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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最近,在我国的经济理论界,又有一些人在鼓吹私有化。其集中表现是,认为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不行了,应该用西方经济理论取代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把私有化说成是我国市场化改革的内在要求,主张在我国实行私有化,甚至还公开提出要消灭国有经济(实质是要消灭公有经济、消灭社会主义)。其依据是“经济人”假设和以此为基础的所谓理论。为了搞清问题,本文回顾了“经济人”的有关争论,对人的行为进行了分析,并结合社会主义经济中的实际,对社会主义经济中的相关理论问题进行了讨论。
【关键词】私有化经济人行为分析多样性外部性
中国走向何方的问题,是一个并没有解决的大问题。在这个问题上,事实上的争论一直没有停止过。最近,在我国的经济理论界,又有一些人在鼓吹私有化。这次的集中表现是,认为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不行了,应该用西方经济理论取代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解释我国的市场化改革,并把私有化说成是市场经济(也就是我国市场化改革)的内在要求,主张在我国应实行私有化,甚至还公开提出要消灭国有经济(实质是要消灭公有经济、消灭社会主义)。为了证明他们的观点的“正确性”,他们认定:(1)人都是“经济人”,(2)“经济人”导致私有经济的效率高于公有经济的效率(或私有经济的交易成本低于公有经济),(3)私有经济是市场经济的唯一基础(其实质是说公有经济与市场经济不相容)。显然,他们的核心是私有化,“经济人”假设是他们的基础。为了弄清问题,回顾“经济人”的争论,对人的行为进行分析,并结合社会主义经济中的实际,对社会主义经济中的相关理论问题进行讨论是必要的。
一、关于“经济人”争论的回顾
关于“经济人”的含义,由于学者们大都回避对它进行直接定义,因此无法从定义直接了解其含义。但间接的看,无论是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的描述还是约翰•穆勒的提炼,还是以后的西方经济学家所运用的含义,“经济人”都包括自利和理性两大要素,即人都是理性的自利的人、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人。
应当说,自从“经济人”假设提出以来,关于“经济人”争论始终未断。这些争论来自国内外。对“经济人”进行分析,回顾这些争论是有益的。
从西方国家来看,在关于“经济人”假设的争论中,既有批判,也有维护。从批判的方面来看,主要有:
1、以赫伯特•西蒙为代表的批判。西蒙认为:人们掌握的信息和处理信息的能力都是有限的,同时,由于社会系统得很大的不确定性,很难预测,人们既不可能找到决策的全部备选答案,也不可能完全了解备选答案的全部后果,而且人们在决策中经常出现偏好不一致、前后矛盾的情形,人的理性是有限的。应当说,西蒙的批评是符合实际的、是强有力的。
2、来自“社会—文化人”的批评。凡勃伦在《有闲阶级论》中曾讨论了不同个人消费选择的相互影响的严重程度。加尔布雷斯论证了卖者的行为能够影响买者的选择。丹尼尔••R•法斯费尔德认为:人是一种社会存在,他所做出的选择不仅仅以其内在的效用函数为基础,而是还建立在个人的社会经验、随时间而变的学习过程以及构成日常生活一部分的相互作用的基础上的,特别重要的是个人选择是直接镶嵌在社会文化结构之中的,而不是相反。阿马蒂亚•森也认为:“如果把追求私利以外的动机都排除在外,事实上,我们将无法理解人的理性,理性的人类对别人的事情不管不顾是没有道理的”。新制度经济学的代表人物诺斯在《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一书中指出,经济行为的许多情况,不仅是一种财富最大化的行为,而是利他的和自我施加的约束,它们会根本改变人们实际做出选择的结果。诺斯认为:“经济人”假设可以解释人们为什么总是按自我利益行事和“搭便车”问题,但他却无法解释利他行为和为什么人们有时能回避个人利益而服从社会规则。这说明人是社会的人,在不同的环境中,人的具体回应是不同的。同时,由于人总是社会中的一员,在一个人的生活目标中,不可能仅仅只有自己,也就是说人的目标是复杂的、多样的。因此,人的选择不是、也不可能是使个体利益最大化,而是取决于周围环境的制约,以及本能、习惯、习俗、从众等非理性因素的影响。从总体上来讲,“社会—文化人”的观点比“经济人”更接近于事实,其对“经济人”的批判,也是很有力的。
3、是来自心理实验的批判。“经济人”假设是以可比性假设、连续性假设、传递性假设、不变性假设等为保证的。实验经济学家通过一系列的实验对这些假设进行了检验,其结果证明,即使在完全信息(了解全部方案及可能后果)的情况下,单个人做出选择的非理性和做到理性选择的困难。应当说,心理实验的结果有力地批驳“经济人”的观点。
当然,“经济人”假设在西方也不乏维护者。如米尔顿•弗里德曼就是有代表性的一位。弗里德曼在《论实证经济学的方法论》中明确提出:经济学家们完全不必费尽心机使自己的假定“成为现实”,他和他的追随者甚至还提出:种种假定不仅没有必要成为现实,而且它们如果不是逼真的话,还有积极的好处。在这里,我们看到,其观点完全是一种“工具论”的论证,其辩护是多么的无力。
从国内来看,国内关于“经济人”假设的争议,一般不超出上述国外经济学家在“经济人”方面的观点。但是有两点值得提及:
一是程恩富教授在“经济人”方面的观点。程恩富教授的观点包括三个基本命题:(1)是经济活动中的人有利己和利他两种倾向和性质;(2)是经济活动中人具有理性或非理性两种状态;(3)是良好的制度会使经济活动中的人在增进集体利益或社会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实现合理的个人利益最大化。应当说,程恩富教授的观点中,(1)(2)两个命题是对现实的人的正确概括,命题(3)在逻辑上也是可以成立的。当然,现实中的制度既是影响人的行为的因素,又受到人的行为的影响,制度总是在建立、完善、又不断出现新情况的情况下逐步演变的,制度的演变过程也就是制度与人的行为的相互作用过程,制度总是不能理想化。
二是国内关于“经济人”假设的争论,涉及了“经济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相容性问题。刘瑞(1997年)认为,如果说在私有经济条件下,“经济人”假设或许是对有关主体行为的一种真实写照,那么在取消了私有经济条件后,“经济人”假设就站不住脚了,主张用“公有人”代替“经济人”。刘瑞的观点有新的东西,但很难说服人。因为,刘瑞没有说明私有制是怎么产生的,在私有制产生的过程中,人的经济利益是否存在、是否起作用、起了什么作用。私有制不是从来就有的,是人的行为的产物,很难把人对自身利益的追求说成是私有经济的产物。刘瑞提出“公有人”应是他对人的行为的复杂性和利益关系的复杂性认识不够的产物。这恐怕也是刘瑞未能摆脱和解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多种所有制并存与“公有人”思想间的矛盾的原因。针对刘瑞的观点,贺家红(1999年)提出,社会主义经济分析不排斥“经济人”,并认为,与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相关联,“经济人”的现实基础仍然存在。其实,贺家红的观点是有矛盾的,因为“经济人”是对人性的抽象,既然与我国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相关,“经济人”就不是人的本性,这其实是否定了“经济人”。范小虎、于海滨、仰书纲(1999年)提出,“经济人”假设是市场机制运作的一个基本前提,选择了市场机制就意味着对“经济人”的承认,没有“经济人”的市场经济是难以想象的。范小虎等人看到了利益关系对市场机制的重要性,但是他们只看到了单个人这一种利益主体对个体利益的追求,没有看到社会经济领域利益主体和利益关系得多样性、多层次和复杂性,没有看到各种利益主体之间的共同利益的存在(市场机制中的市场规则就是利益主体之间的共同利益的表现之一,缺少市场规则的市场经济是无法想象的),他们的观点是有问题的。肖国飞(1995年)认为合理的利己主义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相容的,利益原则决定了人们的生产和交换的出发点是利己的,但等价交换、互惠互利又决定了人们在追求利益的同时,必须尊重和满足他人或社会的利益。肖国飞的观点是一种折衷的观点,这种观点也是有缺陷的,它没有给我们说明利益原则是怎样决定利己或利他的,而且就某次的交换来说,发生交换的双方在名义上是平等的,但由于交换时具体条件的限制,双方的实际地位并不平等(这种现象很多,资本主义条件下,工人出卖劳动力时的情形就是一种普遍的情形),又由于交换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很难说交换是“等价”的交换,“互惠互利”也无非是利害双方的利益的对立统一的结果(之一)。
从以上国内外关于“经济人”的争论,可以看出,就是在西方国家的经济学家中对“经济人”的批判也是很有力的,在国内,对“经济人”的批评也很多,其中的很多观点都是应当承认和肯定的。
二、人的行为的简要分析
虽然“经济人”假设在国内外都受到了有力的批评,但国内仍有不少人对“经济人”假设缺乏正确的认识,仍主张用“经济人”来分析中国的社会主义经济。为了进一步认识“经济人”,有必要对人的行为进行进一步的分析。
马克思创立唯物史观,是以人的存在为前提的。人的存在也应是我们分析人的行为的起点。人的存在也就是意味着人的需要的存在。有生命的人体的生理运动,产生人体与外部进行物质、能量交换的、由人们的自然属性决定的生理的自然需要。为了满足这些自然需要,人就需要进行生产,就产生了对生产条件、生产对象和生产关系的需要(社会的需要)。需要推动人产生满足需要的行为(需要产生动机,动机产生行为),需要的满足产生新的需要,引发新的行为。人的存在、自然需要等的满足,要求人与人之间结成一定的社会关系,而人们也就在当时的条件下,结成了与当时条件相适应的关系,因此社会关系是人的需要的产物。道德、制度等也是人们需要的产物。由于人们需要的多样性,这些需要的满足又都需要花费时间、精力、资源。因此,这些需要的满足之间往往产生矛盾。这就要求人们对要满足的需要、满足的程度、满足的方式进行选择。但由于不同人的选择不同,人们要共存,就需要建立满足需要的行为规则(这是共同的需要),这些规则就是道德、制度、价值观等。这些行为规则形成后,一方面对人的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另一方面又在社会发展中根据新的共同需要、在扬弃中相对独立的发展。显然,在需要产生的过程中,它受到了众多自然因素和众多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因素的影响(社会的因素是作为前期历史的结果,而成为后期历史的影响因素的,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它将越来越成为影响个人行为的主要因素),是这些众多因素的产物,而这些因素又不断相对独立地变化,非常复杂,这就决定了需要的复杂性。需要的复杂性决定了人的行为动机的复杂性,决定了人的行为的复杂性。人的经济行为是人的行为的一部分,它无一例外地是由复杂的动机引起的复杂的行为。可见,我们认识人的行为,必须从自然的、社会的、历史的角度去认识。由于需要的满足是利益(利益是未满足的需要的满足),因此,需要产生行为,也就是利益产生行为。又由于需要包括个人的需要和人与人之间的共同的需要,个人的需要对应的是个人的利益,共同的需要对应的是共同的利益。人的自利产生人的行为,人的共同利益也产生人的行为。在人的自利产生的行为中,既有自利的因素,也有共利的因素,人的共同利益产生的行为中,同样既有共利的因素,也有自利的因素。这决定了人的行为不可能都是自利的行为,“经济人”假设是片面的,是站不住脚的。
从“理性”的角度看,需要产生的行为中,有理性的因素,也有非理性的因素。理性是有限的理性(也就包含非理性的因素),非理性的因素有时也包含着理性的因素。李学生的救人举动,应受到社会的肯定,但单纯从李学生本人来讲,我们很难说他的行为是理性的。如果按照西方有的人的解释,说李学生进行了收益与成本的比较的话,这不但是对英雄的侮辱,而且李学生也肯定不会去救人。问题在于李学生不会、也根本没有去“理性”(进行成本与收益的比较)。李学生是其所在的环境的产物,是他所受的各种传统美德教育的产物。这种教育使其产生了一种心理定势,这种心理定势使其在看到两个小孩出现生命危险时,头脑中马上就闪现出救人的念头和在这种意识下的救人行为。李学生所受教育中的传统美德,是社会共同利益的反映和其要求下的产物。把道德因素当作先验的与社会利益无关的东西,是不正确的。从这里,可以看出李学生个人的非理性的行为中包含着社会的理性。人们肯定、赞美、鼓励这种行为也是社会的理性的表现。因此,把个人行为都作为理性的行为,把理性只看作个人主义的理性,是不正确的,这又说明“经济人”假设是片面的,不应当作为分析问题的依据和出发点。
三、社会主义社会利益主体和利益关系的多样性多层次性
在我国现阶段,利益主体是存在的。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的实践证明,在社会主义社会,仍然存在着利益、利益差别。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于忽视利益、利益差别的存在和作用,在农村搞“穷过度”、“一平二调”,打击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几亿农民搞了
二、三十年没有解决中国人的吃饭问题;在城市企业吃大锅饭(职工吃企业的大锅饭,企业吃国家的大锅饭),职工没有动力,企业没有活力。改革后,我们重视并注意发挥利益的作用,结果是经济充满了生机与活力(当然,由于引导规范不够,也出现了个体利益损害整体利益得情况)。利益是利益主体的利益,利益差别是利益主体的利益的差别,这就证明,在我国的社会主义社会中,利益主体是广泛存在的。忽视利益主体的存在是不正确的。这是问题的一个方面。
另一方面,这些利益主体不但广泛存在,而且具有多样性。首先,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利益,都是一个利益的主体。其次,每个家庭作为家庭成员组成的共同体,无论家庭成员之间存在什么样的利益差别,其对外又是一个利益主体。再次,家庭成员加入的各种组织,如企业、村民小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也都是利益主体。再次,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企业中,经营者、所有者也是利益主体。最后,城市的社区、农村的自然村、行政区划划分的多层次的各个区域等,也是利益主体。由此可见,在我国,利益主体具有多样性。
多样性的利益主体之间,不是相互孤立的。个人是利益主体,个人又组成家庭这个利益主体,家庭组成社区等利益主体,不同家庭的成员组成各级各类行政、事业、企业等利益主体,社区组成更大的利益主体等,这就形成了一个相互联系的多层次的利益主体结构。在这些相互联系的多层次的利益主体结构下,必然形成复杂的利益关系。比如一家企业,其直接包括的利益关系有:企业自身的利益、所有者的利益、经营者的利益、职工的利益;间接包括的利益关系有:家庭的利益(职工是家庭的成员)、社会(如周围的居民)的利益、政府的利益、其它企业的利益等等;除此之外,还包括更间接的利益关系。从利益主体的个体利益和利益主体之间的共同利益来看,这些利益关系就更为复杂。一个人离开其他人,他既不会出生,也不会长大,当然也不会有个体利益,即使是一个具有独立生存能力的人,在人与人的关系中,若不顾及他人利益和共同体的共同利益,只追求自己的利益,那么他最终是必然损害自己的利益,为其行为付出代价。更进一步,在利益共同体中,当某个成员的个体利益的遭到损害时,如果造成损害的行为得不到有效的制止、施加损害者不用付出相应的代价,那么利益共同体所有成员的利益都就将受到损害,因此,保护利益共同体每个成员的个体利益,实质上是利益共同体每个成员的共同利益:个体利益与共同利益之间是相互转化的,个体利益与共同利益是相互依存的,没有共同利益的存在,个体利益也无法存在。承认个体利益与共同利益相依存,并不否认个体利益与共同利益之间的相对独立性、甚至矛盾。共同利益作为一个整体具有不可分割性,对共同利益的损害,是对利益共同体每位成员利益的损害,而不是对利益共同体某个成员的单独损害;个体利益直接地表现为与其他利益主体的利益无关,对个体利益的损害,其直接的表现是利益共同体中某个成员的利益的损害,而不是直接表现为利益共同体所有成员的利益的损害;另外单纯的个体利益的获得并不代表利益共同体的共同利益的获得,有时甚至是共同利益的减少。因此,共同利益和个体利益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另外,经常发生的个体利益损害共同利益的情况则表明了二者的矛盾。在面临共同利益与个体利益的矛盾时,是维护共同利益或是维护个体利益,这取决于当时的情况,更取决于文化的结构。这里的利益主体是指上文中的多样性的主体,而不是单纯的个人性质的利益主体,“经济人”假设只看到了个人,而没有看到众多的作为利益共同体具有共同利益的利益主体,只看到个人私利,而没有看到共同利益,这再次证明“经济人”假设是片面的、不正确的。
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经济人”假设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以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内在要求。首先,社会主义社会存在社会分工,社会分工是商品经济存在的必要条件。其次,社会主义社会存在多层次的生产力结构,他要求多种生产关系与之相适应,在其现实性上,就是多种所有制关系并存。不同所有制之间要求进行商品交换,在个体与个体、私营与私营、集体与集体之间也要求商品交换。国有企业之间既有共同利益,也有利益差别,既存在社会分工,又有在管理上进行独立核算的要求,国有企业之间也要进行商品交换。因此,商品经济是内生于社会主义经济的。
主张私有化的人,认为市场经济要求私有化,私有制是商品经济的惟一基础。其依据就是:人都是“经济人”。由于人是自私的“经济人”,所以私有制是天然的合理的,私有制应取代公有制。这种论调,既没有认识到商品经济是内生于社会主义经济的,也没有对人、人的利益的正确认识,更忽视了私有制的历史性。马克思早已证明了社会化大生产与资本主义私有制(它是私有制在私有范围内发展的高级形式)之间的矛盾,这种矛盾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生产力的发展推动人的需要的发展,也就是人的利益的发展。因此,资本主义私有制阻碍了人的利益的发展。人们要发展利益,就必然要求改变资本主义私有制,这正是人的利益的要求(必须强调,这里的人的利益并不是“经济人”的私利)。从这里可以看出私有制的历史性和它注定了的命运,也可以得出结论:公有制是利益共同体的共同利益的体现(之一),现代公有制是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在我国现阶段,生产力还不发达,但社会化大生产已有了相当的发展。在这种情况下,主张私有化(即用私有制代替公有制),是违背人类社会经济发展规律的。保护好各种利益(也就意味着防止一种利益损害另一种利益)是社会的要求,个体利益和共同利益都必须保护好。现代公有制既符合现代生产力的要求,又是共同利益的反映,应当保护公有制,而不是损害、甚至消灭它。
总之,在社会主义中国实行市场经济是正确的,它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内在要求,私有制不是商品经济的唯一基础,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公有制取代私有制是历史的必然(当然,取代是一个不依个人意志为转移的长期的历史过程,不能人为的犯“左”的错误)。私有化的主张是不正确的,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理论不能以“经济人”为基础,更不能主张私有化。
五、社会主义经济效率与“经济人”
当前我国主张私有化的人的另一个观点是认为,公有制是低效率的,只有实行私有化才能提高效率。其理由仍然是:人是“经济人”,只有私有化才能降低交易成本,公有制由于制度的缺陷,交易成本较高,所以私有制的效率高于公有制的效率。正确认识所谓的效率问题,显然是回答私有化主张的一个重要方面。
效率是指各种经济资源利用率的高低和对外部变化的作出反应的快慢。效率的高低,不但要从企业等经济组织自身看,还要从企业等经济组织的外部性看。从企业自身看,效率的高低可以综合地从企业的效益来看(效率与效益并不完全一致),效益高,可以说其效率就高,反之就低(当然,效益的取得有环境因素,有时资源利用率低、效益并不差)。不过,这只是问题的一方面。另一方面,还要从企业的外部性来看,如果一家企业的经济效益是建立在企业的外部负效应的基础上的,那么就必须从企业外部评价其效率。比如:我国的私有小煤窑,在矿产资源的利用上,“挑肥弃瘦”、“私挖乱采”,私有业主“发了财”,可是却造成大量矿产资源的浪费和大量“挖煤工”的伤亡,这无论如何不能说它的效率是高的。据杨承训先生的研究,近几年来,我国的私有经济发展较快,对解决就业等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私有企业大多都存在以下几种情形:(1)偷税、漏税、逃税;(2)压低工人工资,不提供必要的安全卫生条件,损害工人的利益;(3)偷工减料、缺斤少两;(4)矿产资源利用率、回采率低,造成资源大量浪费;(5)侵占国有资产;(6)采用欺诈、行贿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我们在看到发展私有经济的积极作用时,也应看到其存在的问题,私有企业的效率应正确地、全面地看,不应估计过高。
其实,主张私有化的人,说公有企业效率低,主要是指国有企业的效率。国有企业的效率也要历史地全面地看。在改革开放的初期,国有企业曾一度非常困难,大面积亏损,这是事实。但这种情况主要是在转轨的初期,国有企业习惯了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运行方式,不适应市场的运行方式。“有问题不找市场找市长”就是其典型的表现。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国有企业大都已经转变到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上来,情况已经有了很大变化,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大幅度增加,竞争力明显增强,在仍然比较困难的国有企业中,有些是国家政策造成的,有些是历史的原因造成的,有些是由于资源枯竭的原因,当然也有一部分是由于管理差、不能适应市场的变化造成的。一定要看到改革二十多年来,一方面国有企业有了很大发展(数量减少了、实力增强了),另一方面国有企业承担了绝大部分的改革成本,为私有经济的发展创造了有利的条件。因此,国有企业的效率决不能只从企业来看,而要从全社会来看。即使从微观的角度看,说国有企业的委托成本比私有企业的高,说国有企业的效率低于私有企业,也是没有道理的。一方面,在现代经济中,即使是私有企业,由于企业之间相互持股,也存在着多级的委托关系,同样会存在较高的委托成本,十级的委托成本与八级、九级的委托成本不会有显著的区别;另一方面,企业效率的高低关键是经营者的行为。企业经营者的行为,是人的行为,人的行为在前文已进行了分析,从前文可以看出,经营者的行为未必就是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即使是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只要管理得当,也未必就会造成对企业不利的后果。还必须看到,在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私有企业中,这个问题也同样是存在的。认为通过私有化就一定能提高效率的观点,既不符合实际,在理论上也没有根据,因为即使是私有企业、即使只有一级委托关系,也会出现委托失当、选错经营者的情况。至于经营权与所有权合一的情况,所有者并不都是合格的经营者,也无法证明其效率就一定是高的,经营权与所有权合一不是现代企业经营管理的典型情况就说明了这一点。关键是,在当代的市场经济中,所有者、经营者的利益并不一致,二者的利益与企业的利益、社会的利益也不一致,所有者或经营者完全有可能为了个体利益而损害企业的利益或社会的利益。
同时,还应看到,私有企业强调更多的是所有者、经营者或私有企业的利益,而很少强调职工的利益和社会的利益,国有企业则不同,它强调更多的是国家、企业、职工三者的利益。还有,对于那些投资规模大、投资回收期长、回报率低的社会性、公益性的项目,私有企业一般不愿投资,而这些项目从国家、社会来看又是必须的,就必须有国家来投资。这就又不是能单纯以单个企业的效率作为判断标准的问题了。
总之,以“经济人”为依据,来分析看待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效率是非常片面的,也不可能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