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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社会在发展,经济在进步,当前时代是知识信息时代,民商法本体价值受其影响,基于此类背景之下,民商法务必顺势而为,满足时展需求和社会相关诉求,做出相应的创新与调整。本文从实际角度出发,对社会经济发展中民商法变化和发展要点进行透彻分析,以下为内容详述:
关键词:社会经济;发展;民商法;变化;分析;创新
民商法律制度是我国整体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核心操作环节,其主导性效能尤为明显,直接规范和引导社会经济发展的作用不可忽视,可对市场主体经营和相关交易行为等进行制约与推动,通过合理分配,达成科学平衡。民商法是社会主义经济法律体系中的根本点,实效性特点凸显。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经济活动具备复杂性,利益纠纷问题频发,这在客观角度上对民商法提出了崭新要求。民商法要与时俱进,和社会经济发展态势相融合,做出创新调整与优化,使得民商具备深度的创造性和活力。强化对民商法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变化和发展的研究十分有必要,旨在提升利用质量和利用效率。
一、民商法变化发展思想基础
具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这是民商法思想生存之地。民商法调整与民商法规划,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不同类型要素息息相关,调整市场交易主体资格,而后对经营主体权力和相关行为能力等加以确定,优化诸多财产关系和行为等,维护基础性交易秩序,保障交易流程和交易结果安全性。民商法发展源自社会主义经济变化和诸多要求,市场经济实际上是当前民商法变化发展的核心要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商法之间的关系尤为密切,二者相辅相成且相互影响,缺一不可。市场经济是民商法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与此同时,民商法制度又是市场经济体制创新改革的基本条件和保障,市场经济发展和理论完善,为民商法的发展打下坚实根基,也提供正规指导。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构建,是民商法得以长效发展的理论来源,法治社会建设,应始终遵循依法治国原则和执法为民原则以及服务大局原则等,要求跟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实现人民当家做主,达成真正意义上的和谐发展。依法治国思想践行,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广大人们群众法律意识,民商法律中的个人权益保护力度得以强化,市场交易正规性运行得以促进,另外,个人财产关系内涵等内容获取更新,市场经济发展阶段,民商深度推动交易规范化发展。应该了解到,司法理论实际上就是民商法得以不断发展的主要依据。市场经济体制确立,是私权保障和理论的深度优化,私人法律地位和私人法律人格等继而确立。
二、民商法崭新内涵被社会经济发展触发、引领
民商法优化的市场交易阶段,财产和人身关系和一定时限内商品经济发展基本诉求相互契合。从本质上来说,民商法将商品经济发展客观要求,进一步的上升到法律层面之上。当前的社会经济发展,以国家化和信息化为主要趋势,网络信息技术为核心载体,电子商务经济独占鳌头,在短时间内占有经济市场大量份额,日后必定有以其为主的发展走向与潜力。基于上述,作为民商法追求的安全和效益价值,在交易阶段具备选择性倾向。老旧式交易模式,偏向于面对面交易,注重交易最后阶段和交易之后的法律保障,交易双方信息和交易方式以及信用安全等事宜,在法律上有着集中规定和保护。但是电子商务交易模式的出现,现代经济发生了很大变革,电子商务交易流程划分为四个主要阶段,首先是准备阶段,买家和卖家按照需求进行销售计划和购物计划制定,借助平台需求交易机会,其次是谈判和合同签订阶段,也就是二者对物品种类和数量以及价格、交易时间地点等进行合同签订,再者是合同履行前手续履行阶段,最后是合同具体履行状况和售后及索赔阶段。电子商务交易模式,具备着高效率特点和便捷性特点,因为网络信息虚拟性和跨域性特点存在,安全性无法得到传统法律保全,电子交易模式中所涉各方关系需要按照发展态势加以公平对待,遵循平等原则,电子商务中,要求卖家卖家二者应用技术方面被平等对待,不能存在歧视,在各类通讯上也是如此,做到对全体消费者消费公平性和权益保护。有效益也是主要原则之一,不同发展时期的民商法诉求各异,包括公平公正和效益等各个方面,随着社会主义经济快速发展,民商法相关性原则凸显,彰显出对经济效益的对应严苛要求,深度突出网络时代民商法主体范围拓宽范畴,以及其扩大化特点及自由化特点,将网络时代中的效益和价值等要素视为重点。
三、社会经济发展推动了民商法范畴发展
首先,强化了民商法国家化发展和走向。民商立法主要依据,对一定范围内社会经济发展所需的民商事活动关系加以优化和完善。社会经济发展局限国内范畴时,此范围内民商事活动被定性为经济纠纷原因时,此时的民商法就应该与国内发展现状相互结合起来,换个角度而言,务必满足独立空间内的诸多发展诉求。但需要注意的是,经济全球化背景之下,民商事活动日渐拓展范围,延伸到世界各地,国际性经济活动更是深度推动我国经济发展,国内民商法制度不能仅是分析国内发展现状和态势,要对国际贸易权益加以衡量和考究,最大限度上减少国际贸易之间可能滋生的矛盾,大力推动社会经济长远发展。基于上述所言,民商法选择性融入世界经贸中,具有一定普遍适用性法律概念和理论以及价值观和执行指标,民商法国家化趋势是必然的。其次,民商法调整对象范围变化。现代信息技术优异,网络开放性特点和共享性优势凸显出来,其决定了经济活动信息来源的多样性,信息网络无限拓宽了信息交流空间,渠道多样,电子贸易得到了更好的发展前景,交易空间基数增加,贸易客体数量繁多,客体与客体之间关系日渐多变,此类关系之中人身财产权益诉求增加,老套列举式民商法规范不能达成对所有纠纷科学处理,此时就要务必按照现实情况进行法律规章制度完善整改,适时的进行对象范围调整。最后,民商权利体系的创新延展。民商法律制度发展历史中,我们便可观察到其具备狭隘性,无论何种类型的民商法律体系完善手段,都是相对的,那么最后所体现的只是当时阶段经济发展现象。社会经济深度发展,传统民商事权利体系备受刺激,因而创新和拓展。比如,民商事立法阶段,不具备度创新特点的信息库专有权确认案例,对相应开发行为和投资行为获取成果加以保护,当事人积极性和和创造性得以双向激发,权利内涵被不断的丰富和延伸了。
四、结束语
科技渗透程度日渐加深的今天,我国各行各业均取得了大力发展,这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形态,民众以传统生产的形式被科技融入后出现变革与创新,信息时代的到来,人们生产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同时也打开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崭新局面,民商法,可谓机遇与挑战并存,所以说,民商法要满足时展需求,防止进入尴尬境地,始终坚持以人为本思想与理念,为民众服务,维护大众权益,这样才能发挥其法律效能和推动社会发展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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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瑞山 单位: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