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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碳经济环境的变革分析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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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碳经济环境的变革分析

贸易自由化之间的冲突与低碳贸易

众所周知,国与国之间的自由贸易往来应采取非歧视原则,低碳贸易的出现则放缓了其自由贸易的进程———碳标签的出现成为了低碳贸易经济中新的壁垒,影响着非关税贸易政策,甚至影响到产品的制造与供应在整个国际贸易中的系,从而自由化进程放缓。由于发展中国家不具备准确测量碳足迹的技术,不得不在贸易中被迫购买低碳技术而至失去成本优势。而与此同时发达国家以垄断高端科技为核心,在破坏国际贸易自由的同时,也体现出对发展中国家的歧视。这不仅仅没有遵守《联合国气候变化公约》和《京都议定书》中达成的在气候变化领域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也无视WTO的基本原则。在国际自由贸易领域中,以中国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不仅为发达国际提供初级产品加工,而且还承受着发达国际用碳关税和碳标签所构成的非关税贸易壁垒的冲击,使国家之间的歧视日益严重。

国际贸易法的变革趋势

国际贸易正向着倡导低碳经济、开展低碳贸易的方向发展。而贸易自由与低碳理念的冲突则完全可以通过国际贸易法的变革来调节。第一,在《京都议定书》后,发展中国家对于减排的责任明确,而发达国家不能以任何形式对先进的环保技术进行垄断,其中就包括以专利或技术的名义。发达国家有义务也有责任承担起碳减排的责任,以“共同而有区别“的原则与发展中国家相处。积极地向发展中国际转让低碳技术,使发展中国家积极健康地向低碳的经济模式型转变,进而发展中国家在外贸经济模式中的地位将得到改善。第二,在发达国家国内立法时,对于涉及到低碳贸易的法章,应放缓其高标准的推进进程,需要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给发展中国家留些空间,并不以此为借口垄断技术,阻碍国际贸易自由化进程。第三,借助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国际公约法规,让低碳贸易逐渐转变为国际贸易的核心,不仅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也会渐渐受益。

国际投资法与跨国低碳投资

跨国低碳贸易投资时国际间利用投资发展低碳的方式,这其中既有来自本国对外的投资,也有国外对内的投资。如今碳投资热点倾向于循环利用、能源再生和环保产品的制造三大方向。低碳经济的发展对国际投资法产生的意义何在,以我国为例,大量三资企业的入驻,加剧了环境破坏,这都是因为其大多以加工贸易为主,加之我国是世界贸易大国,注重外向型经济的发展,不可避免地要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取得经济利益。国内立法也被包括在国际投资法之中,发达国家普遍遏制国内碳排放的加剧,通过各种各样地措施,比如说碳税政策、碳排放交易机制、对高能耗企业地整改和遏制等等。而发展中国家也应做出相应的改变,利用外资来发展本国经济必不可少,但同时也应提高其入驻标准。一、阻止发达国家高碳排放量企业入驻国内,禁止碳污染的转移。二、鼓励并支持高洁能源、新型能源新型低碳材料企业地进入。三、争取高新能源外商企业入驻,给予其优惠,并积极吸收其节能减排、制造新型能源的技术和方法,减轻因经济而给国内带来的环境压力。改革后的国际投资法势必在低碳经济的影响下,鼓励对外谈投资抵制对内碳污染转移。这也必将改变我国旧式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消除对外贸易中隐藏的碳污染,减轻国内行业失衡度。对于资本输出国也不能仅仅使用道德制约,各国应以多边条约为彼此约束,进行绿色的贸易投资,使发展中国家不再是发达国家的碳污染排放国。

国际金融与法碳金融

在《京都议定书》中明确指出了三个提供碳排放交易的市场体制:国际排放交易,是指发达国家间利用制定机构减排;联合机制,是指发达国家间相互帮助减少碳排放量;清洁发展,这是针对发展中国家的一种机制,指发达国家帮助发展中国家完成减排工作、完善减排流程、改进减排技术。其目的在于明确温室气体交易中大体方向和各个国家在其中的职责。也说明国际碳金融市场在逐渐繁荣,各项体制得到完善。国际碳交易大体可以分为两类:基于项目的交易和基于配额的交易。简单来说这是一个分配和买卖碳排放量的机制。以欧盟为例,早在2005年1月1日就启用了其碳排放交易体制,即在预估本国的排放量总量后分配给国内指定单位排放权,如果其碳排放量低于预估值,也就是还有剩余的碳排放量,其剩余的碳排放量就可以用于出售,反之则需要购买。欧盟作为一个碳交易的先锋阵营将国际经济的形式融于低碳经济中,使低碳经济有迹可循,内容逐步完善。其所存的低碳经济交易环境也完全是出于各个国家自愿,使碳交易有法律依靠。

目前低碳经济正促使着国际经济体制向着绿色经济迈进,金融投资方向向着高洁能源、低碳排放的新方向发展,同时在新经济体制下的国际金融投资也发生着改变。现在越来越多的投资商愿意投资低碳经济市场,银行搬出碳证券、碳期货、碳基金等一系列碳经济的衍生产品,为搏得新兴的低碳经济市场,保险业也通过计划融有低碳环保的新型绿色产品提升自身业内的可持续增长。在国际低碳经济市场中,银行承担着碳经济信贷资金的配属与约束的责任,保险业承担着转移低碳经济风险的责任,机构投资者承担着环境治理的信托责任,而碳基金就是其中交易主体,承担着自身的金融价值。随着绿色经济的不断发展,国际金融与国际碳金融之间的触碰会日益增加,但相应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凸显。

低碳经济对国际税法的影响

在全球经济向着“低碳经济”转型的过程中势必会对国际税法产生影响。发达国际在发展其低碳经济的前提下,将可能产生的化石能源需求降至最低,同时分配国内碳排放压力,将企业密集区中的部分企业转至发展中国家,加强了区域间的交流,也同时为发展中国家提供了技术支持。在此过程中势必产生国际税收问题。本国内,为支持低碳经济、节能减排而出台的相关法律政策,比如征税、补贴等都将影响着国内税收问题。在国际,国际税法作为调节跨国征税对象,即跨国财产价值和跨国所得的法案,必定在低碳经济体制相对成熟后出台新的财税鼓励政策,明确价格形成机制,统筹考虑资源、能源、环境与碳排放量确立税种、税率。

碳关税具有税收的一般规律,通过提高对密集型企业区碳排放量的控制,达到抑制碳密集型产品的生产,从而实现减排和遏制全球变暖的作用。其中发达国家借助促进低碳经济为借口,在国际经济法和国际公约的共同作用下大肆推广碳关税。而此时碳关税作为新型的国际经济壁垒正制约着发展中国家的对外出口经济。发达国际利用碳关税进行其环保产品的出口行为和利益交换,而碳关税作为一种国际关税标准也同时是一种惩罚措施,帮助了发达国家提升自身低碳量产品的出口竞争力,遏制发展中国家的进出口经济。由于碳经济尚处于新兴时期,其法律强制性尚未普及到全球,加之各个国家内对碳排放量的标准与测定不尽相同,所以碳关税很可能形成一种经济的报复体制,不利于全球的自由经济。此外,低碳技术在发达国家中所处相对平均状态,换而言之,其关税贸易壁垒主要针对发展中国家。而碳关税的推广和提出也对WTO国民待遇原则和《京都议定书》中“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相悖。在发达国家提出碳关税的同时,也是其利用自身的科技优势和国际影响力为本国在国际贸易中取得更多利益为目的,使高能耗、高排放、低效率的落后产业分置给发展中企业,对于发展中国家有失偏颇。

但统筹来看,碳关税的出现也具有其一定意义和作用,尤以从环保角度考虑,碳关税的征收是有积极健康的作用的。而从维护自身利益的角度来看,发展中国家应积极与国际公约提出合理性建议和要求,达成可以切实在碳经济中保护自身利益的条款,并以国际条约为依靠实行其法律强制力。而发达国家应履行其为减少碳排放而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积极为发展中国家提供援助,履行其大国职责,使发展中国家在碳经济体制中得到平等对待,并能够得到先进的碳减排技术援助。

结论

碳经济时代是大势所趋,已刻不容缓,只有这样才能在经济发展的同时实现可持续发展。碳经济时代的来临已经说明经济不再是唯一有约束力的形式了,在经济发展的同时怎么保持环境体制的健康才是当下我们所要问答的话题。只有在各国和谐发展、追求公共的经济、环境,世界经济体制才能稳定,环保才能不以经济为目的,各个国家才能确保低碳经济走一条可持续发展的道路。此外,在国际经济市场的建设时期,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如何能互利共惠、相互扶持,建立良好而又健康的交易体制也我们当下所面临的课题,但不可否认的是低碳经济的时代已经悄然到来。

作者:张玉天单位:中央民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