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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下黑名单制度研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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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下黑名单制度研究

摘要:黑名单制度作为一种新型的经济法责任方式,主要通过对名单内经营者和消费者作出信用减等及部分资格限制来实现制裁目的。本文首先简要对黑名单制度进行概述,随后阐述了黑名单制度在立法、正当程序和救济途径三个方面的不足,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经济法;黑名单;缺陷;完善

一、黑名单制度的基本概述

(一)黑名单制度的起源和概念

黑名单制度最早出现在中世纪英国的部分大学,这些大学将做出不当行为的学生姓名记录在黑皮书上,使得这些学生的名誉受到非常恶劣的影响。因此这种记录行为对学生们产生一定的威慑作用,能够有效遏制越轨行为的发生。对于黑名单制度的概念,笔者认为黑名单制度可以理解为针对主体的违法违约行为,而采取公布其违法行为,并限制或剥夺其部分权利资格的惩戒措施。

(二)黑名单制度的法律归属

将违法违规的经营者或消费者向全社会公示,必然造成其经济信誉的下降,这种情况下经营者和消费者承担的是经济信誉责任;为了防止黑名单内的经营者或个人在日后的经济活动中继续做出违法违规行为,这些经营者或消费者从事某种经济活动的资格和手段可能被限制或剥夺,这种情况下经营者和消费者承担的是经济行为责任。按照漆多俊教授对经济法责任的观点,黑名单内的经营者和消费者因自身违法违规行为所承受的经济信誉责任和经济行为责任属于经济法责任的具体形态。此外,黑名单的设立目的在于限制或剥夺相对人的某种行为资格以从根本上消除这些主体继续危害经济秩序的可能性,并通过对黑名单的公示在社会上起到警示作用,这也与经济法的基本任务和功能相吻合。因此,笔者认为黑名单制度在法律性质上属于经济法责任。

二、黑名单制度的缺陷

(一)专门立法的缺失

在我国,目前直接涉及到黑名单制度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少之甚少,对于黑名单制度的规定主要是集中于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因而黑名单制度的法律依据大多数层级较低[1]。因此,专门立法的缺失严重影响了黑名单制度的合理合法,同时也使得执法困难。并且由于缺乏明确严密的法律依据,黑名单制度存在被部分政府部门和垄断经营者滥用的危险。

(二)正当程序的失范

就黑名单制度的实际操作来看,虽然涉及到黑名单制度的规范性文件中有告知和说明事由的义务规定,但是在黑名单的制定前,缺乏应有的听证程序。在黑名单制度的实施过程中,通常由制定者占据着主导地位,而可能成为黑名单内主体的经营者和消费者则处于相对被动和不利的环境。因此,缺乏正当程序的黑名单制度,极容易造成制度多方主体利益的共同损失,难以发挥黑名单制度应有的功效。

(三)救济途径的匮乏

如果黑名单制度存在缺陷,势必侵犯到经营者或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黑名单制度主要依靠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而这些依据之中鲜有关于救济方式或途径的规定,对于黑名单违法的责任承担方式和救济途径并不明确。因此,由于相关救济途径的匮乏,当面临因黑名单违法导致的侵权发生时,运用诉讼的方式解决争端,在司法层面还存在不少难题[2]。

三、黑名单制度的完善

(一)建立和完善黑名单制度相关立法

为改变黑名单应用混乱的局面,发挥黑名单制度的真正作用,有必要建立和完善关于黑名单的相关法律法规。首先,应该通过立法明确黑名单的概念及法律性质,并以行业为标准明晰黑名单的适用范围及对象,以及黑名单的进入准出条件和程序,黑名单的期限等;其次,政府和经营者作为黑名单的实施主体,其权利义务也应在法律中予以明确;最后,规定黑名单内主体的权利及法律救济途径。

(二)规范黑名单制度的程序

黑名单制度涉及到有关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多项权利,如果缺乏合理公正的程序,将无法保证实体正义。立法机关在制定黑名单制度时应进行听证,广泛吸收经营者、消费者、社会各方及有关专家的意见,做到“开门立法”、民主立法。此外,在公开名单信息时,对存在争议的问题上,必须给予黑名单内主体听证的机会,充分保障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这样既保障了黑名单的公正性,也提高了黑名单的公信力。

(三)落实黑名单制度的救济途径

诉讼是现代经济社会冲突不能和解并经过其他程序也不能解决的最终解决途径。所谓经济法诉讼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对经济权利和义务发生法律上的争议后,将争议提交司法机关,经由经济法诉讼程序对争议事实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时发生的诉讼程序与活动[3]。当立法、行政等各种手段都无法解决问题时,司法成为维护黑名单内主体的最后一项途径,法院应该依法为弱者伸张正义。

[参考文献]

[1]连建彬.黑名单制度:市场进入类行政审批的替代制度[J].陕西行政学院学报,2015(2):57-60.

[2]张家宇.经济法语境下黑名单制度滥用的法律规制———基于案例的整理与研究[J].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22(4):62-69.

[3]漆多俊.转变中的法律———以经济法为中心视角[M].北京: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作者:彭洁璇 单位:华东交通大学人文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