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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就业歧视问题及法律对策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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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就业歧视问题及法律对策

摘要:面对推行“全面二孩”以来,女职工受到的就业歧视,笔者尝试从“制定《生育保险法》,减轻企业负担,完善生育保障制度”与“完善禁止就业歧视的法律法规,健全维护妇女劳动权利的法律体系”及“增建公共基础服务设施,在社区推广日托中心等托儿机构”三个方面为妇女的平等就业权提供保障。

关键词:就业歧视;生育保险法;法律体系

一、现状

2015年10月29日,党中央决定全面实施二孩政策,这一政策在促使国家人口结构合理化、拉动经济增长的同时,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职场女性的入职、升职。女性职工在生养孩子方面需耗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因而用人单位趋向于认为:在获得同等工资的男女职工之间,女性产生的劳动价值较男性职工少。根据2017年最新的《职场性别歧视调查》数据显示,56.7%的被访者在求职过程中感到“女性机会更少”;91.9%的被访者感到用人单位存在性别偏见。①虽然我国《劳动法》《促进就业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多部法律对于保护女职工的就业权益有明确的规定,但自放开全面二孩生育后,就业形势不容乐观。基于此现状,笔者将生育政策及现行法律制度为切入点,并结合社会现状,以全面开放二孩生育后职场女性面临的就业歧视问题这一现状为依托,尝试为职场女性就业权益的保障提供行之有效的建议。

二、维护职场女性平等权利的法律建议

(一)制定《生育保险法》,减轻企业负担,完善生育保障制度当今,国家经济正经历改革,企业的运营压力加大,但我国生育保险费用仍由企业大部分负担,这与企业的盈利性质相悖,为逃避女职工生育保险,企业常找各种理由解雇女职工,这不仅不能达到保护女性就业的目的,还成为限制女职工的就业平等权的重要因素。基于此,笔者认为,为因生育“二孩”而在就业中受到歧视的职场女性提供合理有效的法律保障,是依法制止就业中对女职工就业歧视的重要保证。当前,国家的生育保障机制的不完善,对现有的生育保险制度进行改革、提升生育保险的立法层次,是行之有效的补救措施。其一,推行生育保险制度改革。妇女的生育保险费用改为由政府、企业、家庭三方共担的模式。这样不仅减轻了企业承担的压力,也能从根本上促进职场女性平等就业;同时,政府承担部分费用的举措,一方面体现了国家保护职场女性合法权益,促进二孩生育的决心,另一方面增强了国家对女性劳动者的保护及其责任承担;最后,家庭适当的承担部分费用,扩大了该保险范围的覆盖面,有利于实现费用相对均衡负担。其二,制定《生育保险法》,完善生育保障制度。首先,建立全国统一且独立的险种,对所有女职工实行标准统一的制度。其次,设立专门的机构管理与监督生育保险基金的运用,规范基金的使用流程,做到流程严格,手续简化。建立严格系统的运行机制,保障每个流程都合法、统一、高效,进而形成系统、严谨、便捷的规范体系,使生育保障制度从内容到程序都是便民、利民,为女职工平等就业,保障女职工的生活,促进国家人口结构性改革提供有力的保证。

(二)完善禁止就业歧视的法律法规,健全维护妇女劳动权利的法律体系从立法上铲除就业歧视,已是保护妇女平等就业权利路上的当务之急。要达到彻底根除女职工就业歧视现状,并保证职场女性就业平等权的实现,从根本而言,有必要在《宪法》中增加完善反就业歧视的法规规定,并相应的制定《反就业歧视法》。这部法律中,应界定包括歧视生育“二孩”的女职工在内的多种就业歧视的判断标准,并细化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明确相应的惩罚制裁措施。对受歧视女职工应提供多种有效且便捷的救济措施。在相应的诉讼中,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实现部分情况下有利于女职工的举证责任倒置。最后,从实践看而言,我国可以借鉴别国(地区)的机构设置,诸如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美国),以及参考我国台湾地区的两性工作平等委员会等专业反就业歧视机构,并设立专业管理女职工就业歧视的部门,以更好地开展反歧视生育二孩的职场女性的相关监察工作,从而维护二孩女性的就业平等权。

(三)加强满足生育女性需求的设施建设一次完整的孕产期一般长达22个月左右,涵盖了孕期、产期和哺乳期三个阶段。在这段时间里,生育了“二孩”的女职工不仅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照顾新生儿,同时,还需要兼顾“一孩”的情感与生活,往往难以专心工作,这不仅影响着企业对生育“二孩”的女职工工作效果的评价,还影响了女职工个人包括升职在内的就业前途。面对这样的难题,在政府的支持下,企业作为社会的细胞,应主动担负起社会责任,与政府共同出资,在工作场所设立诸如日托中心,母婴室等能满足生育女性需求的设施建设,以解决女职工在哺乳、照顾孩子方面的需求。其次,政府应提前预测因人口新增而增加的对公共资源的需求量,并合理配置,满足孕龄家庭的新增需求,增建公共基础设施,为未来可能出现更多的孕期、哺乳期、新生儿职业母亲提供便利。

[参考文献]

[1]高磊,弥天昊,娄真.全面放开二孩后女性就业歧视问题法律对策研究[J].法制博览,2017.

[2]李成.平等权的司法保护[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3.

作者:尹博文 单位:成都理工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