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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由于自然垄断行业所具有的独特的技术经济特点,往往需要政府对其进行价格管制。近几年我国对自然垄断行业价格管制进行了改革,并取得了一定成效。然而在现实过程中,其初始目的并未完全达到。
自然垄断行业具有的规模经济或范围经济的经济特性,使其往往成为政府管制的对象,如果任由垄断企业自由定价,企业就会凭借其垄断地位而制定垄断高价,损害消费者利益。近几年来,我国在对自然垄断行业价格管制过程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在其的过程中,又不免出现了一些问题。
一、自然垄断行业价格管制中存在的问题
(一)价格体系方面存在的问题
1、价格功能弱化。政府对管制价格的审定,一般是以企业上报成本和其主管部门提出的调价方案为依据。物价部门在成本审核时,基本上是以企业上报的调价前或执行期成本为准。即使明知企业的成本有“水分”也拿不出挤压水分、依法管制的依据,而且垄断性产业新建项目的审批,价格管制机构无权参与,这样的价格管制机制不具有刺激企业提高生产效率的功效。
2、价格构成不合理,突出表现在多重价格并存。国家出台了一系列鼓励投资主体共同投资包括自然垄断产业在内的基础产业政策,但价格监管体制却没有相应地做出合理调整,以至价格多重、收费随意、管理混乱等现象普遍存在,客观上鼓励了盲目投资、重复建设,导致了企业粗放经营,劣化了资源配置,加重了用户负担。
(二)管制体制存在的问题
管制体制存在的首要问题是价格管制具有明显的“政企合一”特征。主管部门既是管制政策的制定者与监督者,又是具体业务的垄断经营者,成了企业的内部人。企业利用行业或地区垄断地位,膨胀成本,损害消费者利益和乱收费现象非常普遍。这种行政性垄断的存在,必然导致企业没有竞争的压力,服务意识差,经营成本高,效率低。
(三)管制本身存在的问题
没有及时区分自然垄断行业中的不同业务。只有实行不同的管制或放松管制政策,才能在自然垄断行业中,实现竞争活力与规模经济兼容的有效竞争,提高这些行业的经营效率。我国通常是对整个自然垄断行业进行管制,缺乏进一步的细分。
二、规范价格管制体制的对策
(一)定价方法的规范化
价格管制的首要目标应是效率和公平。具体说,就是定价结果应能兼顾生产和消费双方的利益,既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的应有权益,同时又保障生产者开展正常经营的积极性,定价方法本身要有较好的可操作性,既节省开支又便于监管。
(二)实行政企分离
实行政企分离是解决自然垄断产品价格问题的关键。一方面在政企分离的政府管制体制下,企业失去了行政性垄断经营的地位,使其成为按市场经济原则开展经营活动的主体,形成高效的企业经营机制。另一方面,通过建立独立性较强的政府管制机构,使政府从基础设施产业的垄断经营者转变为竞争性经营的组织者和监督者。各级价格管制部门要加强自身建设,提高管制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职业素质,形成高效运转的行业管理体制,并在此基础上提高对自然垄断行业的监管水平,促进自然垄断行业在健康有序的轨道上发展。
(三)建立新型的组织体系
建立一套适应中国自然垄断产业发展特点的新型组织体系,就是要加快完善价格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建设,规定监管的程序与组织以及监督约束机制等。
1、制定和修改规制法律。必须针对自然垄断各产业的经济技术特征,对规制机构的设置、被规制企业的权责利关系、有关价格、服务质量、市场准入条件等政策内容做出规定。
2、建立一套监督约束管制部门规制行为的制度。规制法律中必须要对规制内容加以明确和清晰,要有开放和透明的规制程序,并建立一套较为完善的申诉仲裁机制以处理规制者与被规制企业之间的分歧矛盾。
【参考文献】
[1]王俊豪.我国自然垄断经营产品应制定价格形成机制改革的构想[J].价格理论与实践,2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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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刘树杰.垄断性产业价格改革[M].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