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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国际经济法学的反思与构建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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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国际经济法学的反思与构建

一、改革、开放、融入与三十年的国际经济法

(一)改革开放与国际经济法学的创立

与传统的法理学、民商法学、刑法学等历史悠久的学科相比较,国际经济法学是年轻的新兴法学学科。从世界范围上看,国际经济法学科框架形成于上个世纪40年代末。而在我国,国际经济法学是伴随着我国的改革开放的进程而发展起来。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成为我国的基本国策。其中,对内经济体制改革,对外经济开放成为实现我国“经济发展”这个主轴的主要方式。在改革开放之前,我国实行计划经济体制,我国的经济法制主要借鉴前苏联的社会主义模式。这一模式的经济法制成为我国融入世界经济的制度障碍。改革经济体制就意味着变更我国的经济法制,对外开放则要求我国熟悉国际经济法律规则。为更好地融入国际经济秩序,参照西方先进经验建批制的经济立法就成为我国当时法制建设的主要任务。有感于改革开放的迫切需要,中国法学界的一些学者开始进行国际经济法的研究和传播。我国学者将上个世纪80年代初到1984年庐山国际经济法讲习班视为我国国际经济法学的初步创立阶段。从这个意义上分析,我国国际经济法学的兴起源自于改革开放我国经济法制融入国际市场经济法制的需求。由于符合时代呼唤及现实需求,国际经济法创立后蓬勃发展。不管在学科建设、专题研究还是人才培养、学术团队活动等方面都取得了全面的发展。一方面,学者开始讨论国际经济法作为独立法学部门体系和内容,并在各个方面进行了符合中国实践的研究。例如,刘丁教授在1984年出版了第一部的《国际经济法》著作。而厦门大学的陈安教授主编了第一套的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国际海事法》和《国际税法》的国际经济法系列专著。这一阶段,我国的经济法、民商法等部门法同样处于“移植”阶段,因此我国的国际经济法研究还一定程度上发挥着引领国内经济法、民商法研究的作用。

另一方面,“懂外语、懂经济、懂法律”的复合型人才成为国际经济法专业最佳的召唤。许多法学院专门设立了国际经济法专业,培养“应用型”的复合人才。国际经济法课程成为法学本科十四门核心课程之一。北京大学、武汉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和厦门大学先后获准设立国际经济法博士学位授予点。广泛的人才培养也成为我国国际经济法学研究进一步发展的基础。从上面的论述可以看出,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的创立与发展,源自于我国经济开放的现实需要,更多以“实用性”为基础。这种“实用性”表现出来就是模糊法律部门的逻辑划分,而突出法律实践应用性,更多突显出英美法系的特点。但是,“实用性”需求下创建的国际经济法的范围和边界模糊,缺乏明显的逻辑性。而我国法学研究的大陆法系传统和渊源,我国部门法学研究者更多将其研究建立在大陆法系法律部门的划分之上,各个部门法学科之间有明确的“领地”。因此,国际经济法的长臂与大胃,使得法学界对国际经济法“独立性”产生质疑。国际经济法设立之初,对于国际经济法是否具有独立性,成为国际经济法学者与其他部门法学研究人员激烈讨论的热点。虽然徐崇利教授尖锐指出,“独立说”与“非独立说”学者之间存在各说各话的尴尬,而且提出了调和性的中间路线。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时至今日,国际经济法的学科内涵和外延,仍存在不同的观点。①即使如此,由于这一时期我国刚改革开放,部门法学研究的幼稚,亟需借鉴和移植国际上先进的法律制度和经验,国际经济法学“借鉴国际先进法制经验”的特点呼应了时代的需求。因此,国际经济法研究蓬勃发展,更在一定程度上引领着我国部门法学(特别是国内经济法、民商事法律)的研究。例如,国际贸易法关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及《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研究,成为我国《合同法》研究的有益资源;国际金融法的研究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我国国内金融法制的改革和提升。

(二)入世进程与国际经济法学的发展

如果说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的经济体制改革只是“打开窗户”,那么从1992年的小平南巡到2001年的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则是中国全面“融入世界”的过程。1992年的小平南巡确定了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方向。市场经济作为法制经济,意味着我国需要更大程度地借鉴国际经验改革立法。而从1986年开始的复关及入世谈判,一方面需要我国对国际经济法律规则进一步研究,另一方面要求我国对原有的不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法律制度进行逐一清理。在这种时代背景下,“实用性”为主的国际经济法学研究和教学得到了良好的发展机会。这一阶段,国际经济法的研究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对国际经济规则的研究,特别是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国际投资条约、国际知识产权规则等具体规则研究,成为国际经济法学的研究热点;另一方面,对我国传统的计划经济背景下的经济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在这一阶段,国际经济法的研究与其它国内部门法的研究一样,形成了一种固定的研究范式。国际经济法研究是一种“输入性”的三段论研究范式:先介绍国际上的主要规则和经验,其次分析我国现有规则的缺陷及不足,最后提出修改我国现有法律的建议和对策。这些研究,究其目的,与其说是对国际经济规则的研究,毋宁说是借鉴国际规则修改我国国内经济法律的研究。教学方面,国际经济法的教学内容由于司法考试的普及和指导性,开始相对统一和固定。国际经济法的教学以国际贸易术语、国际买卖合同和国际贸易支付的国际贸易惯例为主,更突出国际经济法在国际贸易中的“技术性”和“实用性”。应该说,国际经济法这种“输入型”的研究和教学,在我国外向型经济的时代背景和融入世界的迫切需求下,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这一阶段,不管是国际经济法的研究,还是国际经济法的人才培养都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

(三)内外同轨与国际经济法学研究的迷惘

入世后,我国迅速融入国际市场经济体系。而融入国际大市场后也给我国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在法制建设上,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建设。我国的法制建设已经开始逐渐摆脱“输入型”的法制建设。相应的,我国的法学研究已经从“体系前”研究进入“体系后”研究的阶段。“体系后”研究阶段要求我国的法学研究者不应仅单纯移植国外的经验,更应该立足“中国情景”,挖掘我国法制进程中的规律。另一方面,随着我国综合实力的提升,要求我国进一步提升软实力。在国际上发出声音,争取我国法制文化在国际社会的宣传与认同是增强我国软实力的重要表现之一。但是,囿于前期“输入式”的研究范式,我国国际经济法学的研究和教学却出现了瓶颈。首先,国际经济法学研究的特色和独特性丧失,难于凸显出国际经济法学与国内部门法学的共通之处与差异性。国际经济法的“应用性”特征,使得国际经济法学从一开始就未构建明确的学科理论和学科边界。(应该说,国际经济法是存在其独特的内涵,但是这一内涵并未得到明确)国际经济法实用性的特点,使得国际经济法的许多研究从一开始起就和部门法学(特别是经济法、民商法)相互交叉。例如,研究国际贸易法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不会仅仅研究《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国际惯例或示范法的国际效力,更多会具体研究《通则》中的有关合同制度,并比较我国的合同法。而这种研究与我国民法学者研究合同法具体制度并无太大实质差异。早期,由于我国大量的法律移植和建设,国际经济法对国际制度的研究,对我国部门法的研究有很强的借鉴和引导作用。但是,随着我国法学研究的成熟,部门法学研究人员研究水平的提高,这种研究范式已经和部门法学研究重叠,其重要意义在下降。其次,国际经济法学的研究视角和研究范式陈旧,未能适应我国的国情变化。

经过了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21世纪见证了中国的和平崛起。西方大多数媒体更提出“G2”和“中美共治”时代已经到来。所有的这些都意味着,国际社会已经认识到并且十分重视中国的崛起,并对中国的崛起显示出期许与不安。在这种背景下,国际社会已经对中国赋予了更多的使命和责任。如果“实用性”是国际经济法研究的主要特点,那么国际经济法研究应适应这种变化。这种变化,意味着我国不再仅仅需要“输入或移植”国际法制,学习和融入国际经济社会;而且更需要在国际经济法制的构建上发出我国的声音,提出我国的模式。但是,我国国际经济法学在上一阶段形成的“输入式”三段论的研究范式的惯性,使得我国的国际经济法研究并未能适应这种转变。事实上,我国国际经济法学的研究成果在国际学术界的影响力还是比较微弱的。最后,研究成果“法学色彩淡薄”,没有构建国际经济法法理。以研究旨趣与思维方式为标准,法学研究可区分为法律理论研究和法律工程研究。法学中的法律理论研究也就是以揭示法律这种独特的社会现象与制度架构的“规律”、阐释其“道理”为旨趣和目的的一种思想活动。相应的,法律工程的研究是从我们自身的生活与生活目的出发,以我们的价值偏好为原则,以实际的生活与社会效用为指标,运用现实的实际材料,思考、设计和建构理想事物的思想操作活动。相应,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也应该划分为阐述国际经济运行规律的法理研究和应对我国“面对国际经济规则应采取对策”的法律工程研究。而我国国际经济法研究“应用性”的特点,体现为更多以“我国对策”的法律工程研究为主,缺乏法理性的研究。虽然国际经济法学研究范围的庞杂决定了很难用一基础法理统揽国际经济法的所有领域。但是,这并未意味着国际经济法可以不需要理论的支撑,也不意味着国际经济法学可以孤立于国内经济法学和民商法学。法理性研究的缺乏导致我国国际经济法研究一直难于形成一个独立性的体系,同时也导致我国的“工程性”研究缺乏足够的理论支撑和说服力。

二、“国际”与“中国特色”的国际经济法学

国际经济法学研究的迷惘,直接导致了国际经济法研究成果的应用影响力下降。而中国国际地位的转变也要求国际经济法研究进一步革新。因此,“中国特色”的国际经济法作为学术命题再次被学术界提出。然而,正如国际经济法年会上学者尖锐地指出,进一步讨论“中国特色”国际经济法学之前,首先应对“中国特色”国际经济法学这一命题的“真伪”进行判断。

(一)国际经济法研究的“国际性”

虽然国际经济法学的内涵与外延仍有一定的争论,但是,按照学术界通常的标准,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际经济法学是研究这些法律规范发展规律的学科。从这个意义上分析,国际经济法学研究应该是具有“国际性”的。这也是国际经济法研究区别于国内经济法、民商法研究的特色之所在。如果把国际经济法界定为研究国际经济法律问题的法学学科,那么,国际经济法研究的国际性至少应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研究视角应具有国际性。研究者应站在更高的立场,提出的问题应具有国际性眼光和视野。法学研究都应有一定的利益基础,这利益基础也就决定了研究者的研究视角和研究立场。在国际法研究中,研究视角尤其重要。因为国际法研究中存在“国家-个人”的双层结构,这种双层结构同样会体现在国际经济法的研究上。在国际经济法的研究中,存在着“国际视角”和“中国利益视角”两种不同的视角。诚然,国际立法过程是国家相互之间利益协商的过程,但是国内利益互动与国际利益协调之间并非完全绝缘,而是存在一定互动关系。在很多国际经济法研究中,各国研究或多或少会带有一点“本国利益视角”的烙印。但是,不可否认,在国际社会中“大国”在制度制定过程中享有更大的话语权,因而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在国际博弈中,并不能仅仅突出“利益”,而忽视“理念”的作用。建构主义的学者认为,国际地位的形成不仅需要权力和利益,更需要有“理念”。

在国际经济法的研究中,如果完全以我国的利益为出发点,而忽略或无视“国际共同体的利益”,那么我国的国际经济法研究很难获得国际社会的承认和认可。尤其是,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提高,国际社会的“威胁论”和“搭便车论”本身就让国际社会对我国有很强的不信任感和不安全感。比较可行的做法是,我国国际经济法学者应站在国际社会的高度,提出我国理念下的国际规则构建制度。例如,研究国际反倾销制度的改革中,如果我国仅仅只是因为反倾销制度对我国造成损害,而要求变更反倾销制度。在立场和理论上难于获得国际社会的广泛支持。如果我国学者站在更高的立场,分析国际市场经济要求建立自由竞争的国际经济规则。而反倾销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并不符合国际自由竞争制度,从而提出以国际竞争制度代替反倾销制度的主张。这样不仅主张符合我国的国家利益,同时又站在国际社会的高度提出了我国理念。这种主张更能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支持。其次,研究对象和问题应具有国际性。研究对象的国际性意味着国际经济法的研究不应该仅仅关注我国涉外法制的发展,更应该研究国际规则的发展趋势。美国作为世界强国,美国的国情资信研究委员会每十年会研究国际社会各国的情况,并客观预测世界各国未来十年以至于二十年的可能发展,供美国政府参考。而国际经济规则构建方面,美国国际经济法学者也会以全球的高度,提出理论和制度,从而维护美国的软实力。

例如,美国学者在2012年提出的竞争中立原则,概念上并无瑕疵,但剑指中国的国有企业。伴随着美国的重返亚太政策,美国学者开始研究TPP协议。但是,我国国际经济法学者的预见性和趋势性研究则相对薄弱。在早期“输入型”研究的影响下,我国国际经济法学者更多关注我国涉外经济法制的建设问题。虽然研究国际经济法,实质上是研究中国涉外经济法,本质上更像是研究国内法。例如,早期研究国际投资法,除了国际投资条约的研究外,更多学者以研究我国的三资企业法为中心。由于我国法制内外并轨制的推进,三资企业法的许多内容被公司法所涵盖,关于国际投资法研究成果逐渐减少,并失去影响力。最后,研究成果应具有国际性。由于国际经济法的研究对象和研究视角具有国际性,那么国际经济法的研究成果自然应该也具有国际性。一方面,研究成果的国际性要求我国国际经济法研究者应该多关注国际刊物,多与国际学者交流,并产生国际影响力。以国际社会最有影响力的国际经济法杂志“JIEL”为例,我国学者发表的文章屈指可数。这虽然和主编在审稿时的偏向有一定的关系,但是,也说明了我国学者研究成果国际性的不足。另一方面,研究成果的国际性意味着我国应对国际规则的建构时应提出合理可行的建议。在事实上,目前国际社会上的国际经济新议题:劳工议题、碳议题、贸易议题都是由其他国家首先提出,我国只是穷于应对,而缺乏提出新议题的能力。这和我国国际经济法研究成果国际性不足,难于给实务提供充分的理论支持有关。

(二)“国际性”与“中国特色”的悖论与协调

如前所述,国际经济法这一学科概念本质上要求研究视角、问题意识和成果具有国际性。那么,这里就存在一个问题:“国际性”与国际经济法研究的“中国特色”是否存在着悖论?如果存在悖论,那么所谓的构建“中国特色”的国际经济法学就成为一个伪命题。笔者认为,国际经济法的“国际性”并不意味着不能或无需构建“中国特色”的国际经济法学。“国际性”只是对我国早期国际经济法学简单“输入型”研究范式的抛弃,而不是对“中国特色”国际经济法研究的批判。“国际性”和“中国特色”之间存在着协调的可能性和必要性。第一,研究视角的国际性,并不排除国际经济法研究具有中国特色。研究视角的国际性要求国际经济法研究应站在更高的立场,在“国际社会”这一语境中进行研究。但是,正如法理学研究所指出的,不可否认,任何法学研究都存在一定的利益诉求。

研究视角的“国际性”,要求我国的学者面对国际经济规则不能单纯站在“我国利益”的基础上进行分析和研究,而应该进一步讨论我国立场与国际立场之间的契合性,将我国的立场提升到国际立场的高度。要做到这一点,不能离开我国的国家利益诉求,而是需要对我国的利益和立场有更深入更全面的了解,对我国的“长远战略利益”与“短期利益”有更强的把握。如果完全抛开我国的利益诉求,而片面追求“全人类共同利益”,则会陷入利益“虚无主义”的陷阱。只有有效地协调好国际社会利益和我国利益的关系,才能更有利地推进我国国际经济法的研究。例如,以构建国际经济新秩序为例,在上个世纪90年代,我国的经济实力比较落后。因此,我国的国际经济法学者毫无例外地站在发展中国家的立场上,批判表面“平等”的自由国际经济秩序的实质“不公平”,呼吁构建国际经济新秩序。进入新世纪后,我国的经济发展迅速,成为世界上第二大经济体。而我国的特殊国情也导致了我国间接成为自由国际经济秩序的受益者。在这种情况下,应如何调整我国的研究视角就十分关键。有的学者因为我国的收益,就提出“国际经济新秩序无法实现,也不可能实现”的论述。虽然这种论断有一定的理论依据,但是,如果简单从我国利益的角度就提出这种观点,无疑会让国际社会对我国这种纯粹的“利益至上”的逻辑感到担忧,加大对我国“和平崛起”的不信任。但是,如果我们能从国际自由经济秩序制度与贸易保护的保守经济制度比较的角度,从国际经济整体发展的角度分析这一问题,那么,研究结论更具有合理基础。第二,研究问题和对象的国际性同样应立足于中国国情。研究对象和问题具有国际性是国际经济法学区别于国内部门法学的特点之所在。但是,国际经济法学作为一门以“解决实践问题”为导向的学科,不能脱离问题产生的“土壤”而空谈“国际规则”。因此,研究问题的国际性与我国国际经济法学者研究的“中国特色”是矛盾的统一体。国际性意味着我国学者应该具备“国际社会”的语境下的问题意识;而“中国特色”则意味着我国学者应该提出具有“中国模式”的国际规则,并从“国际社会”的视角论证中国模式的合理性。以国际环境议题的碳交易为例,欧美等发达国家在“环境保护”的合法外衣下提出“碳排放交易”这一议题,目的明显,在于通过这一国际规则重新分配国际经济利益。虽然这一规则明显损害了我国的利益,但是由于其“环境保护”的表面合理外衣,我国单纯的反对,会使我国处于不利的国际舆论之中。相应的,我国应从“全球经济可持续增长”的国际角度,提出符合我国利益的模式,争取国际社会的更多支持。第三,研究成果国际性与中国特色的协调。研究成果应当具有国际性的影响力,要求我国国际经济法研究成果在国际社会发挥作用。但这并不否定根据我国的情况提出我国模式的国际伦理基础和国际规则。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中国从一个经济相对落后的计划经济国家,发展成为世界上经济总量第二位的国家,从一个法律体系、法治传统相对落后的国家转变为法律体系已经建成的法治国家,成就举世瞩目。而中国的经验对于世界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同时,随着我国国家实力的提升,更需要在国际规则的构建中提出中国模式。就这一点而言,我国国际经济法研究不仅落后于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甚至也落后于印度等发展中大国。研究成果国际性与中国特色的协调,就意味着我国应该通过国际学术渠道,介绍中国的经验,提出中国的国际规则模式,发出这种声音。

三、批判与建构:“中国特色”的国际经济法学的研究范式革新

如果说国际经济法研究的国际性与“中国特色”国际经济法学是相辅相成,那么下一个需要讨论的问题就在于:我国国际经济法学界如何构建具有国际性的“中国特色”国际经济法学并充分发挥国际经济法学的作用?

(一)重思国际经济法学研究的“批判范式”

建立“中国特色”国际经济法的前提在于明确我国国际经济法研究的理论基础。从整体上分析,我国国际经济法理论研究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早期主要集中在国际经济法的独立性和国际经济法的范畴的讨论;晚近,则更多是如何构建国际经济新秩序的论述。国际经济秩序的构建是国际经济法研究的基础性理论问题。无论是横向的国际商法规则还是纵向的国际经济规则都需要以这一基础理论作为价值取向。缺乏这一基础理论的引导,我国国际经济法学的研究会陷入单纯的“规则主义”或“利益主义”。

基于我国的新加入者身份和弱者地位,早期我国国际经济秩序构建理论更多以批判现有自由主义经济秩序为主,缺乏建设性的贡献。我国国际经济法学者以“南北矛盾”为出发点,批判现有国际经济秩序的“不公平”,并要求构建国际经济新秩序。虽然,二战后建立的布雷顿森林体制以市场经济理论为制度理论基础,并构建国际贸易、投资和金融体系,在市场经济自由体制下,存在着“市场失灵”和“马太效应”等缺陷,导致发展中国家在该体系内处于相对不利的地位。但是,从整个国际社会的整体视角出发,二战后的布雷顿森林体制支持了国际社会在二战后迎来了经济发展最好的时期,促进了国际经济的高速增长。国际社会在一定程度上,都或多或少分享了现有制度带来经济高速发展的红利,差别只是份额的多少而已。现有的国际经济制度是“瑕不掩瑜”,只需要“小修小补”,还是应该进行全盘否定,我国国际经济法学者需要提出更有说服力的理论来论证。另一方面,随着国际经济的关联度和相互依赖增强,也让国际经济关系从简单的“零和博弈”转为更复杂的“非零和博弈”。在这种国际环境下,仍然建立在“对抗和批判”基础上的“国际经济新秩序”理论基础仅仅是找到问题。但是,找到问题后,如何解决问题:如何构建“公平”的国际经济新秩序,我国模式的国际经济新秩序的理论基础是什么?从我国国际经济法理论的研究中都难于得到有效地解答。以“普惠制”的研究为例,普惠制作为我国国际经济法学者关于国际经济秩序正面的论述,同样缺乏明晰的建构性制度研究。

《国际经济法宪章》中规定:“发达国家应当尽可能在国际经济合作的领域内给予发展中国家普遍优惠的、不要求互惠的和不加以歧视的待遇”。宪章规定是普惠制实施的基础。但是,这一规定更多是“宣示性”的,而没有明确的制度建构。事实上,不同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都是不同的,不仅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存在差异,不同的发展中国家之间也有差异。而国家经济落后的原因也有很多,如本国制度原因、观念原因、自然资源原因等。从理念上要求建立“公平国际经济秩序”是合理的,但是,抛开现有的“平等竞争”的国际经济制度,而要求建立“公平”国际经济制度,在“无政府状态”的国际社会上是很难的。即使可以构建这样的制度,这种制度是否会“鼓励落后”而阻碍整个国际社会的经济发展也需要理论的支持。

(二)中国国际经济法研究的理论基础:“中国模式”、“中国文化”的国际化

然而,国际经济的正常运行总是要建立在特定的制度基础上,需要相应的理论支持。我国学者在提出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同时,同样需要思考国际经济新秩序的理论基础。事实上,我国国际经济法理论基础的缺乏和薄弱也引起了我国学者的思考。如厦门大学徐崇利教授就提出“由于可有效支撑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之知识体系的缺失,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运动业已陷入低潮。”基于这种思考,我国一些学者摆脱早期“西方自由理论”的批判立场,开始借鉴西方社会的相关国际关系理论和经济理论,需要以此作为我国国际经济法研究的理论基础。①然而,如何在借鉴的基础上,批判地吸收并融入“中国特色”则是国际经济法学者需要深入思考的问题。笔者认为,中国国际经济法的基础理论构建应摆脱“批判范式”,而应构建中国的理论模型。中国国际经济法的理论构建可以通过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第一,中国特色的经济法制文化的国际化。在我国的经济、军事等“硬实力”取得巨大发展的同时,我国的文化、法制等软实力建设却远远滞后。我国政府已经意识到了这一点,并开始着手我国软实力的提升。

自从2004年以来,大约有100多所孔子学院已经在世界范围内成立,传播中国传统文化,提升汉语的普及率。但是,我国软实力的提高不能仅仅涵盖我国的传统文化,更应涵盖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形成的法治文化。改革开放以后,中国特色的法治实践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形成了中国特色的法制体系理论和法制文化。随着中国经济实力的提升,我国需要在国际社会中显示我国的法治形象,提升我国的软实力。这就要求我国的国际经济法研究不应仅仅以西方国家的伦理为理论基础,而应吸收我国法制体系理论中的有益部分。第二,在国际社会中提出“中国模式”的国际经济规则。我国国际经济法学者在批判“自由竞争”的国际市场经济体制带来弊端的同时,也承认国际合作的重要性。在“无政府状态”中的国际社会,也只有通过主权国家的博弈和让步,才能共同构建国际经济规则。因此,国际经济制度合理不合理的核心关键不在于实施阶段的博弈,而是议题提出及规则制定阶段的博弈。美国等发达国家不断提出国际经济新议题,设计国际经济规则,掌握了国际社会的“制度霸权”(InstitutionalHegemony)。例如,坎昆会议后,世界贸易组织自由化进程受阻,美国开始转向区域贸易协定,并提出“超WTO”范式的FTA。

我国国际经济法学早期的研究,一直在于“追随”和“批判”,缺乏建设性的研究:即关注美国等发达国家又提出何种议题,然后站在发展中国家或我国的利益角度上进行批判。要构建我国特色的国际经济法理论,应摆脱上述的传统研究范式。我国应对国际经济规则及其运行要具有预测性和主导性,并提出“中国模式”的国际经济规则。第三,吸取“中国特色”社科学科的最新研究成果。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是建立在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和“中国特色”相结合的基础上的。由于时代的变迁,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也需要与时俱进,吸收和融合其他理论的有利因素。我国社科界已经对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如何中国化及发展进行了深入的研究。而在国际关系理论方面,我国国际关系学者也进行了相应的研究,并提出“中国特色”的理论。我国国际经济法学者应该借鉴这些理论的最新发展,以法学的视角提炼出“中国特色”国际经济法的理论基础,并将国际经济规则的分析以及中国模式的国际规则构建建立在这些理论基础上。

四、机遇与挑战:“百家争鸣”中的中国国际经济法学派构建

理论研究需要紧密联系实践。实践发生变化时,理论研究也应该进行转变。以“实用性”为学科基础的国际经济法学,与时俱进显得尤为重要。一方面,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的国际形势已经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例如,我国的国民生产总值已经跃居世界第二位,并继续高速增长,有国外媒体甚至预言2030年中国将超越美国,成为经济总量第一国家。外贸方面,我国从改革开放初只有少量的对外贸易转变为世界第二大对外贸易国。我国受益于世界贸易的自由化,却也越来越多遭到其他国家,包括发达国家贸易保护主义的侵害。投资方面,我国已经单纯从资本输入国转向资本输入和资本输出双向流动。金融方面,国际金融体系的不公平性给我国带来的损害风险不断增加。另一方面,由于国际社会经济形势的变化,国际经济规则也出现了重构的机遇。例如,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及随后的欧债危机爆发后,国际社会对于修改现有的单纯以美元为国际储备货币的国际金融制度的呼声日益高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相关规则也开始酝酿修改。我国如能发挥合适的作用,将有利于国际金融制度推向更为公平合理的方向。由于国际形势和我国实力发生变化,我国在国际社会发挥的作用应有所不同,在国际经济秩序的建构中应当发挥更重要的作用。现实的发展和需求对于传统“输入型”的国际经济法学研究是一个巨大的挑战,同时也给中国国际经济法研究带来了新的课题和发展机遇。我国的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不能仅仅满足于解读国际经济规则,而应当加强部门法学基础理论研究,实现国际影响力。

加强国际经济法部门法学基础理论研究,则国际经济法学派的培育和争鸣显得尤为重要。所谓法学学派就是指在法学领域内具有相同或相近的比较系统的理论预设、研究进路和基本观点的学术共同体,学派在学术上具有理论的独特性和系统性、真理的片面性和深刻性以及影响的广泛性和不惟一性的特征。2008年,复旦大学出版社出版了前国际经济法学会会长、厦门大学法学院陈安教授五卷本《陈安论国际经济法学》。有学者认为,五卷本是中国特色国际经济法学派的标志性成果,标志着中国特色国际经济法学派的初步形成。陈安教授站在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高度,旗帜鲜明地提出了一系列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国际经济法学派的学术观点和主张,并培养了曾华群教授、徐崇利教授等学术共同体。应该说,陈安教授已经初步形成了国际经济法学的“厦大学派”。但是,只有“厦大学派”并不能完全等同于“中国特色”的国际经济法学。“中国特色”的国际经济法学的构建需要有良好的学术氛围,在中国形成不同的国际经济法学派,并相互争鸣。不同国际经济法学派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将有助于国际经济法学基础理论研究的深入,进入良性的发展方向,并最终形成“中国特色”的国际经济法学。

作者:骆旭旭单位:华侨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