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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经济下的众筹平台模式及监管问题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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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经济下的众筹平台模式及监管问题

摘要:近年来,以互联网为媒介的共享经济在我国实现了迅速的发展。众筹作为一种共享经济模式,从引入至今,逐渐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关注,它在给人们带来机会和便利的同时,也引发出诸多问题:某明星通过众筹治病、虚假众筹信息、众筹资金流向不明等。这些逐渐暴露出的问题,反映了我国当前众筹监管制度的欠缺。如何改善制度,以避免问题再度发生而引致众筹信任危机亟需探讨。

关键词:众筹;共享经济;监管共享经济的概念

早在上个世纪已被提出,而近几年人们开始切实体会到共享经济时代的来临。随着现代信息技术、互联网的迅速发展,共享行为的交易成本降低。同时,物质产品的极大丰富,也为共享经济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1]。共享经济有着平台化、高效化、开放性和分布式的特征,能够巧妙地将闲置资源、有效需求、连接机制、信息流以及商业模式等要素进行整合,成为现代经济发展的新范式[2]。作为共享经济延伸之一的众筹,近年来也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发展。国家总理在夏季达沃斯论坛上更是明确提出要进一步推进“互联网+”行动,利用好物联网、大数据一类的新一代信息技术,着力打造众创、众包、众扶、众筹平台。在经济蓬勃发展的推动力下,国内各类众筹平台发展迅猛,随之而来的也有层出不穷的监管问题和漏洞亟待解决。

一、众筹的概念及模式

众筹,顾名思义,即大众筹资或群众筹资。是由个人或组织为实现目标而面向大众进行募资的一种经济行为。它具有低门槛、大众性、多样性和创意性的特点,顺应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时代要求[3]。相较于传统的融资方式,众筹更为开放,为项目提供了更大的可能性和更高的目标。即使是小本经营或者是仅仅只有创意想法的人都可以通过众筹的方式获得自己成功路上的第一笔支持资金。由此可见,集传播性和大众性为一身的众筹,利用当前互联网的先进技术和发展,已经成为了当下创业和投资的新风尚。当前众筹主要包括四种模式:奖励众筹、捐赠众筹、股权众筹和债权众筹。如下表所示。众筹的主体构成主要为:项目发起人——有能力或需要但缺乏资金的人、中介(众筹平台)——连接发起人和支持者的互联网终端,以及投资人——对筹资者的故事和回报感兴趣的并且有能力支持的人。项目发起人主动收集材料证明,向众筹平台提交项目材料,审核过关后即可开启筹资,投资人通过众筹平台了解项目信息决定是否采取投资行为。筹资金额一旦达到预设即算筹资成功,此时平台会将款项打到项目发起人账户,用于其申请的商业或公益项目。项目成功后,筹资人应按约定向投资人给予回报(除公益项目外)。众筹的商业模式构建与基本流程如下图所示。

二、国内众筹平台监管问题分析

作为共享经济与互联网信息技术发展下的新兴产物,众筹仍然处于一个初生的阶段,尚有众多监管方面的问题有待解决。而众筹平台监管问题的涌现会同时给项目的发起人以及项目的投资人造成一定的困扰,这必将双向影响着众筹平台和投资项目的进一步发展。

(一)门槛设置过低,项目发起阶段审核不透明当前筹资平台上对所申请的项目的审核主要仍然是以发起人的描述和其本人提供的认证信息为主。大多数平台为对发起人门槛要求较低,例如淘宝众筹,只要求发起人是已满十八岁的中国公民,通过淘宝账号和支付宝账号的实名认证即可发起众筹。若是公益项目也仅仅只多了一项要求,即发起人应是合法公益组织或与合法公益组织合作共同发起项目。同时,项目的审核阶段也是非透明化的,没有具体的文件或通知表明申请项目由谁来进行审核,审核人的资质如何,以什么标准为审核通过。在这种情况下,“审核”这个过程会使得平台对外看起来具有“随机性”的意味。筹资人若被拒绝发起筹款,也不能明确地知道自己具体在哪一步出了什么样的问题,不利于他们对项目进行改善再重新发起筹款。而对于投资人来说,审核阶段的不透明,容易让他们对项目的选拔过程产生质疑,进而影响其投资行为。

(二)项目募集资金数额设置缺乏公正评估平台未对项目的资金数额有专业的评估,项目的发起金额主要是由项目发起人自行设定的,平台只要求最后筹资金额要达到或超出预设金额才算筹资成功,否则将款项退回给所有的支持者[4]。项目所需资金数额的设定偏差很大程度上会阻碍项目的进行或造成不良影响:筹集资金距离实际所需过高,会导致剩余资源配置的不平衡,违背“众筹”的初衷,严重来说更是对社会资源的浪费;筹集资金过低,又可能会导致项目后期的资金不足,影响项目进展或致项目失败,导致前期投入成为沉没成本。

(三)筹资使用责任不明确,无法保障资金安全平台未能明确项目发起人对筹资所得资金的使用责任。在众筹结束后,若所筹资金未达到预设要求,则将资金返还投资人,若发起人所筹资金达到预设要求,平台则会直接将资金交付给项目发起人。在这种情况下,筹资人对于资金具有相当大的自主使用权,而项目的成功与否,投资人无任何渠道进行干涉或监管。换句话说,投资人只能参与项目的开始和结束,中途的资金如何流动,是否按计划有目标地流动,都不得而知。若项目成功,则投资人获得一定的回报,若项目失败,投资人收回投资金额。这个过程看起来似乎对于投资人来说没有什么损失,但实际上,资金投入该项目之后,原投资人就失去了项目进行时间段内资金的使用权,也就是失去了将这笔资金投入另外的项目的权力。我们不能将这个过程中所损耗的成本完全忽略不计,因此筹资人对于资金使用责任不明确,容易引致错误决策,一定程度上也是在加大投资人的成本。同时,投资人的资金进入平台账户后,会形成资金池,而此时如果平台又参与了资金池的操作,那么平台既是信用担保者又是资金担保者,就会出现涉及非法集资的风险。资金池这样的模式容易增加跑路的风险,很多平台进行资金的期限错配,通过短存长贷的方式赚取更多差价,一旦后续投资人投入的资金少于流出资金就容易导致资金链断裂[5]。非法集资风险的增加对投资人来说,也就意味着投资风险的增加。这可能会打击到投资人参与筹资活动的积极性,甚至对项目或众筹平台产生怀疑,影响众筹平台未来项目的筹资活动。

(四)项目回馈机制不全,缺乏对违约行为的惩罚管理平台对项目发展的跟进不足,投资人无法实时了解其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的进展情况。在不了解项目具体实施情况的前提下,投资人就不能根据项目进展对提前约定好的回报提出诉求,也不能对发起人的违约行为要求补偿。目前,多数的项目在项目发起的阶段会提前规定好在项目成功一定时期内回报给投资人,这样的条款设置是为了让投资人能按时获得应有的回报。然而事实上,平台并没有设置相应的惩罚机制来处理没有按时给予投资人回报的项目发起人,即筹资人[4]。网络上也频频可以看到关于众筹后,投资人延迟获得回报或是没有获得约定好的回报最后闹上法庭的新闻。说明国内各类众筹平台并未对筹资人的违约行为有严格的惩罚管理机制,即使是面对很明显的违约情况,也只能由投资人自主去解决问题。不管对于平台本身还是投资人来说,这都是打击性的监管机制的缺口。诸如此类的报道一旦越来越多地进入大众的视野,只会让助长筹资人的违约行为,使投资人逐渐对平台和众筹行为失去信心。

三、维护筹资信任,完善众筹平台监管制度

(一)加强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建立筹资者负面清单从英、美等国相对完善的众筹制度来看,信息披露制度仍然是能够保障投资人权益里最重要的制度之一。可以效仿国外的监管机制,建立一系列围绕信息披露的制度。例如:对监管的众筹的内涵、种类、监管的范围,予以明确[6];细化投资者资质审核标准,对筹资限额进行专家审核;规范化中介,即众筹平台,以及项目发起者的责任和义务,形成明文要求等。加强筹资人的信息披露情况也是在一定意义上提高了发起众筹的门槛。其次,政府还可建立筹资者负面清单,与众筹平台和监管平台进行合作,将出现违规操作或有非法筹资行为和倾向的筹资者列入名单并公开。政府出面加强对众筹行为的监管,能够制止一部分想要依靠众筹获得不法利益的人占用社会有效资源。

(二)项目进展过程交由独立的第三方权威机构进行监管,建立违约惩罚机制众筹平台可以和第三方权威机构建立合作,将项目的前期资质审核以及后期的项目进展跟踪交由独立的第三方机构进行监管。换言之,就是将信用担保责任转交第三方,众筹平台仅仅作为资金担保者,充分保障投资人的权益。众筹平台责任的有效分离,能够促进其获得更高的信任度,可以使众筹平台专注于资金募集和发放,增强其专业性和功能性。同时,平台应该对于没有在期限内对投资者进行应有回报的筹资人实行一定的惩罚机制,提高筹资人的违约成本。例如降低其信用分值,降低其筹资金额数量,严重者上报至政府负面清单,以此督促筹资人按时按要求回报投资者。

(三)提高审核过程透明度不论是对于项目发起者还是投资者来说,项目的审核过程都是一大重要的聚焦点。项目的审核过程可以反映出该项目的资质和潜力,是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的重要指标。同样的,项目的审核对于项目发起者,即筹资人来说,也是至关重要的。它能够反馈给筹资人项目的漏洞和缺点,也能够提示筹资人思考项目的创新点。因此,平台应该尽力做到项目审核过程透明化,适时公布项目审核进展、审核专家名单、审核通过标准,给投资人更明确的指引,也是给筹资人更多的改善机会。

(四)分阶段划拨筹资所得,明确资金使用责任摒弃以往一次性或仅分两批次交付筹资的制度,将所筹得的资金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分批次划拨给筹资人,以保证资金的安全[4]。若一次性或仅仅分前后两期拨款给筹资人,因为缺少监督,而筹资人又具有资金的支配权,不需要将资金的使用情况全数汇报,极大可能会导致筹资人对资金的使用方向不明确,甚至有可能出现筹资人将前期资金用于非项目本身的情况。平台选择分项目不同的进展阶段对项目所筹得的资金进行划拨给筹资者,可以避免筹资者盲目使用资金,不做长远合理的规划,以此鞭策他们将更多的精力投放到项目的进展中,并根据进展投放资金。同时,平台应逐步改善明确筹资人的资金使用责任。资金虽然筹集汇入到了他们手中,但不代表可以随意使用。平台应该督促设立相应的细化指标,明确筹资人应该如何使用资金并定期反馈给平台和投资人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预计投入方向。这个使用方式和方向可以由筹资人自主设定,但必须交由平台或独立第三方进行评定审核。明确筹资人对资金的使用责任,做到不让投资人吃亏,不让筹资人偷懒。

参考文献:

[1]刘根荣.共享经济:传统经济模式的颠覆者[J].经济学家,2017(05).

[2]郑联盛.共享经济:本质、机制、模式与风险[J].国际经济评论,2017(06).

[3]王硕.P2P、众筹与众包:共享经济新范式[J].农村金融研究,2016(05).

[4]郭迎雪,陈辉.论我国众筹网络融资模式的监管漏洞[J].国际商务财会,2014(07).

[5]叶姝阳,吴伟容.众筹网络融资模式的监管问题研究——通过对比众筹与非法集资[J].现代商业,2015(30).

[6]何剑锋.论众筹监管国际前沿及对我国的启示[J].理论月刊,2015(10).

作者:王馨雨 单位:四川农业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