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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困境和对策探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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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困境和对策探究

目前国际社会普遍认为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已经不再像过去那么顺利,面临着巨大的挑战。虽然参加国际经济组织的国家日益增多,但是全球经济发展和贸易合作的形势仍不容乐观。以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WTO)为例,其框架下的贸易谈判停滞不前。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正从不同的角度和层次冲击着当今的多边贸易体制。“在世界经济日益全球化、经济活动中地域界限日益模糊的今天,我们更需要以同50年前二战结束时世界金融体系设计者们一样的眼光和创造力来迎接挑战。”

一、当今世界国际经济法发展中面临的问题和困难

(一)区域经济一体化对多边贸易体制的冲击和影响

自WTO成立以来,尤其是20世纪60年代以后,以建立自由区(FreeTradeAreas,简称FTAs)为基本内容的各种区域贸易协定(RegionalTradeAgreements,简称RTAs)呈现出迅猛发展的趋势。各国建立自由贸易区的热情高涨,已经发展到跨地区、跨大陆、跨洋建立各种区域经济联合体。导致这种现象的原因很多,既有各国经济上的考虑,还牵涉到外交、政治甚至国家安全等诸多因素。区域贸易协定的不断演变从一定层面上冲击了多边贸易谈判的进程和前景,不断地侵蚀着WTO的职能和作用。区域贸易协定作为一种“例外”规定,已经使得WTO对多边贸易体制的原则性规定越来越只具有法律文字和理论上的意义,势必将削弱多边贸易体制在促进贸易自由化方面的积极作用,使WTO等多边贸易体制走向崩溃,甚至使全球经济与政治稳定受到威胁。

(二)国家理念和经济主权对国际经济法发展的阻碍

经济主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内容,这一理念受到第三世界国家地广泛推崇,并被认为是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但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家经济主权的完整性不断受到WTO、IMF等国际经济组织、金融组织和跨国公司的严峻挑战,各国经济自主发展的空间越来越小;与此同时,受国际金融体系一体化的影响,政府宏观调控经济的手段已经不再像过去那么有效,但是国民要求提高经济福利,呼吁政府干预经济的呼声日益高涨。为此,许多发展中国家不得不转而采取绝对的经济主权观,限制国际经济组织对本国的影响,消极参加其组织的各种组织、谈判活动,并使他们不能完全发挥在促进贸易自由化、调控全球经济发展方面的实际作用。

(三)WTO等国际经济组织自身存在的缺陷和不足

随着许多新兴发展中国家加入到多边贸易体制的大家庭来,WTO的成员日益增多。从表面上来看,WTO等国际经济组织的国际地位不断提高,但是实质上,因为成员的增加,组织进行贸易谈判的压力越来越大,为了达成一项国际贸易协定,常常需要进行大量的、旷日持久的贸易谈判。多哈回合面临的巨大压力就是典型的表现。

其次,受发达国家的操纵,WTO等多边贸易谈判的主题涉及到各国内政外交政策方针,极大地影响了WTO等多边贸易体制运行的正当性,不利于树立其在发展中国家的权威。再次,各国对WTO、世界银行和IMF可利用资源的限制也削弱了这些机构的运行效率和实际效果。此次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如此之深、后果如此之严重正是其宏观调控作用明显减弱的表现。

最后,WTO的决策机制和争端解决机制也需要进一步地完善。因为许多新成员的加入,WTO的决策机制运行得异常缓慢,而且存在决策不民主的情绪,被发达国家、经济强国所操纵;争端解决机制(DisputeSettlementSystem.DSS)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其执行措施和如何实现透明性的问题。从WTO争端解决机构裁判文书在国际社会的执行情况来看,普遍存在执行不及时和执行效果差等诸多问题,受害国往往难以得到应有的补偿,败诉国凭借自己强大的经济实力,受不到任何实质性的制裁。

(四)经济全球化带来的问题

经济全球化给各国带来经济利益的同时也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它加剧了全球的贫富差距,使发展中国家在多边贸易体制中被日益边缘化。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就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之间的斗争越演越烈,呈现出白热化,导致全球贸易保护主义此起彼伏,四处肆虐。

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必然贯穿着新旧两种国际经济秩序的尖锐矛盾和激烈斗争。如何处理这两大阵营、两种意志的关系和协调工作是国际经济法中必须面对的突出问题。

但是,毫无疑问,广大发展中国家经济的快速增长是全球经济持续向前发展的希望之所在。因此,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如何提高发展中国家的应对能力,在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寻找利益平衡点,以缓解当前的巨大经济压力,并不只是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的问题。

为了应对经济全球化带来的不利影响,完善WTO等国际经济组织的缺陷与不足,本文运用理论分析和比较研究的方法,就国际经济法的发展提出如下建议:

二、迎接挑战,促进国际经济法的进一步发展

(一)采取广义国际经济法学说,扩大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关于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一直是国内学者和国际法学界存在普遍争论的问题,各有理由,针锋相对。有的学者认为应当采取广义的国际经济法说,即这种关系不仅限于狭义的国家间的国际经济关系,还应包括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私人间、法人间的经济关系,人为的将国际经济关系分割成国家间的经济关系和国内的经济关系,并将其作为法律部门划分的根据,与经济全球化和WTO的要求不相适应,也没有实际意义。而我国已故的著名国际法学者王铁崖先生认为,国际经济法只不过是调整国家之间经济关系的国际公法。

在当今国际形势下,认同广义国际经济法学说对于我们从事国际经济法学的研究大有裨益。这样有利于运用更广阔的视角来研究促进国际贸易自由化的法律措施。更何况国际组织和商人在当今国际贸易中的地位已经不容忽视,有些国内国际经济法学者甚至已经在积极呼吁建立一门独立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的新国际法学科,即国际商法概念的提出。

其实,广义的国际经济法学说已经逐渐被我国学者们所普遍认可,在国际社会,这种观点也似乎得到了大多数人的赞同。国际经济法学科本是一门综合性的、开放的学科,承认其主体的广泛性和规则的多样性不仅是大势所趋,同时也是其自身的需要。

(二)拓宽国际经济法的形成方式和调整范围

国际经济法的形成和发展,表现为新的国际条约的制定和对已有国际条约或国际习惯的承认。目前国际经济法的形成主要是通过国际条约的签订和认可而实现的,而这往往是许多国家多次谈判和最终妥协的结果。对于国际习惯或国际商事惯例的承认虽然在国际条约中有所体现,但是仍远远不够,商业习惯的作用并没有被完全突现出来。因此,在制定广泛接受的国际条约的同时,我们应该赋予国际商贸领域习惯或惯例以确定的法律约束力,最大限度的从中吸取合理成分。

目前通过的《服务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等多边协议确立的新的国际统一规则是国际经济法的新发展。国际社会可以在既定框架下,促进各成员国之间的相互合作与协调,使这些初步框架协议进一步健全和丰富。

东南亚国家联盟、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等区域性经济一体化组织的不断发展以及法律制度的不断演进和成熟,也将会推动区域范围内法律规则统一化在广度和深度方面继续发展。这些法律制度的发展对国际经济法的发展特别是促成国际条约的制订具有重要参照意义。

(三)改革国际经济法的实施方式和调整手段

国际经济法中规范被国际社会称之为“软法规则”,缺乏强有力的执行机构,规范的遵守和执行只能依靠国际舆论和各国自己的意愿。虽然WTO协议在这方面略有好转,但是仍缺乏强有力的执行机制。改革国际经济法的实施方式和调整手段变得刻不容缓。

首先,将国际经济法的直接适用改变为各国的间接适用,分阶段实施,给予一定的缓冲期,以缓和各国国民的抵触情绪。而且可以考虑各国经济实力的不同情况,实施有差别的要求和措施。

其次,在此基础上,提高国际经济法的强制执行性,在各种国际经济组织和多边贸易体制中,特别是在WTO的争端解决机制中,逐渐组建各种准司法机构,规范执行措施,提高国际社会,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对国际经济法发展的信心。

(四)提高国际经济法的普遍适用性和法律权威

虽然如前文所述,国际经济法的适用存在诸多问题。但是,各国参加国际经济组织的积极性仍比较高,从WTO近年成员国数量不断增多中可见一斑。只是,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对现行国际规则并不满意,不符合其根本利益。为此,国际社会应该制订更加科学合理的国际经济法规则,提高其“活法”的特性,在扩大其使用广度的同时树立其在国际社会的共同权威。只有遵守国际经济法律规则,积极参加国际经济事务,其基本的国家经济利益才能得到根本的维护、巩固和发展。只有这样,国际经济法规则才能更具有权威性和生命力。

(五)发挥非政府组织、跨国公司、商人等在国际经济法形成、发展、实施中的促进作用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后,非政府组织(Non-GovernmentOr-ganization,简称NGO)得到迅速地发展,世界各国国民参与非政府组织的人数呈逐渐上升的趋势。与此同时,跨国公司在经济全球化潮流中也得到迅猛发展,成为经济全球化的最大受益者。关于非政府组织、跨国公司、商人在国际经济法中的地位和作用也日益成为人们广泛关注的问题。

虽然根据的国际经济法理论,非政府组织不享有独立的国际主体地位。但是,正如有些学者所主张的那样,虽然一般来说这些非政府行为主体目前还不具有国际法主体的地位,但是随着客观实际的发展,其法律地位也将会发生变化,我们应该以动态的眼光看待其法律地位问题。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经过主权国家和国际社会的认可,某些非政府行为主体在一定范围内也可以成为由国际法赋予权利和设定义务的主体。

(六)完善国际组织,特别是国际经济组织的机构设置、决策机制和争端解决机制

虽然WTO、IMF等国际组织在过去的十多年中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对国际贸易自由化和国际经济秩序的稳定做出了突出贡献,但是不可否认,这些机构在运作过程中仍存在许多问题。完善国际经济组织的机构设置,在机构设置和决策程序中重视发展中国家的地位和作用,提高他们参加国际事务的积极性和参与权,给予发展中国家尽量多的报告和协商安排,体现其决策的透明性,无疑是当今国际经济和政治发展的必然结果。此外,在争端解决机构的改革中,也要注意在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中寻求尽可能的平衡。

只有资源充足、机构设置科学、决策民主有效、倡导公平正义的国际组织才能在新的历史形势下更好的实现其目标和宗旨,促进国际经济法进一步向前发展。

(七)积极倡导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

国际经济法在21世纪的发展过程将是新旧两大国际经济秩序激烈斗争的过程。事实证明,国际经济旧秩序已经不利于全球经济和法律制度的发展,而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是国际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我国应该坚持的立场。要促进国家经济法的进一步发展必须突破旧秩序的限制,建立更加完善的经济秩序,这和促进国际社会向多极化发展是一致的。

正如同志所说的那样,全球经济的发展肯定不能长久地建立在少数国家发达、多数国家落后的基础上。世界经济需要新的动力世界市场需要新的补充。广大发展中国家经济的兴盛是世界经济持续增长的希望所在。经济基础反映上层建筑。我们有理由相信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建立是国际经济法发展的现在和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