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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作为国家管理和协调经济活动、维护社会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保障,对于社会财富的分配无疑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因此,研析经济法在社会财富分配中的功能与实现方式,对遏制收入差距扩大,营造平衡和谐的社会经济环境,维护社会公平、稳定,保障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有着积极的意义。
一、经济法具有分配社会财富的功能
经济法是国家从整体经济发展的角度,对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活动进行干预、管理和调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在现阶段,它主要调整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以各类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的经营协调关系。作为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法,经济法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对社会经济进行调节,在此过程中,必然会涉及到对社会财富分配的相关问题,这些分配行为被纳入经济法的调整范围,因此,经济法具备分配社会财富的功能。
(一)规制利益分配是法律本身的属性在阶级社会里,法律是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工具,在日常生活中则体现为承担社会管理的功能。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法律中存在着体现社会共同利益的内容,在利益分配过程中所产生的利益分配关系也当然地属于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筹,法律是分配行为和分配关系得以发生和进行的制度前提。同时,在社会财富的分配和流转过程中,法律也发挥着关键的作用,一个科学、有效的法律制度对于实现社会财富和利益的公平、合理分配具有重要作用。另外,社会财富分配后的结果也需要法律进行确认才能够使社会主体从分配中获得的财富和利益合法化,得到法律的保护。每一种利益资源的分配都需要相应法律规范加以指导,法律为社会经济生产和社会财富创造提供有力的保障。可以说“,法律决定着所有财富的安排”,经济法作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部分,理所当然地也具备分配财富的功能。
(二)调节社会财富分配是经济法产生的目的在自由竞争和垄断竞争时期,社会经济的调节是通过供求规律、价格规律、竞争规律等市场机制自发产生的,这种自发产生的市场机制只能给市场主体创造均等的竞争机会,而不能给市场主体创造均等的竞争条件———“人人生而不同”,个体差异会直接导致获取的社会资源多寡不一,竞争在起点上就存在着差距;而在市场经济分配机制中,由于资本在生产要素中始终处于支配地位,加上各种垄断因素的客观存在,各市场主体经过一定时期的竞争,逐渐决出优劣,最终的结果必然造成贫富差距扩大以至贫富两极分化,这即是市场经济分配机制自发作用的一般规律,表明市场经济分配机制是一种非均衡的分配机制。此时,社会需要一种新的力量和机制来平衡协调这种非均衡的分配机制,经济法应运而生———经济法是由国家公权力介入到分配过程之中,针对社会关系、分配领域本身存在的不平等,对社会各方利益进行强制性分配,力求实现分配的正义,倡导实质正义的法律。可见,经济法从其一产生就是以调节社会财富分配的目的出现的。
(三)经济法对社会财富的分配是一种再分配分配有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两种类型:初次分配,属于经济领域的范畴,具体指生产过程中生产力要素之间的占有、使用关系,仅受价值规律和供求关系的影响。再分配,是指以初次分配结果为基础,在各收入主体之间进行的各种现金或实物转移的一种收入再分配过程。在进行社会财富分配时,基于价值规律和供求关系而进行的利益分配是首先应该采取的分配方式,属于对社会财富的初次分配,这次分配主要是在社会经济中个体之间进行的。这次分配注重的主要是效率问题,可以有效地保护市场参与者的积极性,在短时间内把财富极大聚集,个体的权利和自由能够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但是,市场机制以及市场经济分配机制本身固有的缺陷无法解决社会效率和社会公平的问题。而经济法恰恰就是为了弥补这种缺陷而产生的:国家利用公权力对分配关系进行再一次调节,这次的调节是对市场机制下自发调节完成后的对现有分配结果进行的再一次分配,是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而进行的,其目的在于实现实质的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经济的稳定。
二、经济法对社会财富分配功能的实现方式
在一个发展成熟的商品市场上,市场经济本身就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很多问题它可以通过对自身的机制进行修补和调节而得到解决;但是当市场秩序混乱、竞争失效、甚至市场失灵时,单纯地通过对市场机制的维护来保持分配机制的公平就远远不够了,国家就需要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及时介入,尽可能规避市场调节所出现的盲目性、自发性和滞后性。经济法作为规范和保障国家调节社会经济之法,体现的是国家公权力在社会经济领域的介入程度,而经济法主要是由市场规制法、国家投资经营法和宏观调控法三大体系构成,因而其对社会财富的分配主要通过对市场行为进行规制、国家作为经济主体参与投资经营以及对国民经济整体进行宏观调控来实现的。
(一)市场规制市场规制主要是利用国家权力直接干预市场,调节市场结构,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和促进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机制的健康和完善。市场规制是国家对市场经济的直接干预,着重强调对市场主体一方行为的约束,通过对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和交易行为的约束,维护市场的竞争秩序、交易秩序。市场规制法的内容主要包括市场竞争法、反垄断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等,它通过规制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调整市场规制关系,恢复和维护公平竞争机制,提高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利和利益;最终不断解决个体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的矛盾,克服市场失灵,保障社会公益和基本人权,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实现经济和社会的良性互动和协调发展。
(二)国家投资经营国家投资经营是国家以经济主体身份直接参与某些经济活动,是对市场唯利性缺陷的克服,对于促进国民经济整体协调、稳定和健康发展,调节经济有着重要的作用。国家投资经营的领域,主要是那些利益不大或者没有利益的但不可或缺的领域,如社会公共和公益事业以及需要大量资金长期持续投入的高科技领域,这些领域如果依靠市场调节机制来获取资金,将会成为被市场遗忘的角落。此时,国家必须在这些领域进行投资经营,以保持领先的综合国力、国际竞争力,确保社会稳定和发展;另外,国家投资经营能够发挥财力优势,对于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消除区域发展差距等方面也非常有效,能够在极短时间内对地区差异、行业差距进行有效调节。但是,国家投资经营的投资主体、进入区域、进入规模、原则、时机以及国家资本退出的时机选择、领域等方面,要有法律作为依据,要防止形成新的、不应有的国有资本垄断。我们应当注意,国家投资经营是对市场固有的唯利性缺陷的弥补,因此应该把国家资本保留在“我必须做”的领域,不应该是“只能我做”垄断领域,要避免国有资本与民争利。同时,国家投资经营要以市场调节为主导,要充分考虑市场因素,尽可能利用市场机制而不是违背市场规律的作用。
(三)宏观调控宏观调控是国家从“维护社会经济总体效益,兼顾各方经济利益”的角度,通过国家对社会经济的宏观引导和干预,运用计划、财税、金融三大类调控手段对原有的利益分配格局进行的调整,弥补市场初次分配中存在的缺陷和不足之处,使社会财富和利益在不同主体之间进行相对公平的分配,使社会上大多数人的合法利益能够得以实现。事实表明,经济发展的国际化、全球化需要国家对本国经济的调节从全局和总体上统筹兼顾,有效调节,宏观调控法正在成为当代各国经济法的核心———宏观调控行为是现代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形式,也是经济管理行为的最高形式。如何把握市场经济与国家宏观调控的关系问题———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要处理好市场与政府的关系问题是一个时代性课题,两者都是现代市场经济体系中的重要手段,各有长处,着力点各不相同。宏观调控涉及到国家公权力的调控行为以及受宏观调控影响的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两个领域,宏观调控法的作用就是将两者在法律和科学的限度内有机地结合起来,一方面要保障公权力的正当、合法和高效率行使,另一方面又必须以市场规律为基础,充分合理地考虑和照顾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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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林皎 单位:中共重庆市永川区委党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