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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现代化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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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现代化

【摘要】文章从经济学理论这一视角,结合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现状及特点,探讨符合中国实际的法现代化实现路径。我们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法的现代化动力类型与效率、法律继承的条件、法律移植的常见问题、法制改革与利益等。

【关键词】经济学视角;法现代化;效率;利益

现代化理论作为一种思潮,起源于20世纪60年代,学术界对现代化内涵的认识是百家争鸣。我认为,现代化是指社会已经进行或正在进行的从传统向现代的转变过程,也是整个人类文明延续和创新过程。法作为人类文明的标志之一,法与现代化存在着密切关系。在人类社会由传统向现代的转变中,也同样要面临着改革。也就是法的现代化的问题。法的现代化是指与现代化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等方面的需要相适应、相协调,以及法的现代性因素不断增加,但又不排斥或许相反可能会继承适时的传统内容,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在法的现代化过程中,我们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法的现代化动力类型与效率

在法的现代化过程中,根据法律发展常存在社会推进型、政府推进型和混合型三种动力来源,它可以分为社会推进型法的现代化,政府推进型法的现代化和混合型法的现代化。至于哪种类型对法的现代化进展带来更高效率呢?我们必须先认识一下它们各自的特点。社会推进型法的现代化是指由特定社会自身力量产生的法的内部创新。其特点是:这种现代化是自发的,自下而上的,缓慢的渐进变革过程。政府推进型法的现代化是指由于外部环境影响下,社会受外力冲击,引起思想,政治,经济领域的变革,最终在政府的推动下导致法律文化领域的革新。其特点为:一是外因的冲击是政府推动型法的现代化的动力;二是政治变革是其先导,政府起主要作用;三是法律的形式合理性与价值合理性之间的悖离是其重要表征。混合型法的现代化是指因各种内外因素相互作用而推动传统法制向现代法制转型与变革。其兼具社会推进型法的现代化与政府推进型法的现代化的某些特点。

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交往日益频繁,法的现代化进程也绚丽多彩,故我们需探求一种高效的发展类型。美国著名的经济学家萨缪尔森说;“现实中的效率是指尽可能有效地利用资源以满足人们的需要和愿望。”我们可以肯定地说萨缪尔森教授所说的资源是一种广义的概念,当然包括法律资源。究竟如何有效地利用法律资源呢?有的学者认为法的现代化应采用社会推动型,理由是法律发展的基本动力是内在的,即来自国家和社会内部的需要,并由自己的人民和政府通过长期的努力实现,本国和社会处于主动状态。而有的学者认为法的现代化应采用政府推动型来实现。其理由是政府推动型不仅使法具有突变性,能及时满足社会需要,而且自上而下,是国家积极主动过程,有利于满足阶级利益的需要,更有利于移植先进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文明,节约法的现代化所需时间和缩短探索之旅。我认为实现法的现代化采用混合型模式最好。因为它不仅兼具前两种模式的优点,而且既克服了社会推进型法的现代化那种持久性、缓慢性,又规避了政府推进型的法的现代化那种被动性、依附性、反复性。更为重要的是如果采用混合型法的现代化模式使法的现代化过程中不但充分利用了法律资源,而且使机会成本降低到最少,从而更进一步提高法的现代化的效率,更大更适时地满足人们的需要和愿望。

二、在“不能保持其它条件不变”情况下的法律继承

法律继承就是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律制度的影响和新法律制度对旧法律制度的承受和继受。法律继承不同于民法中财产继承,财产继承是被继承对象的主体更替,而被继承对象本身的属性和特征原封不动。法律是根据当时的经济、社会条件需要制定的,而经济、社会条件是运动的不断发展的过程,也正是由于我们不能保持原法运行时其他条件不变,我们在法律继承时必须坚持对旧法的“扬弃”,这种继承应该时有选择性的继承,必须否定旧法中某些不符合时宜需要的前提下,再经过反思、选择、改造、吸纳某些可用成分,使之成为新法构建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那种拿来主义做法是错误的,还有的人因惧怕而盲目继承或因崇尚外国法而否认对旧法的继承,我认为这种观点是错误的。法律继承是由社会生活条件的历史延续性决定的,人类社会的经济发展具有连续性,历史的每一阶段都遇到有一定的物质结果,一定数量的生产力总和、资金和环境,尽管一方面它们为新一代所改变,但另一方面,它们预先规定了新一代的生活条件,也是法律的相对独立性决定了法律发展过程的延续性和继承性。法律是人类文明成果,如法律在历史发展过程中所形成的法律形式、法律术语、法律概念和法律原则。萨缪尔森说,我们或许想知道提高税率究竟会增加还是会减少税收收入,……当人民的收入在一定时期有所上升时,尽管税率降低,政府收入依然增加,当人民收入减少时,提高税率政府收入也会降低。可见,原因是没有保持其他条件未变。

三、法律移植与“合成谬误”

法律移植是指特定国家(或地区)的某种法律规则或制度移植到其他国家(或地区),对于法律移植存在“否定说”和“肯定说”,塞得曼教授提出了“法律的不可移植性规律”,张文显教授认为,法律移植是具有必然性和必要性:第一,社会发展和法律发展得不平衡性决定了移植得必然性,同一时期不同国家的发展是不平衡的,它们或者处于不同的社会形态,或者处于同一社会形态的不同发展阶段,在这种情况下,比较落后的或后发达的国家为了赶上先进国家,就有必要移植先进国家的某些法律,以保障和促进社会发展。第二,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和根本特征决定了法律移植的必要性,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如价值规律、供求规律、优胜劣汰规律是相同的,资源配置效率原则、公正原则、诚信原则等也是相同的,这就决定了一个国家在构建自己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和制定市场经济法律过程中,必须而且也有可能吸纳其他国家立法。第三,法律移植是与国际接轨的需要,任何国家不可能在封闭的状态下发展,任何一个国家都离不开世界。第四,法律移植是法制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法律制度之间的差异,不仅是方法与技术上的差异,也是法的时代精神与价值理念的差异。

我认为对于法律制度仍处于传统和落后状态的国家或地区来说,要加速法制现代化的进程,必须适量移植发达国家的法律,尤其是那些反映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共同的客观规律和时代精神的法律概念和法律原则,要大胆吸纳,但并不是一揽子采纳,否则会出现“合成谬误”。著名的经济学家萨缪尔森认为:“有时候我们会假定对局部来说是正确的东西,对整体来说也一定正确,然而在经济学中,我们经常发现总体并不等于局部之和,如果你认为局部来说成立的东西,对总体必然成立,那你就犯了合成谬误。”

可见,我们不能把某国或某地区某时很适宜的法律,完全移植到全世界各国使用,不同的地区、不同的社会制度有不同的特点和条件,法律移植应当在鉴别、认同、调适、整合的基础上,引进、吸纳、同化外国或某地区的法律,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也就是说,法律移植不是盲目合成,而是要注意供体与受体间的同构性与兼容性,注意移来法律的本土化、择优性、未来性。

四、法制改革与利益

法制改革指的是一个国家和社会在其社会本质属性与基本的社会制度的结构保持相对稳定,其现行法律制度的基本性质也没有根本性变化的前提下,整体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在法律的时代精神、法律的运作体制与框架具体的法律制度方面自我创造、自我更新、自我完善和自我发展。

法制改革的着眼点在于法律制度或法律体系的更新与重构,属于法律的内在成长,随着经济社会政治的法制,呼唤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法律体系。

然而,法律对社会的控制离不开对利益的调整,而法律对利益的调整要求转化为一定的权利,并把它们及相对的义务归诸于法律的主体,法律对利益的调整机制体现为三种机制:

第一,法表达利益的要求。利益是法的基础,法律制度实际是一种利益制度,正如邓小平所说:“民主与集中的关系,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归根结底,就是各种利益的相互关系在政治和法律上的表现。”法创造和发明利益,只对特定利益的承认和给予保护。法表达利益的过程,同时也是对利益的选择过程。立法者法制改革的过程中应坚持利大于害的选择,当然表达利益的要求时也不可违背利益的冲突。

第二,法平衡利益的冲突。社会利益并不是均衡化的,利益来源于对资源的控制,利益的大小也取决于对资源控制的多少。人们对资源控制的不同导致对利益的差别。正是因为利益的冲突,法制需要变迁和改革。法制在改革和变迁过程中,对利益的平衡应当表现为,对各种利益的重要性作出估价和衡量,以及为协调利益冲突提供标准。法律无法选择确认每一主体的每一项利益,便必须对各种利益加以平衡。而采取的方式一般是通过对某些基本原则的规定和制度的设计,当今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利益更需要通过法制改革完善法律来制衡。

第三,法要重整利益格局。私有制的出现,把人们分成穷人和富人,这种利益格局显然是不合理的,要寻找一种捍卫和保障每一个人的利益、体现利益平等的法。这就需要改革法制,把不平等的格局加以调整,使所有人的利益得到平等的实现。

因此,在法制改革的过程中,必须处理好以下几种关系:一是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关系,这又利于促进社会的全面进步;二是短期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这要求立法者要有长远的眼光,高瞻远瞩,不仅有能力评估和比较共时的诸种利益,并且有能力分析和判断历史性的利益态势,选择最佳利益格局,确定最佳利益方案,求得法制改革的最佳效果;三是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的关系,法律要对这两种利益形态都需关注;四是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关系,如果对此调整不当,势必影响法律功能的发挥和实现,那么法制改革也是一种徒劳。

总的来说,法虽然是思想的社会关系和社会意识的存在形式,但是,如果我们离开了对社会经济关系的把握,就无法真正的理解法的奥秘,就无法建立起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现代化法制。故我们必须从经济学的角度去实现法的现代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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