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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城市建设的经济法问题分析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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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城市建设的经济法问题分析

摘要:随着经济和科学技术不断进步,极大推动了智慧城市建设步伐。依据相关调查数据显示,整个世界的智慧城市构建数量已经高达几千多个,专家分析研究给出,在未来几十年智慧城市建立速度将以21%的速度逐年递增。由此可见,智慧城市发展迅猛之势。经济法问题是智慧城市构建活动中,时常伴有的问题,所以对整个智慧化城市构建具有主要影响。面对这一形势,本文就智慧城市建设中的经济法问题展开分析和研究。

关键词:智慧城市建设;经济法问题;分析和研究

智慧城市不断建立,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进步。智慧城市的建立可以对不同城市运用情况和管理进展、城市发展进程等等进行优化和完善,改变城市和人们群众以及土地资源关系,提高城市服务能力,进而提高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效率,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实现可持续发展大目标。

一、智慧城市主要含义

城市是社会和国家重要组成部分,其是伴着社会进步和人类发展而建立的城市群体。城市的产生是社会发展的产物,是人类社会归属体现。城市的产生和发展和生产资源和物质资源具有紧密联系,其是伴随生产和生活方式进步而进步。智慧城市建立理念,起始于IBM机构,智慧城市这一理念的源起具有事实理论依据,而不是凭空产生,智慧城市和是现代化可学技术和时展整合而成,具有科学性和理论性。总的来说,智慧城市的产生首先要符合几个必要条件:物联网技术手段、云计算技术手段。

二、智慧城市建设活动中,经济法律问题

(一)信息技术体系经济法律弊端体现

在当下构建智慧城市活动中,信息技术体系法律弊端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智慧城市的构建具有狭隘性,没有站在全社会以及技术总体要求的角度出发。我国不断颁布的国家标准法律制度和标准化法律章程等等法律体系,对于传统城市建设活动还较为适合。伴着经济和科学技术进步,智慧城市构建活动脚步加深,互联网和物联网体系的不断发展,当下众多信息技术手段已经不能满足智慧城市建设要求,不能和实际运作缜密结合,进而对我国智慧城市构建带来弊端影响。其二,由于我国法律体系对信息资源保护具有片面性。造成我国法律体系对信息资源保护具有片面性的主要原因是:当下我国的信息技术较为薄弱,没有核心技术手段。尽管伴有一系列可利用信息技术,但是其服务主体是外国企业,进而严重阻碍我国智慧城市的建立。再者,信息技术在我国的采购条例中,不具备严禁法律管理章程,依据我国采购条例的其中一条给出,当下信息技术和智慧化城市的发展脱轨严重,阻碍了智慧城市发展。

(二)市场建构活动弊端体现

在市场构建和和实际运作活动不相符,市场计划无法达到标准要求的等等问题,对智慧城市建设带来消极影响。造成这一现象发展的原因包括下文价格因素。其一目前我国物联网管理规范的松散性,其没有合理化管理章程。依据我国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给出,虽然其对产品的性能给予相关要求和标准,但是物联网技术产品和传统产品具有不同性,进而原始的质量管理章程不符合对物联网的等新型技术产品的管理和规范,将影响智慧城市建立。其二,电信管理章程的弊端体现。自2014年开始,国家领导和相关部门就对电信产业发展进行信息的规划,以促进电信产业发展。但是站在整体角度来看,其针对电信产业服务环节完善具有瑕疵。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电信产业广泛应用,服务范围狭隘性对我国互联网和信息技术产业,也带来不好影响。伴着数字鸿沟弊端发生,这一弊端将会恶化。其三,对于消费人员讯息的保护弊端体现。在二零一三年初期,我国出台了信息安全管理和个人信息保护条例,这一条例出台后,在对我国消费群体合法权益的保方面护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对全社会来看,并不能就整体维度进行管理,且不具备强有力约束性。

三、智慧城市建立活动中,经济法有效运作

(一)增加调控职责性,建立计划法

在智慧城市构建活动中,建立计划法具有重要作用。对于计划的建立,首先要对计划主旨内涵、计划运作主体、管理个体、编制环节、和计划运作活动中,相关体系和环节的关联性等等,建立相对法律章程,降低法律管理效率低下现象发生。其次,要增加法律的责任性,增加法律规范性。对于触犯法律和违反契约的行为,给予相应制裁和惩治。对于违法行为进行管理和制裁,是法律庄严性和权威性体现,增加法律威慑力,是确保法律条例有效原作和发挥最大约束力保障。经济法法律承担具有多样化形式,包括责任制度、经济责任、信誉和诚信体系、刑事责任。

(二)物联网系统的行为管理规范

市场责任管理条例的一则给出,市场的发展在于法律体系的管理和规制。在市场管理活动中,规制法章程和国家宏观调控具有紧密联系,相辅相成,进行简短辅助和直接管理,加快了经济法的发展,完善了经济法规制功能。在当下物联网技术属于起步阶段,物联网市场体系还没有大规模运作,进而需要建立一个灵活和积极的管理环境,为其构建科学环发展目标。所以,对于物联网产业的运作模式,要给予足够灵活运作空间,来促进经济法在物联网主体行为管理活动中发挥最大作用。

(三)对消费主体隐私进行保护

对于消费者主体隐私进行保护,首先应依据我国实际市场运作情况和国情,构建一整套个人信息保护条例。我国的法律是大陆法律体系,其在对消费者信息保护条例构建时,可以依据西方国家紧凑型立法形式,建立一体化个人信息保护章程,增加对消费者主体保护。其次,也应该对于当下消费主体信息保护条例进行完善。假使单一依据当下消费者隐私保护法的第九款,无法对消费者进行全面隐私保护。应该依据实际市场运作活动和我国国情,增加对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管理规定,利用经营人员和消费人员的不同行为构建整合的法律规制,对消费人员和经营人员共同管理,达到消费者信息保护最大化,为消费者个人隐私安全性做保障。

四、结论

城市是社会和国家重要组成部分,其是伴着社会进步和人类发展而建立的城市群体。随着社会不断进步,科学技术不断发展,智慧城市建设理念被提起。智慧城市构建活动,是一个缓慢和复杂任务。因此,在构建活动中,需要对不同环节和弊端问题进行研究和分析,改善智慧城市加努力活动中不足,特别是要关注经济法问题,将极大影响智慧城市建立进程。进而,在智慧城市建立时,要把经济发研究工作放在首要位置,充分法律经济发积极意义,促进智慧城市建设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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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朱靓 单位: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