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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十七大报告首次提出“创造条件使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的提法,可谓内涵丰富,新意十足。大会提出后,社会各界反响强烈,很多代表都从各自专业理解的角度对报告这一新提法进行解读,这其中,最为大家所知也是最容易理解的说法便是,“创造条件”是指多渠道、多提供机会;“更多”意味着覆盖面更广;“群众”就是咱老百姓;“拥有”就是合理合法拥有;“财产性收入”是指各方面的财富,涉及到诸多金融理财方式;整句话连在一起的意思就是“让老百姓的财富保值增值,让老百姓拥有更多的财富。”
关键词:财产性收入;财产;动产;不动产;更多群众
这一新提法中的关键便是“财产性收入”一词,按照国家统计局专家的解释:“财产性收入”是指家庭拥有的动产(如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如房屋、车辆、土地、收藏品等)所获得的收入。它包括出让财产使用权所获得的利息、租金、专利收入等;财产营运所获得的红利收入、财产增值收益等。
十七大的胜利召开,给日常生活带来了新的指导意义,但是,普通百姓对于这样专业的解释并不能完全理解。
首先便是“财产”二字。
官方解释中,是将这一名词当作专业经济术语加以阐释,然而,当我们用法学的眼光重新审视它时,却别有一番不同的感觉。今年10月1日刚刚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从提案到最后的出台,一直都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在这部被称之为中国法制道路上里程碑式的法律起草过程中,曾有相当一部分专家倾向于直接将其命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法》。那么,究竟何为财产?在大陆法系国家,财产二字只有在权利的基本分类时才会被提及,真正的财产法概念是英美法系的产物,两大法系所共同使用的“财产”内涵外延都不一样。通说观点认为,财产是物的上位概念,财产包括物与财产权利,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是由物权法与债权法共同调整的。如果把“财产性收入”用法言法语翻译出来就成为了: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所享有的物权和债权,物权中又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债权中又包括合同债权、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侵权行为之债等。这样的语句解释,恐怕大多数的老百姓仍无法真切了解其中的意义,十七大报告中的“财产”应该可以做扩大理解,不应仅仅把眼光停留在法学的字眼中无法自拔。
其次便是对“动产”与“不动产”两个词的理解。
民商法理论中,“动产”是指可以移动的,或者移动之后不会影响其使用价值的物。在传统民法理论中,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被称作不动产,除此以外的都是动产。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车辆、船舶、飞行器等与房屋一样,其所有权或是使用权的取得、变更与消灭都是需要进行登记的,以至于让人们误认为它们也是不动产,这是不正确的。这些物之所以要登记,是因为它们价值巨大,为了交易安全、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国家和社会稳定等各种原因,国家有必要对其加以严格管理。从这里可以看出,国家统计局解释中的车辆和收藏品等也被定位于不动产,是有待商榷的。同样,“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的,或者移动之后会影响其使用价值的物。在我国,土地的所有权是由国家和农村集体组织所享有的,老百姓拥有的仅仅是土地使用权,而且在很多情况下,对于土地的用途或者享有权利的主体是由法律等直接规定的,不能由民事主体任意变更,即使变更,也必须经过一系列行政或是法律的程序,可以说是相当严格与复杂的。除此以外,让人们错误地认为对土地享有所有权的另一个原因是,在其之上建设的附着物,本身占据着土地的上层空间,享有房屋所有权的同时也就一定程度上享有土地的使用权,所以把对房屋等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与土地的所有权混为一谈也就不足为奇了。
第三,让我们回到提法中的“创造更多条件”。
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制经济,这是没有人可以否认的,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依法治国”早已被写入我国宪法,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法的民法,任重而道远。民法是随着商品经济的需要而产生,以调整商品经济关系为主要内容,并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完善的。民法的真谛在于对权利的认可和保护,在民法这一定型化的权利义务体系中,权利处于主导地位,即义务应当来源于权利、服务于权利并从属于权利,可以说民法是一部权利宣言书。但是,由于法律本身的相对稳定和不易变动性,不可能朝令夕改,很容易滞后,所以仅仅期望民法来为老百姓创造致富条件是过于勉强的。我国民法虽不够完善,存在很多争议,但民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在确认物的归属及利用、保障交易安全等多方面已经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我们不能要求一部或是几部法律解决生活中所有的问题,“创造更多条件”应是所有部门法律、国家各类政策等多方位共同的任务,这涉及到人民生活的方方面面,当然法律、特别是民法,在这种大环境中,需要发挥更大的作用,与时俱进。新晨
“创造条件使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投资渠道的拓宽,百姓财富的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在这几年增速非常快,老百姓正在得到越来越多的实惠。市场经济条件下,私法的作用更将突显,民商法必须完善自身不足,以适应现实生活的需要,使依法治国的精神和理念得到彰显,这同时也是时代的呼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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