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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角度看干预经济的突破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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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角度看干预经济的突破

一、经济立法规制国家干预经济的发展前景

市场与国家二者是各有利弊,但在社会中二者表现出相互制约、互相促进、相互依存却也是客观需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在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之间所发挥的作用不单单是把它们分割开来,而使从它们基本矛盾出发进行协调。市场经济具有两面性不但可以带来巨大的财富,也可以瓦解一个社会的秩序;那么同样的,政府干预也是存在两面性,好的一方面是它能够促进市场运作的正规化、合理化、平衡分配,但它也能够阻碍市场的运作、抑制经济发展、压迫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而公共政策干预存在的必然性在于市场存在无序的特点。想象一下由众很多个体构成的自由市场,如果不受政府或者社会的干预,那么这些个体就是在同一起点下进行纯粹的自由竞争。因为每个人的能力和经历都有所不同,所以在市场竞争中每个人取得的结果也不尽相同,那么正是这种差异性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而形成了贫富差距,贫富差距大到一定程度自然会对社会带来各种压力。

所以说纯粹的自由市场是不可能存在的,因为所谓自由市场的发展是一种有毁灭自身倾向的,外界力量的存在和干预可以说是它的生存的条件和基础。那么在国家干预经济生活过程中,社会关系会发生一些改变,怎样才能够合理的调整国家干预经济生活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呢?因为传统法律部门受到国家权利的重重限制,所以还不能做到兼顾国家与市场二者的共同发展。所谓经济法简单来说,就是适应经济性和社会协调性要求的法律。那么经济法如果要实现对市场的私权国家公权的双重约束,就必然要做到以下两点:

一是在民商关系中对私人权利的限制。传统民商秩序中人们的权利义务机制是以平等自愿为大前提的,也就是说不存在一方强制另一方的情况,即不存在侵权的情况,通常采用假定自我权利或者是对对方义务评定而起到的对对方约束的作用,但最终还是要以对方自愿接受为准。这种约定俗成的秩序如果是在经济力平衡的民商之间,不言而喻是可以起到作用的,但如果是在经济力失衡的民商之间,就常会出现其中一方强迫对方接受条件而违背了平等自愿的原则,从而打破了权利义务的平衡机制。私权滥用违反了侵权行为法规范、合同法规范,要对其进行相应的侵权处置,在借助国家裁判机制进行对侵权行为做出处置时,缺点就是程序非常繁琐复杂且费用很高,并且通常被侵害人的能力有限无法和侵害者抗衡。这种死权滥用已经对社会造成了一定的危害。要想改善这一现状必须设定一个公共机构专门行使对私权的的监控和制约,从而降低了私权保护的成本。

二是对国家权力进行的限制,限制国家权力主要是为了保证资源分配的规范有性和合理性,防止国家权力对私人权利的随意侵犯。国家干预市场的核心是运用权力在配置经济资源过程中使经济效益最大化。要想最终实现权力带来的经济效益最大化,就务必要确保其在实施过程中的科学性,同时这也就是国家干预合理的客观反映。对客观经济规律的科学反映,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对国家权力科学规范地分配,使社会经济需求的分配比例合理化,对国家权力的分配要以社会需求为前提;另一方面因为国家经济权力在资源配置中有主导性和扩张性的特点,所以为了防止对私权利的无度侵害,应对经济权力进行严格的定格定位。

二、结束语

经济法以约束市场私权和国家公权的过渡膨胀为自身立论的基础,但国家职能标准的界定却不是单一的简单的,应对国家当前的社会经济发展趋势进行审视,对国家行动的道德基础进行审视,也就是说看行动是否能在最大程度上满足最大多数人的需要。具体而言,其是否契合了本国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是否有力保障了本国社会自身健康发展。

作者:于健单位:吉林师范大学政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