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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1993年到1997年,成克杰被判以极刑,成为中国历史上因经济犯罪而被处极刑的职位最高的官员。他曾将4109万元受贿款通过投资空壳公司,报入纳税项目等手段洗白而后转入个人账户……
1998年,赖昌星夫妇通过地下金融系统,将巨额受贿走私赃款转入加拿大,后虽被加拿大警方拘捕,但由于国际间反洗钱合作的缺失,其遣返又被延缓……
2004年4月,将中国银行4.83亿美元资产洗“白”到自己境外账户名下、“叛逃”到美国后又被引渡回国的金融巨贪余振东,获刑12年……
近年来,我国此类贪官外逃案例屡见不鲜,由此引发的资本外流现象也日益严重,腐败、洗钱、出逃构成了一个三位一体的跨国洗钱方程式。据统计,中国历年外流资本累计已达数千亿美元,其中贪官向境外转移赃款、清洗黑钱占到了相当大的比重。另据估算,自改革开放以来,约有四千名贪官或其他人员潜逃海外,带走了约五百多亿美元资金,其中不少就是通
过洗钱方式流出境外。
二、洗钱的定义及危害
无论从国际还是国内来看,洗钱的定义仍是形式多样的。《新帕尔格雷夫金融大辞典》把洗钱定义为“将非法活动收入转变为其来源可有效地不受执法者和社会注意的房地产和金融资产”,“是所有与永久隐藏各种形式的犯罪分子的收入的非法来源有关的活动”。2006年6月,在我国《反洗钱法》草案中,洗钱是指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活动。抛开犯罪与非犯罪的法律定义,从抽象的金融学意义上考察洗钱行为,可将它视为一种将风险和收益推向极致的金融行为。
洗钱不仅损害了金融体系的安全和信誉,而且对于正常的经济秩序、社会风气等各方面都具有极大的破坏作用。
1.损害金融机构的信誉和效益。洗钱主要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大多数情况下,洗钱行为侵犯了国家对金融活动的监管制度,使金融机构在客户中的信誉和安全感受损,进而也影响了金融机构的市场份额,甚至发生挤兑。同时金融业又与工商企业、流通企业等社会经济体系各环节密切相关,一个金融机构的不良行为很可能会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极大地干扰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严重地影响经济和社会发展。
2.削弱宏观经济调控政策的效果。洗钱活动不遵循资金流向最有效益领域的基本经济规律,破坏了资源的合理配置,客观上干扰了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政策效果,损害经济稳定和可持续增长。
3.引发经济扭曲和不稳定。洗钱造成资本外逃,导致社会财富流失。且由于洗钱把资金转移到不易被注意的低质量投资领域,经济增长可能因此受到消极影响。例如,房地产行业的火爆,并不一定是需求过旺所致,其很大部分原因是洗钱者的行为引起。当这些行业不再是洗钱的目标时,撤离资金会造成产业的不稳定状态,引发整体衰退,而整个社会经济也因此受影响。
4.损害公平公正的经济秩序。洗钱往往利用起掩护作用的前台公司把非法所得和合法所得混在一起,从而隐藏非法所得。这些前台公司往往有大量的资金补贴,可以提供低于成本价的产品和服务,形成很明显的竞争优势,进而可能把合法企业排挤出市场。
三、反洗钱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反洗钱工作虽已取得了不小的成绩,但是问题依然是不可忽视的。
1.反洗钱监测技术手段落后。例如,人民币和外汇可疑资金的报表,尚没有开发出相应的程序对其进行筛选和采集,仅依靠银行工作人员识别后手工摘录、上报。不仅工作效率低下,而且识别可疑资金能力低,落后的监测技术使人民银行尤其是业务量巨大的大中城市人民银行反洗钱统计数据和分析报告难以做到及时、准确和全面。
2.商业银行反洗钱积极性不高。由于商业银行之间业务竞争日趋激烈,强化反洗钱可能会造成市场份额减少、客户和存款流失,加之反洗钱活动具有较多成本(制度成本、雇员成本、检查成本、档案管理成本、技术投入成本),部分商业银行因此故意放松执行,反洗钱组织机构和内控制度停留在表面。个别银行反洗钱专门机构在组织和推动反洗钱工作方面缺乏实质性的内容,大部分内部控制制度未将反洗钱工作的开展情况作为考核指标和岗位任职资格的参考指标,也没有将其纳入内部稽核的业务范围。
现金账户监管薄弱,银行有关部门未给与足够重视,且监管技术落后,影响反洗钱的有效性。
3.反洗钱专业人才缺乏,甄别和分析可疑交易的能力不足,很难适应严峻的反洗钱形势和任务。
4.地方利益保护严重。在中国经济发展的大环境下,区域竞争日益激烈,各地均纷纷许诺以种种优惠条件向外来资金示好,以投资为名的洗钱行为无疑将肆无忌惮地进驻。政府对于“黑钱”视而不见也无法抵制,阻碍了反洗钱的有利执行。
四、对策
对应反洗钱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我们认为未来的反洗钱应该在如下方面有所突破:
1.加强建立高科技高技术的反洗钱系统建设。当今的洗钱犯罪已成为典型的高智商和高科技犯罪,具有隐蔽性和复杂性的特点。因此,在现代反洗钱工作中,监管跟监督都必须依靠先进的计算机系统和分析软件。报送机构要开发自身合规系统以综合所有数据,进行初步的甄别和分析,通过电子形式报送金融情报机构。金融情报机构则利用自己的数据库和分析系统,将交易报告经过整理、筛选和分析,在浩繁的数据中发现可疑交易信息,再通过政府部门间网络移送执法机关和相关机构。在此方面,我们可以适当参照国外的成功例子。澳大利亚金融情报机构将年预算2000万澳币的40%以上投入系统建设。2004年,美国金融情报机构FinCEN与德州EDS公司签订了6年1850万美元的合同,以建立和运行以网络为基础的系统BSADirect,来管理基于银行保密法收集到的信息。通过该系统,FinCEN将授权执法部门和监管机构通过网络直接从FinCEN的数据库中抽取数据。该系统计划在2005年10月开始全面运作,从而进一步提高数据收集、分析和移送的质量与效率。
另外,改进手段,切实减轻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中的负担,尽可能规避金融机构执行反洗钱工作中的道德风险;创新技术,提高数据甄别和分析的高科技和智能化程度,尽快提升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资金交易报告数据分析结果对反洗钱工作的指导作用。
2.开拓结算工具,拓宽结算渠道。英国反洗钱专家奈杰尔·莫里斯·科特里尔在参加中国银行反洗钱及合规工作会议时曾表示,中国人少用现金将有助于金融系统防范洗黑钱的行为。银行卡和支票等与银行发生联系的支付方式便于银行监控资金流动并发现违法行为。因此,一是发展个人支票,建立个人储蓄转账业务,由于个人储蓄未开展支票转账业务,因而金融机构在个人转账结算方面进一步拓展,对信用度高的政府公务员和社会名人士推广个人支票,对储蓄户可推广个人汇款业务。二是发展银行卡等电子货币,拓展银行卡消费结算领域。目前银行卡消费只在有限的特约厂商,需要扩大消费面,同时不断完善银行卡技术,方便广大群众结算消费,减少客户消费。加快金融电子化步伐,大力推广信用卡等现代结算方式。三是发展电子货币,实行个人收入电子化,对于企业事业单位和私人支付给个人的报酬实行以卡代收,最终使个人收入阳光化。
3.加强对资金流动特别是跨境资金流动的监测。目前,我国反洗钱信息监测中心已正式成立,并初步建立了反洗钱监测分析系统。但这个系统目前还只是处于初级阶段,今后应不断加强和完善其功能,做到不仅要和各大金融机构联网,还要逐步实现与各金融监管部门、执法部门,以及税务、海关等与反洗钱相关部门的联网。
4.加强现金和账户管理,完善反洗钱处罚机制。“了解你的客户”是世界金融行动小组向其成员国推荐的一种反洗钱制度,这一制度对发现和追查犯罪有重要的作用,但我国的法律还没有要求金融机构承担这一义务。为了打击洗钱犯罪,有必要借鉴“了解你的客户”制度,要求银行职员承担一定的义务,违犯者将承担法律责任。因而就需要制定出金融机构违反反洗钱规定的处罚细则,分责任和后果的大小不同给予处罚。
5.针对洗钱多利用先进技术和设备的特点,我国应该建立一个专门的部门用先进的电脑网络技术打击和防范洗钱犯罪,同时密切关注中国乃至全球的巨额资金流动情况,及时发现线索,提前预防。美国财政部1990年建立的“打击金融犯罪网络”就是一个联合了财政、银行、税收、司法部门,用先进的技术打击和防范洗钱的专门机构。
6.进一步加强反洗钱国际合作。我们要积极争取加入反洗钱国际组织,并要与世界各主要国家和地区反洗钱工作部门建立反洗钱双边合作关系,相互间开展反洗钱信息交流、情报互换、合作培训、协助调查、追回财产并引渡外逃犯罪嫌疑人等工作。
7.加强公安部门与银行的合作。双方联合监督,合作研究情报,共同研究开发反洗钱的新技术手段和装备,另外,公安机关应对案件办理中发现的反洗钱监督监管领域存在的问题及时通报人行,提出完善反洗钱监管、防范洗钱风险的建议,充分发挥职能。
8.加大对反洗钱知识的宣传与普及,使人们能够认识到洗钱带给我们的巨大危害,从而积极自觉地投身于反洗钱活动中,扩大反洗钱活动的范围,是我们的反洗钱活动更加有效地进行。
9.建立全国各机构、各地方政府协同开展反洗钱的体制。积极培养反洗钱专门人才,全力贯彻反洗钱规章制度,协同监视洗钱活动,积极上报等等。
中国的反洗钱工作仍旧任重而道远,为此我们要尽快与国际反洗钱接轨,努力完善我国的反洗钱体系与机构,为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披上反洗钱防弹衣,让中国的经济之龙稳步腾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