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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济全球化与国家经济主权问题
经济全球化与国家经济主权问题一直是我国国际经济法学界探讨的重点和热点。国际经济法的经济主权原则的理论基础是国家主权原则。根据国家主权原则,理论上国家享有对其经济事务完全的排他的权力,不受任何外来势力的干预,并能独立自主地决定本国参与的各种国际经济事务。有学者认为,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产生是广大发展中国家长期不懈的斗争结果。二战之后,广大亚非拉国家开始摆脱殖民地、半殖民地的枷锁,取得民族解放和国家独立。为保障本国经济的快速、安全发展,发展中国家不仅积极引进来自发达国家的外资以促进本国基础设施和经济建设,同时也深刻地认识到要实现国家的完全独立,必须保证经济主权和政治主权的完全独立。因此在战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在发展中国家的积极推动下,联合国大会先后通过了《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宣言》、《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行动纲领》、《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等一系列涉及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决议或宪章,极大地丰富了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内涵。我国学者对经济主权原则格外强调,认为其包括对本国自然资源、财富和一切经济活动的完整的永久主权,包括国有化和征收权以及对外的平等权。此后,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导致各国之间的经济联系日益紧密,发展中国家期待的一国享有完全的经济主权的现实条件已经不复存在。一方面,各国经济的相互依附程度不断加深,经济上相对较为弱小的发展中国家根本无法与实力雄厚的发达国家相抗衡。另一方面,国际经贸规则的制定权仍大掌握在发达国家和跨国公司手中,发展中国家可选择的余地很小。要么加入国际经贸规则,按照大国的规定行事,要么彻底退出国际经济舞台,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这就导致发展中国家在相当被动的情况下加入国际经贸关系,这对其彻底践行经济主权独立的原则造成极大困难。也就是说,国家为保证其经济的健康发展,必须受制于国际经济组织或区域经济组织相关规则的规定,甚至“服从国际经济组织的管辖权”。鉴于上述客观困难,我国有学者认为,在面对当前经济全球化的必然趋势,我们应当避免“主权绝对化”和“主权淡化”这两种极端观点。应在保障我国经济安全的前提下,积极响应和参与到国际经贸规则的制定中来,从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具体国情出发,充分利用经济全球化的大好局势,巧妙利用国家经济主权原则为我国国际经贸发展保驾护航。
(二)经济全球化与非政府组织
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不仅带动各国之间经贸联系的空前紧密,同时也促进非国家主体(主要有非政府组织、跨国公司、国家联盟等)开始越来越多地参与到国际经贸事务中来。晚近,非政府组织对国际间经济贸易的发展,乃至国际经济法立法和实践的推动和发展都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有学者甚至认为非政府组织“为未来国际经济法学的发展开放出了一个崭新领域。”目前,非政府组织已经成为了可以影响国际经贸秩序的介于民族国家、跨国公司和政府间国际组织之间的“第四种力量”。它们积极参与并推进国际关系和国际法律秩序的制定和结构性改革,其突出表现在“对于各国经济决策、经济外交和国际经济组织、国际经济秩序的直接合作、间接影响、广泛批评甚至激烈抗议。”有学者将由非政府组织及其他非国家行为主体组成的社会称之为“国际市民社会”,认为它们虽然不具有国家和政府间国际组织那样的权力和能力,但是,它们是国际经济福安溪中的一支重要的力量,对国际立法和国际法的执行有着重要影响。与此同时,有学者还高度评价主要由非政府组织参与制定的国际经济“软规则”。有别于法典化了的硬规则,这些软规则在适用性、灵活性和实用性方面都有更多的优势,并更容易获得跨国公司和国家主体的认可和主动实施。著名国际经济法学者施奈德教授也认为,“‘软规则’原则上虽然不应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却由于具有广泛的实用性有时也能产生切实的法律上的效果,其贯彻落实的效果甚至比硬规则还要有效。”
(三)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经济法实体法规
在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下,各国政府越来越深刻地认识到,只有认真遵循既有的国际经济关系法律、法规,其本国的经济利益和经济主权才能得到全面的保护和发展,因此,进入新世纪以来,各国在国内法和国际经济法层面上都加强了实体法建设。基于全球一体化的大背景,学者们发现,国际经济法律制度与“环境、外交、卫生、社会等领域法律制度的连接日趋紧密。有学者将这一趋势成为‘国际经济立法的一体化’”。一方面,国际经济的迅猛发展必然促进大量国际经济条约的涌现,这也使得包括国际商法在内的国际经济法的一体化程度明显加快。在国际层面,包括国际商会、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国际统一私法协会、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等在内的国际机构在此领域的作用显著,上述机构在已经过去的几十年中致力于主持编纂各类商业惯例和商事交易法律规范,为国际商事法律规范的统一奠定了相当坚实的基础。在区域层面,自由贸易区和区域贸易协定的建立是全球经济一体化的重要表现之一。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实现了区域内商事法律规范的统一,也在很大程度上加速了国际经济立法的趋同。另一方面,为更好的维护自己的经济利益,加强本国吸引外资和对外投资的力度和实力,各国政府在其涉外经贸立法方面纷纷仿效国际经济条约和公约的相关规定,基本上做到了国际经济法同国内涉外经贸法规的统一和规范。
二、我国国际经济法的理论研究回顾
我国国际经济法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末和80年代初,迄今只有不到半个世纪的时间。同国际功法学和国际私法学一样,我国国际经济法的产生和学说的发展也深受外国学说的影响。从国际经济法的学说内涵和范畴来看。早期的绝大部分中国国际经济法学者深受美国学者杰塞普的“跨国法”概念影响,在学说的应用和实践中广泛适用“广义说”。广义说主张,国际经济法不仅包括国际法规范还包括国内法涉及国际经贸关系的相关规范。因此,国际经济法学调整的法律规范不仅包括国际法主体之间(国家、国际组织等),还包括私人主体之间(自然人、法人、经济组织等)的涉外经济活动。当时,与此观点相抗衡的是所谓的“狭义说”。支持的学者认为,国际经济法属于国际公法的范畴,是经济领域的国际法。国际经济法调整的对象仅包括国际法主体,即将各国国内的涉外经济法规范排除在外。“广义说”在上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初期盛极一时。然而,从90年代中后期开始,一些国际经济法学者中的新生代开始抛弃“广义说”而推崇“狭义说”。值得一提的是,此“狭义说”并未之前所提到的“狭义说”。此“狭义说”的前提是“承认国际经济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国际经济法学是独立的法学学科。”至此,就国际经济法概念和范畴的思考和讨论基本结束,虽然学术界仍就一些小问题是有争论,但目前我国国际经济法学界的主流观点仍未广义说,这一观点在国际经济法学的各种教材中的表现尤为突出。最近,以世界经济一体化为背景,我国有学者还对国际经济法规则的宪法化理论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梳理和探究。他们认为,在“全球法律一体化”的进程中,为保障国际经济贸易活动的正常有序进行以及国家内部经济的稳定发展,有必要将一部分国际经济法规则“宪法化”,使其成为国际经济法规则和国内涉外经贸法规则的“元规范”,以此来防止“这个国际经济秩序陷入失灵的尴尬境地。”关于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我国学者大多采用三原则说,即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公平互利原则和国际合作与发展原则。另有少数学者将有约必守原则列入其中。还有学者提出了尊重国家主权、保护并促进自愿合作、诚信履约三原则。其中,我国学者格外强调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并坚决反对“主权绝对化”和“主权淡化”两个观点。总的来说,我国国际经济法的理论研究早已超越了初期的关于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对象、门类划分等基础理论问题,并“开始广泛深入到国际经济法更深层次的基础理论和更加专门性的具体问题的思考和研究”之中。
三、结语
经过四十多年的发展,我国国际经济法学已经开始越来越多地受到国际法学者的关注。近些年来,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程度的不断加深和我国“入世”等契机,我国国际经济法学者已经不仅仅满足于对国际经济法基础理论部分的研究。尤其是在2001年我国加入WTO之后,对于WTO法及WTO框架下的争端解决机制等议题的研究一直是学界研究的重点中的热点。与此同时,针对当前国际经济关系日益复杂的局面,我国国际经济法学者也加快了应对国际经贸关系新问题的步伐。在贸易与环境、贸易与人权、贸易与竞争、跨国公司在并购中所引发的国家经济安全等问题上都有较多建树。在国际经济法立法层面,国际社会在吸取国际金融危机的教训之后,也在国际金融立法、国际投资立法和国际贸易立法层面上强调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以“平衡投资者利益与东道国利益”原则为新的指导思想,开始重新审视WTO等国际经济组织在国际经贸关系中所起的作用。国内外国际经济法学界也越来越多地认识到为保障国家的经济独立和经济主权,应当充分发挥非国家主体在国际经济贸易活动中的积极推动作用,在尊重和保障国际经济贸易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才能最终实现本国和国际经贸活动的和谐发展。
作者:宋佳宁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