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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农民工进城务工门槛高
农民工的就业环境差是一个普遍存在问题,尽管各地加大对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引导和扶持力度,进城务工农民就业环境有所改善,但仍然不够宽松,部分大中城市为了保护本地劳动力就业,推出了对外来劳动力就业的各种限制政策,不顾城乡一体的供求实际,不顾用工企业的自主权利,制定一些规章,提高农民进城务工的文化门槛、技术壁垒,限制外来民工就业的行业和工种,控制使用外来务工人员。查阅对外来人口务工的政策规定,有的只是规定、管束、处罚,却很难找到一条有关对外来人口务工权益保障的条文。
1.2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严重
每到年关,农民工不是高高兴兴踏上回家路,而是被逼无奈走向讨债路,不少媒体都把民工拿不到工资这一痼疾作为报道的重点。这一现象多发生在劳动力密集型企业中,如建筑、采矿、制衣、食品加工等行业。其实不仅仅是年关,就在平时,这种拖欠民工工资的现象也是司空见惯的。如:建筑承包方被套牢,拖欠民工工资,形成建设单位欠建筑承包单位,建筑承包单位欠包工头,包工头欠民工工资的拖欠链;还有的陈年拖欠,几年难以还清。在石家庄市的52起投诉中,超两年时间的过半数。另外,也有政府部门拖欠单位的,这些拖欠现象,虽然是个别的,但影响较大。2004年据全国总工会资料显示,全国进城务工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估计在1000亿元左右,河北省石家庄市仅建筑企业拖欠民工工资已超过10亿元,省会石家庄市就频繁发生了多起民工“跳楼秀”、“吊塔秀”事件,也因为讨工钱,引发了多起恶性案件。除少数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而推迟发放工人工资外,不少企业主把拖欠工资作为谋取非法利益、调剂资金周转和控制职工的手段。
1.3农民工工作条件恶劣危险性高
由于大部分民工文化程度较底,而且绝大多数没有接受过专业技术培训,与当前劳动力市场正在由单纯的体力型向专业型、技术技能型转变的要求严重脱节,民工只能从事城市中所有最脏、最苦、最危险的工种。而一个又一个“黑心老板”又在不停地强迫他们加班加点,超时超强卖力,同时又得不到《劳动法》规定的加班费。职工的休息没有保障,很可能引发安全隐患,危及人身安全,造成伤亡事故,处理不好就会增加诉累,消耗社会有限的司法资源。
1.4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农村劳务中介组织发育还很不完善,民工进城大多处于自发、无序、零散的转移状态。不少农村外出务工劳力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很难得到及时调解。一些有文化的进城农民工虽然也知道“劳动合同”一说,但“僧多粥少”,不敢提出“签订合同”的要求。谁想签合同,用工单位就不要谁,工作后谁想签合同,用工单位随便找个理由就会辞退他。还有的企业主以“试用期”为借口,频繁换人,长期使用农村廉价劳动力。还有一些私营企业主为了搪塞员王,签订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所谓“招聘协议”、“内部规定”,这种不平等的协议和内部规定,不仅没有给民工带来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工伤医疗等方面的保障,反而对民工的人身自由、事故后果等进行了种种限制,一旦发生纠纷,民工面对的只有不平等的协议和规定。
2农民工权益屡受侵害的原因
民工合法权益受到用人单位尤其是个体私营业主严重侵害的事件之所以屡屡发生,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现行劳动法规定的制裁处罚力度不够。《劳动法》颁布以来,劳动部相继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等规章,但这些规章对违法行为的企业处罚力度不能触及骨髓。同时,我国《劳动法》对劳动合同规定了强制性条款,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现实生活中,许多用人单位特别是一些私营企业,根本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造成大量“事实劳动关系”和“隐性就业”。执法部门对于大量无书面形式的事实劳动关系的纠纷,处理难度加大,难以形成统一的处理规则。另外,劳动争议又属于民事案件的范畴,现在大多数的打工者来自偏远地区,文化素质不高,取证、质证能力有限,再加上企业凭着自身优势,拒绝向打工者提供原始资料或只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使得打工者无法举证或者无力举证。
针对进城农民工在城市就业中遇到的种种不平遭遇和成因,改善他们的就业环境已成为一个刻不容缓急需解决的问题。
3对策和建议
3.1制定相关政策,提高民工的政治和社会地位,让他们享受市民待遇
深化就业制度改革,取消对农民进城务工的各项限制性政策,取消正式工、合同工、临时工等对农民分等级的就业制度,逐步实现城乡劳动力市场一体化,让农村劳动力和城镇劳动力享受平等的就业待遇;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制订和落实新的户籍管理制度,不得以户口限制民工就业。各城市要逐步给予外来民工以市民待遇,在投资、劳动工资、社会保障、购房、用水用电、子女入学等到方面给予同等待遇。规范收费和管理,政府所设机构为外来民工提供服务是其职责所在,是非营利性的。民办服务收费也要制定明确的可操作性的规章和标准,规定收费应在介绍劳务、签订劳动合同半年以上,才算完成劳务中介服务,并将该劳动合同交由劳动监察部门登记备案存档,由被介绍劳动者将劳务中介费交劳动监察部门,劳动监察部门根据存档劳动合同支付劳务中介费,这样就控制了不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规范了劳动合同和劳动服务市场,同时,也强化了政府管理与服务职能。加快制订和落实劳动法规,劳务纠纷协调仲裁机构要切实行使职能,加强对劳务市场的监督和管理,解决好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工资、劳动环境差、职业病和工伤事故频发等突出问题,依法严厉打击针对外出民工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降低农民进城落户的成本,政府可辟出土地建造廉价住房,简化迁居手续,迅速扩大农民工进城落户的机会;或是建设简易的农民工生活区供其租住,以提高民工生活质量。
3.2大力发展劳务中介组织,加强技能培训,切实为民工做好服务
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农村劳动力就业领导和协调机构,加强劳务管理,切实负起责任。政府劳动部门的职能应由城镇延伸到农村,统筹开发城乡劳动力资源,疏通城乡两条就业渠道。省级劳动部门要着重掌握地域之间、省际之间乃至国际间的供求信息,及时提供外地劳务需求情况,对务工农民进行科学有效地指导和服务,提高他们的组织化程度,引导农村劳动力有序转移。有针对性地制定农民就业培训政策,开展各种就业培训和教育。随着市场需求的变化,培训目标不断升级换代,把培养“智力型”民工作为重点方向。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职业介绍机构,开展信息、咨询、职业介绍等系列服务,使分散的小农户与大市场结合起来。同时,进一步加大对劳务中介市场和用工市场的清理整顿力度,尽可能地为外出农民创造一片宽松的务工天地。
3.3加快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把农民工尽快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城镇用人单位使用民工后,必须按规定办理用工手续,实行劳动合同制,参加社会保险,同工同酬。农民合同制职工在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凡重新就业的,应及时接续或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也可根据本人申请,将其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待重新就业后,重新参加养老保险。农民合同制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结余额一次性发给本人,终止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另外,农民在农村的最低生活保障来自于土地,进城后如再将土地承包权予以转让,其最低生活保障就难以落实。可以考虑对进城务工的农民符合一定条件的给予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的生活保障。
3.4在立法上应该加重对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用人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制裁处罚的力度,有效减少侵害民工事件的发生
对于发生侵害民工利益的,除了依照《劳动法》等法规进行处罚外,可以考虑增加处罚形式,比如先行扣押、查封财物、吊销营业执照、剥夺经营资格、行政拘留等形式,并由劳动监察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等执行。所有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都规定相应的可实际操作的制裁、处罚措施,不留立法空白;明确规定对各种侵害行为适用的处罚标准,减少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许多地方应规定“应当”的,就不规定“可以”;应规定罚款具体的数额比例;建立惩罚性赔偿金制度,对无故拖欠工资、拒付工伤医疗费的用人单位设定支付双倍或数倍于拒付额的赔偿金义务,并明确规定受害人享有要求获得惩罚性赔偿金的权利与诉权;加重对漠视劳动者生命健康的恶劣行为的制裁处罚力度,对一再发生工伤事故的单位应予吊销营业执照,对拒送工伤职工上医院治疗或拒付医疗费的有关负责人员应予拘留,对由此而造成工伤、死亡或残疾的直接责任人应规定适用刑事制裁措施(目前的刑法对此问题无明文规定)。同时,加强劳动执法,完善劳动监察体制;解决劳动监察执法人员数量不足,监察工作开展不够普及等当前的突出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