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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的相关思考与意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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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的相关思考与意见

一、倾销与反倾销

倾销是一个经济学概念。倾销是指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输入到另一国家的行为。构成倾销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出口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2,由此给进口国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产生实质损害的威胁,或者对进口国建立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以上统称损害);3.低于正常价值的销售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位㈣在国际贸易中的倾销被视为一种不正当的商业竞争行为。

所谓反倾销也称反倾销措施,是指反倾销调查当局依法对给进口国产业造成了损害的倾销行为采取征收反倾销税等措施以抵消损害后果的行为。在进行反倾销措施中,反倾销立法成为关键。一部明确、可操作性强的反倾销法是反倾销措施得以有效实施的重要保障。反倾销立法的宗旨是保护本国(进口国)经济及其生产者的利益、维护正常(或公平)的国际经济贸易秩序及其出口国市场的竞争秩序,它是自由贸易条件下公平竞争的法律保护。[5]2l世纪初期,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加深,各国间的贸易摩擦日益频繁,反倾销已经成为反对不公平竞争和保护国内产业的重要手段。

二、国外对中国反倾销的趋势和特点

(一)案件数量快速增加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针对中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立案数量呈快速增长趋势。20世纪舳年代平均每年立案6.5起,90年代年均立案数则猛增至32.1起。进入新世纪以来,年均立案数更达到54起。中国在1995~2OO6年连续l2年成为全球最大的反倾销调查受害国。HJ(这说明中国已成为各国反倾销的重点目标。

(二)造成的损失巨大

仅1992~2001年,我国遭反倾销涉案金额合计为53亿美元。2001年当年遭反倾销涉案金额达l2.5亿美元,约占一般贸易出口1120亿美元的1%.这只是按立案调查上一年的出口额计算出的涉案金额,实际上反倾销对出口的影响还要远远大于涉案金额。损害还可能包括企业被迫做出的限制出口数量、遵守最低限价的承诺;此外,一些国家对反倾销手段的频繁使用,加大了出口企业和进口商的风险,使它们被迫放弃潜在的商业机会。对我国“出口市场多元化”战略的推进具有明显阻碍作用。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可以推定,反倾销已危及我国一般贸易出I:15~10%的市场。一''''''''

(三)发达国家是主要发起国,但欧盟对我国提起的反倾销立案呈下降趋势

截至2OO6年6月,美国、欧盟、澳大利亚、加拿大等4个主要发达国家对中国的立案数量占中国遭反倾销立案总数的1/2还多,这说明发达国家是对华反倾销的主要发起国。在涉案金额方面,发达国家同样占绝对优势。自从世贸组织成立以来,欧盟及其成员国一直是针对其他世贸成员实施反倾销立案调查的主要国家。但值得注意的是,就在近几年全球针对中国的反倾销立案持续增长的同时,欧盟针对我国提起的反倾销案件却呈下降趋势,从2001年的64起下降到2005年的6起。)

(四)少数发展中大国对华反倾销立案数量增长迅速

发展中国家尤其是少数大国频繁运用反倾销手段,是国际反倾销的一个新特征。在1987~1994年和1995~2001年这两个时间段里,发展中国家对华反倾销案件数占中国遭反倾销立案总数的比重从41.0%上升到62.5%,而发达国家的比重则从近6o%下降到不足加%.少数发展中大国对华反倾销调查立案数量急剧增加。例如,印度在1995年以前对华立案一共4起,而仅2OO6年上半年印度对我国的反倾销立案调查就达7起,总涉案金额1.8l亿元,占上半年我国对印度出口总额的2.9%.涉案产品包括化工产品、塑料制品、车辆零件和可刻录光盘等。目前,中国已成为受印度反倾销立案调查的最大受害国,在印度总共立案的207起中,针对我国的占47.3%.

(五)涉案产品范围广泛,重点集中在中国具有比较优势的产品上

中国遭反倾销立案数最多的6类产品依次为:贱金属制品,化工产品,机电和音像设备,杂项制品,纺织品,玻璃和陶瓷制品,6类产品的案件数比例之和为75.8%.与全球同期情况相比较,案件数比重明显偏高的有化工产品、杂项制品、鞋帽、运输设备、矿产品。

(六)遭反倾销的主要是从事一般贸易的企业

一般贸易在中国遭反倾销案件总数中占90%以上。这主要是因为:在加工贸易方式下,产品的品牌、销售渠道和定价权都掌握在外方手中,本地企业只赚取加工费,产品的原产地并非中国,即使出现反倾销,也是以外方公司为目标。近年来,我国一般贸易出口增速明显低于加工贸易出口增速,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加工贸易较少受反倾销影响。

三、我国应对国外反倾销所存在的问题

(一)知识产权意识淡漠

长期以来,对先进技术以跟踪模仿为主使得我国自主知识产权严重不足。到目前为止,我国尽管已经形成了较为完整的技术体系,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依然缺乏,多数行业的关键核心技术与装备基本依赖国外。信息产业、核心部件、系统软件大量依赖进口。从发明专利来看,中国产业技术领域的发明专利明显偏少。而且,中国企业更多关注的是研发、生产和营销,考虑更多的是如何扩大生产规模、降低产品成本,而对知识产权是不是侵犯别人,或者自己的研发成果是不是应该得到保护的问题却考虑得很少。

(二)出口秩序混乱问题在我国表现突出

对新开拓的市场一哄而上、低价竞销,是我国出口秩序混乱的顽症。据我驻外机构反映,我国商品在巴西、印度、南非等国并非没有市场,而是市场开拓刚见成效,我国企业之间的恶性竞争就接踵而至,引起当地生产企业的恐慌,要求其政府采取反倾销等保护措施。

(三)国内尚缺乏应诉光荣的舆论氛围

近年来,面对国外的反倾销指控,我国的一些涉案企业积极应诉,勇打“洋官司”,但也有一些涉案企业不参与应诉,存有“搭便车”心理。这种状况的存在严重影响到我国涉案企业应诉的成功率。

(四)企业获得的公共信息服务不够

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我国同发展中国家,尤其是同一些大国之间的各种贸易摩擦在所难免。目前,大量的信息掌握在我国各政府部门手中,但这些信息大部分都不公开对外提供,使得我国企业在遭遇反倾销调查时不能及肘得到我国政府的支持,也不知该如何获得支持。

各国中介机构在组织企业反倾销应诉方面的作用十分重要,而我国的进出口商会、行业协会与国外同类机构相比差距明显。主要原因在于:我国的行业协会和进出口商会往往是各部门下属的事业单位,在反倾销应诉工作中出现分工不明确,服务质量不高,相互之间缺乏有效的协调,无法正常沟通信息资料。

企业找不到可信的数据来源,不能及时掌握国内本产业的基本情况,不熟悉反倾销发起国和潜在的“替代国”市场情况,在应对反倾销诉讼上造成被动。

四、建议与对策

上述分析表明,造成我国出口商品在少数国家屡遭反倾销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对方的原因,也有我方的原因。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出于保护国内产业和就业的目的,都会更多地利用反倾销手段,对此我们应有清醒的认识和充分的准备。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一)企业要提高反倾销的主动性,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我国企业界及当事人要充分利用我国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所赋予的权利。这部条例的颁布使原来反倾销中的国外单方面的行为变成了现在的双方面的行为,它使我国企业在国内自我保护自己的利益有了法律的依据和保障。尽管这部法律较之西方国家的反倾销立法还显得不成熟,但它毕竟赋予了当事人许多的权利,如提起申诉权、请求陈述意见权、申请查阅案件权等。这些权利只要当事人充分利用,可以达到保护自己的目的。

(二)完善知识产权策略

市场竞争的核心是创新,没有创新就没有生命力。企业要树立科学的发展观,转变经营思想,树立品牌战略,不能只满足于做给跨国公司打工的装配者,而应做民族品牌的创造者,走自主创新之路,加大技术创新的投入,更多关注研究开发和知识产权。

我国企业应尽快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战略。从应对危机的策略来看,我国企业迫切需要提升科技产业专利诉讼谈判与侵权判断能力,强化产业专利攻防力。从长远发展战略来看,我国企业需要累积专利筹码,建立完善的专利经营策略与管理制度;真正形成与国外巨头抗衡的实力,刺激研发成果专利化,并提高产业专利的长期竞争力;加强专利信息分析,建立知识产权预警机制。

(三)政府部门和各种商会要加强在反倾销中的协调作用

目前,协调作用非常重要,因为从现实来看,我国众多企业应付反倾销的能力和运用反倾销法的能力还比较弱,特别我国反倾销诉讼启动时间不长,企业要有一个了解、熟悉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企业要在反倾销中胜诉,其中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商会的协调作用就显得比较突出了。国家应尽快出台有关法律法规,鼓励企业自下而上改组或重建行业自律维权组织。行业协会和进出口商会作为反倾销的应诉组织单位,在法律上应处于平等地位,也无须人为划分应诉中的职能。无论商会或协会,应通过会员企业之间的相互监督,按照“谁不应诉谁受损”的原则促使涉案企业积极应诉。协会和商会应以会员缴纳的会费为主要经费来源,会费标准应由企业自主决定,而不应由行政部门制定。作为提供专业技术支持的中介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咨询机构在帮助企业应诉方面也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应当为中介服务市场创造必要的条件,如加强宣传力度,促使企业认识中介机构的作用和价值,制定法规、确立收费标准,等等。

(四)政府对国外针对我国产品的反倾销应做出适当反应

尽管WTO的反倾销条款对政府反倾销做出了约束,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政府在应对反倾销方面无所作为实际上,当反倾销涉及本国重要出口产品或重要出口市场时,当事国政府一般都会做出反应。即使是法律和程序相对不规范的发展中国家发起的反倾销调查,经过积极辩诉,结合我国政府的适时出面支持,仍然存在胜诉的可能。首先,有关部门应针对少数发展中国家对我反倾销案件急剧增加的新形势,主动开展双边磋商,寻求解决办法包括落实“中国加入WTO工作组报告书”,解决反倾销法律和程序不规范问题;其次,应向企业公开要求政府出面磋商的申请渠道和程序,并公布磋商的结果;第三,对立案国违反WTO规则导致我国企业受到不公正待遇,政府部门应有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的预案。

(五)建立合适的反倾销机制

建立预警机制。对案发率高的敏感产品和敏感国家实行重点监控,及时通报国外相关市场和产品的价格信息,以及反倾销动态,避免出现企业一哄而上、低价竞销的情况。对资源性产品和资源密集型产品的出口实施符合WTO规则的主动限制措施,例如以环境保护和资源保护为理由征收出口税。

政府应为企业应诉提供服务和便利,如:在政府专门部门中设专门人员负责反倾销工作;设立反倾销基金,鼓励企业参与反倾销诉讼和提起反倾销诉讼,应诉者若败诉,则从反倾销基金中列支其诉讼费用;若胜诉则可以通过税收等方面的措施给予经济的鼓励,由此提高企业参与反倾销诉讼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