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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文章在对斯密和马克思二重性思想研究的基础上,总结经济学中的人与物的二重性理论,并利用这个理论,重新认识各类社会经济概念与经济现象,试图启发人们建立新的经济学体系。
在经济学家的著作中出现许多“二重性”概念,比如:商品二重性、劳动二重性、管理二重性等等。这种种二重性现象归根结底是源于人与物的二重性。文章试图通过对人与物的二重性研究,总结出经济学中的二重性理论。
一、人的二重性---所有性与劳动性
这里所指人的二重性是专指政治经济学中人对物的性质。政治经济学是研究人与物关系的科学。人对物具有两种属性,一是人对物的所有性,二是人对物的劳动性,当人与属于自己的物结合起来进行劳动时,表现为人对物的两重性。尽管人类社会各个不同的历史阶段,不同的人对物在占有和劳动方面表现出来的量与度有很大差别。然而,单就人本身来说,这两种性质是永存的。经济学所研究的人的两重性,就象生理学中所研究的人的精神与肉体的两重性一样,一个是抽象的,一个是具体的。不管外界条件如何变化,人的这两种性质总是客观地存在于有生命的人体之中的。当世界上出现第一个原始人的时候,他就具有对世间万物的所有性与劳动性。尽管在当时没有公共约定的法律,每个人也都不了解世界有多大,然而人自降生之时起,客观世界就已经属于他所有。在原始社会,每个人必须与物结合起来,进行最原始的采摘和狩猎式的劳动,才能维持生存。当世界上出现许多原始人的时候,世界万物则属于这许多人所有。在这种由许多人组成而且没有公共法律的社会中,人治就是法制,任何一个人都对世间万物,包括对其它人的身体,拥有绝对的权利,我的是我的,你的也是我的。从这点上来说,是无法将他们区别于其它动物的。原始社会,人类为了自身生存所表现出来的私有程度,比其后任何社会都高。原始人自降生之日起,视万物归己所有。有时为了生存,互相残杀,以食人为生。公共法律的出现是人类的一大进化,即便是奴隶社会也是如此,奴隶社会的最大进化是人们规定了,哪些是你的,哪些是我的,这样一条最基本、最原始的准则。在当时,即使奴隶也被当作物,分属于不同的奴隶主,但是,人的所有权已经开始用法律制度限制在有限的范围内,比较原始野蛮社会,人的权利无限大,奴隶社会的产生无愧是一种进步。
二、物的二重性---所属性与被劳动性
物对人也具有两种属性,即物对人的所属性和被劳动性。世间一切物无不具有对人的所属性,即使是未被发现的新大陆也是如此。正是由于物具有所属性,所以在人们发现它、利用它的时候,立即体现出它的所属性来。物对人的另一种性质,是物被人结合起来进行劳动的性质。人不仅为了占有物,更重要的是为了改造物,使之为人类的生存服务。即使是还没有被挖掘出来的矿物,还没有生产出来的农作物,都是如此。当人们将矿物挖掘出来,将农作物生产出来,变为一种对人类有用的物的时候,它们的被劳动性就充分体现出来了。当物被物的主人结合起来进行劳动时,物表现为对该人的所属性和被劳动性的两重性,在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物对人的两种性质是物自身所具有的性质,就象汽车可作为劳动工具,但也一定会有所归属。当司机就是汽车主人的时候,该汽车则表现为对该人的两重性。物具有的所属性和被劳动性,与这些物是否被占有、被谁占有,是否被劳动、被谁劳动也完全是两回事。物的这两种性质总是客观地依附于可利用的物之中的,当世间上的物被人类利用的时候,它们的这两种性质就充分表现出来了。任何对人类有用的物均可被人类结合起来进行劳动,但也必须有所归属。新大陆的发现往往因为归属问题而爆发战争,战争的结果是最终确定了新大陆的主人。宇宙、月球、南极、公海和自然空气等“共有”物,除人类社会已经共同约定归属者外,每个人都是“共有”物的所有者。
人也是一种“物”,一种特殊“物”。人对自身这种特殊“物”既是所有者,又是劳动者。人出卖劳动力,是经营着自身劳动力资本的过程,就象一个个体生产者,从外界取得的工资收入是他在劳动力市场出卖劳动力的价格,工资收入中用于弥补他在出卖劳动力时的损失部分,是维持“劳动力简单再生产”所必须的基本生活费,高于部分是他经营自身劳动力资本所产生的“利润”。工资收入不能弥补出卖劳动力时的损失,劳动力资本将出现“亏损”,劳动能力将下降。工资收入除弥补损失外,还有节余,即劳动力资本的“利润”。他可以用这部分“利润”对劳动力资本追加投资,用于“劳动力扩大再生产”,比如参加进修,学习专业知识,参加健身培训,增加饮食结构中的营养成分等等,以提高劳动能力和就业能力。人对自身这种特殊“物”具有所有性与劳动性的二重性;“物”对于他本人,具有所属性和被劳动性的二重性。
三、斯密和马克思的二重性思想
在斯密和马克思的著作中,也都提到过两重性的概念。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商品是以铁、麻布、小麦等使用价值或商品体的形式出现的。这是它们的日常的自然形式。但它们所以是商品,只因为它们是二重物,既是使用物品,又是价值承担者。因此,它们表现为商品或具有商品的形式只是由于它们具有二重的性质,即自然形式和价值形式。”他还指出:“商品是一种二重的东西,即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资本论》第一卷第61、54页)由此可见,马克思在当时已经发现商品具有两重性。尽管他没有进一步引伸到物的两重性上来,实际是已经体现着物的两重性。他所指出的商品的自然形式和使用价值,实质上就是指物的被劳动性;他所指出的商品的价值形式和交换价值,实质上就是指物的所属性。
斯密也曾说过:“价值一词有两个不同的意义。它有时表示特定物品的效用,有时又表示由于占有某物而取得的对它种货物的购买力。前者可叫作使用价值,后者可叫作交换价值。”从斯密上述论述中可以看出,物的使用价值表现为物的被劳动性,物的交换价值表现了物的所属性;即使物的劳动者与所有者是同一个人,或者是不同的人,都是如此。
马克思的两重性思想来源于斯密的两重性思想,对同一物的所有者与劳动者是同一个人情况下的个体生产者,马克思对斯密的分析是继承的。马克思在论述私人劳动的社会性质时指出:“生产的私人劳动真正取得了二重的社会性质。一方面,生产者的私人劳动必须作为一定的有用劳动来满足一定的社会需要,从而证明它们是总劳动的一部分,是自然形成的社会分工体系的一部分。另一方面,只有在每一种特殊的有用的私人劳动可以同另一种有用的私人劳动相交换从而相等时,生产者的私人劳动才能满足生产者本人的多种需要。”(《资本论》第一卷第90页)前一方面显然是指人对物的劳动性,而后一方面是指人对物的所有性。因为能够参加“交换”的人,必定是被交换物的所有者,交换是针对人的所有性而言的。实际上马克思也已经意识到这一点,他指出:“物本身存在于人之外,因而是可以让渡的。为使让渡成为相互的让渡,人们只须默默地彼此当作被让渡的物的私有者,从而彼此当作独立的人相对立就行了。”(《资本论》第一卷第105页)在这里,马克思更进一步说明了人对物的所有性,正是由于人的所有性,才使商品具有交换价值。不过在这里他指出的人,是简单商品生产者。这种个体生产者对他生产的商品来说,他既是劳动者,又是所有者,体现着人对物的所有性与劳动性的两重性。在这种物的劳动者与所有者是同一个人的情况下,马克思承认劳动者是物的主人。当物的劳动者与所有者是不同的人时,即简单商品生产发展到资本主义大生产时,马克思就与斯密分道扬镳,不再涉及人的两重性问题了。他认为,在资本主义大生产状态下,一方面是物的所有者资产阶级,另一方面是物的劳动者无产阶级;把同一物的所有者与劳动者对立起来。如果就整个社会的物而言,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都属于所有者的范畴,有的所有者拥有的物多成为社会上的有产阶级,有的所有者拥有的物少成为社会上的无产阶级,由于贫富悬殊,阶级矛盾、阶级斗争、工人罢工、甚至战争,这发生在所有者与所有者之间,这是对的。但不能把同一物的所有者与劳动者对立起来,不能把一个企业的股东与雇员对立起来。从现代社会的情况看,劳动者不一定不拥有物,哪怕是一点点股票;所有者也不一定不劳动,即便是当经理、总统也只是不同的社会分工而已。
四、马克思的劳动二重性
经济社会中普遍的二重性现象,不是马克思而是斯密首先发现的。正如马克思深刻指出的那样:“亚当?斯密对一切问题的见解都具有二重性。”(《马恩全集》第26卷第一册第142页)亚当?斯密的二重性思想,对于马克思创立劳动二重性学说,是有启发意义的。
马克思认为:“一切劳动,从一方面看,是人类劳动力在生理学意义上的耗费;作为相同的或抽象的人类劳动,它形成商品价值。一切劳动,从另一方面看,是人类劳动力在特殊的有一定目的的形式上的耗费;作为具体的有用劳动,它生产使用价值。”(《资本论》第一卷第60页)在这里,人类劳动力“在生理学意义上的耗费”和人类劳动力“在特殊的有一定目的的形式上的耗费”二者无法区别开来。它们都只反映了人的劳动性,而忽略了人的所有性。
人是具有二种性质的,一是人对物的所有性,二是人对物的劳动性,人对物的两种性质体现在同一物时,则表现为人对物的两重性。马克思在分析劳动二重性时是建立在对简单商品生产的劳动分析中的,而这个劳动者也是劳动产品的所有者。由人对其物的劳动性所表现出来的耗费,无论怎样描述都是生理学意义上的耗费,是这个个体生产者的体力与脑力的耗费,因此,它是具体劳动的耗费;而人对其物的所有性所表现出来的耗费,是个体生产者作为生产资料的所有者投资风险所导致的物的耗费。斯密在他的理论体系中,始终把人的劳动性和所有性区别开来。他认为,商品的价值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二重性。他所说的使用价值,表现人的劳动性,是人作为生产要素与物结合起来所进行的具体劳动,具体劳动创造商品的使用价值。他所说的交换价值表现人的所有性,是人作为物的所有者所进行的投资活动,这种投资活动创造商品的交换价值。斯密的所谓劳动价值论是在列举原始社会人的狩猎劳动时提出的,这种劳动的特点是劳动者与所有者合一,表面看他仅仅是一个劳动者,实际上他还是土地、森林和猎物的所有者,他的全部劳动生产物中包括“工资、利润和地租”。当原始社会发展到进步社会时,其所谓劳动价值论中的“劳动”已经分解为劳动者的具体劳动,即体力与脑力劳动,和所有者的投资活动。所有者的投资活动取得利润,劳动者的具体劳动取得工资。在《国富论》论商品价格的组成部分一章里,斯密还论述了三种收入属于同一个人时的情况。他说:“这三种不同的收入,当它们属于个别的个人时,容易区别;但在属于同一个人时,往往互相混淆,至少按通常说法是如此。”他指出个人在自己的土地上劳动,其收入中不仅仅是工资,还包括地租;个人用自己的资本生产,收入中包括工资和利润;个人在自己土地上用自己的资本劳动,收入中包括工资、利润和地租三种成分。由此来看,斯密的劳动价值论中的所谓“劳动”是指包括土地所有者、资本所有者和劳动力所有者在内总之是所有者的“劳动”概念。
长期以来,许多经济学家认为斯密在价值理论上自相矛盾,开始还坚持劳动价值论,后来就变成工资、利润和地租三要素决定论了。实际并非如此。斯密在《国富论》中已经明确指出:“无论在什么社会,商品价格归根到底都分解成为那三个部分或其中之一。”也就是说,斯密自始至终坚持三要素决定论,只是在三种因素都属于同一人时表现是隐含的,而三种因素分属于不同人时表现是明显的而已。
五、经济社会普遍的二重性现象
利用人与物的两重性理论,我们可以把整个经济社会划分为两重性的社会。一重性表现为由体现所有性的人和体现所属性的物组成的社会,在这种社会中,由所有者创造商品的交换价值,所有者与所有者之间表现为一种贫与富、参与市场投资并按资分配的竞争关系。另一重性表现为由体现劳动性的人和体现被劳动性的物组成的社会,在这种社会中,由劳动者创造商品的使用价值,劳动者与劳动者之间表现为一种按计划分工协作的工作关系。
利用人与物的两重性理论,我们可以把企业视作两重性的企业。无论是个体小企业,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它们都表现为两重性,一重性表现为企业中物的劳动者创造商品使用价值,另一重性表现为企业中物的所有者创造商品的交换价值。个体手工业者对其物的所有权与劳动权两权合一,即利润与工资合一都归他自己。股份有限公司的所有权与劳动权两权分离,所有者取得利润,劳动者得到工资。
利用人与物的两重性理论解释生产关系有两重含义:一重含义是所有者与所有者之间的商品交换关系,市场竞争关系,按资分配关系,在时也表现为阶级斗争关系;另一重含义是劳动者与劳动者之间的分工协作关系,按劳分配关系,计划经济和产品经济关系。那么所有者与劳动者是什么关系呢?同一人对同一物,他既是所有者又是劳动者,属于个体生产者式的生产关系。不同人对同一物,即同一企业的股东与职工的关系。同一人对不同物,即个人的财产全部购买了某大公司的股票,但自己却在别人的公司里工作。
用人与物的两重性理论来理解各种经济概念:比如经济结构表现为产业结构与所有制结构的二重性;商品价值应该是劳动者具体劳动创造的使用价值与所有者投资活动创造的交换价值的统一;分配是劳动者按劳分配与所有者按资分配的统一;社会经济表现为国家和企业内部的计划经济,与国家和企业外部的市场经济的两重性;社会制度应该是国有制与私有制的矛盾统一体。正是由于经济社会的这种二重性的矛盾运动,才推动了社会的发展。因此,任何单独强调一个方面,而否定另一方面的认识都是片面的。传统经济学,之所以不能系统地解释当代社会的许多经济现象,与我们未曾掌握人与物的二重性理论有关。确立对经济社会的这种两重性的认识论,对于我们认识整个社会的经济现象,认清社会经济的发展规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