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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深受“家”与“国”一体化的社会环境、“和”文化与“天人合一”的哲学基础以及以追求社会稳定为宗旨的政治文化等因素之影响,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形成了蕴涵“无讼”的价值诉求的显著特征。这种法律文化自春秋战国发轫起,便被当时民众所接纳,并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近代以降,尽管中国法律文化与西方法律文化之间发生了诸多的碰撞与融合,中国法律文化呈现出近代化的趋势,即西方的一些法律文化因素渐趋融入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即便如此,“无讼”的价值诉求依然是中国法律文化的核心内容之一。民国孔令贻的《忍讼歌》就鲜明表达了民众的这种“息讼”、“厌讼”观点。如说:“世宜忍耐莫经官,人也安然,己也安然。听人挑唆到衙前,告也要钱,诉也要钱。差人奉票又奉签,锁也要钱,开也要钱。行到州县细盘旋,走也要钱,睡也要钱。约邻中正日三餐,茶也要钱,烟也要钱。三班人役最难言,审也要钱,和也要钱。自古官廉吏不廉,打也要钱,枷也要钱。唆讼本来是奸贪,赢也要钱输也要钱。听人唆讼官司缠,田也卖完屋也卖完。食不充足衣不全,妻也艰难子也艰难。始知讼害非浅鲜,骂也枉然悔也枉然。始知讼害非浅鲜,骂也枉然,悔也枉然。”[1]《忍讼歌》所描述的现象虽然并非完全符合社会现实,但它非常形象地刻画了民众力图远离“诉讼”的心态。在这种以追求“无讼”为尚的法社会背景下,民众对法律往往采取远离的态度,他们的法律意识水平低下是可以想见的。新中国成立后,尽管在法制建设事业领域我国取得了显著的成就,然而根据梁启超的观点——“法律不是创造的而是发达的”[2],这种倡导“无讼”的法律文化特征不仅没有因法律制度的近代化历程而消失殆尽,反而被当前中国社会所因袭与继承。尤其在乡土社会[3]中,这种“无讼”的法律文化特征表现地更为明显。当然,这种法律文化传统对维护当时社会的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从法律意识现代化层面着眼,它的消极作用也是十分明显的。对法律的无知是导致法律效果不佳的主要原因。众所周知,法律既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又具有调整人们社会行为的作用。它规定了人们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以及对个人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后果做出预测。换言之,法律能够起到指引人们行为方向的作用。它在当前民众的社会生活中所起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由于传统法律文化因素的影响,必然导致民众对法律采取逃避态度,这样做的直接后果便是导致民众法律知识的匮乏、法律意识低下。现实生活中因对法律意识低下而导致犯罪的个案举不胜数。下面仅择其中两例来证明这一观点:案例一:2002年10月20日3时作用,某派出所办案民警将以刘某为首的5名盗窃犯罪嫌疑人抓获,带回当地派出所内连夜突审。民警陈某、徐某、尉某负责对刘某进行询问。在审讯过程中,上述三位民警均对刘某进行了刑讯逼供,最后导致刘某胸部左边肋骨骨折6根、右边肋骨骨折1根,身上有多处创伤、皮下软组织损伤出血,最后刘某因创伤性休克而死亡。[4]案例二:2005年12月20日,昆明市嵩明县、年仅40岁的农民工邓树贵不堪忍受工地日以继夜的高强度工作,劳累而死。邓树贵在昆明市第一建筑公司的小麦溪工地上“打震动棒”——一个很多建筑工人干不了、也不愿意干的“累活儿”。邓树贵为多挣工钱,最长一次连续在工地上“打震动棒”50多个小时没有回房休息,工作时间最少的一天也有9个多小时。据包工头李山说,许多工人为了多挣钱,他们都完全自愿加班在案例一中,民警陈某、徐某、尉某在询问犯罪嫌疑人刘某的过程中动用了暴力,最后导致犯罪嫌疑人死亡。这种行为是我国《刑法》及《刑事诉讼法》中都严以制止的。执法干警竟然顶着国家的法令而不顾,频频进行刑讯逼供,其主要原因何在?尽管其中原因是复杂的,但“侦查人员观念的落后,只要有人控告,他脑子里先入为主进行了有罪推定”[6],然后按照传统的刑讯方式进行询问。究其内涵,还是“有罪推定”的传统法律意识在作怪。随着法律意识的发展,“无罪推定”已经成为我国各界公认的原则。而某些执法干警由于对现代法律知识知之甚少或法律意识淡薄,从而触犯了刑法。在案例二中,表面看来,包工头为追求个人利益,不顾我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任意延长工人的劳动时间,置工人的身心健康而不顾,是导致这场惨剧的主因。而从包工头的谈话中,我们也能清晰看到这样一个事实,即包括包工头、工人邓树贵本人以及其他多数供他人在内,都认为只要工人自愿,即便累死也是司空见惯的事情。他们的法律意识之淡薄由此可见一斑。因此可以这样说,民众法律意识淡薄是造成这场悲剧的主要原因。[3]按照梁治平的观点,“今天的历史和社会环境不但比之于100年前已经全然不同,就是与费氏写作《乡土中国》的1940年代相比也有了极大的改变。乡土社会一直是在蜕变当中,而且今天仍在变化之中,只是,所有这些变化尚不足以使它消逝。近年出现的意义重大的乡村工业化并没有带来城市化,而是造就了一批‘半工半农的村庄’(黄宗智,1992:291~304)。换言之,在变化了的历史条件下,‘乡土社会’的轮廓依然清晰可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