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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当今经济法的价值取向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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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当今经济法的价值取向

【摘要】初步分析了价值的相关概念,进而分析法的价值,从而对经济法的价值定义有一个明确的认识,最后探讨经济法价值的取向,从经济角度而言,经济法要以社会整体效益为目标;从法律角度而言,要以公平为宗旨,兼顾社会整体效益与公平,实现两者的统一。

【关键词】价值;法;价值取向

一、价值的相关问题综述

价值是人类对于自我发展的本质发现、创造与创新的要素本体,包括任意的物质形态。价值在很多领域有特定的形态,这些价值是存在是人在不同领域发展中范畴性规律性本质存在。

价值包涵人的意识与生命的双重发展,包涵人与外在自然的统一发展。人本身是价值的根本对象,人即价值本体,人的行为即价值源泉,人的发展既为价值结果。人的发展是人的内在矛盾与外在矛盾的统一发展,是人的意识与人的生命的整体发展,也是人与自然的整体发展,即人内在的自我创造及外在以自然的创造的统一,创造此一自由皆为还有价值行为,整体的说价值就是自由的实现。

关于价值的本质,有多种理解,包括“本性说”、“情感说”、“抽象说”、“奥妙说”、“关系说‘需要说”、“属性说主体性说‘劳动量说”等,属性说是比较具有代表性的观点,该学说认为价值归根到底是有价值者自身的存在和属性,“价值”是指物满足人和社会需要的那种属性,即物对人和社会的有用性,是指对人的生存发展和享受具有积极意义的东西。

二、法的价值

所谓法的价值应当是指全体社会成员根据自己的需要而认为、希望法所应当具有的最基本的性状和属性。法的价值也指法的规范体系(客体)有哪些为人(主体)所重视、珍视的性状、属性和作用。

从这一层面来分析,对法的价值有如下理解:

(1)法的价值是人对作为客体的法律的认识,它不是以人受制于法律而是以人作为法律的本体这一关系得以存在。法律无论其内容或者目的,都必须符合人的需要,这是法的价值存在的基础。

(2)法的价值意味着它能够满足人们的需要,代表着人们对美好事物的追求。

(3)对法的价值的研究不能以现行的实在法为限,它还必须采用价值分析、价值判断的方法,来迫寻什么样的法律才是最符合人的需要的这一问题。

要注意的是,法的价值的概念并不等于法律作用或法律效用等概念,法律本身所有的各种属性,他们只是法的价值得以形成的基础和条件。法的价值反映了主体与法律之间特定关系,是使法律更好地服从和服务于人所确定的法学范畴。

三、关于经济法的价值

第一,要明确经济法价值的社会本位性。

经济法价值的社会本位性也即基于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性。而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性是与以往私法领域的以个人为本位的个人本位是有区别。个人本位是指个人权利本位,简称权利本位。其以利益、自由、平等三要素为立论基础,主张把个体权利的地位放在实在法(制定法)之上,也放在国家最高权力之上。社会本位是指社会权本位,其把社会权概括为权利的首要含义,对私人权作出明确的限制,以追求、障社会整体的权利利益为核心。

第二,要明晰经济法价值与经济法功能及经济法作用的辨析。

(1)这三个概念属不同范畴。经济法价值是从人与经济法两个角度出发而对人与经济法关系的研究,是基于人对经济法的“厚望’而进行的理论阐述,经济法功能是从经济法自身出发的对其内质本性的研究,是经济法的功用和效能,是其质的一方面体现。经济法作用是从社会关系出发对经济法对社会关系产生的影响的研究。

(2)这三个概念属不同层次。经济法价值是绝对抽象,对经济法功能及经济法作用理想化的主观的理论提升。经济法功能为经济法内在的质的属性,是客观的经济法内质本性的存在是内在的、具体的、宏观的。经济法作用为经济法内质本性的外在具体的体现甚至错误反映,是外在的、具体的、微观的。

(3)这三个概念角度不同。经济法价值是就人而言的,是针对人的需要基于法的功能而进行的阐述。经济法功能是就法自身而言,是对法的内质本性的阐述。经济法作用是就社会关系而言,是对法对社会的影响的阐述。当然这三个概念之间同样也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经济法价值是理想化、抽象的,它只有依据经济法功能来实现,经济法作用又是经济法功能实现的必然途径及外在体现或反映,如果经济法作用不能得到发挥,则经济法功能也将毫无意义,导致经济法价值取向也没有意义。

四、经济法价值取向

经济法的价值是由经济法在法体系中的特殊本质属性决定。经济法在法律体系中的调整任务涉及经济领域和经济生活,其内容是经济性,其价值亦重在经济性:经济法是适应经济和市场社会化的迫切要求,为解决社会化引起的矛盾和冲突而应运而生,又具有社会性。经济性和社会性是经济法价值的突出属性。作为政府直接作用于市场经济的法,经济法的价值从经济角度而言,要以社会整体效益为目标;从法律角度而言,要以公平为宗旨,兼顾社会整体效益与公平,实现两者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