,但其作用最终依然取决于中央政府的产权安排及其法律、制度约束。国家或中央政府是市场产权的唯一主体,是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安排的唯一提供者。当前,我国正处于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时期,加强市场产权制度建设,政府所需要做的核心工作就是加强经济立法和制度安排。

具体来说,政府应建立和完善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包括:(1)市场进出规范。市场进出规范主要包括市场主体和市场客体(即商品)进入或退出市场的行为准则与规范。商品进出规则、制度和法律是使市场主体和商品进出市场的行为规范化,是保证市场有序运行的重要制度基础。(2)建立市场运行法律规范系列。该法律规范是规范市场行为,保证市场运行秩序的规则,包括市场组建程序规则、价格形成及价格运行的规则、公平交易及平等竞争规则、发展联合及反对垄断的规则等。(3)建立国家调控市场运行行为的法律规范。既包括符合政府转变职能、政企职责分开原则的调控规则,也包括运用经济、法律手段进行间接调控的规则和运用行政手段调控的规则等。可借鉴国外宏观调控法的经验,制定我国的调控法律、制度规范。如美国制定了经济增长法、充分就业和经济平衡增长法;日本制定了国民生活安定紧急措施法;前联邦德国于1967年制定了《经济稳定增长促进法》,统一规定了宏观经济调控的主体、目标、手段、程序以及法律责任制度等。政府将宏观调控行为纳入法律框架,依法界定宏观调控范围,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建立各调控主体之间的协调配合机制,改善调控方式,严格规范调控程序,加强调控执法和监督。这样,可避免宏观经济出现大起大落,克服政府职能的越位或缺位、权钱交易和寻租等现象;可更有效地维护国家市场所有权,规范市场经营秩序,促使市场占有权趋于合理、市场收益权分配公平,进而减少威胁国家经济不安全因素。

当前,外国跨国公司会利用各种手段竭力争夺我国市场所有权、市场控制权和市场收益权。一位西方学者曾尖锐地指出:“对于一个国家来讲,失去市场比失去领土的后果更为严重,占领市场比占领领土能够享受更多的好处”。国家市场不安全,必然会威胁到国家经济安全。为此,强化市场产权制度,还必须把握以下几方面:(1)实施产权交错政策。对关系到国计民生的支柱产业和要害市场,要强化保护措施。(2)加大人才市场监管力度。借鉴发达国家做法,规定实施“校园招聘”,即跨国公司每年必须从高等院校招聘一定的人员,尽可能地防止其凭借经济优势而只雇用高端人才,少用甚至不用普通人才,从而扩大民众就业,维护社会稳定。(3)在市场划分方面,对我国拥有一定产业基础和技术条件、市场巨大的日化和低端食品工业,国家应给予扶持,扭转目前几乎被外资“赶尽杀绝”的局面。此外,在坚持独立自主原则的前提下,我国应积极参与制定和博弈新的“游戏规则”。国际经济组织和发达国家应该按照市场所有权原则来重新制定和调整国际贸易与投资等国际经济准则,使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能在全球市场中展开公平竞争。按照这一原则调整经济全球化下的“游戏规则”,意味着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在进入新兴市场,特别是在进入发展中国家市场时,不仅要考虑一般的市场进入约束,而且必须考虑市场所有权约束。根据市场所有权约束,要求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在从广大发展中国家获得市场经营权的同时,也应当向这些国家转让其先进技术,以实现发展中国家经济技术成长与赶超的市场路径选择,从而增强其国际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