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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会展经济已经成为我国经济活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其规模迅速扩大的同时,法律法规的缺失为其进一步健康高效发展埋下了隐患,及时引入法律法规对会展经济法治化、制度化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会展经济的产业特色正在形成
会展经济,是指通过举办各种形式的会议和展览,带来直接或间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一种经济现象与经济行为,也被称之为“会展产业”、“会展业”或“会展市场”。改革开放之后,我国的会展经济从无到有,经历了数十年的发展与摸索,市场规模不断扩大。经济带动作用不断增强。国民的参与度也有了明显提高。特别是随着世界最大规模展览会——北京奥运会的成功召开。会展经济已经成为了名副其实的“城市面包”,为我国城市化进程,国民经济健康发展提供了广阔空间。
从目前来看。我国会展经济已经呈现出以下三个特征:
1、会展经济在国家经济中地位提高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会展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总体规模以年均近20%的速度递增。特别是自中国加人WTO以来。会展业获得了更快发展。展览活动空前活跃,其在GDP中的比重逐年提升。产业规模迅速扩大。专业场馆的建设也日臻完善。目前全国已有150多个展览场馆,专业展览场馆面积约130万平方米。随着北京奥运会的召开。会展经济呈现出了综合功能强、辐射效应大、带动范围广等特点,越来越被各级政府重视,成为了城市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
2、会展经济在经济环境中指向作用明显近年来。会展经济由于具有较强的产业带动作用,其发展态势已成为判断国内宏观经济形势的重要指标。随着国内经济与全球经济的不断融合,会展经济也成为了判断经济危机对国内影响程度的重要参照。调查显示,2008年宏观经济形势与展览会呈较强的正对应关系。其中,会展旅游与经济形势关联最为直接。其中,着名的广交会已被誉为中国外贸的“风向标”、中国经济的“晴雨表”。
3、会展经济区域格局基本形成文/赵恬从相关数据来看。我国会展经济已形成了以上海、北京、广州为中心的东、北、南三大区域格局。这种格局的形成与会展经济所发挥的作用是分不开的。以北京奥运会、上海世博会为代表的大型活动对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起到了长期、有力的驱动作用。长三角、京津唐、珠三角等地区会展设施统一规划。交通网络相互联动。区域论坛统筹有序、紧密连接等一系列现象表明:大型展会活动对区域经济的助推器功能日益显着。同时也得到了地区政府的高度重视。
1、展会主题拓宽,内涵不断加深会展经济在产业内部不断融合的同时,展会主题也在不断拓宽,以阳光、绿色、爱心为主题的各类会展正在全国范围铺展开来。绿色产业、和谐展会的内涵成为近年来会展经济的新气象。大会展理念正在成为普遍共识,展览会与会议、论坛以及节庆活动同时举办趋于常态化。对物流、人流、信息流等各种资源要素进行更加高效的优化和整合。高档次、大规模的会展更是融合了多种现代会展元素,涵盖论坛、展览、赛事和慈善等活动形式。
2、政府转变职能,市场化进程加快2008年,国家商务部颁发了《关于规范商务部举办展会的工作的意见》,首次明确商务部不再主办新的展会。已主办和参与的会展均交由事业单位和商协会负责承办。商务部各司局不再承担会务具体工作,但按照职能分工给予积极配合和支持。以商务部为代表的各级政府加快由会展主办方转变为服务者和监督者。使会展经济的市场化运作在走向成熟的道路上又前进了一步,有效提升了会展经济的市场化程度。
3、经济环境不断开放,国际化程度提高随着中国加入WTO,中国经济国际化程度不断提高,会展经济内部也呈现出不同程度的国际化趋势。其中有国际会展巨头的积极进入,有中国市场的主动开放,也有大型活动的间接引进。2008年以来的国际金融危机。也并没有减弱国际会展企业进人中国市场的势头,他们把中国当成了避风良港,进军的步伐不断加快。
国际会展公司的进入,带来的不光是先进的管理经验、运作模式,也带来了激烈竞争的市场环境。这对于我国企业提升自身实力,参与国际竞争是一个良机。
全球性的金融危机对中国会展业的冲击,突出表现在以外贸为主题的展会数量有所减少。展会所带来的成交额有不同程度的下降。但随着国际会议和论坛的专业化、国际化程度提高,会议论坛和节庆赛事的情况持续稳定。与此同时,针对国际金融危机影响的各种重要会议、论坛等新话题,国内经济研讨、工作布置的会议项目在同比增长。国外经济环境的萧条也为中国带来了充足的外国资本,中国庞大的会展市场成为了会展经济的主战场。国内外会展资本的激烈角逐会引起新一轮内部结构整合,促使会展企业的重新洗牌,这有利于我国会展经济市场化程度的进一步提高,形成崭新的会展经济格局。
二、会展经济在发展中存在较明显的法律缺失
近年来。全国各地相继出台针对会展经济发展的专门法规、意见。应该说现今的会展经济正在受到各级市政府的重视。
但由于缺少国家级别统一法律,地方立法正逐步显露了他的局限性——地方政府“各自为营”。全国范围内的市场缺乏统一的标准规制,会展经济正面临“无法可依”和“有法不依”的双重困境。
(一)会展市场的运作无法可依
1、地方立法环节遭遇瓶颈随着会展业的不断发展。全国已有16个城市相继出台了各自的会展经济专门法规,30个左右的大中城市颁布了有关法律法规,涉及会展经济发展目标、指导思想、展会品牌等多个方面。但实际情况是,地方政府在面对缺乏国务院会展行业指导性意见的情况下,不得不摸着石头过河,希望通过出台具有地方特色行政法规以规制井喷式的会展市场。省级人大在出台相关法律时,也只是提出一些原则性的法律法规,在实际的会展纠纷中无法发挥作用。导致的结果反而让政府成为了会展行业违规操作的“帮凶”,不法商人利用政府办展的牌子。扰乱会展市场秩序。从中牟利。地方政府的“急功近利”,让地方立法环节遭遇瓶颈。数据表明,在缺乏全国性会展法律的情形下。地方立法在2005年达到高峰之后,颁布数量明显减少,会展经济的未来发展受到严重制约。
2、市场运行缺乏有效规制
会展经济和我国其他新兴产业类似,起步晚,发展快,市场需求不断扩大。市场在高速膨胀。有效的运行机制没有及时配套。会展经济迅速走向了一条“贩卖导向”的运行轨迹。主要体现在:会展缺乏对办展主体资格、参展行业标准、展会场馆资质认证等方面的明确规定。在很多时候会展主体无法可循。市场违规缺乏救济手段,重复办展、即兴办展的现象不断发生。
可以说。现今的展会主办方不按市场规律办事,参展单位缺乏依法会展的意识,会展和会展经济好比赶集中的吆喝。
3、市场主体法律权责不明
会展经济市场的主体大致可以分为:办展方、参展商、会展企业和由其组成的行业协会、展会服务商等。按国际惯例,展会主办方是负责制定和实施展览方案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法人机构。展览会的主办机构承办的目的是要从展览活动中受益。会展经济市场各个主体之间应该是平等互利的关系,共同促进会展产业的发展。而国内的会展市场主体从会展经济产生的一开始就面临着权利义务上的不对等。由于计划经济的遗留,政府往往是大型展会的主办方,负责组织和策划展会,会展经济发疑需与法同步作为承办方的会展企业只能负责会场布置、安全卫生等级别较低的展会工作。信息上的不对称,权利义务上的不对等导致政府不顾展会效果而盲目办展,行业协会、参展商、展会服务商成为政府主导展会的附庸,得不到良好的收益。
(二)会展经济的管理有法不依
1、市场监管“严进宽出”,展会内容良莠不齐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会展业虽然发展很快,但多年来一直未被当成一个独立的产业来规划发展,往往只是把它当成发展贸易、科技和文化等“主业”的一种促进手段。因此国家对会展实行分类管理和分级管理的办法,相应的把对会展的宏观管理分散到外经贸、内贸、科技、文化和贸促部门,以致政出多门、交叉扯皮现象严重。比如:科技类展会活动由科技部管理:文化类展览活动由文化部管理:出国出境管理主要由中国贸促会负责。如此多的部门分管着不同类型展会的审批权。这就造成因缺乏统一管理而出现重复办展、办展会过热等现象。在此情况下,指望控制会展经济“过热”,做好会展的宏观管理促进会展业的健康发展,是不现实的。
与此同时,展会的严格审批并没有带来健康安全的展会内容。违法宣传、虚假广告、知产侵权等一系列违反市场经济运行规律的行为大行其道。作为监管部门的各地政府却没有很好履行监管职责,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会展反而成为了侵权诉讼的证据库。涉外知识产权纠纷中的外国请求人。提供的证据竟然大部分来自国内外举办的展览会。可见中国会展经济存在问题的根源在于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的落后,中国会展经济多头管理、多头审批的现象仍然突出。
2、知产保护“有法无律”,侵权行为屡见不鲜
在整个会展行业法律效力最高的知识产权保护法规是商务部领衔四部委联合出台的《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法》,但现状是:由于它是政府部门出台的行政法规,其权威性收到多重挑战。可操作性也受到质疑。以专利法为例,发明专利的经过专利部门的初步审查才能申报。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则不然,并不进行实质审查。
所以,这直接导致了展会期间,侵权行为人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犯,并引起诸多法律纠纷。而由于缺乏权威部门的实质审查,这两类专利在本身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原告往往受到被告专利权有效性和唯一性的挑战。从而导致现有的《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法》所保护的有效知识产权权属的基础也产生了问题。正当权益的维护相当艰难。
3、会展合同“一纸空文”,法律纠纷难以解决
会展合同是指会展组织者与参展商之间订立的约定会展活动中双方权利义务等事项的协议书,也可以叫会展协议书、参展协议书。我国会展市场目前还没有统一的格式合同,《合同法》中也没有对会展合同的规定。我国目前的会展市场上会展组织者和参展商都不重视会展合同,即便是订立合同。也是极其简单的一纸空文。合同仅仅约定展品的种类、展览的起止日期、展位价格等基本要素。很多会展的组织者和参展商之间的约定。就是一张“参展通知书”而已。这是远远不够的。会展合同应当是许多约定的综合体。甚至是许多合同的综合体。
国际上,一个运作成熟的展览会往往会一个章程。对本展览中所涉及的事项一一予以说明,参展商参加展会必须同意该章程的规定。这种章程类的规定是展览完善且成熟的标志。其制定水平的高低,直接决定着展览能否顺利成功地举行。
其实,国内展览会举行过程中,同样会碰到类似的问题,但是我们并没有重视会展合同的作用,会展合同订立的水平还不够高,考虑的问题还不够细致。很多问题没有事先做出约定,以致于会展纠纷难以解决。
三、发展会展经济需要法律法规同步导入
我国会展经济的发展已呈现出由点到面、由大城市向中小城市发展的放射状态势。对CDP的贡献。对城市的繁荣,对经济的推动都将发挥十分巨大的作用。在会展经济迅猛发展的过程中,我们尽可能避免走进一个传统的“由乱而治”的怪圈,应及早规范秩序,及时制订规程,用法律规范的同步导入。确保会展经济既繁荣又有序。为此,笔者认有有必要采取以下三项对策:
世在会展经济市场化、国际化的进程中。我国的法律法规已显得十分滞后,甚至许多方面已经成为会展经济发展的桎梏。目前,尽管我们可以依据《公司法》、《民法通则》和《知识产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来解决会展活动中民商方面的经济纠纷,但却没有一整套针对会展行为的法定规则。由于缺失政府统一的规章和行业准则,整个行业在发展中遇到许多制约,暴露了许多体系问题。全国人大或国务院应尽快制订《会展法》或者相关条例,对行业法人地位确立和市场主体资格、办展准入机制、各自权责以及法律救济途径和相关程序予以明确和规范。从而形成一种政府指导协调。企业组织承办。市场化操作运行。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运营体制,建立优质高效的会展业服务体系。
立法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从确立到完成需要一个较长过程。而在这段时间中,我们完善会展经济的法律法规不能留有真空,一个较为快捷的方法就是尽快建立行业协会,及时制订行业准则,使各地的会展经济有一个相对统一的标准、规程、责任等等。我们设想,全国性的行业协会组建以后,基本上可以起到这样五个作用:一是准入有门槛。各地的协会都要具备相应的资质、办展条件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二是中办有主体。全国性与地方性的展会应以市场为导向。申办展会的主体应该是各地的行业协会。而绝不是各地的政府和行政部门。充分发挥展会的市场活力和市场效应。三是展会有标准。各地办什么样的展会都应有相对统一的运行标准,包括质量体系、安全防范体系、效益评估体系等。四是主题有侧重。通过行业协会的沟通协调,有效地改善目前国内会展活动中的一个通病,就是会展内容主题的雷同。一项展会往往会在不同城市重复举办,既缺乏新意,又存在知识产权的侵占,起不到会展应有的效应。所以,会展经济应最大限度地发掘个性文化、培育创新的产业经济。五是监督有保证。通过行业准则的导人。我们可以按标准、按规范、按自律要求对会展活动进行全程监督。并接受社会投拆,确保会展活动达到预期的效果。目前,德国的会展活动就是由一个民间机构“德国展览委员会”承担的,它负责协调全国展会的主题、制定展会目标、承担展会的主体法律责任。
牧在加快立法。尽快导人行业准则的同时,当前最迫切需要解决的是法律救济的路径问题。会展经济势如破竹,但因此积聚的矛盾也接踵而至。我们在对一些会展活动的纠纷调处中了解到。由于目前法律法规上存在的先天不足,加上法律程序的特殊性。导致了许多矛盾纠纷的无“法”解决。集中表现在这样两个方面:一是法律效力等级较低。由于大多展会只有两三天时间。在此时段内发生的有关如知识产权侵权问题,如果提起诉讼,往往时间很长。新晨
成本很高。对于此类问题,我们建议应从司法诉讼设置新的路径。会展期间。主办方应与当地司法部门设立法律咨询和投诉受理处,第一时间受理案件。同时,建议最高人民法院能作出司法解释。对会展期间发生的有关侵权案件的诉讼收费、审结时限等进行规范和限制,以减少参会者的成本,减少和缩短诉讼的流程和时间。
以保护行为人的合法权益。支持会展经济的健康发展。第二是行为主体的宽泛。会展活动往往是面向大众的大型活动。会展期间如果出现虚假广告等行为,受害的主体一定十分广泛。如何界定行为人权益的损害度,并在事后对受害人权益实施弥补,我们也建议用司法的甚至行政的法律救济途径来帮助解决。这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有效打击或制止了会展活动的违法行为,确保了会展经济的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