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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8月21日,中国证监会颁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这意味着独立董事作为规范和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制度,正在谨慎而积极地进入我国上市公司。许多国家的实践表明,独立董事制度对于公司的专业化运作,对于经营者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评判和监督,对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如果缺乏一系列完善的制度安排作保证,那么,也就很可能成为一种摆设。所以,要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需要一套适合我国上市公司特点的独立董事制度,也需要有一个融洽和谐的外部环境支持。
一、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
我国现有的《公司法》和《证券法》尚无独立董事的概念,其他的法律法规对独立董事也没有具体的要求和规定。论文百事通因此,应该从立法或制度上具体规定独立董事的权、责、利,保证独立董事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否则独立董事在行使权力过程中会受到很多阻碍,很难发挥作用。
二、改变“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
推广独立董事制度,要真正完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最根本的是调整股权结构,改变“一股独大”的格局。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是产生“内部人控制”、损害国家、企业和中小股东利益、导致管理腐败的温床,也是推行独立董事制度的制度性障碍。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可寻求战略投资伙伴,逐步增加国有股和法人股流通比例,通过多种方式减少国家和法人持股比例。对于新上市公司,国家应根据其主导产业和行业特点以及产业政策要求,确定国有股份和控股股东的股份上限,从而使上市公司不但做到股权多元化,而且做到股权分散化,为独立董事制度充分发挥作用奠定制度性基础。
三、协调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功能
要使独立董事制度与我国现行的公司治理结构进行“无缝接入”,必须既要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作用,又要避免功能上的冲突和无人负责的情况。对此,⑴界定和整合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功能。第一,由于《公司法》已就监事会进行明文规定,那么就应该着手强化监事会的监督职能;第二,可以将独立董事的效用集中在就审核、批准重大交联交易,内部董事的提名,内部董事和经理人员的薪酬以及就公司财务信息的审核和控制等方面;⑵建立独立董事与监事会之间的磋商、协作机制。第一,定期召开仅有独立董事和监事参加的会议,相互交换信息,通报情况。会议可由独立董事和监事轮流召集;第二,独立董事可以调阅、使用监事会的财务审计报告;并可建议监事会就某一财务事项进行具体审计。
四、必要的任职资格
独立董事,贵在“独立”与“懂事”。对于独立董事,首先要求“独立”。即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⑴独立的财产,不能是公司的股东,并且不能代表任何重要的股东,不能在该公司或其附属公司的业务中拥有任何财务或其他权益;⑵独立的人格,能够对公司的重大事项进行独立的判断并且熟悉财务和经营;⑶独立的业务,与该公司无论过去和现在都不存在经营业务上的关联;⑷独立的利益,不能从公司获得除董事费报酬之外的其它利益;⑸独立的运作,既要独立于董事会其他成员,又要独立于公司的经营管理层,必须由股东会产生,不得由董事会任命,并且必须具有五年以上的商事、法律或财务工作经验。
其次,还必须要求独立董事“懂事”。考虑到担任董事所需要的知识和经验,独立董事应多为商业、法律和财务方面的专家,而且常常就是其他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执行董事、独立董事或高级职员。⑴在职业道德、专业知识、社会资历等方面对独立董事提出较高要求。⑵独立董事可以同时任职上市公司的数目为2~3家,以保证他们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来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⑶身体健康,年龄以35~60周岁为佳。⑷注重独立董事的专业背景和结构搭配也很重要,这样才有利于搭建一个强大的专业知识平台。
独立董事资格应由“独立董事协会”根据相关条例认定,由上市公司根据需要在认定的范围内选聘,并报独立董事协会备案,同时对外公开披露。
五、合理的选择机制
独立董事的选择机制是确保独立董事人格独立性与行权独立性的关键性环节。要从人员选拔方面隔绝独立董事与大股东之间的关系,上市公司应当设立独立董事提名委员会,专门负责对董事的挑选及监督。独立董事提名委员会应由监管机构、专业人员和中小股东来组成。因此,建议首次选任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引入累积投票制,确保中小股东能选出代表他们意愿的独立董事。之后由独立董事组成的提名委员会决定下一届独立董事的人选,提交股东大会表决,股东大会实行差额选举。独立董事还应定期更换、任期不宜过长(3~5年为宜),以保证其独立性。
六、实质性的权力赋予
应从法律制度上切实保证独立董事的合法权力。只有在制度上保证独立董事的权力,独立董事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⑴《公司法》应赋予独立董事一定的权力,并建立相应的权利实施保障机制。这些权力和权利主要有:信息知情权;监督权;独立的审核权;否决权。⑵上市公司还应当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第一,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第二,有权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第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第四,提议召开董事会;第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第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第七,还可以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和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等独立意见。这些均可以强化上市公司董事会的制约机制,能有效地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⑶设立独立董事发挥作用的机构,向独立董事授权。发挥独立董事作用最有效的方式是在董事会内设立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负责人的专门委员会,如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以有利于保证董事会决策的公正性。⑷向独立董事提供充分的信息和良好的工作条件。公司应及时、准确地向独立董事提供足够的各种资料,并给予独立董事良好的工作条件,包括行使职权所需要的经费。⑸提高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比例。
七、有效的激励机制
独立董事发挥作用的动力来源于声誉及报酬机制。
⑴声誉机制。声誉机制将激励独立董事监督执行董事和经理人员,从而在某种程度上避免独立董事与执行董事和经理人员之间的合谋。在市场经济中,市场选择机制和评价体系的形成与完善,是独立董事制度发挥作用的前提条件和根本保证。
⑵报酬机制。独立董事也是现实的“经济人”,应采取适当的报酬激励,以促使独立董事积极认真地投入工作。但是,报酬又不能造成独立董事对公司不适当的依附感。独立董事的作用在于监督和制约公司的经营管理层,一旦他们对报酬过分依赖,出于职位的考虑,就可能减少对管理层的质询和反对意见,从而破坏其独立性。基于以上考虑,一般做法是以年费和出席会议费等形式支付报酬,与公司业绩无关,但考虑独立董事的作用在于监督和制衡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层,薪酬在调动独立董事的积极性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除了实际的固定货币报酬以外,为了使得独立董事利益与股东的利益保持一致,可以向独立董事提供股票期权,这就无形中为独立董事的报酬总额中引入了极大的变量,调动其参与企业管理的积极性。
八、健全的约束机制
强调对独立董事的约束,才能使独立董事真正建立在制度的基础上,而不是单独依靠个人的主动性和自觉性。⑴明确独立董事的责任。如果独立董事没有适当履行义务,在上市公司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或者被大股东收买,造成公司或其他股东的损失,其受到的制裁不应仅仅是受到道德谴责,应该对公司或损害的股东承担连带民事赔偿责任。为避免独立董事不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在法律、法规上将独立董事缺席视作同意董事会所采取的决定,并要求对此承担责任。⑵强化独立董事的诚信勤勉义务。应对独立董事每年的履职时间作出最低要求,在独立董事任职时应要求其签署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承诺,并强化独立董事失职的责任追究机制。⑶建立独立董事的评价标准及体系,定期对独立董事进行考评。新晨
九、设立独立董事的自律组织
通过建立会员制的独立董事协会,来加强独立董事的培训教育,从而形成专业化的独立董事阶层,加强独立董事建设,规范和约束独立董事行为。相对于独立董事协会,独立董事事务所的运作方式更趋于市场化。独立董事事务所可以把独立董事的自然人责任转化为法人责任,使事务所成为约束独立董事并代替独立董事承担责任的载体,这在我国专业人士的“商誉”体系尚没有建立起来的情况下,可以由事务所直接出面对独立董事的行为加以规范与约束。有利于独立董事发挥独立判断和监督管理的职能,真正实现独立董事的职业化。一方面,独立董事按照董事会有关规定行使职权,对其行为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另一方面,通过合理的“袍金”制度,对独立董事的行为产生制约作用,包括使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损失和法律责任。
十、良好的治理文化
目前,我国独立董事缺乏履行职责的良好环境,社会、企业和个人对独立董事的作用认识不足,因此,应大力宣传公司治理文化。首先,应在全社会范围内,为公司治理文化的发展与推行创造有利氛围,推崇与鼓励包括独立董事在内的所有董事在董事会决策时担负起代表全体股东利益的责任与义务,使其与公司的利益保持一致,并以此作为其整体的行为准则,引导其自觉加以实践。其次,从个人角度出发,独立董事应必须保证向全体股东履行职责,包括在时间和精力方面的足够投入,在董事会的运作过程中应保持其独立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