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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专业经济法教学问题与措施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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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专业经济法教学问题与措施

摘要:经济法是会计专业必修课程,教学内容多,法律制度更新速度快,教学存在诸多难以克服的弊端,限制了教学效果。本文通过对会计本科专业经济法教学情况分析,探讨改善经济法教学对策。

关键词:会计专业;经济法;教学;问题;对策

经济法课程是会计专业的专业基础课,作为不同于会计系列课程的法律课程,如何在教学实践中既保留经济法的特色和理论体系,又能与会计学科相互衔接,让学生能够融会贯通,是教学需要研究和探讨的问题。

一、经济法课程教学现状分析

(一)教学培养目标分析

经济法课程一般在会计专业本科低年级开设,目前笔者任教的会计信息化专业学生功课繁杂,教学内容有计算机专业和会计专业课程,对经济法基础知识了解很少甚至完全不清楚。使经济法教学遇到很多困难。如何在经济法教学过程与会计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衔接,培养懂法律、知经济的复合型会计人才,是值得思考的问题。

(二)教材问题分析

经济法教材欠缺会计学等相关学科知识整合。有些教材过于陈旧,无法适应经济法发展。例如2014年公司法、预算法都做了大量修改。笔者使用的2012年版经济法教材无法反映诸多变化。教材内容罗列法条,缺少具体案例,课后缺少习题练习,导致教学陷入单纯讲授法条而缺乏基础知识支撑的困境。

(三)课程内容选择分析

第一,经济法是弥补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国家干预措施,面对日新月益的经济情况,经济法呈现变动性强,数量繁杂状况。多数教材中既包括市场契约法又包括市场主体法,还包括市场规制法律制度,宏观经济调控法律制度等。内容远超法学中经济法界定。经济法教师面临内容选择困境。第二,学生对经济法理论内容理解困境。学生受应试教育影响,习惯标准答案,面对纷繁复杂的理论学说,感觉较难接受。例如会计和审计法律制度,有的教材列入宏观调控法,有的教材列入微观经济规制法。

(四)教学方式困境分析

第一,经济法需要大量法律法规做支撑,内容繁杂,会计类学生对高度概括原则和抽象法律规范难以理解和掌握,感觉十分枯燥。第二,经济法内容多、课时少、任务重,每周3节,整个学期48课时难以深入讲解经济法内容。教师害怕案例占用时间完不成教学任务,把多数课时用于理论教学,案例教学缩短或取消,使得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能力难以提高。

(五)考核方法仍需改进

经济法课程教学时数较少,考核次数也较少,缺少平常考核,以期末闭卷一次考核为主,考试时间为2小时,若内容以名词解释、简答、论述等方式来考核记忆内容,易导致学生死记硬背,缺少理解。难以满足实用性教学目的。若试卷中以过多案例方式考核,2小时内也难以全面考核课程重要知识点。

二、解决会计专业经济法教学中存在问题的对策

(一)明确教学目标

第一,会计专业学生主修课程是会计学,经济法教学目标是帮助学生能够正确掌握会计专业有关经济、民商法律基础知识,解决实际问题,培养综合实践能力。第二,经济法教学目标应与就业和考证相衔接。用人单位希望会计专业人才具备丰富会计专业知识,掌握相关经济法律知识。在校期间考证主要是会计证或初级会计资格考试。教学目标应明确为培养复合型经济管理人才,从单纯学历教育到学历加素质教育。

(二)经济法教材建设

首先,经济法教材要联系会计专业课程培养目标,与会计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考试内容衔接,给会计专业学生拿到毕业证同时参加资格考试提供帮助。教材应加大实践能力训练,附有较多实际审判案例题目,并配套大量习题供学生熟悉知识点。其次,会计专业经济法教材适当融入会计学、经济学等相关学科知识,比如会计准则相关知识融合,保证学生具有必要知识结构适应会计专业相关法律事务需要。

(三)课程内容设置的优化

首先,课程内容要考虑学生就业和发展需要。笔者认为内容应包括:(1)法学基本理论,主要涉及法的概念、特征、渊源和体系,经济法基本制度;(2)民法,主要涉及物权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知识产权法等内容;(3)商法,主要涉及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等内容;(4)社会法,主要涉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内容;(5)经济法,主要涉及宏观经济调控法,如票据法、税法、银行法、证券法等内容;微观经济规制法,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等内容;(6)诉讼法,主要涉及民事诉讼法、仲裁法、行政诉讼法等内容。对与会计工作相关性不大的,如产业调控法律制度,特许经营法律制度,土地法和房地产法、环境保护法等经济法律制度可略去。其次,教学计划要考虑理论与实践教学分配,分清知识点教学效果。让学生掌握专业及就业相关经济法规,能正确分析案例。最后,对会计专业法律知识要求应有别于法学专业,内容要体现会计特色,有针对性联系会计工作中遇到的经济法问题。如票据法内容编排可参考基础会计中原始凭证填写要求。

(四)改善课程教学方式

首先,经济法作为会计专业无先修课程的专业基础课,要求教师以恰当教学方式激发学生学习兴趣,教会学生正确学习方法。如通过合同法学习,使学生学会应用合同法律知识维护合法权益。产生学习欲望和动力。其次,避免授课出现经济法与会计知识脱离现象。着重讲解会计监督经济法规。例如:上市公司做假账的问题源头在大股东、董事长、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有做假账的强烈动机,会计师事务所如果不粉饰或掩饰财务报告,就难以被大股东控制的董事会聘请。政府(税务局、检察院等)因技术和政治障碍,难以短时间遏制大企业造假,社会投资者、内部职工力量太弱,没能力遏制大企业财务造假,小股东如持股排第三名至第十名的机构持股者,有一定能力,但权利不够。引导学生提出公司法改革建议,拓宽创新思维。最后,会计专业学生就业后大多从事会计工作,要重视涉及会计学条款学习。下面以公司法公积金条款(第166、167、168条)为例说明。

第一,法定公积金范围有些学生常将法定积金和资本公积相混淆,第166条第1款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提取利润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积金。第3款规定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第167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因此,公积金分为盈余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两类。盈余公积金是从税后利润中提取公积金,分为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两种。法定公积金以公司法为计提依据;任意公积金计提由企业权力机构决定。资本公积金是由资本原因形成的公积金。

第二,盈余公积提取基数很多学生认为盈余公积提取基数是净利润或可供分配的利润。授课要讲清会计公式。例如:可供分配的利润=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净亏损)+年初未分配利润(或-年初未弥补亏损)+其他转入,其他转入是指盈余公积补亏加其他调整因素后的金额。公司法第166条规定: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提取法定公积金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因此,提取盈余公积金基数,不是可供分配的利润,也不一定是当年税后利润。会计处理如下:①如果年初未分配利润为正数,即历年累积盈利提取的盈余公积=净利润×盈余公积提取比例②如果年初未分配利润为负数,即历年累积亏损提取的盈余公积=(净利润-年初未弥补亏损)×盈余公积提取比例

第三,法定公积金与任意公积金转增资本比例限制。公司法第168条第2款规定: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二十五。学生常混淆盈余公积构成及留存比例计算。可用举例明确。例:某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2014年,该公司提取法定公积金累计为60万,提取任意公积金累计为40万。当年,该公司拟公积金转增公司资本50万。A方案用法定公积金30万、任意公积金20万转增资本,B方案用法定公积金40万、任意公积金10万转增资本。问:应选择何方案?解:转增后至少留存的法定公积金数额=100×25%=25万。任意公积金不受25%限制。应选A方案。

第四,资本公积与盈余公积的用途公司法第168条第1款规定:公司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增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弥补公司亏损。教学发现学生对公积金用途难以分清,可提及公司法条款结合会计处理明确。资本公积有两个明细科目:资本(或股本)溢价;其他资本公积。能够转增资本的是资本公积的资本/股本溢价,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新发生经济业务形成的“其他资本公积”不能转增资本。

(五)考核的方式要围绕会计人员具备的专业技能

第一,课堂测验要改变标准化或记忆性考核方式,注重课堂案例分析和阅读理解等能力培养。例如布置思考题,如何理解公司法第166条规定: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若同学难以解决,可结合库存股会计处理提示。例:甲上市公司于2014年11月1日回购1万股奖励员工,2015年2月1日尚未计入个人账户,若2015年2月1日甲公司分配2014年利润,那么在2015年2月1日甲公司持有本公司的1万股用于奖励职工股份是不参与2014年利润分配的。原因是公司利润归投资人所有,如果公司分配利润,需将公司分得利润分配给股票持有人。导致循环往复。第二,布置课程网站作业与考试,利用课程中心网站开展网络化学习。通过网站论坛及时答疑,加强教学互动。平常可布置对某法律现象提交论文方式,加深法律条款应用能力。第三,做好期末考试题型和内容的设计,要推行教考分离制度,构建经济法试题库,采取随机抽题考试模式,实行教师流水批改试卷方式。

综上所述,经济法教师应该从教学内容、教材选择、教学方法等方面与会计专业培养目标和学生考证需要相衔接,以明晰教学目标为前提,不断完善课程内容体系,合理编排教材,分清教育对象,不断改进教学方法,增强学生素质拓展,最终培养出懂法律的复合型会计人才。

参考文献:

[1]倪斐:论经济法教学中的选择困境及其解决原则[J].经济研究导刊,2010(26).

[2]齐晋:会计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改革模式构建[J].高等财经教育研究,2012(9).

作者:陈昌 单位:厦门理工学院软件工程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