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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教学论文2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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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教学论文2篇

第一篇

一、问题源起——法学本科经济法学教学差异悬殊

1.我国经济法学课程开设的总体状况

经济法学课程教学在我国具有教学层次众多、涵盖专业广泛、教学内容差别大的特点。从教学层次上看,经济法课程从本科院校到专科院校、高职院校都有开设。从专业分布看,不仅包括法学专业,还包括许多经济和管理类专业,如工商管理、国际贸易、会计等专业。从教学内容看,经济法的内容构成差异之大,可以说几乎没有任何其他课程可以与之相“媲美”。例如针对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教学,不仅包括本属于经济法的内容,往往还将民商法的许多内容,如合同法、担保法、公司法、保险法和破产法等纳入其中。可见,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教学仍将其定位为广义的经济法,即“与经济有关的法”。虽然在经济法学界,逐渐摒弃了大经济法的观念,倾向于将经济法界定为“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但不同学者对经济法概念的具体表述以及经济法的调整范围、调整对象、内涵和外延仍存在不同见解,加之各高等院校的校情及教学指导思想不同,导致法学本科的经济法学教学在不同院校中也呈现出巨大的差异。

2.法学本科经济法学课程设置现状比较

本科培养方案(教学计划)是高等学校人才培养的纲领性文件,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具体实施方案。它通过设置课程的整体规划,规定应设置的课程种类、开设顺序及课时分配等内容。而课程教学大纲则是根据专业培养方案,以系统和连贯的形式规定某门具体课程教学内容的纲要性文件。通常包括本门课程的教学目的、教学内容、教学时数分配以及教学方法等基本要求。它们是进行教学工作的主要依据,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教学质量的高低。但通过比较不同院校的法学专业培养方案和经济法学教学大纲,不难发现经济法学教学体系的各构成要素,如课程设置、学分学时安排、开设学期及授课基本内容等方面的差别极大。经济法学课程开设主要有两种模式。第一种是开设独立的“经济法学”,大部分院校采取此种模式。第二种是仅开设“经济法总论”,而将经济法分论的部分内容单独开设成必修或选修课。如中国政法大学提供了包括法学基础理论课程类、宪法行政法课程类、民商经济法课程类、刑事法课程类、国际法课程类共126门选修课程,要求学生最低应从中选择修满20学分。清华大学则提供了法理学课组、宪法与行政法课组、民法学课组、商法学课组、经济法学课组等14个组别共77门课程和讲座,要求学生最低应从中选择修满11学分。由于这种模式可供学生选择的范围非常广泛,而最低要求的学分门槛并不高,因此学生最终是否选修经济法分论的内容具有很强的随机性,无法保证完成经济法学的基本内容体系的学习。虽然大部分院校采用第一种模式,将“经济法学”作为一门单独课程开设,但从上表可以看出各校教学之间存在极大差异。如学分跨度从3学分至7学分不等,相应的学时跨度则从51学时至120学时不等,多者较少者超出两倍以上。而在如此差异化的学分、学时约束条件下,经济法学教学内容自然相去甚远。

3.教学差异过大引发的问题

虽然不同类型的法律院校(系)因其总体特色和定位不同,无法也不应追求课程教育教学的同质化,但过分差异化的教学现状也引发出明显的弊端。霍宪丹教授曾对我国法学教育的混乱局面就一针见血地指出:“种类繁多的教育机构,跨度过大、过低的办学层次和多个部门各搞一套的办学体系,与建立一元化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和统一的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已完全不相适应,成为法律教育和法制建设中的重大障碍。”孙笑侠教授也曾将各校课程教学在内容上缺乏全国统一的最低标准,造成不同院校学生的“三基”出现严重不一致的问题列为国内法学院的十大流弊之一。此种本科教学混乱、缺乏标准的现状,也引起了教育行政部门的关注。2011年7月1日,教育部和财政部联合发文,决定在“十二五”期间继续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以下简称“本科教学工程”)。教育部高等教育司有关负责人在随后7月底的新闻通气会上,明确提出要在质量标准建设方面,组织研究制定100个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推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行业组织和高校联合制定相应的专业教学质量标准,形成我国高等教育教学质量标准体系。从法学专业各门课程教学的微观角度看,目前法学教育教学各自为政的状态在经济法学教学中的体现尤为明显。过分差异化的教学现状一方面使得学生在学习经济法时往往莫衷一是,对于何为经济法以及经济法到底包括哪些内容产生极大困惑,从而影响经济法学教学的整体效果。另一方面,从学科建设角度而言,也不利于构建统一的对话与沟通平台,进而阻碍了学科的进一步发展。诚如张守文教授所言:“法学本科的教育尤其应注意打好基础,甚至在硕士阶段往往也是在更高的级次或相对紧缩的范围内打基础,只是到博士阶段,才真正展开精深的、专门化的研究。”因此,法学本科阶段的经济法教学应根据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特点和目标定位,紧紧围绕经济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进行教学,尽量避免将学术理论分歧引入本科教学中。各高校应该努力推动经济法学本科教学的标准化与规范化,以提高经济法学教学的整体效果,也为经济法学的学科发展构筑稳固的平台。

二、法学本科经济法学教学面临的现实困境

1.教学目标确定之争

经济法学作为法学本科的一门核心课程,其教学目标应当与法学本科教育目标相匹配,反过来,经济法教学目标的实现有利于促成法学专业教育目标的实现。近些年来,法学教育究竟应当是精英教育还是通识教育、是素质教育还是职业教育、是理论传授还是技能实践等类似问题一直成为争议的焦点。这些基于不同理解而引发的争议直接导致不同学校经济法学教学目标的差异性。通过比较不同高校的经济法学教学大纲,不难发现如下规律:首先,不同大纲都有使学生掌握经济法学基本内容的要求,但各大纲对基本内容的罗列存在差别,甚至相差甚远。其次,各大纲要求学生在掌握基本内容之外的目标上存在较大差异。如中国人民大学要求学生能够“运用经济法理念和制度分析国民经济活动中的各种现象,解决经济管理中出现的法律问题”;西南政法大学要求学生“了解经济法的相关理论动态,并能在此基础上运用经济法相关知识解决现实问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要求学生“掌握经济案件的分析及裁判方法”;上海政法学院要求学生“紧跟学科发展的前沿,掌握学科研究的动态”;安徽大学要求学生“具备经济管理工作中实际技能,从而胜任各类经济性工作”。可见,同是本科法学专业,但各高校在经济法学的具体教学目标上存在较大差异,而最大的分歧体现在如何看待并分配职业技能教育所占比重问题。

2.教学内容安排之困

经济法作为20世纪初肇始于西方发达国家的一个新兴的部门法,在我国则是20世纪80年代才逐渐发展起来的,稳定成熟的学科基本理论体系尚未建立。一方面,经济法很多内容时至今日依然面临着和民商法、行政法的界限划分问题,不时仍有否定经济法的观点出现。另一方面,由于受社会发展阶段演变和不同学术理论(创新)的影响,在经济法学内部,关于其内容构成一直存在较大分歧并处于不断变动的过程中。“对科学本身的理解决定着其教育计划。因为理论中的核心问题如果没有得到解决,就会演变成教育问题。”经济法尚未定型的学科理论体系直接导致各高校经济法学教学在内容体系上呈现巨大的差异,通过对不同高校的经济法学教学大纲所反映的教学内容进行简单对比可以看出这种差别。可见,各高校在经济法学教学中一般都遵循了理论研究中所形成的“两分法”共识,教学内容中基本都包含了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两大块内容。但部分高校也有按照“三分法”或者“四分法”的观点,相应包含了市场主体法和社会保障法的内容,如西南政法大学教学大纲反映的就是典型的四分法。如果透过大的板块内容,其下涵盖的具体内容分歧更大,如中国人民大学将对外贸易法、海关法、自然资源和能源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等通常认为属于国际经济法和环境法组成部分的内容也包括其中。笔者认为,作为成长中的学科,在经济法体系构成上存在学术分歧本属正常,但在本科教学中,过巨的分歧直接导致了现实的困惑:一方面,经济法学教学应该具体包括哪些内容,如何划分重点和非重点教学内容,哪些属于必须教授的内容,哪些内容可以简单介绍,已经成为许多教师在教学中面临的选择困境。另一方面,从理论上说,学生可以通过对不同教学内容的分析、比较从而形成对经济法内容体系的认识,但是这有赖于相当深厚的法学知识基础。而我国法学本科的招生对象都是法学初学者,要求他们自己在各学术派别中作出相应选择并完成经济法内容体系的构建,显然并不现实。

3.教材选择之难

对于成熟学科的教材来说,尽管编者的理论素养和侧重点有所不同,但由于学科内容本身的内涵和外延已经取得相对共识,因此,不同版本的教材在内容体系上具有相对固定性和统一性,比如民法、刑法等教材。但目前出版的各类经济法学教材,首先在“头衔”上就名目繁多,如“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21世纪高等院校法学系列精品教材”、“21世纪东部法学系列教材”、“高等政法院校法学主干课程教材”等等。其次,不同版本教材不管是体系编排还是内容选择上,都差异甚大,如果说一本教材一个内容体系也不为过。以至于有人说:“看一本经济法书,知道经济法是什么,看两本经济法书就迷糊,看三本经济法书就不知道经济法是什么。”撇开财经、管理等非法学类专业的经济法教材不论,仅供法学专业选用的主流经济法学教材而言,其体系和内容差异之大往往超乎想象。我们可从下面简单的对比中窥其一斑。“教材的体系结构的选择和编排,一方面反映了学科的发展与成熟的程度,另一方面也受制于编者的学术视野。”经济法学教材的差异性既是其新兴学科属性而导致的基本理论不成熟的反映,也和不同学者在编写教材时总是力图体现自己的学术观点有关。教学实践中面对如此纷繁复杂的教材,教师和学生在选择时往往无所适从。从目前各高校的现实情况看,法学本科学生使用的经济法教材基本上都是教研室负责人或者授课教师根据自己对经济法的理解和偏好选取的,学生根据教师的指定来购买教材。而且,如果有授课教师自己或者本校教师主编或者参编的教材,基本上就会直接运用于教学中。可以想象,同一时期不同院校的法学专业学生所使用的教材如此千差万别,势必会影响经济法学基本共性知识的传承。同时也不利于构筑相对共识的经济法学体系,从而无益于经济法学的学科建设。

三、法学本科经济法学教学改进的理性选择

1.教学目标的确定

我国传统的高等教育,普遍承继着重理论轻实务的倾向,导致毕业生普遍存在实践能力不足的现象,法学教育也不例外。因此,无论基于被动性的适应还是主动性调整,法学教育需要加强实践教学,重视学生法律技能的培养,以满足社会对法律职业人才的需求。但法学教育是一个长期性的系统工程,学校教育只是其中一个环节。希望短短四年教育,将本科学生培养成既有相当法学理论基础,又有娴熟法律操作技能的人才,毕其功于一役,显然过于功利,而且也不实际。纵观国外相关国家的法学人才培养模式,法律技能培养无不是在后本科阶段或者通过专门教育完成的。“现在法学教育有简单化的倾向。在一些课程上有仅仅注意技术操作层面的东西,变成条文解说,而忽视理论、没有理论。因此在法学教育走向成熟之际,弄不好也有可能流于浅薄,使法学本科教育变成律师职业培训。”因此,矫枉不必过正,回应社会需求无需也不应该演化成为重实践训练、轻理论教育的倾向。诚如季卫东教授所言:“我们还是要重视探讨存在的根本原理,追求正义和价值涵义,究问正当性论证的理由,防止法学教育从一个极端滑到另一个极端。”法学教育的核心目标是培养受教育者的法律思维能力。“法学教育应该以法律思维为中心而展开,一方面,法律思维作为一种思维方式,它通过解释、推理和论证等法律方法使法律理论和法律制度更加理性和公正,成为法律人最重要的职业能力;另一方面,法律知识和理论也正是在法律思维训练的过程之中得到巩固和创新的。”经济法本身蕴含着较强的政策取向,相对于其他法律制度而言,经济法的许多具体制度和该国一定时期的经济政策紧密相连,具有多变性和不确定性。因此,教学实践中应该引导学生在学习经济法律条文规定的同时,注意培养经济法思维。如同样的反垄断法律制度在不同的国家以及同一国家不同时期的执行情况可能存在很大的差异,这种差异主要由不同国家处于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和阶段,同一国家在不同时期也受相应的经济学理论主导而采取不同的经济政策所致。如果离开这种宏观视野和综合分析,经济法条文在实践中只能沦为僵化的规定,甚至与其立法目的南辕北辙“。法学对于法律实务的意义不仅仅止于对司法裁判提供助力。其最重要的任务之一是:发现一些现行法迄今尚未解决的法律问题,借此促成司法裁判或立法的改变。”所以,在经济法教学中,必须强化学生对相关理论的认识和理解,有意识地培养学生分析实际问题的能力。

2.教学内容的安排

为加强对法学教育的宏观指导,教育部高教司委托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于1998年制定了《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学基本要求(》以下简称《教学基本要求》)。它明确了包括经济法学在内的14门主干课程(2007年修订增加了环境法与资源保护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现为16门)的基本内容体系。但在教学实践中并未很好地遵照执行,甚至很多讲授经济法的年轻教师根本不知晓有该《教学基本要求》存在。众所周知,从立法上看,一部法律目标明确、制度合理、条文清晰非常重要,但制定良好的法律只有在实践中得到有效实施,才能实现其立法目的和价值追求。从性质上看,该《教学基本要求》是为规范各门法学核心课程教学基本规格而制定颁布的基本教学文件。“虽然这只是一个教学要求,但是它表明法学教育管理者的态度,同时代表着经济法学的主流观点。”理应被视为经济法学教学的“基本立法”,应该成为各高校确定经济法学教学内容体系的基本依据,而不应该被束之高阁。本科教育是法学教育的第一阶段,主要进行法律基础知识教育,如果硬性向学生大量灌输不成熟的理论,很容易产生误导的后果。因此,理性的选择应是基于法学本科教育目标,划分教学和学术的界限,在教学内容上尽量剔除理论上分歧较大的部分,而围绕当前经济法学界业已达成共识的板块进行。“到目前为止,经济法学界已经达成基本共识,多数经济法学者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市场监管(规制)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学科体系由经济法总论、市场监管(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三部分构成。这种共识能够自圆其说,也比较科学。”因此,教学内容可以以此三大板块为基础和重点。需要说明的是,《教学基本要求》所列的经济法教学内容共包含四大板块,除了以上三大板块外,还包括经济法主体。个人认为,经济法主体在本科教学中完全可以纳入经济法总论部分,没必要和其他三部分平行单独列出,这样也和其他法学传统学科,如民法、刑法等课程体系相一致。此外,在这三大板块的具体内容构成上,也应进行进一步的优化梳理,选择各自典型、重要的组成部分作为课堂教学内容。当然,考虑到不同院校的学科特点和培养目标差异,在具体内容上可以根据教学时数不同而作适当调整。

3.教材的选择

首先,从教材供给方来说,编写者应该转变思路,认识到教材不是学术著作,不应以理论精深、论证充分作为判断优劣标准。而应该以上述确定的教学基本内容为基础,遵循言简意赅的原则,内容尽量避免繁杂冗长。可能会有人认为教材内容繁多影响不大,授课教师完全可以根据需要进行取舍。但如果一部教材诸多内容被教学实践所舍弃,从经济学角度看是否有违“效用最大化”原则而形成不必要的浪费呢?更大的问题是,冗长的教材内容会造成学生理解困难。其次,从教材需求方来说,为避免教材选用的随意性,选用何种教材应该由经济法教研室各位教师共同商量,并在选用前充分征求学生意见,使学生也有选择和提出意见的权利和时间。当然,为了避免学生漫无目的地进行选择,可以将教师集体商量所大致选定的几本教材提供给学生,告知学生教师选用每种教材的理由。让学生据此在查询、比较基础上提出各自的意见,最终在师生共同参与下决定选用的教材。这样,一方面使学生发挥了主观能动性,体现学生主体地位,增强了师生互动,另一方面,也使学生在比较、甄别不同版本教材的基础上,初步了解经济法学的基本体系和基本内容。同时,因为有了自身参与选择,学生在日后的教学过程中,必定会参与程度更高。值得注意的是,在此过程中,为了激励学生有效参与,防止部分学生偷懒或漠不关心教材选择而产生“搭便车”行为,可以根据学生提出意见情况给出考核,并体现在各人的平时成绩中。

四、结语

经济法学作为一门年轻的学科,内容庞杂,知识点分散,稳定的学科体系仍未完全形成,从而使本科教学面临极大的挑战“。异中求同和同中求异,是研究问题的两种路径,各有其学术价值。对于传统学科而言,同中求异更便于学术创新和学科发展;而对于新学科而言,异中求同更便于统一认识和学科完善。”针对我国当前法学本科经济法教学差异化过大的现状,更应体现求同甚于存异的思想,努力推动教学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这既是提高经济法学教学效果的需要,也为推动学科进一步发展的基础。

作者:汪莉单位:安徽大学法学院

第二篇

一、关于经济法学的教学体系问题

我国主流的经济法学教材体系极为不同,以至于难以找到一个大家都认同的教学内容体系。而这源于学者们对于经济法学的不同见解。尽管比起30乃至20年前,对于什么是“经济法”这个问题已经有了很大的共识,但就其内涵和外延仍存在相当大的分歧,直接导致了经济法究竟包括哪些制度、经济法学究竟包括哪些内容、经济法学教学究竟应该采取何种体系的大问题,也为我们选取合适的教材带来了难题。本文没有能力、也无意比较各理论体系和各种教材的优劣。但是,从完成经济法教学的实用立场出发,在考虑到学时约束的条件下,对于教材选用来说,可以考虑以最大公约数的方法找出主流学者们共同承认的部分,然后以此为基础确定经济法学课程的教学体系。目前,经济法总论或者说经济法基础理论、市场规制法或者说市场管理法,以及宏观调控法这三大块属于经济法学的固有内容业已成为学界共识,那么主要围绕以上三大部分构建经济法学教学体系是可行的,也是合理的。至于漆多俊教授和顾功耘教授主张的国家投资经营法或者国有经济参与法部分,在其他学者教材中,有的部分体现在经济法主体制度之中,有的则分解到宏观调控法之中。这部分亦应考虑纳入教学之中。以上选择的几个考虑因素是:第一,最大限度地回避有争议的理论问题。让学生主要掌握经济法学界业已获得共识的部分,并了解那些有理论争议之处,其中后者为任课老师留下一定的个人空间,可以就个人心得予以发挥,如此可以较好地平衡持有不同理论观点的老师在经济法学教学中的共性与个性;第二,符合减少学时的客观需要。随着时代的不断变化,专业培养目标也在发展变化,专业课时的减少也是一个趋势,因此,选择最为简洁的经济法学体系作为课程设计的基础,也能够符合这一趋势,在减少的课时中把有限的内容更深入地传授给学生;第三,可以借机完善整个经济法学的课程群。尽管专业课时的减少是一个现象,但是,另一个应有的趋势则是多设选修科目。因此,如果就名为“经济法学”的课程予以简化,则也为开设更多的与经济法相关的选修课程留下了空间,从而形成一个包括“经济法学”、“竞争法学”、“金融法学”、“财税法学”、“消费者保护法学”、“房地产法学”等在内的经济法课程群,为对上述方向感兴趣的学生提供更好的专业教育。

二、从人才培养目标之争看经济法学教学方法的选择

经济法学的教学方法与课程体系建设直接由法学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决定。法学本科专业培养的人才目标究竟是什么?是符合社会实际需求的法律事务从业人士?法学理论的研究者?亦或仅仅是培养现代公民的素质教育高等教育的一环?还是兼而有之?根据1998年教育部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我国法学专业的任务是“培养系统掌握法学知识,熟悉我国法律和党的相关政策,能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特别是能在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仲裁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专业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因此不少较具历史的法学院的培养目标选择了与教育部保持一致。

例如:四川大学法学院提出,其法学本科专业培养目标是,培养具有法学基本理论素养和专业基础知识,熟悉我国法律,有较高综合素质的复合型高级专门人才。毕业生能在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机构以及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仲裁机构、企事业单位和学校从事法律工作及法学教育。安徽大学法学院提出,其法学本科专业培养目标是,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国家民主法制建设需要,德智体全面发展,拥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具有较坚实的法学理论基础,系统掌握理论法学、实体法学、程序法学、国际法学等专业知识,熟悉国家的法律和政策,能够熟练运用法律法规和法学原理处理各类法律事务的高级法律人才。但是,随着高校扩招、全国法学院系和法学本科学生数量的急剧增长、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培养规模的迅速扩大,以及国家司法考试改革,这一系列因素促成了人们对于法学本科培养目标的思考。近些年来,法学教育界召开了多次全国性的学术研讨会,对中国法学教育的性质地位、培养目标、教育内容、教育改革、培养模式、质量标准等问题进行了大讨论。

与会代表通过交流、研讨,对法学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形成了三种鲜明的观点:第一,精英说,即我国的法学教育目标应定位为法律精英教育,认为法学教育在于培养具有高度经验理性、职业道德和职业品格的法律人才;第二,职业教育说,即我国的法学教育目标应当定位在培养适应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发展要求的职业法律人才;第三,通识说,即法学教育作为现代普通大学教育的一部分,其所提供的应当是一种通识教育。经过多年讨论后,2012年教育部最新了《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提出法学本科专业的培养目标是: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具有深厚的法学专业知识功底,熟悉我国法律和党的相关政策,达到较高的外语水平,具有创新精神和较强创新能力、实践能力,能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特别是能在国家立法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仲裁机构、法律服务机构和涉外活动从事法律工作的应用型、复合型高级专门人才,同时兼顾培养能够在各高等、中等学校从事法学教学的教师。就教育部2012版本的法学本科专业培养目标来看,文中强调的诸如“具有深厚的法学专业知识功底”、“达到较高的外语水平”、“具有创新精神和较强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应用型、复合型高级专门人才”等用语,无疑偏向了前面三种观点中的“精英说”。

然而,在目前中国法学教育的大背景下,笔者认为该要求与现实有相当距离:第一,据不完全统计,全国目前有600余家法学院系,各培养单位之间水准参差不齐,毕业生的素质也层次分明,有相当数量的法学院系从师资到生源,根本上难以达到教育部的高要求;第二,在目前中国一流的法学院系中,也有相当部分毕业生难以达到上述高标准,特别是那些招生人数较多的培养单位,很难保证足够的资源投入去帮助每一位毕业生成为“应用型、复合型高级专门人才”。在这样的现实状况之下,教育部是本着“宁缺毋滥”的标准痛下杀手,停止一批根本无法达到上述目标的法律院系的招生资格、严格法学毕业生毕业条件,还是承认现实、维持现状,而将“应用型、复合型高级专门人才”仅仅是作为一个值得追求的目标?更有一个特别需要提出的问题是,在那些办学较早、具有法学博士生和硕士生培养资格的法学院,博硕士生的人数往往数倍于法学本科生。在各类法学专业研究生人数极大扩张的今天,在法律硕士乃至法学硕士已经无法被社会普遍承认为“法学高级专门人才”的情况下,要求法学本科毕业生成为“应用型、复合型高级专门人才”,无疑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必要的。另外,教育部2012年版的法学本科专业培养目标中还有“兼顾培养能够在各高等、中等学校从事法学教学的教师”之说,显然这也非常不具有现实性。

从高等院校来看,普通本科院校大多已经将新进教师门槛提高到法学博士,在法学硕士都难有机会走上讲台的今天,很难想象法学本科毕业生会有这个机会;从中等学校的教师需求来看,也基本上没有法学本科毕业生的用武之地。与之有关的是,2011年12月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在《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中提出了“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建设目标,并在此后开始在全国遴选,并在2012年11月公布了首批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名单,批准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58所高校为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教育培养基地,中国政法大学、复旦大学等22所高校为涉外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内蒙古大学、西南民族大学等12所高校为西部基层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建设期为5年。就上述入选的法学院而言,在国家和地方的大力支持下,基于自身较为雄厚的师资条件,加上进行4+2等从本科到硕士阶段的连续培养,更有可能实现教育部的“应用型、复合型高级专门人才”培养目标。当然,这已经不仅仅是本科阶段能够独立完成的了。对此有学者指出,在中国教育发展的新阶段,应着手构建分层次的法学本科人才培养目标:“985”、“211”工程高校应偏向培养研究生后备人才;一般本科院校应走职业教育与素质教育相结合的道路,主要培养全面发展的复合型法律人才;至于民办本科和独立学院的培养目标应明确为培养应用型的基层法律人才。笔者以为,这是对中国现阶段法学教育的更清醒的认识,也是更好的解决办法。无论如何,今后法学本科专业的培养方面,应用性、实践性的要求将会大大增强,从而需要对传统的以理论讲授为主的教学模式进行改革,例如强调案例教学,开展更多的模拟法庭活动,引入诊所式教学,等等。经济法学的教学也不例外。然而,在我国现有的教育体制和司法体制下,上述实践教学环节的增加仍有不少难以解决的问题。

例如:第一,就经济法学教学时间的安排方面,究竟如何在课堂传授理论教学和各实践教学环节之间分配,就是一个大的问题。毕竟现代各国调节经济已是常态,这方面立法极为发达,经济法学理论的发展也日新月异,需要传授的经济法学理论知识之多可想而知。在法学各门专业课课时一直在减少的背景下(例如不少院系经济法学教学时间都从原有的108课时甚至更多,减少到了72甚至54课时),如何从本已有限的经济法学教学时间中拿出相当部分满足实践教学环节的需求,是一个颇为头疼的问题。第二,经济法学中的很多内容,具有交叉学科的色彩,这为实践教学环节的开展带来了一些独特的难题。例如,就国内外发生的反垄断案件来说,往往需要结合经济分析才能定案,竞争法学中的不少理论也直接与经济学理论相关,其复杂性导致无论是经济法模拟法庭还是经济法法律诊所,都难免出现力所不逮的现象。第三,对于最接近“实战”的实践教学环节———法律诊所而言,源自美国。但是,美国社会,特别是司法界对于诊所式教学普遍认同和支持,使得参与该项目的学生可以获得“准律师”的地位,有资格提供法律意见和服务,这为法律诊所活动的开展提供了必要的司法环境。但是美国学生得到的待遇在我国则很难复制,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对公民制度的收紧则更加限制了法律诊所的活动开展,从而难以达到美国同类活动的效果。

三、结语

就上述难题的解决,笔者认为,尽管在应用型学科的经济法学教学中,需要加强实践性教学环节建设,但是经济法制度和经济法学理论的讲授仍需要给予最大程度的重视,毕竟缺少了这一专业基础知识的积累,此后的实践性教学环节也很难收到应有效果。因此,课堂传授仍应安排大部分课时;鉴于经济法学内容的技术性和复杂性,其交叉学科的特性带来的难题,大致可以考虑通过加强对学生进行诸如经济学等学科培训、在实践教学活动中邀请经济学专业的老师或学生共同参与等方式予以解决;至于经济法法律诊所面临的司法环境问题,只能有赖于法学教育界和司法界的共同努力,在达成共识的基础上,通过司法制度的修改来解决。

作者:李胜利单位:安徽大学法学院暨经济法制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