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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一部重要的法律,在培育合格的市场主体,完善统一和开放的市场体系、保证国家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有效管理市场经济的运行以及加强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方面起着积极的作用。经济法学课程教学以现行的经济立法为依据,围绕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最为常见的经济法理论和实践问题,对经济法基本理论问题、市场主体规制法律制度、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等方面进行了系统的概述。
一、传统经济法学教学方法的回顾与局限性经济法学的传统教学方法,就是以法律解释为核心的教学方法。
依照目前法学界的普遍见解,解释的标准主要有以下两种:1.文理解释。按照法律条文用语的字义、文义及语言的通常使用方式和逻辑规律所做的解释。包括文字解释、语法解释、逻辑解释;2.论理解释。斟酌法律理由,依一定的标准进行推理论证来确定和阐明法律本义的解释。它可分为:当然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体系解释、效力解释、法例解释。除此之外,还有其他的传统方法,例如,价值分析方法、阶级分析方法、实证分析方法等等。在经济法学教学中,传统法律解释的教学方法是最常见的。授课者只要抓住现有经济法律、法规的立法体系进行展开,先做文义解释,然后慢慢展开再进行论理解释,由浅至深,使讲授既有层次性和条理性,又能体现出法律的严肃性。这也是整个法学体系之教学方法的共同点。目前经济法教科书内容编排的理念,通常不会跳出经济法总论和具体的经济法律、法规两个大范围的配置,除了总论部分在法学基础理论上对经济法学的基本概念着墨较多之外,第二个范围基本上还是属于条文的法律教义学(Rechtsdogmatik)演示,这些都属于法学教育的传统基本方法。所以,讲授者往往只需讲清楚两个问题:第一,基本法律概念;第二,基本法律规定。但是经济法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法律学科,对经济法知识性的了解和掌握与经济法的实际运用有着一定的差距。这既是很多学习者在学习经济法过程中经常遇到的难题,也暴露出我们在经济法学课程中传统教学方法的局限性
一)理论抽象性强,欠缺实践操作性法律具有相对稳定性和抽象性,而现实却具有运动性和具体性,如何处理两者的关系显得十分重要。传统法律解释的教学方法注重概念的解释,考虑法律以外的社会、经济、政治、道德等因素不全面,它不能缓解法律的抽象与社会生活的具体之间的矛盾,从而使学习者在学习经济法过程中对经济法知识性的了解和掌握与经济法的实际运用存在着一定差距,理论联系实践不够,法律的适用性、操作性不强,导致课堂讲授缺乏说服力。
二)教师讲授的多,学生练习的少由于采取传统的法学教学方法讲解的多,教师无法有效地在短期间内使学习者进人经济法学的学习情境,往往导致他们学习兴趣低落,处于被动学习的心理状态。尤其是对非法学专业的学习者来说,要求对一门从未学过,且处处遇到法学专有术语之障蔽的学科产生十足兴趣,则更加困难。况且非法学专业的学习者缺乏法学基础课程的训练,不具备或较少具备一般性的法学基础知识,例如经济法法学中关于经济法的渊源、经济法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等,这些基础的法学底蕴往往形成了茂密的法学丛林,会使原先就属法律门外汉的非法学专业学习者更加迷惘。另外,经济法学属于法学体系中的交叉学科,其内容涉猎很广,讲授者既需要掌握法学专业知识,又需要熟悉经济学的知识。
经济法教学如果由欠缺法学背景的授课者来担当,由于授课者本身欠缺实际的经济法规训练,往往把经济法学教授成单纯的法律条文解释学也就不足为奇,更谈不上指导学习者结合实际融会贯通了。
三)降低了立法意图与司法目的的协调性如果说立法意图是一种理想状态,那么司法目的则为一种现实状态。一般来说,二者是统一的,但如果讲授者不能很好地做出符合实际的法律解释,就不能排除二者相互不协调的情况。从而出现原本经济法学知识的人门成本过重,学习者心理主动性欠高,久而久之,经济法的学习往往成为法学专业者心目中的“学了不能用”、“学了不会用”、“学了用不好”的老大难学科和非法学专业学习者心目中一件仅属于“不得不修”、“不修则不能毕业”的例行公事。结果就出现要培养他们在经济法方面的法律感情就更加困难的现象。学习者会觉得经济法不过是经济运行过程中某些方面的技术规则,无法体会法律学的精神与精髓所在,对于学习者学习后走向社会正确适用法律的实际能力的培养几无裨益。
二、科际整合教学方法在经济法学教学中的运用科际整合(InterdisciplinaryIntegration)或称交叉学科或称边缘学科。
皮亚杰(JeanPiaget)曾于年提出这一说法。科际整合式的杂交确实培养了不少种类的学问新品种,从而形成了一种孕育新学问的方程式。在法学教育教学领域,科际整合的呼声与趋势并非近日之事,然而目前所谓法律与其他学科的科际整合要求法学工作者,必须以更开阔的视野去关注其他社会科学的议题和成果,其他社会科学也不得不祛除对法学只是法条、判决的整理、记诵)的刻板印象。这样,所谓科际整合,才会产生值得令人期待的可能。
科际整合不窗是一种重要且富有创新性的研究理念。所谓科际整合的教学方法,主要是采取两种或以上的途径并轨或复轨教学模式,即教学方法多方引进来自原属其他学科范畴的知识。科际整合教学方法是一种新颖的、重要的、多元的、开放的经济法学教学方法。在法律学的研究途径之下,科际整合研究方法能够多功能地解决经济法学函需解决与分析的各项问题。
科际整合强调学科之间的整合研究,故其教学研究方法的类型应该是开放的。在法律学的研究途径下,结合其他学科的研究方法,对经济法的研究有一定的贡献,对经济法的教育教学法更有一定的创新。
例如,以经济法学中的税法教学为例,将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研究方法运用在经济法学的研究上,可以帮助我们了解国民经济运行与社会间各种利益和矛盾的调和或冲突,从而更深刻地理解立法者的原意与司法现实的差距以及有待完善之处。一般来说,在进行以法律解释方法为核心的传统教学方法,包括文义解析与论理解析等方法之后,如果尚无法得出对于税法的具体解释与理解,则应考虑运用来自社会学方面的资源,此举亦可以辅助非法学专业本科学生在税法方面的理解,尤其是在法律释义方面的功效理解。常见的传统法律社会学教科书里面,往往比较偏重由各个层面做分析,以领域解说的类别作为章节的分野。近年,出现较多的新著以西方社会学理论为分野,进行法律社会学的论述,提供一种比较全面性的法律社会学视野,也促进了税法学与社会学科际整合的融合。
此外,法律经济分析计算方法也是科际整合研究方法的常见形式。经济学是一门强调选择的社会科学,而经济分析就是对所选择的社会科学进行分析。计算分析有助于在精确的数据前提下做出正确的经济选择,以利于经济效益的提高。经济分析方法是在交易成本概念的基础上,主要进行成本一效益分析等分析的程序。可见经济法教学中涉及到的经济学基础,对经济法学中税法的研究非常重要,不但经济学教材常有关于税收经济学的介绍,而且目前著名的法律经济学著作对税法亦从经济学的成本一效益分析等程序方面多有探讨,这对于以主修经管类专业为主的非法学专业的学习者来说,透过其熟悉的既有知识体系来辅助税法学的学习,可收到事半功倍之效。
当然,科际整合还有很多其他的类型,包括自然科学方法中的数学方法、新三论方法以及横跨多重学科的政策分析方法与博弈理论分析法学等等,这些对经济法的教学都有一定的帮助。总之,我们采取多学科的视角来研究经济法,进而从事经济法教学,就会使经济法的教学方法不致流于呆板。例如从法律经济分析的角度,可以为税的废、改、立提出本意分析;由法律社会学的观点,由法律的政策分析可以得出每种税的开征与废止对社会影响的结果;由法律学与会计学的科际整合研究中,可以得知如何最有效确定收益的实现与费用的发生。经济法教学方法采取了科际整合的思维,对于非法学专业学习者来说,可以适时补足其在法学积淀上的不足,对于讲授法学的教师来说,可以推动教学方法的改进与创新。
三、传统教学与科际整合方法应兼容并蓄将科际整合的方法,实践于经济法教学方法上,目的绝非是为了取代传统的教学方法。
传统的经济法教学方法绝对是经济法学的主流教学方法,是经济法作为一门法律学科的应然条件。但是,由于其注重在不厌其烦地解释法律条文的基础上,让学习者明确法律规定,而对学习者的具体运用以及多层面,深层次的理解和帮助不够,对学习者欠缺训练,尤其是对学习者的法学训练往往严重不足,导致学习者学习法律的兴趣通常较低,法律感情的培养机会甚少,如果我们不辅助以其他有利于学习者吸收的教学方式和方法,则会使经济法的教学实效难以达到,对于学生乃至于整个国家与社会的未来而言,皆非我们所乐见。因此,要突破传统教学的框架,克服传统教学的弊端,就必须汲取传统教学方法和科际整合方法之精华,将之运用于具体的教学实践中,即在解释法律条文时,根据立法者的原意,运用各种法律解释方法讲清基本法律概念和基本法律规定的大前提之下,再有目的、有侧重地将法学专业、会计学专业、宏观经济学、社会学等多元学科相互渗透、交叉、整合起来讲授,达到学以致用的目的,从而增强学习者的主动性,提高学习者的学习兴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