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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法学研究进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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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法学研究进展

一、我国农业法学研究的主要问题

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业的弱质性和农业危机决定了农业在工业化过程中会产生一系列问题,为适应市场经济需求和解决三农问题,近年来国家出台了大量的农业法律、法规、规章和各种政策,农业法律体系基本形成。但不无遗憾的是,我国农业法学研究长期以来一直滞后于农业立法与执法实践,以至反过来又严重影响我国农业法的发展和三农问题的解决。笔者以为,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很复杂,其中既有学科产生之初依存环境所导致自身特性不明确、地位不清楚等问题,也有人们对其研究热情不高、研究方法偏差等问题。

首先,农业法长期屈居经济法篱下,造成农业法学难以跳出经济法学桎梏而形成自己的理论框架和研究路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农业法是国家和各级政府对农业进行宏观调控的行为规范,是农业市场主体从事生产经营的活动指南,是整个国民经济的稳定和发展的制度保障,故其重要性不言自明。然而因上世纪80年代我国经济法兴起之时农业法被一些学者划入经济法的范畴,从此我国农业法一直生长在经济法巨大的阴影下。几十年来学界对调整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关系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如何命名问题的认识十分混乱。据不完全地统计,每当需要用一个概念来表示这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时,有用“农村经济法”的、①有用“农业经济法”的、②有用“农业和农村法制”的、③有用“农业法律”的、④还有用“农村政策与法规”的。⑤显然,不管是“农村经济法”、“农业经济法”,还是“农业和农村法制”、“农业法律”、“农村政策与法规”的说法,都存在涵盖范围过窄、命名不尽科学、称谓词不达意或混淆概念的问题,在某种意义上还误导了人们对这类法律法规的理解。尽管《农业法》的颁布使“农业法”不再局限于农业产业法的概念而被赋予了新的意义,农业法研究领域由此得到极大拓展,但“农业法”的基本内涵、法律地位、法律属性、法律体系、基本原则等基础理论都很不清晰,以至于有不少学者至今还是将“农业法学”限定在“农业经济法学”的界域内,并视其为经济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⑥农业法在这种生存状态下,其研究方法和思路缺乏创新,理论的深度与广度难以突破,许多重要概念无法明确,制度设计局限于经济法体系的框架。

其次,法学界对农业法理论研究不够重视,从事农业法学研究的法学家甚少,以至于难以形成一门学科健康发展应有的学术氛围。在形式上重视三农,实质上忽视三农的社会大环境下,法学界缺乏对农业法的研究热情,表现在:(1)与农业问题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等研究的成果非常丰富形成强烈反差的是,一方面不仅从事农业法研究的机构和学者寥寥无几,甚至没有多少法学研究者愿意以农业法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研究成果屈指可数,即使是已有的一些研究成果也只是局限于农业税法、农民权益保障、农村土地流通的法律问题等方面,缺乏系统、全面、深入的法学视野下的研究。所以有关农业法问题的研究成果多发表于综合性或经济类杂志,发表于法学类杂志的少,而其中真正属于“农业法学研究”的更是少之又少。(2)绝大多数法学院校没有开设农业法学课程,某些农业院校虽然开设了《农业经济法概论》之类的课程,但一般设置为选修课程,授课目标主要定位于对现有农业法律制度的教授,而非研究性质。(3)我国农业法学研究机构主要有官方主办主管的研究会、法学会下设的农业法研究会、学校与官方共建研究机构、学校设立的研究机构几种,尽管这些年各地农业法学研究机构在农业法学研究方面取得了显著成就,但总体上看,研究机构与研究成果的数量与我国泱泱农业大国的身份不相符合。⑦

第三,研究方法单一,理论与实践脱节,造成实际部门对夸夸而谈的研究成果不以为然,进而对农业法学研究亦不以为然。长期以来,我国农业法学研究基本分为院校专家的研究以及农业实际部门研究两类。学者们对农业法研究的最大特点(也是缺点)是往往只在自己的书房里研究,与农业实践相距千里,故被称为是经院式、隔窗看景式研究;这种研究成果往往属于纸上谈兵,缺乏学术远见和可操作性,不仅无助于解决三农实际问题,有时甚至与实践产生很大矛盾与冲突,使相关部门与人员无所适从。农业法实际部门-----主要是农业部(厅)的政策法规司(处)-----的研究多滞留于行政法学层面甚至是部门行政的层面,在研究内容上,存在执法研究多,立法等法理方面研究的少,泛泛而谈的多,有广度和深度的理论研究少等问题,研究的质量与依法治农的要求不相称。在这种情况下,有关农业法的定位、农业法的调整对象、农业法的特征、农业法与其他法的关系、农业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等问题的探讨,都极为有限甚至是真空,一方面立法和执法机关因缺乏理论的基垫而对如何设计、完善、执行农业法存在很多困惑,另一方面一些言而不实的研究成果只能束之高搁。

第四,学术底蕴不足,难以产生一定规模的、多角度综合研究的、高质量的研究成果。众所周知,一门学科存在与发展的前提是具备自己的基础理论。然我国的三农问题是城市与农村、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经济与社会、人与自然、国内发展与对外开放之间矛盾冲突的综合体现,而国内、国际经济社会生活又是日新月异、快速变化的,因此农业法学不是一个孤立的、静止不变的学科,它必须借鉴法学学科乃至于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的成果而不断发展,以便适应客观需要。如在法学方面,农业法学与法理学、宪法学、民法学、行政法学、经济法学、国际经济法学等部门法学的关系非常密切,农业法学应该善于充分发挥各个法律部门综合调整作用来解决三农问题。而现实是,我国农业法学研究一方面没有一个公认的理论体系和有自身特色的基本范畴,缺少领军人物统领指挥和权威性观点的基垫,另一方面也不注重借鉴其他成熟学科的理论为自身提供养份。如很少有站在法理学和宪法学的高度研究三农法律问题,也少有吸收和借鉴民法学和行政法学中的基本概念、原则、制度等研究成果开拓农业法学研究领域的。有些研究虽然能从经济法的角度强调农业这一特质产业的重要性,规制农业市场行为以及进行宏观调控,但从现代农业发展客观需要看,我国农业法学在农产品市场规制法、农业规划法、农业产业法、农业财政税收法、农业金融保险法等方面的研究非常欠缺,一些重要的研究领域甚至无人涉及。

二、农业法学研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综观各发达国家,均以完备的农业法作为农业发展的重要法律保障。如尽管美国政府历来推行“自由放任”的经济政策,但从未放松过对农业的干预和保护,而且其对农业的干预和保护主要依靠法律手段,形成了农产品价格支持和土地调整、农业合作社、农业劳动、农业产品流通、农业信贷、农作物保险、农业技术推广、种子立法、渔业立法等一整套法律制度。同时,美国的农业法学研究和教育也极大地促进了农业法的发展,早在上世纪60年代,衣阿华法学院就创立了“农业法中心”,自上世纪70年代末起美国中西部的多数法律学校都开设了农业法基础课,1980年阿肯色大学还首次设立了农业法硕士学位。此后农业法教育在美国迅速发展,华盛顿大学、堪萨斯和哈姆林大学还以实施农业法学研究计划而名声大振。[1]发达国家在农业立法及农业法学研究方面的做法提示我们,在传统农业走向全球经济竞争大环境的今天,加强农业法学研究对我国农业法乃至三农问题的解决十分必要和重要。因为,经济增长是一种创造性的破坏过程,工商业领域在发展的同时,另一些部门如农业却按消费者的需要和技术进步的程度在缩减。故“从18世纪末起,伴随着科学发现在工业上的应用,农业技术的第一次革命和城市化的发展,农业相对衰退规律就已开始起作用了。”[2]而农业是整个国民经济的基础,农业的衰退必然阻碍其他产业的发展,甚至引起社会的动荡,因此世界上所有工业化国家都十分重视农业以及从事农业的农民和农民生活的农村的发展问题,并通过不断加强农业法学研究的手段为三农发展提供良好而完备的法律制度。

与许多发达国家经历一样,我国在工业化进程中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就是三农问题。而要综合治理三农问题,达到与工业化进程的推进形成良性互动和协调发展的目的,防止再出现短期行为,保障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依靠政策手段和增强行政管理并加大财政、税收、金融等支持力度固然重要,而法律保障作用更为重要。所有关于解决三农问题的目标、方针、政策、方式、方法,都只有纳入法治化轨道,三农发展才更具可靠性和稳定性。农业法学是一门应用学科,是国家对本国农业制度化和农业政策法律化的理论概括,是政府运用法律手段对三农问题干预调控、引导鼓励、保护支持、规制管理的经验总结,其直接来源和应用于农业经济经济社会的实践,故其应用性勿庸置疑。农业经济社会生活中的许多具体问题,都需要用农业法学予以理论说明,农业法学研究重点也在于对具体制度的解释与运用,而有关农业法学基础理论研究,其最终目的也是为了给具体制度的运用提供理论支撑,是为了更好地解决具体问题。所以说,解决三农问题需要农业法学提供完整的理论体系和丰富的、具有前瞻性的理论成果的支持。而且,农业法特点决定了农业法学研究的重要性。农业法的产生与发展,为法的功能扩展延伸和法学理论研究开辟了更加广阔的前途,使法与农业、农村和农民实现了全方位、多层次的结合,使农业法能够从不同的方位、不同层面,运用不同手段来调整农业和农村社会经济关系。而农业法学存在的价值在于科学地发现和把握农业法发展的正确方向和方法,它通过对农业法各基本制度作出客观、深入、全面而系统的研究,并从实践和理论两方面跟踪评价农业法各项具体制度实施效果来促进农业立法与执法的发展。只有加强和深化农业法理论研究,才能够使农业法内部发展成为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科学体系,使农业法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则、具体制度明确具体,相互之间环环相扣且界域分明,也只有不断充实、完善、创新农业法学理论,才能将农业法律实践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促进农业法立法、执法和守法活动。可以说,农业法研究的广度和深度决定了农业法学能否独立地成为一门法学学科,也决定了农业法发展能否顺利进行以及是否能够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此外,农业法学研究是加强我国农业在全球竞争力的理论保证。三农问题是现代各国都不可回避的问题,其中既有普遍性问题,也有因国情不同而产生的特异性问题。随着对外开放程度加快,我国与世界农业的交流、合作、竞争日益广泛,三农问题已经不可能只是通过国内立法解决,而必须主动或被动地牵涉一些国际制度或他国的立法。所以加强农业法的比较研究,从法理上研究如何采取切实可行的农业立法制度对农业加以扶持,对建立和完善符合现代农业竞争国际规则的农业法律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三、强化我国农业法学研究的思考

农业法学的基本任务是要研究现代农业发展的客观规律如何在农业法律规范中反映出来,以及法律规范如何适应现代农业发展规律的问题。具体包括农业法本身、各个法律部门中调整农业经济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与农业法的关系、农业法调整农业经济社会关系的规律等。要完成以上基本任务,必须从研究领域、研究方法、研究人员等多方面强化农业法学研究。

第一、厘清与相关学科的关系,扩展农业法学研究领域。根据农业法学研究对象———特定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法律关系――复杂多样的特点,农业法学研究者既应当根据自己的专长和优势确立自己的研究领域,同时也应当注意其整体性及其与法学其他学科的关联性,在加强自身基本理论研究和制度建设的基础上,在跨学科研究方面不断深入发展,从更广阔的理论背景中加以分析研究。在此,有必要正确处理两个关系:一是农业法学与经济法学的关系。农业法学是一门综合性极强的法学学科,从法学角度看,它蕴涵了经济法学、法理学、行政法学、民商法学等众多部门法的理论。换言之,由于农业法是邻近诸多部门法相互交叉、渗透的产物,所以农业法学研究必须是开放的,它可以也应当以其他法学理论作为自己的研究背景,以减少研究成本,扩大研究视野,提高研究质量。其中,由于农业法长期被视为经济法中的一个部门法,农业法学研究也一直不能脱离经济法学的羁绊,农业法学与经济法学的关系最为密切。那么,应当如何正确处理两者的关系呢?我们认为,农业法源于国家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干预、管理和调控,其制定和执行都是国家对三农政策在法律上的反映,体现的是国家意志,是国家对农业和农村经济进行调控的手段,是确认和规范国家干预农业的法律,所以农业法中有关国家和政府的宏观调控职责的规定,与经济法一样都是我国宏观调控经济关系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经济法(特别是宏观调控法)中国家依法调控经济之理念的确也是指导农业法学的研究和实践的主要理论支撑,从这一点说我国农业法发展之初依附于经济法的发展是情有可原的。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特别是《农业法》的颁布以及加入WTO之后,农业法无论从数量上还是调整对象等方面都发生了根本性改变,已经难以囿于经济法的界域中而需要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因而有必要将农业法学从经济法体系中逐渐独立出来。

目前农业法学研究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要研究农业法从经济法中独立的基础条件、独立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农业法学自身的基础理论等。二是农业法学与农业经济学关系。农业经济学是研究农业生产,及与其相联系的交换、分配和消费等经济活动和经济关系的学科,其内容包括农业中生产关系发展变化、生产力诸要素的合理组织与开发利用的规律及应用等。而“法律是对经济的翻译,法律关系是经济关系的法律表现。”[3]这就决定了农业法学必然以农业经济学作为其理论基础,并且充分吸收农业经济学中与农业法学内容相应的理论,使之与法学理论融为一体,作为农业法理论的基础之一。从学科关系上看,农业法学和农业经济学研究对象相同,其因而具有不可分割的内在相关性;我国农业经济学的研究较农业法学的研究起步早、成果多,因此农业法学刚刚起步时有意识地合理借鉴农业经济学的研究成果是非常正确的,它有助于节省研究时间、加快研究进程,加之农业法学本身的特性决定其很多问题必须进行经济分析才能更清楚地辨析其中的利害关系。所以农业法学的发展离不开农业经济学的研究方法和研究成果的基垫,农业法学中的各种理论观点,都需要运用农业经济社会中发生的各种具体问题作为其论证的依据。但同时也应当清楚认识到,两者是分别站在不同的角度、运用不同方法所作的研究,研究领域、目的和意义不同,产生的作用亦各不相同;缺少任何一个方面的研究,都不利于三农问题的解决,故两者不可偏废。

第二、加强基础理论研究,完善农业法学研究方法。农业法学的发展虽然可以借用其他学科的研究成果,但更需要依赖于自身基础理论研究的加强。所谓基础理论研究,主要是指从法理学(法哲学)角度、运用法学原理与方法对农业法的研究,研究内容涉及农业法本身的基本范畴、原则与立法技术,提示农业法的性质、价值、功能和实施等一般性问题,它是农业法学存在与发展的前提。没有法理学的理论支撑,农业法学研究就难以向纵深发展,难以长久和独立。而从我国农业法学存在的主要问题看,研究方法的转变是当务之急。过去我国法学界(括农业法学界)常见一种现象,即虽然学说众多,但往往缺少应有的论证分析,缺乏经过充分论证获得的具有充分说服力的观点。故这种“纸上谈兵”式的研究,只能是“昙花一现”。而“观点与论证之间是互相依存的辩证关系,没有观点的论证只是一盘散沙,而没有论证的观点却是空中楼阁,徒有虚表。”[4]所以,农业法学要成为一门的、具有应用价值的法学学科,必须重视和加强论证工作,从某个角度说,论证比观点更重要。同时要保证论证的准确性、权威性,必须要保证论证方法的科学性、合理性。一方面,要将法学上的一些共性问题,如价值、效力、功能等放到农业法的具体环境中深入研讨,通过对农业法各基本问题作出深入、准确研究,并从理论和实际两方面跟踪农业法各项具体制度的发展,从而科学地发现和把握农业法具体制度实施的正确方向和方法;但是,如果我国农业法学研究仅仅局限于“具体问题”也是不符合农业法学存在的价值与意义的,农业法学研究的意义还表现于对制度设计的应用,即在农业法律制度建立中的理论指导价值。另一方面,也要着力从农业法学自身出发,形成农业法学与众不同的观察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方法,对农业及农业法的起源、原因、性质以及主体间的相互关系等展开个别法理分析,为其寻找法理渊源。在这种方法的指导下,抽象的法理可以用来指导具体的农业法活动,而从具体的农业法制度和概念中也能总结出一般的法理,这样才能使农业法理论及其研究条理化、体系化和规模化,才能引导农业法学走向成熟。

第三、强调法学家参与农业法学研究的重要性,重视农业法学研究人才培养。长期以来我国农业法研究人员主要是从事农业经济或农业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士,少有法学家、特别是法学大家的参与,这恐怕是我国农业法学研究长期止步不前主要原因。我们之所以呼吁法学家参与农业法学研究,是因为法学家在参与农业立法、执法、司法活动的各个环节时,会有自己独立的、专业的、客观的视角,这种视角不一定与立法者、执法者和司法者、乃至守法者的视角完全吻合,但可能比其他任何人的视角更能把握问题的实质,而农业法学只有法学家参与的研究,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从法律角度进行的研究。从这个角度说,农业法学研究应当成为我国当代法学家的历史使命。法学家不能仅凭自己的使命感进行农业法学研究,还必须有责任感,即要深入三农实践,求教于农民,了解农村社会,为农业服务,所研究的成果要能够应用于三农实践,并有利于三农实践。为此,要加快农业法研究职业队伍的建设,使有关法学研究部门、法学院校和相关学者自觉地成为研究农业法理论,传播、推广农业法知识的主要力量,聚集和整合各地研究资源,挖掘和培养一批具有奉献和创新精神、学术能力较强的学者组成学术梯队,有计划地组织系统或专题攻关,对三农问题的各种法治建设进行理论和实证研究,为我国农业法的发展更上新楼奠定扎实的理论基础。

第四,加强横向比较与借鉴。发达国家的农业宏观调控法律规范、农业生产主体法律规范、农业生产与收入分配法律规范、农产品流通与价格法律规范、农业投入法律规范、农业教育、科技与推广法律规范、农业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律规范等农业法律制度早已十分成熟,而近年来在我国农业国际化的法律问题方面,还缺乏有影响、有实效的研究成果。故我们应当了解、研究、比较和借鉴外国的先进制度与成功经验为我所用,提高研究起点,减少研究失误,缩短研究历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