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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普遍性和特殊性研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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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普遍性和特殊性研究

经济法最早产生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我国的经济法概念受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日本影响较大,主要指国家从整体经济发展的角度,对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活动进行干预、管理和调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由于我国经济社会变革的不断深入,各种矛盾日益突显,传统的经济法理念暂时不能立足于社会发展的现实以有效地解决当前社会经济发展中出现的问题,这就需要追根溯源,从经济法产生的背景着手,剥析我国经济法需要研究的特殊领域。

一、我国经济法的一般性问题

萨缪尔森认为,“市场就是一种商品的买者和卖者相互影响以决定其价格和数量所利用的一种机制”,它可以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市场可以是我们驾驭下的一匹好马。但是马无论怎么好,其能量总有个极限,这个极限不会马上显露出来 如果超过这个极限,市场机制的作用必然会蹒跚不前。”历史证明,市场的自发性、盲目性和滞后性所带来的不利影响是非常巨大的。具体来说,30年代资本主义世界经济大萧条时期,新古典派经济学家们积极倡导“自由竞争”、“自动调节”、“自由放任”、政府只当“守夜人”这些原则,始终宣扬资本主义经济通过市场上的自由竞争总会自动调节以达到充分就业的均衡境地,从而不可能发生普遍性生产过剩或生产不足的经济危机和经济萧条。正是这种对市场缺陷的不理性的认识催生了此次危机的发生。70年代西方发达国家经济的滞胀时期,凯恩斯认为,有效需求不足以引起失业,过度需求则引起通货膨胀。所以,失业和通货膨胀这两者不可能同时发生。这种错误的理论,为新自由主义反对凯恩斯主义铺平了道路。90年代出现的金融混乱与30年代的经济大萧条有着惊人的相似之处,都是通过银行系统无中生有地制造货币,接着又破坏了一些支付手段;用短期借贷资金进行长期投资;臣额负债形势不断发展;通过信贷为股票和货币提供大规模投机;金融和货币体系极不稳定。这些历史事件不仅充分地证明了市场缺陷的客观性,也为后来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了经验教训。

我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既然是市场经济,也就必然地会出现诸如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一样的市场缺陷,最典型的就是垄断。垄断的危害是巨大的,首先,垄断拉高整个社会成本。垄断性行业所从事的一般都是与决大多数人、行业息息相关的公共事业,例如电信、邮政、自来水、电力、煤气、铁路、航空等等。因为这些行业渗透到社会的方方面面,所以这些行业的服务价格的高低便关系到整个社会的成本。这些行业的整体效率直接关系到其他产业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有专家分析,计划经济时代电信、铁路等部门过去都属于国家行政部门,而这些部门进入市场的时候,本身却仍具有垄断地位,一旦在市场中开始追求利润,就会通过垄断定价把大量消费者利益转移到手中,使特权部门、特权公司拿到远远高于竞争市场价格的利润。结果提高了整个社会的竞争成本。这是一条规律,中国与外国都一样。其次,行业垄断导致有效投资不足。一方面,垄断企业能通过垄断获得超额利润,从而妨碍了效率的提高,妨碍了其扩大业务规模的积极性。另外,通过行业垄断阻止社会资金进入该行业,虽然总有资金为利润引诱通过各种方式“违规”进入,但规模总是有限的。而很多高利润的行业都是市场禁入的垄断行业,这些行业中,垄断导致低效,造成了这部分利润反映不出真实的利润状况,成为极大的浪费,同时这也极大的挫伤了资本的投资热情,这样就造成所谓的“资本罢工”,强化了投资市场低迷。第三,行政垄断滋生腐败毒瘤。在当前国内市场出现的大量垄断行为中,行政性垄断无疑占据首当其冲的位置。由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所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称为“行政垄断”。行政性垄断由于行政权力的介入,使得它比自然垄断、行业垄断对市场公平竞争的危害性更大,特别是少数腐败分子利用具有公共事务管理的权力,如果“给钱”才能办事,垄断成了腐败的温床,这不仅影响经济发展,更重要的是使政府信用遭到损害,失信于经营者。由此可见,不论是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只要存在市场经济,就会不可避免地存在市场缺陷,需要国家这只“看得见的手”对经济进行干预、调节,西方经济法和我国传统的经济法都是基于这点而产生的。

二、我国经济法的特殊性问题

(一)市场经济发展程度不同

我国经济的发展呈现出从计划经济向商口经济发展,并最终过渡到市场经济的发展模式。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才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是从1992年党的十四大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才正式开始的,经济法学的发展也由此迈上了一个新台阶。进入崭新的21世纪,经济全球化与世界经济一体化的浪潮铺面而来,社会生产力得到了极大的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才初步确立。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市场经济发展与我国有着本质的区别。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法学理论是建立在一个完全成熟的市场经济的基础上的,市场机制已经在资源配置中起到了基础性作用,西方经济法学的任务是为了克服市场缺陷,保证资本主义经济的有效运行。

(二)政府权力介入不同

我国政府干预经济的行政权力无处不在,是无限政府。政府权力被许多行政人员看来是与生俱来的,“我国经济法产生之初并不是没有国家干预,而是已经实现了国家对经济生活的直接的、全面的和过度的干预和管理”,经济干预权力无需再通过专门的立法来授权,这样的一种惯性行为在很长一段历史时期内都很难纠正,并且没有强有力的约束,我国经济法并没有对政府权力做出明确的限制,政府权力仍然无处不在。

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对经济的干预需要法律的明确授权,是有限政府。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经济法是授权性立法,其将政府的活动限制在应有的范围内,政府的权力是十分有限的,不得任意干预私人的经济活动,即使市场出现明显的缺陷,影响到整个国家的稳定和发展,也必须通过立法,授予政府一定的权力,政府才能据此采取一定的措施,对市场进行干预。罗斯福在就任美国总统时发表的演说就表明了这一点,他说:“要求国会准许我使用应付危机的唯一剩余的手段——向非常状况开战的广泛行政权力,就像在实际遭受外部敌人入侵时所应授予我的大权”。

(三)经济基础不同

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是以公有制为基本经济制度的,最终的目标是要共同富裕,这就要求政府在进行宏观调控的过程中,不仅要有效地调节市场的不足,更重要的是要尽最大努力为市场经济创造一个合适的需求和货币环境,并对收入分配进行调节,强调公平,以形成一个既承认收入差别又注重共同富裕的市场经济。

而西方国家是资本义义私有制,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更注重效率,更注重资本的投入能带来多少经济效益和剩余价值,这一经济基础就决定了我国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在进行宏观调控的过程中行使的职能和价值定位是不同的。

三、经济法研究要注意的几个方面

通过以上对我国市场经济与西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比较研究,可以看出,我国传统的经济法仍然存在很多不足,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

(一)经济法应当着重培育市场

市场经济在我国并没有充分发育,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我们对社会基本国情的认识不足,以致导致了“市场发育不完全——市场缺陷——国家干预”这样一个逆向思维模式,强调运用行政手段主动干预经济,并大量借鉴了西方资本主义成熟市场经济的理论,没有认识到我国的市场经济还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没有做到一切从实际出发,使我国在市场经济建设初期走了很多的弯路。现在我们要转变这种不科学的模式,一切从实际出发,要充分认识到国家之手干预经济的目的并不是要弥补市场缺陷,而是应该构建统一的国内市场和规范政府的经济行为,培养“培育市场——市场充分发展——市场缺陷——国家干预”的科学发展理念,保证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经济法的基本功能应当是控权而不是授权

陈云良教授认为:要培育市场,实现市场的自我调节,就要从制度上、观念上根本减少政府对经济的干预,转型时期,中国经济法的基本功能是控权法而不是授权法。自古以来,政府将干预、管制市场当作是其天然职能,如果不通过法律特别是经济法来实现对政府干预、管制的权力进行界定、控制,市场将无法生长、私权无法发展。经济法应当将政府对市场的全面管制权逐步削弱、减少,并依靠法律将其限定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使政府调节市场行为有法可依,将国家调节权法治化,尽可能地促进市场的自由发展。因为毕竟市场经济主要是由市场决定资源的经济运行方式,政府调节仅仅是对市场调节的补充而不是对市场经济的取代,政府调节的范围和程度必须限定。

(三)经济法的价值应当更注重公平

虽然在价值取向上,我国经济法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都强调社会整体利益,来实现整体的社会公平竞争,公平是经济法的价值首选。但是,我国经济法所要实现公平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所追求的公平又是有一定区别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是对私法保护市场主体私权而形成的形式公平基础上产生的实质不公平的矫正,它所实现的公平是一种更高层次的公平——实质公平,可以称为高级公平,而前者可以称为初级公平,即私法所维护的基本权利平等。而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公有制是国家的经济基础,共同富裕是社会的共同追求,而当前贫富差距悬殊,社会矛盾日益突出,经济法必须始终坚持公平的价值取向,以维护经济的健康运行,维护社会稳定。

四、结语

我国经济法肇始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经历了改革开放,逐步呈现出与社会现实发展相矛盾的地方。这是由于我国正处于社会的转型时期,各种问题的出现都具有其特殊的历史背景,经济法研究必须立足于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因此,经济法理论的研究既要考虑到我国经济与西方资本主义经济的普遍性问题,也要充分认识我国的国情,做到一切从实际出发,有效地回应我国社会经济变革和政治变革的内在需求,以适应时代社会发展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