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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利益具有尺度的功能,它衔量人类活动的有效性,也衡量法律的正当性。由于不同的目的、精神与价值取向.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每一个法律部门都侧重保护不同的利益层次与结构。民商法以保护个人利益为本位,行政法以保护国家利益为本位.经济法旗帜鲜明的以保护社会利益为本位。经济法对社会利益的关怀,要求它必须在个人、国家、社会之间进行利益的平衡与调整。
关键词:利益;利益平衡;经济法
一、经济法的利益平衡
(一)经济法中的利益“平衡”
在不同领域.“平衡”的涵义是有所区别的.任法学中我们所追求的平衡是社会锌种利益的平衡,是当其发生冲突时.要对各种利益进行比较和选择.做用评价的活动。平衡作为一个法学范畴.较多地见丁法理学和民商法学的论著中。人们在阐述与法律的正文性和公平性有关的问题时.常常使用这个范畴在较少涉及公共权力和国家利益的私法领域.使川“平衡”范畴比较容易为人们所接受.因为私法所渊整的是一种既平等又对等的权利义务关系,“平衡”较之“正义”、“公平”等范畴更为具体和形象。而界于公法和私法之问的经济法来说.其调整主体中还包括管理与被管理的不平等主体关系.这样.引入利益平衡慨念似乎让人难以置信但是,笔者认为.经济法叶,的利益平衡是站在宏观角度.运用理性思维审视社会利益.尤其是以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发展为核心的相对和谐、平衡的状态.这种状态要求通过各种利益的平衡达到闻家经济在运行的过程中快速、稳步前进的目的。
笔者认为应从两个方面认识经济法的“平衡”范畴第一.平衡是从理论角度出发,是对经济法律戈系主体的权利义务状态以及经济法捌整内容上的利益平衡即经济法律主体与同家之问、经济法主体相互之问权利、义务的平衡以及经济法对于宏观调整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平衡。等二,平衡主要从立法、司法和执法角度出发.认为经济法的利益平衡要落实到立法、司法和执法的全过程.可将利益平衡作为实现经济法最优状态的一种方法在立法领域.立法者可以通过综合的分析.平衡配置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若立法中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得不到合理、平衡的配置.难以通过法律的解释和通川达到平衡但父键是如何把握合理平衡配置权利义务的“度”.这是一个有待实践中来研究和解决的问题。运作良好的法律状态(法律天系主体的权利义务状态)对于一个谋求公正、和潴的社会来说,是非常重要的。正如亚里斯多德所说的.法应是使事物合乎正义的一个中道的权衡.维持事物的平衡是法律的本质所在。平衡应是法律的最优化状态.也应是经济法的最优化状态.经济法对平衡的追随意义深远而重大。
(二)经济法利益平衡的意义
“利益平衡”范畴从私法领域进人经济法领域.并不是一个范畴借用的问题。利益平衡对经济法有着极其重大的理论及现实意义.经济法自身的发展及其对礼会进步、国家发展、个人利益得到满足的积极作用正是通过利益平衡得以实现的。
首先.经济法在实际运行过程中运用利益平衡的理念.为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综合运用各种手段防止“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状态的出现.为每个订亍场竞争主体自由竞争以实现个体利益的最大化提供了有力保障经济法对个体利益最大化的追求.是经济法通过直接作用于个体的利益的过程.以促进个体利益的最大限度实现.以此促进社会整体利益的最优。同时.社会整体利益的协调与平衡也将促进个体利益的最大化、普遍化和持续化,最终达到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双赢”局面..其次.经济法的利益平衡在于它不是仅仅致力于经济利益成果最大化,还同时注重宏观经济利益、长远经济利益以及社会福利、人文和自然环境的.人的自由和自身价值等诸多利益的平衡协调。在利益的语境中.经济法对利益的追求是通过对当前发展的合理调节与限制.保存和创造未来的发展空间与发展条件.既满足肖代人的需要,不对后代满足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使得个体利益可持续发展.最终实现个体长远利益的最大化。
再次.经济法的制度设计中表现出对经济弱者具体人格的特殊倾向性保护.要求国家通过经济法律规范对不平等的收人和财产实行直接干预.利用社会财富的目标再分配和对社会上处于不利地位的人予以一-一定补偿或救济.以此平衡经济弱者与强者的利益分配.达到社会和谐的目的,经济法的利益平衡表现出经济法为了纠正社会不公而采取的种种积极措施或手段经济法通过对市场经济运行中礼会经济利益的平衡.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例如:在财政方面,罔家要加大对不发达地区、行业、群体的支持力度:在社会保障方面,建设更为有效和覆盖面广的失业、医疗、养老等方面法律.缩小社会差距.促进社会和谐等。
二、经济法的利益平衡点
(一)经济法利益平衡点的找寻就是一个利益平衡的过程
利益是人的需求及其满足.是一切创造性活动的源泉和动力而资源的有限性,决定了在利益主体追求利益的过程中.必定出现利益矛盾甚至利益冲突.为了不让人类在无休止的利益抗衡中停滞不前.甚至毁灭.必将有外力对这种激烈的对抗状态进行悯整.委此重任的就是法律,法律的天然使命就是时各种冲突的利益进行协调和平衡对经济立法而言.经济立法必须兼颐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的协调,经济法从建立之初就以平衡协渊市场经济主体的利益与社会整体利镒为己任,在权衡个人利益、阁家利益、社会利益的过程中成熟与发展。利益平衡在实质上反映了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公正和适当的分配.经济法的利益平衡也反映着其对个人、国家、社会权利、义务分配的适度性与合理性一而这种适度性与合理性的把握是经济法利益平衡面对的难题.怎样找寻分配利益的平衡点需要经济法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和摸索。诚然.在法学领域找寻平衡点并非易事.但是.不能因其是难垦之地就放弃对它的研究与利刚.其对经济法乃至整个法学的意义是不言而喻的。
人们对利盗的不断追求是世界发展变化的动力.整个世界处于一种不断变化的过程中。经济法埘利益的凋整与平衡必须顺应这种不断的变化.其对利益的平衡必然处于动的状态.从宏观的角度出发.经济法利益平衡点也同样是一个动态的运动点的集合。经济法追求利益平衡的过程实质上足找寻利益平衡点的过程..由于理想的平衡是一个永无止境的过程.对这种状况的不断追求就是经济法不断完善的过程。
(二)经济法:利益平衡表达
经济法是以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为价值取向.平衡个人利益、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经济法对个人、国家、社会利益的平衡协调体现在其对市场自身调节和政府干预的适度性、合理性的配置上。其理论基础是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正因为经济法是渊节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产物.其对利益平衡的追求最终可以落脚到对政府一市场平衡的追求政府与市场的相互作用是当今世界各困讨论发展的核心问题.正确协凋、处理二者的关系是经济法利益平衡的前提和基础在某种意义上.人类的历史就是人与稀缺资源之问的矛盾史。人类欲望的无限性与资源的有限性.导致了社会的尖锐对立..为解决此矛盾衍生出两种不同的资源配置的基本方式和手段.一种是以具仃强制力的政府为核心的命令型机制.另一种是平等主体自发交易而形成的市场机制。在决定经济体制运行模式的支配力量时,政府与市场之间的选择十分复杂.
因为,两者各有其内在的机理和发生作用的方式,一般认为.政府与市场各自的必要性源自于对方的不足和缺陷.两者都未达到尽善尽美.所以.现实中两者需要结合使用实践证明.纯粹的市场经济和单纯的计‘划经济并不存在于现实之中政府与市场各有优劣.市场如果没有政府的保护和干预.提供基础性的秩序和公共设施.不可能独立发挥其资源配嚣的作用。但政府作为一种权力机制.又往往有扩大其功能的倾向.从而使市场机制受到伤害。这样.在政府与市场关系中形成了一个悖论幸运的是.现代市场经济冈家都已清楚认识到这一点,借助于自主、权威和稳定的法律机制,以完备的法律体系为基础.通过不同法律部门的共同作用.保障现实政府与市场的良性互动。经济法的利益平衡实质就是对自由市场的限制和政府干预的尺度的平衡.经济法用一个全新的、辨证的视角认知、构造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其不拘泥于非此即彼的纠缠和争辩.而是在尊重市场机制的基础上.寻求适合的法律控制机制.试图兴政府之力、去权力之恶,有效地将两种资源配置手段结合起来.共同推动社会的进步与发展、经济法在政府与市场之间寻求平衡点.使国家之手和市场之手齐举并用.形成不同的协调状态。
经济法中利益平衡原则和机制总是针对特定的历史环境和条件的。这是由于利益平衡作为平衡的范畴,它也总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科技、经济和文化发展的环境中,一定时期经济法中利益平衡在价值取向上相对来说有所侧重。尽管利益平衡在不同的经济法中表现不一.在不同国家不同发展阶段侧重点也有所不同.但它作为建构经济法律制度框架的一个重要原则和机制是毋庸质疑的。
三、利益平衡:经济法的价值目标
(一)经济法的公平、效率与平衡协调
法律的价值目标是社会价值系统中的子系统,一般包括公平、自由、平等、安全、效益和秩序等内容。笔者认为.对于经济法来说,利益平衡(平衡协调)相较于公平、效率、可持续发展等更被经济法所青睐,应是经济法价值的侧重点。经济法通过努力实现社会整体经济效益、经济秩序、经济安全的现实要求,其指导思想或者说价值日标之所在就是利益平衡,经济法的利益平衡这一法益目标对传统公平、效率价值具有冲击性。
1.经济法中的公平与效率价值。经济法一直致力于寻找公平与效率价值整合的适度性。对经济法来说.重视效率.发展经济是毋庸置疑的.但是经济法的任务不仅仅是提高个别地区.个别主体的效率和财富,而更多关注的是社会整体财富的增加建立在不同公平、效率观上的法律及其所保障的公平.效率或追求公平、效率的取向是大相径庭的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公平、效率价值区别就很明显就民商法而言.其是以个人主义为指导、以抽象的人格平等为假设条件、以等价有偿为原则建立的公平、效率体系民商法效益着眼于增加个别交易的效率.提高其经济效能.强调保护交易主体对市场的充分利用。个人利益最大化原则是民商法的基本要求.认为无数个体交易的市场累积,就是社会整体经济效益的增进:个人利益的实现程度,就是民商法对效益价值的评价标准。而经济法效益则强调对社会总体效益的追求.它要求个人经济行为与社会总体经济发展合拍.认为个人利益的实现程度并不重要,倒是个人利益最大化的行为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影响有特殊意义。通过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来实现对个别利益的一般保护民商法注重保护个人经济理性.而经济法则要实现社会经济理性。
民商法中的公平价值强调机会公平.在法律上规定按照统一无差别原则对待一切经济主体.给每个经济主体以同等待遇.它强调利益与负担分配在特定交易相关者之间的对称性。这种公平观承认市场主体起点的不平等的合理性:只要这种不平等不是市场外因素造成的。民商法对公平价值的评价所取的参照系总是个别化的.它总是通过具体分配过程中对社会公平的维护.而无法将泛化的非特定的不平等的评价纳人自己的评价体系本质上民商法公平是一种个人公平.其对社会的贫富差距、社会公共产品的提供、不协调发展等问题无能为力。而经济法却赋予公平以更丰富的含义.对公平的关怀更趋实质,使其存经济生活中得以更有效的实现。
基于人道主义和社会福利的观念.经济法将结果公平引入到自己的价值取向中.在认同分配差距经济意义上的合理性的同时.更兼顾社会意义上的合理性.体现出法律不同于经济学的人文关怀特性。经济法还注重长远发展将代内公平、代际公平引入其价值取向,认为对同一代人来说.每个人都公平的、平等的享有生存和发展的权利.都享有公平分配和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任何人都不得为谋求私利而任意破坏人们赖以生存和发展的资源:并且在当代人追求其自身合法利益时.不能对后代人的利益构成威胁。这尤其体现在资源分配和利用上的代际平衡.体现了当代人为后代人代为保管、保存地球资源的观念。
综上所述.经济法的公平、效率价值打破了传统民商法观念中的公平、价值取向。经济法以个别经济活动与社会总体经济的对比效果为参照系来评价公平、效率的实现,因此,经济法的公平、效率价值是对公平、效率价值的平衡协调.平衡协调的价值理念应是传统公平、效率价值在经济法价值中的提升。
2.平衡协调是对经济法公平、效率价值的提升公平、效率被认为是法的基本价值.对于经济法来说,其同样也是经济法追求的价值目标.但是.经济法所追求的价值是对二者的平衡协调,可以说经济法的平衡协调是传统公平、效率价值的升级.是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新价值取向。
尽管公平一直被视为法律的基本价值目标之一.但在宏观经济的调控中.利益的分配可能并不主要考虑公平的目标.而且公平是一种主观性非常强的标准.在某些情况下.以公平为目标进行利益分配时.可能很难取得共识,也很难把握。例如,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很难说主要是以公平为目标。根据经济情况的不同、纳税能力不等的纳税人.其税收负担也是不同的如果说这是一种考虑社会利益的结果公平,不如说这是对利益的平衡协调.此外.效率作为人类活动的一种结果,虽然具有客观性.但在有些情况下,利益的分配同样不会或不主要考虑效率的要求例如.价格法中对生产者与消费者间利益的分配不是以效率为主要目标的。甚至价格法的利益分配在某种程度上可能是不利于生产效率提高的它不是确保经营者对利益最大化的追求.而是考虑经营活动对社会整体经济平衡协调发展的促进。
平衡协调作为经济利益分配的价值目标.不仅能够超越公平与效率的局限.而且完全可以包括这两个目标的要求以利益平衡为经济法的价值目标。可以解决公平、效率在立法、司法、执法过程中孰清孰重的纷争问题:利益平衡关注个人、国家、社会诸方利益的整合.强调整个社会利益关系的合理状态,而不仅仅局限于具体个体间的利益分配的公平与效率:利益平衡要求经济利益达到整体协调与和谐.这种利益整体上的和谐与协调是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保持相适应的必要条件.与经济法的宏观调控功能在思想与精神上是一致的。
(二)经济法利益平衡价值的现实性体现
1利益平衡与可持续发展。利益平衡价值取向是经济法保障经济上可持续发展的法律基础.经济法的利益平衡价值与可持续发展理念有着天然的一致性与统一性。可持续发展强调代内公平与代际公平的发展战略.这种理念使得可持续发展理论本身具有更高层次上的社会本质性特征.它所强调的社会本质的范围较为广泛与高层次.它是以全球、全人类的可持续发展为目标范围.其所强调的社会本位观念也突破了现实时间范畴.最大限度地为人类未来发展留下空间。在一定意义上.经济法利益平衡价值是可持续发展理论在微观上的体现和实践。
经济法中宏观调控法.其主要任务是规范国家宏观调控行为.保障国家宏观调控目标的实现.为经济的持续、协调发展提供一个规范、可预期的制度背景和框架宏观调控法是国家进行资源配置,协调各部门、地区和行业利益,调控和引导国民经济运行,规范宏观调控权力和程序的重要法律,它能否在经济、社会和环境等方面合理配置资源,协调好社会各方局部与整体、近期和长远利益.关系到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亦即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宏观调控法也当然的以利益平衡为其价值目标.促进国家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经济法的利益平衡价值理念充满着社会化精神.它以社会为本位.追求着社会总体效益和社会总体经济发展.协调平衡各方利益冲突。经济法从社会经济总体角度出发,协调、平衡经济个体与社会总体、微观经济与宏观经济之间的矛盾冲突.为实现经济上可持续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可持续发展理念作为一种全新的发展战略.代表了人类未来的发展模式和方向.同样代表了中国经济法追求的法制理想。只有赋予中国经济法更为深刻、长远的使命.立足于可持续发展的目标模式,才能最终实现经济、社会、生态i方面的良性协调发展。
2利益平衡与和谐社会。和谐是人类社会的至上理念.是人类所追求的一种美好的社会生活状态伴随着社会发展和制度变迁.和谐社会已经成为人类追求的崇高的社会理想。人们在不断追求公平、正义和自由的进程中.不断平衡社会不公平、不平等和不自由.不断协调各种利益冲突以达到各种利益的相互协调和平衡。在现代社会,人类个体、群体之间及相互问互相依赖协作已经成为社会发展的基本特征和基础.实现以人为本的社会和谐发展状态.已成为人类得以持续发展的基本前提.实现和谐社会是人类社会系统内各要素辨证运动的结果.是人类历史发展的应然趋势。
和谐社会不是一个没有利益冲突的社会.而是一个能够容纳利益冲突.能够用制度化解冲突.使利益大体均衡的社会.是平衡协调发展的社会.是一个有效平衡协调社会各种矛盾冲突的社会,是行为文明、规范、制度化的社会.是社会结构合理的社会.是民主法治的社会.是以人为本的社会就我国现阶段发展而言,就必须对体现社会生产关系的利益关系进行平衡协调。
利益协调的主要方式是通过制度协调来实现,通过对人们之间利益关系的重新定位和对人们的利益行为范同的确定和限制来实现利益协调.经济法在此方面具有天生的优势。经济法是社会整体利益的本位法.其价值取向是利益平衡经济法作为经济社会化、现代化、法律社会化过程中的产物.它站在社会整体利益维护的角度.通过平衡协调各种以经济利益为中心的经济关系,把追求社会整体利益作为自己的宗旨.以平衡协调个人利益、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作为其价值目标,以社会整体利益为首位.从外部协调和内部规制两方面规范市场主体行为,通过消除自由放任和极端个人权利本位对社会整体经济发展造成的消极影响.解决个体利益与社会公益之间的矛盾。既保证国家权力对社会经济的宏观调控和有效协调.又保证经济主体在市场竞争中的权益.平衡协调个体与社会之间利益关系,维护有效、公平和可持续的竞争秩序和分配秩序,以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促进社会和经济的良性运行和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以此促进社会整体的和谐发展。如经济法的核心构成之一的市场规制法中,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都彰显和谐理念,体现平衡协调的法益价值。
目前.我国社会贫富差距加大,社会不稳定因素剧增.利益格局失衡。面对如此阻碍社会和谐发展的拦路虎、绊脚石.经济法必须做出以下相应的回应:第一,完善竞争立法以促进公平竞争:第二,完善公共财政制度以寻求政府经济权力的合理边界:第三。完善税收体系以强化税收的杠杆作用我们相信.成熟和完善的经济法律制度必定促进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现就是要依靠法律来加以保障.并通过法律来解决利益冲突和利益矛盾达到利益平衡、协调法治是社会有序运转的重要保证.是社会和谐发展的基石。经济法以利益平衡为价值目标.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正契合了和谐社会发展的基本要求.因此.经济法必将在我国实现和谐社会的道路上起到积极促进的作用作为一种制度结合.经济法其功能的释放点毋庸置疑地指向了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平衡。利益平衡机制的动态驱动所要达致的目标.契合了科学的可持续发展观以及和谐社会理念.这也更彰显了经济法独立的法律部门地位以及人们寄托于该法律部门的希望利益平衡的经济法调整已成为经济法显现其新的价值目标.解读经济法本体性问题的一个新逻辑思维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