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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我国经济法的基本理论研究中,经济法根本价值始终作为研究的重点课题之一。只有准确把握经济法的根本价值才能更好地认识经济法,进而保障社会整体利益的科学实现。同时,经济法根本价值的社会性也是其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关键依据。文章仅就经济法的根本价值进行简要分析。
关键词:经济法:根本价值;社会整体利益
一、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经济法是我国现代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也是指导国内各项经济建设及改革开放策略的法律理论依据和政策基础。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研究是一项热点的社会问题,也是经济法寻求进步与发展的基本问题之一。同时,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属于法理学的研究范畴,是法的原则这一概念的外延理论。对经济法根本价值的分析与认识,离不开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深入研究。
一)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本位原则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本位原则是指经济法调整国民经济运行必须把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作为其核心理念,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经济法是市场经济内在矛盾发展的必然产物,也是国家职能发展的必经阶段。同时,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研究是对经济关系调整的历史发展的逻辑结果。
二)权、责、利统一的范式原则权、责、利统一的范式原则是指经济法主体的权力、责任、利益统一于主体一身,是主体的法治信仰、经济活动的价值取向和对经济活动的后果预测。经济法的范式原则中:“权”是指经济法权利,即与自身义务相对应的依法享有的经济权利;“责”是指经济法责任,即违反经济法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利”是指经济法主体的经济利益。在经济法范式原则的具体制定与实施中,责任是前提,权利是基础,利益是动力,三者之间具有相互协调及互补的作用。
三)协调机制的制衡原则在我国现行的经济法中。协调机制的制衡原则是指:经济法在协调国民经济运行中,要坚持以市场机制为基础,并辅以国家宏观调控、微观控制机制为引导,两者相互关联、相互渗透、协调统一。以我国目前的经济建设形势而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构建与规范中,必须处理好“两只手”的关系,即如何妥善协调与处理市场的“无形之手”和政府的“有形之手”的内外在关系,进而才能促使我国的国民经济保持健康的发展趋势,并实现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最优化。
二、经济法根本价值的分析
以现代经济学角度而言,价值属于经济参与主体与客体之间关系的范畴。确立我国经济法的根本价值,必须以我国宏观经济领域中需要解决的重大矛盾问题为基础。另外,经济发的根本价值分析还要协调经济实践的目标,即价值取向、效率、质量等多方面因素之间的关系。
一)从法学角度价值分析经济法的根本价值目前,国内对于经济法根本价值研究成果较多,但是尚未形宏观视角·理论研究L—巳成统一的理论体系,在具体实践过程中也普遍缺乏科学的理论指导基础。目前,我国对于经济法根本价值的分析多是从法学角度出发,以国家相关法律准则及政治制度作为参考准绳。关于经济法根本价值的取向,部分专家认为应从权力与权利交融的系统化“秩序”为主要分析方向;而部分专家认为应从经济法的基本要求为市场主体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还要力求保障经济效益和社会分配的公平为主要分析方向。经济法的根本价值的法学角度研究成果主要表现为:经济法法律价值中的所强调的公平,不仅是个别的公平,而是具有普遍意义的社会性公平。综观经济法规范的内容,以公平为根本价值取向的规范也不是主体部分,如宏观调控规范和市场竞争规范主要还是以社会的公平为根本价值取向。将“效率”视为经济法的根本价值取向,也有其片面性,由此可见,经济法体系的价值核心与本位是竞争保护法和宏观调控法。
二)从“经营者”的角度分析经济法的根本价值近年来,我国以经济法为理论基础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构建逐渐得以实现,并且日益确立了以“经营者”定位经济法主体的新型理论分析模式。我国现行的经济法经过了数次修改与完善,现已基本形成一个独立的法律分支体系。根据我国现行的经济法条例分析,其中部分条款中明确规定:“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经济法及其相关法规的具体规定。由此可见,“经营者”是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独立社会经济组织体,它主动提供产品和服务,实现商品和服务的价值,最终达到自我财富增长的目的。“经营者”能体现经济法主体的责任、权利、利益的一致性,是责任、权利、利益的系统化和整体化的载体。
三)从社会经济环境角度分析经济法的根本价值从社会经济环境角度而言,经济法关注的是社会的经济发展与新型经济体制的构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社会经济关系,它与经济活动、经济规律、经济机制、经济体制、经济政策、经济杠杆、经济制度等都有直接而密切的联系。。其次,经济法着重于社会经济的整体发展。与传统法律系统侧重于社会问题的微观性、个体性调整不同,经济法关注的是社会经济的整体性、全局性问题。从产生时起,经济法就立足于社会本位,着眼于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因此,经济法是建立在整体主义基础之上的,整体发展是其发展理念的基石。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是经济法的终级追求。经济法的使命是通过国家对社会经济的干预,克服社会化大生产运行中市场配置资源的不足,协调各种比例关系,使社会经济快速、稳定、高效、可持续地向前发展,并最终实现人、社会和自然的整体和谐以及人全面发展的终极目标。
三、结论
随着国际经济法研究工作的深人,世界各国经济学专家、学者对经济学的根本价值分别做出了不同的定义,通过对相关研究成果进行综合分析得出结论:经济学的根本价值与国家的政治体制、经济模式、法治进程都有着密切的联系,因此,在分析我国经济法的根本价值中,要明确分析的角度,并且结合本国的实际国情。经济法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法治进程的重要推动力量,通过公平,实现整体国民经济长期的、协调的高效益,既是经济法根本价值的体现,也是现代社会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经济法的根本值观不但要求在经济法在立法、执法和司法等各个环节中,致力于维护国民经济在宏观上的平衡、中观上的秩序和微观上的公平,以期达到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持续、协调、高效发展的最终法律建设目的。另外,由于受到我国经济法管理机制的不完善性,其根本价值难以全面得以实现。因此,在我国经济法的制定环节中就要充分考虑到法律条款在实施环节如何如通过强制措施,进而保障经济法根本价值的科学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