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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界式”设计的经济法理论分析
从经济法角度探讨立法问题,首先应该明确经济法的定位问题,这与其新兴法律部门的特点是相关联的。目前学术界有关经济法定位问题的观点主要有三种:一为“拓展的公法说”。如有观点从对传统公法加以拓展的角度出发,认为经济法可以归入公法之中,只不过需要人们改变过去对公法的狭隘理解;二为“拓展的私法说”。如有观点认为,经济法是以维护整体经济说;三为“社会法说”在传统“二元结构假设”基础上,提出了所谓“公法私法化”和“私法公法化”的命题,进而提出了将部门法按“私法—社会法—公法”三元结构划分,并将经济法纳入社会法法域,作为社会法的一个部门法。虽然上述观点从不同角度对经济法定位,但实际上并不矛盾,都有一定道理。
“拓展的公法说”与“社会法说”是从经济法的直接目标定位经济法,而坚持此说的学者并不会反对经济法最终目的还是为人服务,为人的利益最大化服务。而“拓展的私法说”是从经济法的最终目标定位经济法,但亦没有否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的存在,而是应以维护整体经济利益为媒介,最终实现个体经济利益的最大化。虽然三种观点在什么是经济法的理解上存在分与异的一面,但在经济法的特征、功能的认同上亦存在合与同的共识。而总结并运用这些共识,对于正确认识经济法本质,探寻经济法产生、发展的规律,增强经济法理论的解释力,无疑具有重要意义。根据所论述问题的需要对三者的共识做了如下总结:一是在经济法的特征方面,经济性是经济法具有的重要特征之一。经济法作为现代法,其精神追求自然与传统公私法不同。德国学者海德曼指出,现代社会的时代精神就是“经济性”,这种经济性是现代法的特征,经济法就是这种渗透着经济精神的现代法。与民法更侧重于社会个体的经济性不同,经济法更为关注的是社会整体的经济性。
二是从经济法的功能方面来看。经济法平衡协调社会整体利益与社会个体利益关系,也平衡协调与社会整体利益直接相关的社会个体利益之间的关系。经济法这种平衡协调功能,在处理破产立法过程中的难点问题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新破产法的最大难点,即如何平衡担保物权人与劳动债权人之间的关系问题。经济法的平衡、协调功能表现最突出的就是以“兼顾”作为其主要的平衡协调方式。“分界式”立法设计在宗旨上,就是经济法兼顾多方利益的结果。三是经济法的功能结构中,是以经济功能为主,社会功能为辅。事实上,由于现代法的法益保护往往具有双重性或多重性。因此,现代法在基本功能上亦存在双重性或多重性,一般是侧重某种功能的前提下,再辅之以其他功能。经济法作为现代法同样如此,虽然经济法的主要功能在于维护社会整体经济发展,但这并不意味着经济法忽视对包括社会弱势群体在内的社会个体的保护。如竞争法既维护市场经济整体的竞争秩序,又通过对非法强者的抑制来保护经济上的弱者,使后者亦能享受到公平的竞争环境所带来的发展机遇。因此,在上述共识之基础上,通过对“分界式”立法设计的具体分析,来探寻对相关权利主体利益取舍的法理依据问题。
首先,经济法重视和兼顾社会整体与个体经济效益。经济法作为“效益法”,当然要重视效率与效益。同时,作为一种法,又要符合各类法所共同追求的公平正义等价值,因此,它必然追求一种具有合法性、合理性的效益。新破产法中工资优先权“分界式”的立法设计,从效益的角度看,既强调了社会整体经济效益,又兼顾了社会弱势个体的经济效益。是经济法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重要体现。而实际上是从整个宏观经济层面维护了包括社会弱势群体在内的所有人的经济利益,维护了整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新破产法第一条即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作为新破产法制定的重要目标。“相对工资优先权”的设定,使金融担保制度作为一种稳定的、可预见的、安全的制度要素,成为社会资本自由流动的基本保障,是市场充分发挥资源配置作用的重要条件。
其次,经济法重视和兼顾社会整体与个体经济安全。“相对工资优先权”的设定体现了经济法对社会整体经济安全的强调。人们在经济活动中总是希望有一个可以预见的结果,有一套可以遵循的程序,有一种可以依赖的力量,这就是人们对经济秩序和经济安全的需要。经济法的价值理念在追求上谋求宏观意义上的经济秩序安全,逐渐抛弃了微观意义上的个体与私人交易安全,最终达到一种社会安全,将经济安全作为自身的社会价值。从保护社会弱势个体经济安全的方面考察,传统私法的安全观念是建立在相对人交易全基础之上的,其本质就是一种个体安全理念,其核心是道德理念是利己主义。因此,从这种意义上来说,经济法兼顾社会弱势个体之经济安全观念就是对传统私法安全观念的反思与弥补。在相关防范职工工资债权风险的制度完善之前,对社会经济弱者给予特殊的关注是正义之法的应有之意。与工资债权人相比,其他债权人可以对企业的资信状况进行风险评估,从而可以通过设立担保防范这种风险。而工资债权在数额上的不确定性以及工资债权的非公示性等特点决定了工资债权缺乏相应的风险防范手段,从而使其处于不利的经济安全之中。因此,在破产法中规定破产职工在一定时期内享有“绝对工资优先权”,与经济法强调社会整体经济安全兼顾弱势个体经济安全的基本理念是一致的。
二、相关制度的完善
工资优先权“分界式”设计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保护职工权益的法律制度。对劳动者工资的保障与其说是一项制度不如说是一项工程,一项系统工程。只有加强社会各部门之间的相互协调、密切配合,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在我国已成为较为常见的拖欠工资现象,才能真正实现维护劳动者权益提高社会劳动生产率,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的目的。一是加强保障劳动者权益的专门立法。在一些已经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基本上都有对职工合法权益保障的法律、规定或者是其它相关保障制度。被认为是在所有OECD国家中的“劳资协同经营制度”是最具有利于劳动者的一项制度。德国《共同决策法》中明确规定了:监事会高于董事会,监事会是决策机构,董事会则是执行机构。
职工代表在监事会中的人数不得少于1/3,因此他们作为企业的利益的代表者,其拥有的地位利益是高于债权人的。二是完善欠薪支付保障制度。欠薪支付保障制度一般是指在雇主拖欠工资时保障劳动者取得所欠工资的特别保障机制。主要存在两种类别:一为欠薪索赔特权制度,即一般规定在各国民法典或破产法中规定的工资优先权制度;一为欠薪保障金制度。由于我国新破产法对工资优先权规定为“长期相对优先权”,即将对工资债权的保护从长期来看不在破产法中做倾斜性保护,转由其他制度加以保障。这就使得在我国设立欠薪保障金制度显得尤为迫切和必要。
三是要根据我国特色,加快完善劳动监察和相关法律责任制度。首先,加强劳动监察队伍建设。目前我国的劳动监察力度不够也是欠薪普遍存在的一个重要原因。而这又与劳动监察人员的不足有直接关系。应加大政府投入从数量和质量两方面解决这一问题。其次,建立企业诚信档案监控欠薪隐患企业。针对工资支付过程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必须强化对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工资台账和考勤档案的综合监管,积极改进和完善劳动合同标准文本,把工资支付的相关实现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劳动合同,努力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对存在欠薪隐患的企业进行重点监控,从源头上遏制拖欠、克扣工资案件的发生。建立企业工资支付信息公开制度,制止欠薪逃匿企业转移到其他地方新办企业。再次,修改相关法律规范工资支付。
全国人大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包括加快制定《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处理法》等法律和修改完善《劳动法》,以便在立法上采取“或裁或审”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确定劳动仲裁与一般商事仲裁一样的终局裁决的效力,法院仅在仲裁裁决书的执行阶段加强对其合法性审查。同时应在《刑法》中增加有关条款,例如对欠薪逃匿等严重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妥善解决公安等部门对欠薪逃匿的处理无法可依,对欠薪逃匿者缺乏严厉的处理和制裁措施的现状。
作者:于尧单位:吉林财经大学研究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