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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是一个经济范畴,是指以偿还和付息为条件的价值单方面的运动,狭义信用的本质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现代市场经济不仅是法治经济,而且是信用经济。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实质和内在要求。没有信用,就没有秩序;没有信用,就没有市场,经济活动就难以健康发展。
我国的市场经济建设要求有良好的个人信用环境,而在个人信用环境的建设中,征信机制的建立是其核心内容。“征”,即通过征求得到佐证,因此,征信可理解为“征集信用”,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信用信息资料进行采集、整理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对外提供信用信息咨询、调查和信用评估的活动。
个人信用征信,也即个人信用联合征信,是指信用征信机构经过与商业银行及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约定,把分散在各商业银行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法人和自然人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储存,形成信用信息数据库,为其客户了解相关法人和自然人信用状况提供服务的经营性活动。
建设个人征信体系具有以下现实意义:一是调查验证他人的信用,使赊销、信贷活动中的授信方能够比较充分地了解信用申请人的真实资信状况和如期还款能力;通过信用信息的传输来降低信用信息不对称的困境,从而约束市场交易各方的行为,使授信方的风险降到最低。
二是节约交易成本。征信是由专门的征信机构负责对个人的信用状况进行调查评定,专业征信机构的出现是社会分工的必然结果,有利于提高社会运行的效率,节约单笔信用交易的成本,减少社会和个人时间成本。
三是个人征信系统的完善还起到对失信者的惩戒及提高社会信用观念的作用。由于征信机构掌握的信用信息覆盖面广,信用结果的传播速度也快,失信惩罚机制的作用能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使个人认识到守信的重要,失信获得的利益是暂时的,而经济惩罚则是长期的、广泛的。征信还可以起到一种无形的导向作用,使信用变成一种潜在的经济资源,信用报告可以成为政府、企业或个人进入信用社会的一种资格证明,成为从事契约活动的通行证,从而对个人的行为起到制约和规范的作用,提高全社会的信用观念。
正是因为征信具有上述现实意义,征信业才逐渐发展成为市场经济中不可或缺的一环,成为目前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发展过程中的重点问题。
二、中国个人征信体系建设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999年,上海被确定为个人信用征信建设试点城市,我国个人信用征信建设开始进入摸索阶段。2003年11月,央行征信管理局建立,2004年12月15日,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开始试运行,在北京等7城市对各商业银行开通联网查询。与此同时,与征信服务密切相关的一些中介机构得到了一定的发展。2006年1月,全国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正式联网运行,我国征信体系建设跨入新的发展阶段。该数据库目前采集了5.3亿自然人的信息,其中有信贷记录的超过5500万人,在全国金融机构的各级营业网点共开通查询终端7.5万个。
在有关个人信用制度建设方面,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此外还有一些地方性法规,如《上海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试点办法》等。
尽管我国个人信用征信体系建设取得了初步的成绩,但是,严格地说目前我国个人信用征信体系发育程度还很低,完善的个人信用征信体系还远没有建立,仍然存在如下突出的问题:
1.与个人信用相关的立法滞后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但信用如果没有法律作为保障就很难有效实现。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对个人信用进行规范的法律。个人信用体系的建设和完善需要很多相关的法律制度的健全,如个人信用数据的收集、公开、使用、披露个人隐私权的保护等问题都离不开法律的支持。从各国的实践看,建立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难点并不在于信用中介服务机构的建立,也不在于政府如何对信用行业进行有效管理,而在于相关法律法规的建立。
2.个人信用评估缺乏统一标准。在个人信用制度建设中,个人征信数据源的内容、个人信用报告的格式、个人资质认证、信用等级评估指标以及征信数据库建设、信用管理软件开发等方面都涉及标准化问题。在美国等发达国家,个人信用评估采用信用模型分析方法。将个人信息资料折算成信用分,根据信用分高低进行决策。目前我国缺少一整套经过科学设计、严密论证、权威度高、可推广使用的个人信用评估程序和相应的评分模型,以保证个人信用评估的公开化、标准化和公平性。
3.信用资料不完全,缺乏个人信用评估的基础数据。目前,我国个人信用的信息和数据主要来自于公安、街道、单位、税务、工商、银行、证券、保险、司法、医院、公共事业收费单位、商家等部门。但从上海试点的实际情况来看,仅实现了银行、电信、公用事业等少数部门的联合征信,其他政府部门和机构对个人信息仍处于封锁状态。
另外,我国尚未建立起个人财产申报制度,个人及家庭的收入状况很不透明,而且我国也没有推行个人基本账户制度,个人的现金收入、支出、个人债务、债权的分布等没有系统的信息记录,个人或家庭缺乏类似企业的一张资产负债表,缺乏个人资产评估的基础数据和材料。
4.失信惩戒机制不健全,失信者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在信用制度健全的国家,一旦个人在信用档案中留下污点,就会给贷款、经商、求职、租房、买车等带来极大的麻烦,甚至断送他一生的经济生命。但在我国长期以来,信用只作为美德广为传诵,仅仅靠道德去约束,而没有用具体的法律机制对失信违约行为进行惩罚,无论从立法还是从执法上,都不足以将失信成本提高到“无利可图”的程度。我们应该通过失信惩罚机制的建立,使失信者在这个社会无所遁形,从而加大失信的成本,迫使参加经济活动的社会成员的行为趋向守信。
三、完善我国个人征信体系建设的建议
(一)逐步推进个人信用征信立法
在信用发达的欧美国家,都有关于个人信用征信的完善的法律法规,如美国的《公平信用报告法》、《公平信用和贷记卡披露法》、《公平信用结账法》等相关的征信法规给征信机构明确了业务和职责以及风险,从而促进了信用市场的扩大,也降低了整体经济成本和风险。我们应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立法经验,积极推进我国征信立法工作,制定全国性的个人信用管理法律。
鉴于我国的法律制定过程较长,可考虑先出台一些法规,在全国一些条件成熟的地方试行。各个区域性个人信用体系可以结合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制定地方性法规,建立本区域的个人信用管理体系,开展本区域个人信用管理活动。国家立法机关在总结各区域性个人信用立法和实践的基础上,再制定全国性的个人信用管理法律。
(二)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
从世界各国建立个人信用制度的做法看,个人信用体系建立都是在政府的领导和推动下进行的。在现阶段,根据我国的国情和建立个人信用体系的要求,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是一种必然选择,政府的调控能力和动用资源的能力最大,要在短时间内建立个人信用体系,尤其是征集信息数据,如果没有政府的权力做基础,是无法完成这一艰巨工作的。因为征信数据的采集可能会涉及金融、财政、工商、税务、公安等多个部门,跨部门的协调和征集工作,只有政府出面不可。
在我国信用体系建设刚刚起步的情况下,各级政府应该有专门的职能部门来领导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协调立法、行政、司法和相关信用交易主体的关系,加快个人信用数据源建设。
(三)建立统
一、科学的个人信用评估体系
在个人信用体系建设中,应制定统一的、科学的个人信用评估标准,使各信用公司在个人信用评级中有统一的衡量尺度,使各种评级结果具有参照性与可比性。另外,考虑到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现状,在制定全国统一的个人信用评估标准时,应考虑到地区经济差异情况,在基本指标基础上区别不同地区,给予不同地区一定浮动幅度。
(四)建立全面的个人信用登记制度
借鉴西方个人信用实码制,逐步建立个人基本帐户制度,可考虑利用现有身份证识别码,实行IC卡身份证制由法律明确规定把居民身份证号作为每个居民的基本号,将居民的个人身份信息(包括个人家庭、工作、房产等信息)、投资经营活动信息(包括商业经营、商业投资等信息)商业信用记录信息(包括银行记录、商业记录等信息)、社会公共信息(包括缴纳所得税信息、个人保险信息、个人养老基金、失业保险金、个人住房公积金等信息)、影响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包括涉及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的特别记录等信息)通过相关技术支持,一并锁定在此号码上。在个人识别码基础上,分三个阶段来建立个人信用帐户:首先各银行利用其信贷登记系统,汇集个人存款、贷款、信用卡及银行掌握的其他个人信息,建立银行内个人信用数据库,利用联行系统实现银行间信息流通;其次,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建立部门内个人信息数据库;最后,征信公司运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对个人信用信息子数据库进行联网,最终形成覆盖全社会的个人信用记录。新晨
(五)提高个人的信用意识,加强诚信教育,完善失信惩罚制度。市场经济主体是选择守信还是失信取决于成本收益分析,我国目前的情况就是失信的收益远大于其成本。因此我们应采取措施增加失信成本使其高于失信收益,从而减少甚至杜绝失信行为。通过加强法制制约,用法律明确规定对不同的失信行为给予轻重不一的处罚,把失信者的失信行为扩大为失信者与全社会的矛盾,对失信者产生强大的约束力和威慑力。再辅之以道德教化和舆论监督,让人们逐渐认识到信用不仅仅是一种美德,而且是一种资源。守信者将获得种种收益,享受生活的便利;失信者将面临道德、舆论的谴责和严厉的经济制裁。从而使诚信成为人们推崇的道德品质,逐步建立“诚实得实惠,失信受惩罚”的良好社会风尚。
个人信用体系的建立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需要一个渐进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西方国家构建个人信用体系用了100多年的时间。我国在个人征信体系建设的道路上已经跨出了战略性的一步,相信随着我国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的不断完善,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颁布,信用体系的建设必将为我国经济的稳定持续发展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并在我国参与全球竞争过程中提升国家的综合实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