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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大学生就业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社会歧视如影相随
在社会上普通认为,残疾人就业就是从事一些低技能的工作,或是从事一些相对轻松的简单体力劳动。但对于一个受过高等教育的残疾大学生来说,他们已经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完全可以胜任与他们专业知识相适应的工作。而且残疾大学生经过生活的磨炼,他们往往更加珍惜来之不易的就业机会,在工作中会更加努力、刻苦。但为什么残疾大学生就业又如此之难呢?其主要原因还是社会对残疾人就业存在着偏见和歧视。主要表现在一些用人单位经常以残疾人会有损于企业形象,降低工作效率,给企业造成负担等理由,将求职残疾大学生拒之门外。我们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用人单位有用人的自主权,在招用员工时规定一定的条件,这是无可非议的。但这个“一定的条件”必须是“合理”的,而且是为该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否则,应该认为构成对残疾人的歧视。
(二)高等人才市场总体形势供大于求
近几年,由于我国高校不断扩招,每年高等院校毕业生的数量也在逐年增多,致使大学生毕业后就业难的形势日趋严峻。健全人大学毕业生的增多又无形中冲击了残疾大学生的就业机会。普通大学生就业难,残疾人大学生就业更难。从国家人事部人才流动司的数据来看,现全国人才市场职位需求比为1∶2.86,也就是说,一个岗位有约3人竞争,人才市场供大于求的矛盾还十分突出。
(三)残疾大学生就业期望值过高
残疾人大学生通过接受高等教育,使他们的视野更宽,要求平等参与的意识更强。认为他们通过自己的努力考上了大学,又掌握了一技之长,毕业后理应找到一个理想的工作岗位。普遍存在着只有到政府部门、国有企业才算是真正就业的思想,认为到民营、私营企业或自主创业就是社会对他们的歧视和不公。残疾人大学生过高就业的期望值和现实的冲突,造成他们就业“高不成低不就”的状况较为普遍。这种现状也直接影响到残疾人大学生毕业后的就业率,致使给家庭和社会带来压力和隐患。
(四)扶持残疾大学生就业的政策难以落实
为帮助贫困残疾大学生能够顺利步入大学殿堂,并保护他们毕业后有业可就,国家和地方政府都曾出台过一系列的资助政策和保护措施。通过对他们的资助,残疾大学生的入学问题基本得到保障,但毕业后的就业问题却始终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除上述原因以外,主要问题是对他们现有的扶持政策难以落实。国家从1992年开始推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要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都应按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我们说,如果未受过高等教育的残疾人由于文化素质低、不能适应用工单位提供的岗位要求,尚可以不予安置,那么做为受过高等教育的残疾人大学生,理应通过国家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政策,获得适合他们就业的岗位。但在执行这一政策时,由于缺乏必要的强制手段,致使一些单位宁可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也不愿意安排残疾人大学生就业。我市也曾先后出台了《关于优先安排受中高等教育的残疾人及特困残疾人子女毕业生就业的通知》和《关于改进和加强残疾人就业工作的意见》,在这些文件中,都明确规定要优先安排残疾人大学生就业,但在实际操作中也是因缺少强制性措施,屡屡遭到用工单位的拒绝。
残疾人大学生的就业总量虽然不是很大,但意义深远,如果解决好他们的就业问题,将会激励更多的残疾人走上自强、自立之路,为社会做出贡献。同时,也是体现一个国家文明和进步的重要标志。
促进残疾人大学生就业的措施
(一)应制定对安排残疾人大学生就业单位的奖励机制,鼓励更多的社会用人单位积极接纳残疾人大学生就业。
(二)在国家招录公务员时,应为残疾人大学生提供专门的岗位,并按招收人数的一定比例给予固定的名额,确保他们不因残疾原因,而丧失应有的权利和就业机会。国际劳工大会公约中特别指出:“为残疾人制定积极的特别措施,不应该认为是对其他人的歧视。”
(三)作为高校应有针对性地设置适合残疾人特点的对口专业,突出职业性和技术性,从而增强残疾大学生毕业后的就业机会,使教育和就业形成良性互动。
(四)适时对残残人大学生开展思想教育工作,增强他们克服困难,承受挫折的能力,让他们树立起先就业再择业的观念,鼓励他们自主创业,并在资金上给予支持。
(五)开展对残疾人大学生的就业援助工作,为他们设立专门的就业服务指导机构,对毕业后未就业学生实行跟踪服务,逐一登记造册。同时,要根据他们所学的专业和各自的残疾情况,开发适合其特点的就业岗位。政府、社会都来关心、帮助残疾人大学生的就业问题,给残疾大学生就业以行政援助、法律援助、经济援助、道义援助和舆论援助。
作者:杨剑红单位:东北农业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