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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伴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我国对外贸易额正迅速增长。而与之相关的矛盾却日益突出,发达国家出于种种目的对我国采取所谓的反倾销报复愈演愈烈。进入20世纪90年代,我国已成为国际反倾销的最大受害者。每年我国因反倾销被起诉案件数目均占国际同类涉案总数的14%~19%,持续十年高居不下。据商务部统计,2005年国际反倾销立案数和涉案金额均有所下降,但我国仍是遭遇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共遭遇15个国家和地区的45起反倾销调查,涉案金额13亿美元。
学者们通常认为,WTO所规定的倾销价格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个是价格歧视,即在出口国市场的价格低于在国内市场的价格;另一层含义是掠夺性定价。掠夺性定价是指一个厂商将价格定在牺牲短期利润以消除竞争对手,并预期在长期获得高额利润的行为。也就是说,厂商通过承担短期损失来换取长期获益。反倾销法和各国的竞争法均规制掠夺性定价,虽然WTO的倾销价格和掠夺性定价都具有掠夺性,都是通过低价格占领市场,但倾销价格和掠夺性定价从实质上来说是不同的。
二、WTO规定的倾销价和掠夺性定价定义
倾销的概念是“如果一个产品经一国出口到另一国的出口价格低于在出口国正常贸易中旨在用于消费的相同产品的可比价格,即低于该产品的正常价值进入另一国商业,此产品被视为倾销。”《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1994)第6条中规定了倾销的定义。该定义由三个标准构成,满足其一即可被裁定为倾销。它们是价格标准: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内;损害标准:该产品对进口国相同或相似产品工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产生实质性威胁,或实质性地阻碍某一相似产品工业的建立;相互关系标准:倾销与损害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反倾销是WTO允许的世界各国或地区均可采用的维护公平贸易秩序、抑制不正当竞争的重要手段之一。进口国为了抵制或阻止倾销,可以对倾销产品征收不超过该产品倾销幅度的反倾销税。
掠夺性定价,又称驱除对手定价,是指在市场中具支配地位的企业为将对手挤出市场或吓退意欲进入该市场的潜在对手,它会降低价格至其成本以下,待对手退出市场后再提价,在我国也称“低于成本价销售”或“低价倾销”。掠夺性定价具有三个明显特征:一是价格低于成本,这是基本特征,企业在实行低价倾销的时候是在亏损;二是目的是驱逐竞争对手,从而获得增强市场垄断力量;三是驱逐对手后提高价格,从而谋取长期的超额利润。掠夺性定价中的成本,是平均可变成本。只有当一个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把价格定在自己的平均可变成本之下,并且有明显的排挤竞争对手的动机,而且实施了不合理的低价销售,对相关市场竞争造成损害时,才能断定其实施了掠夺性定价。
三、掠夺性定价与WTO倾销价的区别
我国企业在考虑出口产品的定价是否是倾销价的时候,一般注意的是反倾销协议的第一条,就是价格是否低于价值。由于我国劳动力的价格比起西方发达国家要低很多,我国企业在考虑这个问题时经常是按我国实际的劳动力成本定价的。因此,我国企业会认为其出口产品的定价并非掠夺性定价,并且在国外的价格也高于在国内的价格,但这样仍然屡遭反倾销诉讼,其实,掠夺性定价与WTO倾销价有很大的不同。
1.界定标准不同,掠夺性定价采用成本界定,而WTO倾销价采用的是价格界定。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的《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中采用“平均成本”和“行业平均成本”这两个标准。在个别成本无法确认时,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该商品行业平均成本价格及其下浮幅度认定。但事实上,认定一个企业是否存在低价倾销行为时,应该只从这个企业的个别成本出发,而不是以行业的平均成本作为依据。如果都强迫采用行业平均成本,那么将会在市场竞争中保护落后,打击先进,不利于鼓励企业的技术进步。而且,企业的产品定价,是企业根据市场和竞争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反映。价格是市场竞争的一个基本参数,在市场上,价格的竞争是一种最基本的竞争。如果都考虑行业平均成本,那么势必在一定程度上阻止价格的竞争,从而影响到市场的正常发展。只有当企业能够自由定价,企业才能按照市场的情况,以价格的方式对市场做出反馈。因此,在一定程度上来说,行业平均成本这条规定没有什么实际意义,存在操作上的难度。
另一方面,对企业的成本核算存在着很大的难度。对一个企业来说,精确的成本数据的收集、处理本身就是一个有很大难度的工作。而如今,多数企业生产的不止一种产品,不同的产品有不同的流程,那么,要想精确的测定成本对企业自身来说也是一个极具挑战性的工作。而且,不同的会计准则对成本的分摊方式也存在不同,企业在实际生产中所参考的数据也因此而不同。这都使主管部门难以精确的确定企业的成本,从而难以确定企业是否正实施掠夺性定价。
而对于WTO中规定的倾销价,其成本界定较为明确:通常应在加权平均正常价格与全部出易的加权平均价格之间比较,或者正常价值和每年交易价格之间比较。
由此可以看到,由于掠夺性定价和WTO倾销价的界定标准不同,对掠夺性定价采取的是成本界定,而WTO倾销价采取的是价格界定,从而其实际操作的难度也有很大差别。成本的界定有极大的困难,而且即便是界定了成本,实际操作中也会因千差万别的现场情况,而无法有效的进行实际操作。而WTO倾销价则不同,倾销价所考察的并不是成本,而是价格。影响成本的可变因素太多,而价格却是固定的。对于某些特殊情况,比如,WTO不承认我国为市场经济国家,WTO也对此规定可以寻找替代国相应产品的价格作为对比。对价格的比较,其可操作性非常强。
2.企业的地位不同,掠夺性定价要求企业在市场上具有支配地位,而WTO反倾销协议没有这个要求。
掠夺性定价是经营者的一种竞争策略。其目的是以低价驱逐竞争对手,以短期的利润损失获得长期的垄断利润。它要求实施的经营者能在掠夺性定价期间内承受低于成本销售所带来的损失,因此要求行为主体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如果存在两家或两家以上实力相当的大企业,就不存在掠夺性定价的问题,因为实施掠夺性定价企业的抵抗亏本的能力并不比他家企业更强,所以最后遭受损失的只能是自己。
而WTO规定的倾销价格则没有这个限制,只要到达了市场份额的2%或3%就可以提起反倾销诉讼。只有当有关当局发觉倾销或损害的证据不足,或有关当局确定倾销幅度不到正常价值的2%,或倾销产品的进口量或者损害可以忽略不计时,才终止反倾销调查。并不考察该企业是否在市场上居主导地位。
3.考察内容不同,掠夺性定价要考察行为的目的,反倾销不需要考察行为的目的。
要确定一个企业是否实施了掠夺性定价,需要确定其行为是否在主观上出于故意。从掠夺性定价的构成要件中可以看出,具有一定的目的才构成掠夺性定价。企业实施低价策略的目的是否是排除竞争对手,企业是否具有排挤竞争对手的直接意图是认定掠夺性定价的一个重要条件,也就是要确定该企业的动机。而且还要在这种动机之下,实施了低价倾销策略,对市场造成了损害。只有存在掠夺性动机并对市场造成了损害,才能确定该企业实施了掠夺性定价。但是,对企业主观意图的认定是非常复杂的问题,要获得相关证据极为困难。
而在采用反倾销措施时不需要满足动机这一标准,只要其出口价格低于在该国正常贸易中用于消费的相同产品的可比价格,则该出口产品即被视为倾销产品。这其中没有考虑出口国是否存在倾销的动机。所以,也不需要收集关于出口国倾销目的的证据。只要发现出口国产品的价格对本国市场造成冲击,就可以提起反倾销诉讼。
4.处罚措施不同,对掠夺性定价的处罚措施是损害赔偿或行政处罚,而对倾销的处罚为征收反倾销税。
对掠夺性定价,管制机构可以对其实施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收回其不合理的非法所得。根据我国《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对掠夺性定价的处罚措施是:“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而WTO对倾销的处罚措施征收反倾销税:在反倾销调查最终裁定存在倾销、产业损害及其因果关系后,进口成员方当局或海关当局可以做出是否要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在决定征收反倾销税时,反倾销税的征收额可等于或低于倾销幅度,但绝不能大于倾销幅度。在最终责任裁定后的90天内,反倾销税应尽快支付,如不能在此期限内支付,有关当局应对此作出解释。当一个企业的产品被征收最终反倾销税后,这一税率将持续5年有效。
从处罚措施上也可以看出,WTO对倾销的处罚是相当具体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而对掠夺性定价的处罚操作认定比较困难,企业可以设法规避或减少对自己的处罚,不如反倾销处罚的可操作性强。
四、结论及对策
我国企业切不可把WTO的倾销价格与掠夺性定价混为一谈,认为我国出口的产品并没有低于成本价销售,我国企业产品的价格已经高出了成本,所以不是掠夺性定价,而且多数情况下在国外销售的价格也高于在国内销售的价格,因此不应该算做倾销,应该不会受到反倾销的诉讼。而事实上,国外的反倾销诉讼不仅对掠夺性定价进行诉讼,而最关键的是我国企业的定价是否高于在国内的销售价格,我国企业的产品是否对进口国的市场造成了冲击。由于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没有得到确认,根据WTO的《反倾销协议》,对于从非市场经济国家进口的产品实施反倾销调查时,使用替代国类似产品国内价格来比较。由于我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国外在确定正常价值时,大多使用了替代国(比如印度等)的价格。因此我们出口企业的定价应该参考这些替代国的价格。本文提供三种解决这个问题的方式,以帮助我国的出口企业应对反倾销起诉。
1.提高我国出口企业产品的价格,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种做法可以保护我国出口企业的产业和利润。但另外一种可能是无法占领国外市场。一定要避免我国出口企业在国外进行价格战,这样的结果只会对我国企业不利,一方面降低了利润,另一方面也为进口国的反倾销诉讼提供了价格上的借口。可以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出口企业建立出口行业协会这样的组织可以避免类似的恶性竞争,可以通过行业协会的方式共同出口,统一价格范围,这样既避免了在国外市场进行价格战,从而造成倾销,也保护了国内企业的利润。
2.在国外建厂或并购当地企业,在当地生产。如果产品是在当地生产的,那么则不存在进口问题,也就不存在倾销问题。但是,在国外建厂或并购当地企业也并非简单的事情,这涉及到国家之间、民族之间、文化之间的许多不同,会有许多冲突,还需要不断的深入研究,才能将其有利的一方面充分发挥出来。
3.调整出口结构。目前我国企业出口的产品多是劳动密集型产业的产品,依靠我国自身劳动力较低的价格,从而得以在国际市场的竞争中以低价取胜。由于在WTO中,我国没有被认为是市场经济国家,因此在计算劳动力及产品成本的价格方面,并不是按照我国实际的劳动力价格和产品成本进行计算的。所以,如果继续以低价格的策略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必然会导致反倾销的调查。因此,提高我国产品的质量,尤其是产品的高科技含量,会帮助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中摆脱价格的竞争,提高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地位,从而保护我国企业既得到了足够的利润,也避免了反倾销的诉讼。
[摘要]本文对掠夺性定价和WTO中规定的倾销价进行了对比,解释了目前WTO中所规定的倾销价格并非仅指掠夺性定价。因此,我国出口企业在国际上受到的反倾销诉讼非常多,而实际上却并不是掠夺性定价。并由此对我国出口企业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掠夺性定价WTO反倾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