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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范式破产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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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范式破产

首先,作者从国家发展战略理论的角度考察了中国改革范式的历史合理性及其内在的张力和冲突。接着,本文在第二部分分别以邓小平先生的第三次复出、南巡以及去世为经,以中国改革范式的美好时光、裂解时期和破产时期为纬,从经验的层面分析和解剖中国改革范式内在冲突发展和全面激化的历史过程。在改革范式既失去其意识形态上的说服力和凝聚力,也无法再推进中国发展的时代背景下,本文在第三部分提出了一种新的发展范式,以图再次将全民的关注点凝聚在以均富和民主为主轴的现代化事业中。在第三部分中,除了一般的规范性论述之外,作者也着重提出了新的发展范式所要求采取的一些具体措施和政策。鉴于这种新的发展范式是基于新的历史条件和背景提出的,作者在第四部分指出它对执政党和一般民众提出的新的挑战,并解释了他们各自角色的相应变化。最后,作者在结论部分对其在本文中提出的观点进行了全面的综合,并强调指出应该以中国历史的现代转型为参照系来思考中国未来的发展范式。

一、改革作为一种国家发展范式的历史合理性及其内在的紧张

1、对改革范式的简要说明

最近,很多中国问题观察家以及学者都在对改革这一曾经引领中国取得长足进步的国家发展范式进行反思,很多媒体还为此刊登了很多专论乃至系列专题。在众说纷纭之际,为避免无谓的争辩,我在这里首先对我所理解的改革范式做一个清楚的界定。之所以说改革是一种发展范式,是因为它有一整套关于国家未来发展的目标以及相应的政治方略和推进机制。具体而言就是,改革范式的原初构想者和实施者将以均富和民主为核心内容的现代化作为国家发展的目标,实现这一目标的政治方略是执政党以其强大的执政能力全面引领和指导改革事业,而具体的推进方略则是执政党通过其所控制的官僚体系进行自上而下的努力。要言之,它是国家主导型的改革模式。可以说,正是这一改革范式推动了中国过去二十多年的发展历程。

2、改革范式的历史合理性:道义上的正当性和政治上的正确性

笔者认为,无论是从中国改革发轫时期的历史条件来看,还是从改革为推动中国全面发展所做出的巨大的历史性贡献来看,改革作为一种国家发展范式有着不容置疑的历史合理性和正当性。

在经过执政党最初的二十多年的统治之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下半期的中国可以说是人心思治。一方面,严重缺乏人身和政治权利并且穷困不堪的民众希望能实现执政党最初许诺给民众的民主和均富之治,另一方面,原有的执政集团希望在保持其执政地位的前提下实现与民更始。正是在这样的形势下,最高执政者提出的上述改革范式对朝野都有普遍的感召力和凝聚力。

对一般民众来说,由于执政集团再次提出了能使其享有人身和政治权利并能不断改善物质生活的现代化目标,他们中的大多数人对改革事业有着高度的认可,并由此增强了对民族和国家未来的信心。同时,由于民众普遍感到执政集团正在改弦更张,为民谋利,使他们摆脱旧极权体制的束缚并有机会追求幸福生活,而且他们对执政集团中的官僚体系在改革时期的恶劣影响还没有切身的体会,他们因而对执政党所坚持的政治方略和具体的改革路径基本上采取了一种默认的态度。就此而言,虽然那个年代的中国并没有制度化的政治条件让民众对这一改革范式做出认可或拒绝的选择,我们仍可以说它在当时具有普遍的道义上的正当性。

而对整个执政集团来说,改革除了有助于实现上述目标之外,也是保障执政党执政地位的现实要求。经过多年的政治动荡和整肃以及经济萧条和停滞,执政党也急于通过展现其治理绩效来强化其执政的合法性。同时,由于改革范式需要依托于现有的官僚体系,这对一个多少还保留着革命理想主义精神的执政集团是有着很强的诱惑力的,因为这毕竟为他们提供了证明自身价值乃至实现个人理想的机会。所以,我们也可以认为,改革在执政集团内部具有政治上的正确性。

由于改革范式对民间和官方的双重吸引力,改革本身也随之成为新的历史时期的一种具有无可置辩的道义和政治价值的意识形态。尽管一直都遭到某些旧势力的质疑和阻挠,这一范式还是得到绝大多数国民的认可和接受。只要我们稍稍回顾一下改革在当时所起到的振奋精神和凝聚人心的作用,并思考一下它在增加国民财富和拓展个人和公民社会空间中所起到的实际效用,就不难理解它所具有的历史合理性。

3、改革范式的内在缺陷:宪政意义上的法治性的缺失使其遭遇道义和政治危机

然而,正如近期有关改革的争论所昭示的那样,纵然有上述历史合理性并发生过巨大的历史作用,改革范式也因其所造成的各种问题而引起广泛的非议。有人惊呼改革共识已经破裂,有人甚至宣称改革已经死了。当然,也有人继续为改革范式辩护,提出改革动摇不得的口号。不过,有一点是相同的,即几乎参与争论的所有人都认为现有的改革模式弊端重重。笔者认为,要想对改革这一曾经的时代主题做出盖棺定论式的评价,我们必须深入分析改革范式本身所具有的内在冲突和矛盾,并借此揭示这种范式之所以会发生种种问题的深层根源。

笔者在上面提到改革范式具有道义上的正当性和政治上的正确性,但这并不等于它本身是合法的。实际上,中国的改革很长时间以来都是以违宪和违法的方式来推进的。这种不断违法的奇怪做法是由中国转型的初始条件和过程特点决定的。首先,在改革初期,中国从极权体制遗存下来的法律体系基本上是反改革的,因此为了改革就必须违法和违宪。其次,中国渐进式转型模式带有邓小平先生浓重的实用主义特色,用邓先生的话说就是:大胆地试,大胆地闯。这里面的“试”和“闯”就包含了试着闯过宪法和法律限制的意思。(就此而言,作为二十世纪晚期中国独裁者的邓小平先生远逊于作为十九世纪初期法国和欧陆独裁者的拿破仑先生,看来邓先生去法国“留学”确实没学到人家的精髓,一叹!)

正所谓,成也萧何,败也萧何。笔者认为,正是改革范式的这种不具有宪政意义上的合法性的习惯做法使该范式无法解决其自身的内在矛盾。

从最根本的意义上来讲,曾经在民间和官方形成广泛共识的改革范式内部一直存在着明显的张力,也即民众的现代化诉求与执政集团在政治方略和推进策略上的机会性目标之间存在着巨大的落差。进一步讲,随着改革的深入和持续推进,改革范式最初所具有的民间道义性支持和官僚体系的政治性支持并不是完全同调的。应该说,这种张力在转型国家是普遍存在的,只要有这样的模式,就会产生这种紧张关系。原因就在于,作为这一范式目标的假想中的受益者——广大民众和这一范式的实际推行者——官僚集团,他们各有自己的利益诉求,而且他们的利益诉求往往并不一致。

如果这一张力能在宪政机制下获得制度化的解决,进而在它们之间形成一种制衡关系,那么,这种范式将不会因为这种张力的存在而过度偏离其原初的目标。但遗憾的是,由于中国特殊的政治环境和宪法体制,现实存在于中国的不同力量和集团间无法形成一种双赢的制度安排。

首先,就总的国家发展目标而言,由于民众与执政者之间没有实质性(不仅是形式上)的宪法性契约安排,民众在认可执政者执政合法性的同时,却没有相应的宪法性安排以保证执政者会履行其在改革范式下的义务,也即实现以均富和民主为核心内容的国家现代化目标。因此,执政者与民众最初在改革范式中所达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缺乏国家层面的法治性保障,也因而是脆弱的。在现实生活中,这种缺乏宪法性保障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往往就会演变成赤裸裸的压迫性关系。在这样的情况下,民众对这种关系的合理性就会提出质疑,从而影响到他们对执政集团执政合法性的认同。

其次,由于改革范式的推行凭借的是自上而下的官僚体系,在缺乏法治的时代条件下,官僚体系在改革事业中的权力便不会受到限制,民众的权利和自由也相应地就没有保障。当他们之间出现利益冲突时,这样的权力格局往往只会牺牲一般民众的利益,而保护执政集团的利益。邓小平先生“试”和“闯”的哲学就变成了大大小小官僚们“偷”和“抢”的实际行动。随着时间的累积,这种一面倒式的利益分配关系就会彻底瓦解民众对改革的道义性支持。不过,最高执政者(也就是改革范式最初的创意者和实施者)当初所设想的机会性目标就会落空,因为这种严重失衡的利益分配关系无法使整个执政集团获得治理绩效上的合法性。

综而言之,由于缺少了宪政意义上的法治安排,改革范式在两个方面都走入死胡同:在总的国家发展目标方面,全民大目标(以均富和民主为核心的现代化)和官方小目标(继续执政)之间的矛盾逐渐激化;这种矛盾实实在在地体现在民众和官僚集团在利益、权利和权力分配上的严重不对称状态。而这种矛盾发展的最终结果必然是使双方陷入一种“双输”的格局。这样,作为国家发展战略的改革范式自然而然就会遭遇道义和政治上的双重危机。

二、改革范式内在冲突的发展及其最后的破产——一种经验性的考察

上一节主要是从国家发展战略理论的角度对中国改革范式做了一些总体评价,本节将继续延用上文中的理论分析架构,着重从历史经验的维度考察改革范式内在冲突的演变历程,并说明为何这一模式现在已经彻底的不合时宜。

根据上面的分析,笔者认为,从1970年代末期到目前为止的二十多年的所谓中国改革时期大体上可以分为三个阶段:(1)从1970年代末到1980年代末:改革范式的美好时光;(2)从1990年代初到1990年代末:改革范式的裂解时期;以及(3)从1990年代末至今:改革范式走向破产的时期。

1、从1970年代末到1980年代末-改革范式的美好时光

之所以称这一时期为改革范式的美好时光,是因为在这一阶段,就改革范式本身来说,其道义正当性和政治正确性基本上是合拍的。众所周知的是,中国改革运动最初的催生因素来自于民间。1976年的45运动显示人民已经厌倦了政治上受压迫和经济上受管制的生存状态,该次运动中发出的变革呼吁可以被看作是中国二十世纪下半期改革运动的先声。随后,在经济生活领域,安徽小岗村的农民主动大胆地推行起“大包干”改革,而在政治生活领域,以北京为代表的大城市展开了轰轰烈烈的“民主墙”运动。可以说,“大包干”运动和“民主墙”运动都是具有历史里程碑意义的事件。因为它们代表着中国民众想要实现以共同富裕(也即均富)和民主为核心内容的现代化的自发要求和冲动,它们也就为中国改革范式的适时出现奠定下坚实的民意和道义基础。

恰在此时,以邓小平先生为代表的改革派执政精英在经历了的波折后逐渐开始“咸鱼翻身”。此时的他们一方面急于通过采取让“人民当家作主”和实现“共同富裕”的措施来巩固他们自身的政治地位以及执政党整体的统治地位,另一方面也真心希望中国能最终实现他们最初所献身的理想。民众对此也有相对大的认可度。于是,以邓小平先生为代表的改革派执政精英受到民众的广泛拥护和支持,常言道:水涨船高。在经历了后的统治危机之后,执政党统治地位的合法性也借此再次获得民众的普遍默认,这反过来使改革成为执政党内部具有政治正确性的主张。

这样,我们可以认为,执政的改革派精英与民众之间暂时性地形成一种良性的互动。但是,这种互动是非常不稳定的。可以说,民主墙运动的被镇压就已经初步显示出这种改革范式本身潜在的危机因子。这其中的深刻原因就在于,一般民众(包括知识分子)和改革派执政者未能在改革范式既具有完整的道义正当性又拥有政治正确性的关键时刻将其法治化为一种宪法性安排。这样就带来了两种严重的后果,首先,在改革范式的支持者之间很可能就会因为各自对目标以及自身权力/权利边界理解上的偏差而出现深刻的分歧,其次,由于缺乏国家根本大法的凭藉,反改革集团很容易就能通过一般的政治性操作否决具体的改革措施乃至改革目标。民主墙运动的危机可以说就是上述第一种后果的具体呈现。

由于执政的改革派精英在政治上的绝对优势,以及改革很快显示出的改善物质生活和扩张个人自由方面的积极效用,民主墙危机并没有造成广泛的政治和社会危机。但是,当政者在这次危机之后并没有意识到改革范式本身所潜在的危机因子,当然也就没有及时采取法治化办法以预防和化解下一次的危机。结果,改革范式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如“官倒”、“脑体倒挂”以及通货膨胀)使得上述两种后果严重恶化起来:一方面,作为改革范式拥护者的普通民众没有从改革事业的成功中平等地获得收益,而作为改革范式支持者的部分官僚集团开始利用其不受法律约束的权力谋求个人利益,这种新的发展恶化了改革范式的道义支持基础,形成了改革集团内部的张力,同时这种张力却没法依靠宪政制度在体制内部化解;另一方面,改革中的种种问题为反改革集团提供了攻击改革范式的种种借口,他们得以在没有宪法依据的非常规政治活动中实施翻云覆雨的手段。这两种后果在1989年的全面的政治和社会危机中得到最集中和最戏剧化的反映,民主和法治当然也就没有成为解决当时危机的原则(最能说明问题的是,当时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紧急会议都开不成)。相应地,1989年的危机也表明,在没有宪政意义上的法治化制度安排的条件下,国家主导下的改革范式终归是难以持续的,它的美好时光已经结束了。

21990年代初到1990年代末-改革范式的裂解时期

中国改革事业在经历了1980年代的狂飙突进岁月以后,因1989年的危机而陷入低潮期或者说是倒退期。在改革范式气息奄奄之际,作为执政党改革事业指标性人物的邓小平先生出于其对个人历史地位、执政党执政地位以及民众一般福利的考虑,于1992年初毅然以南巡的方式再次为改革范式注入活力。

当然,改革在二次出发时具有了完全不同于上述第一阶段的特点。首先,改革范式的明确目标已经缩小为实现“均富”——共同富裕的理想,而舍弃了以前的政治现代化内容。从1989年后广东等省的实际情况看,改革范式至少符合民众追求富裕的目标,所以笔者认为,不管邓先生当时的动机如何,那时的民众中还残存着对改革(哪怕是不完整的改革)的期盼。当然,很多人也认为,邓先生的改革将不可避免地会使中国面临政治现代化的问题,正所谓殊途同归。基于上述的分析,笔者认为,尽管发生了1989年的惨剧,改革范式在民众中依然有其残存的道义感召力。其次,改革范式的国家主导型特征以及相应的执政党的政治方略进一步强化。就前一点来说,它主要表现在民间对改革事业的推动已经完全降低到次要的地位,改革的启动和实施需要完全凭借象邓小平这样的政治强人以及广东等省的具有实用主义倾向的官员们,民众基本上成了改革的被动接受者。就后一点来说,执政党这时开始强调“稳定压倒一切”,改革范式的启动就是要在政治与社会危机和国际封锁的局势下重新强化执政党的绩效合法性,因此它也再次成为执政党内部的具有政治正确性的选择。

第三,也是最重要的,由于有了以前的经验,执政党对其执政地位更为敏感。对绩效合法性的强调成为执政党的“硬道理”。至少对以邓为代表的官方改革集团来说,改革范式所具有的绩效合法性目标实际上已经压倒了民众的即使是有限的现代化目标。值得强调指出的是,邓小平先生所提出的“三个有利于”(即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完全没有任何宪法上的根据,而它却成了整个国家评判公共事务的标准。于是,“闯”和“试”——并且是勇敢地——成为行动的号令,所有一切的法律和法规,所有的公民权利和国家义务都成了这种标准的附庸——如果不是它要铲除的对象的话。邓小平先生在这里再次显示出他作为二十世纪后期中国独裁者的巨大局限。常言道:上有所好,下必甚焉。邓先生这种极端实用主义的政治方略所产生的直接后果是,作为他推动改革依靠力量的官僚集团变成了一个巨大的不讲是非只讲结果的统治机器。

客观地说,这种“唯生产力论”确实也焕发出中国社会潜藏着的巨大活力。我们知道,在1990年代中期前后,中国出现了一股强大的全民(包括军队)经商浪潮。由于关涉到各级官员的仕途升迁,中国各级政府发展经济的积极性也空前高涨,各地的开发区如雨后春笋般冒了出来。在没有法治基础的实利主义的驱动下,民间和官方共同演绎了一段中国经济增长的奇迹。执政党的政治合法性似乎再度受到民众的默认,从而使其成功地渡过1989年后的危机时期。

但是,这种表面上的和谐却掩盖不了改革范式裂解的趋势。首先,新的改革范式在理论层面上已经是破裂的了。如前所述,它本身已经不在试图解决中国政治现代化的问题,而是企图使民众成为一种追求简单物质刺激的“经济动物”。无论是作为具体的民族国家的发展战略,还是作为一种能够鼓舞人心和士气的意识形态来说,它缺乏一种富有长久生命力的“软力量”,因此它一定是残缺不全的、急功近利的和外强中干的。其次,在1989年的政治和社会危机之后,中国的社会实际上是处于分裂状态的,由于二次改革没有提出要解决很多人关心的政治现代化问题,它也就不可能凝聚所有人的健康力量,特别是怀抱政治现代化理想的知识分子群体。

第三,也许是更为重要的是,改革范式在取得经济成就的同时,也使中国社会进一步分化。作为改革事业依托者的官僚阶层和准官僚阶层(指在各种国有企业以及如学校、军队和事业单位这样的机构工作的人员),以及与他们有着千丝万缕联系的商人团体开始成为分利集团。在缺乏法治的条件下,他们的权力和关系不可避免地成为牟利的工具。官商勾结、权钱交易开始成为普遍现象,有人开始凭借或依托政治权力而获得巨额财富。而农民收入的增长处于停滞状态,城市开始出现大量的下岗工人。这使得该时期的贫富差距开始显著拉大,二次改革发动时的有限目标——共同富裕也自然就处于岌岌可危的状态之中。

总之,改革范式在第二次被启动时已经是残缺不全的了,由于执政党继续强化了其执政方略并完全开始依靠官僚体系在推进改革,它的局限性依然没有得到制度性的解决。实践证明,二次改革所具有的道义正当性和政治正确性之间的脆弱平衡并没有能够持续下去,这导致的直接后果是改革范式在道义上和政治上的没落。

31990年代末至今-改革范式的破产时期

如上所述,改革范式在第二阶段已经出现了很多问题,但执政党非但没有采取有力的措施扭转改革范式裂解的过程,反而因为国内和国际局势的变化而使其进一步偏离了其原初的理想化目标,而彻底沦落为执政党获取政绩合法性的工具。这样,改革范式已经被完全异化,其破产的命运也就变得不可避免了。

笔者认为,1997年发生的两件看似不相关联的事件多多少少可以被看作是改革范式完全异化的开始。首先,作为二十世纪中国最后一位强人的邓小平先生的去世在某种程度上是具有划时代意义的。这要从两个方面去理解。第一,毫无疑问,无论邓小平先生有什么样的缺点,对于一位历经腥风血雨的革命者来说,道德理想主义应该已经凝化为其思想的本色。(笔者倾向于相信,邓先生的自我期许——“我是中国人民的儿子”——应该是发自内心的,但是至于他是不是中国人民的“好儿子”,这倒要留给以后的历史学家来评判)。正因为如此,笔者认为,在关涉到民族国家的发展战略的问题上,邓先生的身上有着革命者特有的“豪气”,他也是凭着这股豪气领导和推动了中国的改革事业。随着他的肉身的灰飞烟灭,他的这种理想主义豪气在中国政治舞台上就开始消退了。第二,邓小平先生是中国人民共和国的创业者和奠基者之一,他本身具有巨大的政治声望、资源和势力,所以他在推进改革范式时有着别人难以企及的“底气”。反之,在后强人政治时代,缺乏了这种“豪气”和“底气”的执政精英一方面既要降低乃至彻底消解改革范式的理想化目标,另一方面还希望凭借改革达到强化其执政绩效合法性的实用主义目的。

接着,1997年滥觞于泰国的亚洲金融危机以及东南亚国家随之出现的政局动荡(尤其是印度尼西亚的政权更迭)使新一代的执政精英感受到巨大的压力。对于他们来说,体现在GDP增长速度上的执政绩效成为关系他们政治生命的空前重要的指标。形格势禁如斯,执政精英们在延续改革范式时自然就完全抽去了其原初的理想目标,并且毫不奇怪的是,作为国家发展范式的改革就完全变成为一种政治工具。

并非巧合的是,执政党于1997年召开的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适时地提出“依法治国”的执政思路。显然,执政党这时也许已经认识到了邓小平先生所开创的“闯与试”的改革惯例的局限。但这里面蕴含的“法治”的概念与笔者反复强调的“宪政意义上的法治”有莫大的不同:前者只是一种统治的技术和手段(rulebylaw),它使执政党得以(或希望)以更为精妙的操作手段利用官僚体系推进改革范式;而后者则是指以保障公民自由和权利和平衡与制约公权力为鹄的的“法”的治理(ruleoflaw),它要求彻底转换执政党的治理思路和做法。

因为没能实现这一根本上的突破,执政党在以后的执政时期非但没有克服或阻止改革范式裂解时期所出现的问题,相反还使这些问题进一步恶化,以至使改革范式最终陷入破产的境地。这其中的最重要的原因在于,执政党已经将执政绩效合法性作为其最主要(如果不是唯一的话)的政治目标和方略,相应地,这一方略所依靠的官僚体系的政治地位和功能大大强化,这就为官僚集团的膨胀和腐化提供了绝佳的时机和条件。

几年下来,中国大地上弥漫着数不尽的不公不义现象。一方面,地方豪强集团以改革与发展的名义肆意剥夺广大农民和市民的合法的土地和房屋产权;基层地方官员为完成上级的税收任务和获取自身的支出来源而肆意压榨农民阶层,造成农村地区的普遍凋敝;地方政府纵容企业对劳工的压榨,使得广大民工阶层无法通过自己的努力改善自身的状况;国有企业的工人在没有得到适当补偿的情况下被普遍解雇;在既得利益集团势力的胁持下,教育、住房和医疗改革使中国新生的中产阶级群体产生日益加重的不安全感。另一方面,官僚的权力完成市场化“转型”,官位成为可以买卖的特殊产品;国有资产(包括国有金融资产)在改革的名义下变成了官商阶层的囊中物;背靠官僚强势集团的商人暴富集团迅速布满中国大地;垄断集团不断汲取着超额垄断利润。最后,官僚分利集团和官商勾结集团形成尾大不掉之势,而改革范式也演变成既得利益集团继续牟取私利的工具。

上述后果的社会学意义上的反应就是:改革范式在一般民众(包括底层民众和中产阶级)眼中的信誉荡然无存,而且普通大众与作为改革范式执行者的官商学强势集团之间出现严重对立的情绪,并对后者提出普遍且广泛的道义和政治谴责。这样,改革范式就彻底丧失了其原初的双重功用:一方面,它无助于实现以民主和均富为核心诉求的社会理想,使得它在道义上面临深刻的危机;另一方面,它所内含的政治方略和推进策略也使执政党的实利目标落空了,因为它无法再起到加强执政党执政合法性的功利目标,也就是说,它已经可能会危及到执政党的统治地位了,当然它的政治正确性也就不可能存在了。

总而言之,改革模式不仅已经失去其意识形态上的说服力和凝聚力,也无法再推进中国的发展,而且还会威胁到中国的基本社会秩序。因此,探讨、争论和确定中国未来新的发展范式和战略,此其时也。

三、“全面转型”范式——一种替代性发展战略和范式

1、“全面转型”发展范式的提出及其与改革范式的异同

应该说,改革范式上述的政治和社会意义上的双重失败是相互联系的,一方的失败必然会导致另一方的失败。我们今天反思中国的改革历程,目的是要汲取其中的深刻教训,以使我们未来新的发展范式能够最终实现一种国家和社会间“双赢”。换句话说就是,未来的理想模式要实现的目标是:一方的胜利会伴随着另一方的成功,而一方的获利也意味着对方的收益。我想,所谓的“和谐社会”的图景,大体不过如此吧!具体而言,新的模式必须将一般民众的现代化目标与执政党的执政目标结合起来,否则,所谓的和谐社会必然会成为镜中花、水中月。

我所谓的“全面转型”范式同样也包括下列内容:国家未来发展目标,及相应的政治方略和推进机制。具体而言,它是这样的一种模式:以包含均富和民主两方面内容的现代化为共同愿景,执政集团和民众之间围绕着前者的权力和后者的权利达成一种宪法性安排;同时,以执政集团为代表的国家和以民众为构成要素的社会在遵守宪法性秩序的前提下为完成各自的使命而共同努力。

从上面我对“全面转型”范式的简单说明中可以看出,它与原初意义上的“国家主导型改革”范式的主要相似点在于它们都将现代化作为最终的愿景。就此而言,我们一方面可以说它将开启中国现代化转型事业的新阶段,另一方面它也体现了一种历史延续性。这种相似性还决定了它是对旧有改革范式的一种超越和升华,而不是对后者的简单否定和抛弃。

不过,之所以说它会开启新的发展阶段,是因为它与改革范式又有着明显的区别。首先,全面转型范式的目标将是民众与执政集团达成的宪法性安排的核心和灵魂,因此它具有道义和政治上的优先性,而执政集团追求执政绩效合法性的目标将是次一级的目标,因为其绩效合法性的高低和有无将完全依赖于它推进现代化的努力和成果;其次,全面转型范式目标的实现将摆脱那种以官僚体制为主轴的自上而下的国家主导模式,代之以行的将是一种以法治为准绳的全面参与模式:也即国家自上而下的推动和社会自下而上的参与相结合的模式。必须指出的是,这种范式并不是要完全摒弃国家的作用,也不是要完全另起炉灶,而是要在范式目标的确认、对政治方略的考虑以及实际的推进策略等方面都确立一种宪政意义上的法治标杆。

2、“全面转型”范式有助于中国进行第二次“拨乱反正”

对于处于转型期的中国来说,全面转型范式的目标本来应该具有非常高的认可度。可是,由于改革范式在其裂解和破产时期所造成的种种社会、政治、经济和法律问题,当下的中国似乎已经迷失了方向。在这种人言言殊的混乱局面下,笔者认为,眼下的中国亟需展开第二次的“拨乱反正”,再次明确现代化目标和实现这一目标的具体模式,以使中国迅速摆脱目前的双重危机局面,并开启新的历史进程。

全面转型模式所要求的体制性变革正可以完成这样的历史任务。在近期内,全面转型意义上的体制变革将以构建宪政秩序为基础,在转型事业的道义正当性与政治正确性之间确立一种法治性的联系,然后在民主和均富两个层面均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使民众获得基本的政治权利和实际的物质福利。这样,中国的发展就会摆脱目前的危如累卵的形势,新的局面也随之会豁然开朗。基于上述的思路,笔者认为中国目前需要确立新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一个中心是指实质意义上的立宪;两个基本点是指政治上的“还权”和经济上的“返利”)。在就此展开论述之前,笔者想强调指出的是,上述想法看似激进,实际上在现体制内已经有非常多的张本,并非不着边际的空想或清谈。

(1)一个中心:实质性的立宪

这是全面转型范式的中心或灵魂,为其提供宪政意义上的法治保障。立宪的本质在于,在认同国家现代化目标这一共同愿景的前提下,全民(包括执政集团)就个人的权利与自由,以及公共权力的性质、构成及其行使再次达成隐性契约。其主要原则包括,公民的基本自由和权利得到全面的认可和保障,而鉴于中国没有其他的成熟的政治力量,民众也认可执政党目前执政的合法性。这将是一次实质上的立宪过程,而不是形式上的立宪过程。原因有两点:第一,这一过程不需要经过(也没法经过)程序性的全民立法过程;第二(也是更重要的),立宪的结果将是真正意义上的全面契约,而不再是一种形式上的点缀和装饰。

如上所述,这一中心的确立看似不易,实则不是那么困难。其实,现有宪法明确规定中国公民享有“八大自由”(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宗教信仰与人身自由-根据著名宪政学者张祖桦先生的归纳)和一种基本权利(财产权),但遗憾的是,这些宪法性原则一直没有得到全面的落实。笔者依稀记得前两年执政党曾经对宪法表示出极大的兴趣,可惜后面没了下文。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地位虽然有宪法上的依据,但其实际的效用仍有待开掘。当然,中国基层民主选举最近若干年以来也在不断克服困难和阻挠的过程中开始在中国各地深根发芽。同时,法律界的人士都认可的是,近年来,最高法院大法官肖扬先生一直在努力使中国的司法体系获得独立地位,可以想象的是,在目前执政党的政法委统揽公检法的现实格局下,肖先生作为的空间必定逼仄的很。

虽然有这样和那样的问题和困难,实质性立宪的基础已经存在了,我们需要的可能就是那“艰难的一跃”。有了这么一跃之后,民众和执政集团将各得其所,中国所面临的道义危机和政治危机将会有极大的舒解。

(2)基本点之一:政治上的“还权”

众所周知,改革范式在推行之初的最重要的策略就是放权让利。那时的“放”与“让”与我现在谈到的“还”与“返”是有着完全不同的意义的。前者是一种主动的姿态,含有“赐予”的意味,并且在需要时还可以收上来;而后者则基本上是消极的举动,是将本属于民众的权利“归还”给他们,而且不能随便再把这些权利收回去。

具体来说,政治上的还权就是使公民能够以自由公正的方式参与和主导与自身息息相关的公共事务的治理,在基层社区和政治单位实行自治,并强化民主化的制衡和监督机制。社区自治领袖将成为社区治理的主要力量,并取代现有基层官僚体系的地位,而通过自由公正选举产生出来的基层人民代表将在基层政治治理中发挥全面的参政、议政和监督职能。中国在过去的十几年中一直在尝试进行社区自治选举和基层人民代表的选举。尽管民众的民主权利意识已经有极大的提高,但限于目前的政治条件,基层的自治还没有走上正途,这其中的核心问题就是自由公正的选举还付之阙如。因此,笔者认为,如何在现有的社区自治和人民代表制度中落实自由公正选举的原则就成了问题的关键。

毫无疑问,这样的政治自治体系将极大地消除中国基层中目前所存在的种种问题,并使基层新出现的问题在当地获得适当的解决,从而会大大减少中国基层民众对现政权的敌对情绪和举动,以缓解和消弭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3)基本点之二:经济上的“返利”

同政治上的“还权”一样,经济上的“返利”也是将本属于人民的财产归还给他们,进一步说,就是将国家或集体所有的经营性或获利性资产全部返还给其实际的所有者。这里所谓的经营性或获利性资产主要包括农村土地和全部的国有企业。

就农村土地而言,首先,将其土地所有权分配给农民是执政党在原始创业阶段的庄严承诺;再者,土地本来就属于农民所有的,执政党现在以“平均地权”(有别于孙中山的平均地权政策)的方式将全部土地再次分配给农民,应该是顺理成章的事。农民们拥有完整的土地所有权的意义是多方面的:第一,农民将普遍成为有产阶层,使中国的贫富落差情况有显著的改善,这完全符合均富的目标;第二,农民将以受宪法保护的财产权对抗各种强势集团对农村土地的强取豪夺,从而减少因土地所有权不明而产生的各种征地纠纷;第三,农民们财产的增加将为他们的投资创业和消费需求提供强大的推动力,进而推动中国经济的内生性增长。

经营性国有资产(国有企业)的情况要更为复杂一些,因为国有资产的积累既有农民以工农剪刀差的形式贡献的原始资本金,又有中国工人阶层以低工资做出的贡献。首先,执政党在执政之初为了中国的工业化而强制推行一种以剥夺农民阶层为代价的工业化战略,农民们以工农剪刀差和超级税赋的形式贡献了几乎全部国有企业的资本金。追根溯源,笔者不得不认为,从公正的角度看,农民阶层是中国国有企业真正的老板,而国家只不过是其人而已,国有企业的经理人更是人的人。其次,在资本原始积累的阶段,中国国有企业工人的工资也被人为地维持在较低的水平,不过,依照当时的政策,工人们却享有一系列的福利待遇(包括养老和医疗保险等)。基于此,笔者认为,工人阶层与国有企业之间并不构成一种股权投资关系,而是形成了一种特定合同下的债权关系。

在中国试图以市场经济体制追求全民富裕的历史转型期,恰当地解决历史形成的股权和债权关系是其中的重要一环。令人遗憾的是,中国在过去多年的国有企业改革历程中,似乎从来就没有从恢复历史正义的角度去思考改革方案。笔者认为,为了恢复历史正义,也为了进一步推动中国的现代化进程,以后国有企业的改制必须遵循下述原则:将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归还给农民,同时以国有企业的部分利润赔付所欠工人的债务。笔者进一步认为,中国人大要对这一改制方案专门立法,明确农民对国有企业产权的所有者地位和对工人阶层的补偿方案。国资委应该被撤消,代之以农民资产信托基金,聘请有国际信誉的专家团队管理该信托基金(包括其项下国有资产的变卖和转让,以及对下属国有企业经营班子的考核和任免),该基金可以考虑在全国各省区市设立分支机构,以利于监管。同时,该法应规定成立一个工人补偿基金,每年(以二十年为限)国有企业应该把固定比例的净利润上缴补偿基金。同样,补偿基金也应该聘请有信誉和经验的国际专家进行管理。补偿基金的用途以为工人缴纳养老金、医疗保险、提供就业培训等为限。

上述经济上“返利”的方案说白了就是一次重新分配的过程,也就是经济上的均富过程。这其中的好处是不言而喻的,择要言之,它既能使中国正在建设中的市场经济体制摆脱国家资本主义和权贵资本主义的梦魇,也能进一步平衡社会财富的分配,催生社会和谐,还可以为中国内生性经济发展创造无穷的动力。

总之,全面转型意义上的体制变革既能重新确立中国未来发展范式的道义正当性,也能挽救目前的政治危机。更重要的是,它所内含的法治性特征将为中国未来的长期发展奠定制度化的基础。

3、“全面转型”范式是一种可以使中国实现动态均衡的模式

事实上,全面转型范式的长处不仅在于它能够化解当前的危机局面(改革范式也曾经起到类似的作用)。与后者相比,其最突出的优点在于,它具有一种能使中国在中期内平稳发展并最终完全实现现代化目标的长效机制。

笔者在这里提出全面均衡的概念以替代执政党提出的“稳定”或“和谐”的说法。全面转型范式的重大意义就在于它可以造成一种全面均衡的效果。所谓的全面均衡,包含这样的一个三重结构:公共权力与公民自由与权利、国家与社会、以及政治体制与经济体制之间的多层次均衡。正是由于这种复合均衡的特点,它可以使形形色色的多元化力量形成协调型互动,进而使中国这一政治共同体形成一种真正的、具有自我调解和自我消毒机能的稳态结构。同时,它也是一种动态机制,因为它提供了一种开放的博弈空间。由于整个共同体一直处于变迁之中,新出现的力量或者变异后的力量要有机会不断地参与到博弈过程中,事实上,全面转型范式就提供了这样的参与机会和条件。笔者坚信,只有这种动态的复合均衡才有可能使整个共同体达到一种和谐状态,从而保证该共同体的长治久安。可以说,全面均衡的观念既包含又超越了稳定或和谐的说法。

相比较而言,改革范式所追求的稳定与和谐只能是一种单调的静态均衡状态。说它单调,是因为这种均衡所要求的就是简单的执政地位的稳固,也就是以执政党为代表的国家机器与以民众为代表的社会之间的明确且不可更改的统治与被统治关系。同样地,这种均衡状态也是没法适应历史变化的,随着时间的流逝,它只能是变得越来越僵化。只有在某些特定的条件下,这样的均衡状态才会实现。而且,由于它缺乏自我调解机能,即使达到了那种状态,它的维持也必将是非常困难的。从上面对改革范式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改革范式曾经达到了这种均衡状态,但它很快就失衡了,最终,改革范式的稳定或和谐目标就受到严重的威胁。

笔者想强调指出的是,这种新的发展范式并不必然意味着执政者一定会丧失其执政地位,只不过,其执政目标必需融入整个民族国家的现代化事业中才会得到一般民众的普遍认可,也就是说,从理论上讲,如果执政集团能够有力地促进现代化目标的实现,其自身的执政目标还是能够实现的。相反,如果执政集团一味地将其自身的利益凌驾于民族国家的现代化利益之上,则从长远来看,其自身目标最终也会竹篮打水一场空。鉴于此,在全面转型范式的均衡结构中,执政集团必须要调整其对公民自由权利的认知、改变其与社会的不对等关系、正确发挥其在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中的作用。同样,自由和权利得到保障的民众也将在社会、经济和政治领域获得自主地位,并成为建设公民社会的主力军。这样的范式变迁将同时对执政党和民众提出艰巨的挑战。

四、执政党的“第三次创业”与公民社会建设

无庸讳言,全面转型范式的实施需要包括执政集团在内的全民都做出巨大的努力,调整各自在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角色和地位。对于执政党而言,它需要进行艰难的“第三次创业”;对于民众而言,建设公民社会的任务将是漫长而艰巨的。

1、执政党角色的转变与其新创业

如上所述,在全面转型范式下的均衡结构中,执政党的地位和作用会发生非常大的变化。首先,执政党(及以其为核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及其角色要受到新的宪政性契约安排的限制,其活动必须遵守一定的法治准则,而且其对执政目标的追求只能从属于其宪法性承诺-追求民族国家的现代化,也就是说,执政党对执政目标的追求本身并不具有终极的价值意义,这种追求只有放到民族国家现代化的事业中才会获得价值支撑。

其次,执政党的治理思路要发生根本性的改变。执政党以前的治国思路似乎是,由他们作为先进阶层来带领处于落后状态的人民实现现代化。不客气地讲,这种治国思路在新的转型范式下将不再有任何意义。执政集团应该体认到,在社会分殊日益多样化而公民的权利意识逐渐高涨的今日,公民们势将成为国家现代化建设的主导性力量之一。正所谓时移事易,在变化了的局势下,执政党及其所领导的国家机构必须调整其与公民社会的关系,尊重公民们自主性地运用其权利的活动。质言之,前者要学会以法治意义上的平等态度对待后者,彻底颠覆以前领导与被领导的“父权式”关系。

再次,执政党要适应其控制范围日益缩小的现实,并改变其执政办法。在新的发展范式下,执政党对国家的控制范围将大大缩小,其活动范围将主要集中于保卫国家安全(国防和外交)、建设法治秩序、维持社会安定、实施宏观经济调控(财政和金融)和发展社会福利事业(教育和卫生)等方面。以前由国家机构所从事的经营性经济活动将完全交由私人企业和个人(参看上面的相关论述)。这些活动都具有非常强的专业化特征,也因此需要具有很强的专业技能的人才来从事。这在客观上要求执政党重新梳理和配备自己的执政人才队伍,更多地引进技术官僚型人才,淡化他们专业事务的政治色彩。同时,执政党可以通过赢得地方选举的方式参与地方自治和基层政治单位(县和市)的治理。这样,执政党就必须砍掉已经形成尾大不掉之势的庞大的基层官僚队伍,并吸纳能尊重和代表民意的新人选来助其实现对基层公共生活的参与。

全面转型范式对执政党提出的上述变革要求无疑是对其的巨大挑战。不过,从执政党的发展历程来看,因应这种挑战也将会为执政党提供“第三次创业”的巨大历史机遇。(注:以笔者看来,执政党的“第一次创业”为先生的革命建国,“第二次创业”为邓小平先生的改革开放,全面转型则理所当然地被视为“第三次创业”)。

古谚云:事不过三。所以,笔者将执政党的这次创业看作是关系其兴衰成败的决战性事业。鉴于此,现在来简单回顾一下执政党前两次创业不遂的历史经验可能就有着非常重大的历史借镜意义。实际上,执政党的前两次创业也都是与民众签订和履行隐形契约的过程-即执政党以对实现中国现代化的承诺换取民众对其的道义和政治支持。不幸的是,前两次创业都没有取得预期的效果:毛的“建设新中国”的事业最终彻底失败了,而邓的改革范式也已经破产。正如上面所分析的那样,这两次创业不成功的根源正是在于中国这个政治共同体一直没有能够确立实现隐形契约目标的宪政机制。

正所谓:往事不可追,来者犹可为。执政党前两次创业不遂的经验教训告诉我们,执政党新的创业历程一定要以遵循宪政规则为起始点,也就是一定要从落实民众的宪法权利来开始这次创业。值得注意的是,执政党通过其控制的媒体曾在2005年提出,今后二十年是中国的“重要战略机遇期”。(笔者还注意到,过去一段时间,“战略机遇期”这样的提法成了很多中国官员的新的“口头禅”。)笔者认同这样的一个战略机遇期,但这是一个从改革模式升华到全面转型范式的机遇期,而不是简单的继续改革的机遇期。在这个战略机遇期的开始阶段,我们期待,公民的宪法性权利(尤其是言论和出版自由)能够得到切实的保障。

同样地,这样的战略机遇期也不是执政党所独享的,它也为一般民众全面建设公民社会提供了巨大的空间和可能。

2、公民社会的建设

笔者在前面论述了改革范式走向破产的过程,但这并不意味着改革范式没有其阶段性成效。相反,从客观效果上讲,改革范式极大地促进了中国社会的全面发展,将中国朝向实现现代化的目标着实推进了一大步。无论是从国民生产总值的总量、人均收入、以及一般民众的生活水平看,进步都是非常明显的。

伴随着中国经济的长足发展,公民社会在中国获得前所未有的成长机会,同时公民的人身自由度和权利空间也大大地扩展了。首先,民众的受教育水平普遍提高了,他们逐渐接受和拥抱诸如自由、人权、民主和法治等现代观念,社会总体的宽容度也在增大。其次,个人自主领域空间扩大,私人企业、外资企业和自由职业的发展为民众摆脱国家的经济控制提供了可能,不断壮大的中产阶层和企业家阶层成为一群有自主思考和行动能力的社会力量。第三,在政府控制力逐渐削弱的同时,公民们通过非政府组织或其他组织形式开展的活动不断蔓延扩大,在环保、疾病控制、教育援助和社区建设等方面开始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第四,在乡村自治和基层人民代表选举中涌现出一大批草根参选人群,虽然到目前为止,他们遭到了普遍的压制和打击,但他们作为有潜力的地方政治和社会精英必将在中国社会转型中起到愈来愈重要的作用。第五,在近几年的公民维权运动的推动下,维权律师队伍和志愿者群体迅速壮大,维权浪潮此伏彼起,民间维权意识也随之水涨船高。

值得强调指出的是,公民社会的上述发展是在改革范式下的逼仄空间中获得的。在新的全面转型范式下,由于公民的宪法性权利得到保障,公民社会的发展将获得极强的推动力。经济和社会领域自主权的扩大以及政治参与环境的改善将使中国民众获得尽情发挥聪明才智的广阔舞台。

笔者设想,公民社会将在以下这些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

(1)经济领域:个人和自由企业将成为微观经营领域的主宰,他们因而成为推动中国经济发展的主力军。

(2)社会领域:民间非政府组织的发展将获得法治保障,其覆盖面和影响力将进一步扩大。众多的公民们不再是被动的命运承担者,而成为积极的社会建设力量。

(3)政治领域:乡村和城市基层单位实现普遍自治,公民们将获得完整的自我治理和建设能力。同时,热心公共事务的活动人士可以通过参与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参与国家和社会的治理。

(4)思想文化领域:媒体将成为自由传播思想和观念的中介;而作为社团组织的大学和学会将获得独立地位,并实行自治。知识分子则通过负责任的言论和思想辩难,推进中国的全面转型过程。

从长远来看,公民社会的建设是比执政党第三次创业更为艰难的事业,它要求每一位公民积极和持久的参与。在中国这样一个后发转型国家,只有群策群力,中国的现代化目标才能最终实现。

五、结语

在有关中国未来发展之路的讨论众说纷纭之际,笔者认为,相关的讨论必须要有一个共同的基础,否则难免形成鸡同鸭讲的混杂局面。在利益格局多样化的社会现实中,这一共同的基础其实就是大多数人的共同追求和愿景。在笔者看来,以均富和民主为核心诉求的民族国家现代化正是这样的共同追求和愿景。如果没有了共同的愿景,就象航行在茫茫大海上的船舶没有了最终的目的地,即使船上的人为行程吵翻了天,所有的辩论也将是毫无意义的,根本就没法形成一个为大多数人所接受的航行计划。笔者深信,只有以实现上述愿景为归依的国家发展战略和范式才能再次赢得广泛的共识。

先贤孔老夫子曾告诫国人:必也正名乎!在攸关国家发展战略的重大问题上,任何一种执政势力或集团所提议或采用的方略、对策和方案必须要师出有名,因此,重新提出以均富和民主为核心诉求的现代化目标也可以被看作是一个“正名”的举措。

可以说,“正名”也是本文的内在主线。坦率地说,本文所做的一切评价、分析、推断和建议都是以该主线为标杆的。这一标杆提示我们:无论是从国家发展战略的理论角度还是历史演进的经验维度来看,中国过去二十多年的渐进改革范式由于其自身无法克服的缺陷和张力而陷入危机之中,并将今日之中国再次置于历史发展的十字路口上。当然,这一标杆也指引了笔者对中国未来发展范式的思考和建议:中国应该放弃已经完成了其历史使命的改革范式,并且应该以全面转型范式来开创中华现代化建设的新纪元。

诚然,从“国家主导型改革”向“全面转型”发展范式的转变并不只是简单的名词游戏,其中既牵扯到执政者治国思路与主流文明衔接的问题,又要求民众具有相对大的自主意识和自治空间。不过,既然中国已经踏上了实现现代化的征程,回头路是没有的。因此,执政集团和一般民众也只能抓住危中之“机”,以将中国的现代化建设提升到一个新的水平。

综而言之,笔者认为,对中国过去发展历程的反思以及对未来国家发展战略的构思都必须放到古老中国现代化转型的历史视野中考察。这种思考的角度对思考者本身提出一种道义上的挑战:超越思考者自身的利益局限,让思考融入中国历史之中。当然,进一步而言,一般民众也有权对当政者提出这样的道义要求:你们必须活在中国历史之中。新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