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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世界各国经验,从经济总量上看,政府采购总额和GDP的总量大体上呈正相关关系。以目前发达国家政府采购总额占GDP总量来看均在10%左右,甚至更高。以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为例,政府采购所占GDP比重虽然不及该数字,但也呈逐年递增的趋势,在国民经济总量中的地位不断提升。当然,如果在经济萧条时期,财政在政府采购支出的数额必然随之下降,但少数情况下为刺激需求而扩大政府采购额度的例外。
我国GDP总量目前位列世界第三,政府采购总量在GDP中的占比势必日益上升。通过实施政府采购相关政策,可以加强其对宏观经济的调节作用,促进经济结构的升级。
一、政府采购对宏观经济实现调节作用的机理
1.政府采购的政策性倾向可实现社会再分配的调节
市场经济条件下实行政府采购,可以从一定程度上弥补市场本身的缺陷,提供社会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通过带有政策性倾向的政府采购,可以对需要鼓励发展的行业进行资助,对于需要进行产业结构调整的行业弥补市场失效的不足,对于区域性的经济发展不平衡,可以在财政支出上通过政府采购予以不同的倾向。比如通过法规和政策引导,鼓励环保节能行业产品和高新技术行业产品的采购,扶持不发达地区的经济发展,优先采购中小企业产品等等。
2.政府采购的财政性支出影响社会总需求
政府采购对总需求的影响,在于总需求不足时,加大政府采购;在总需求过大时,减少政府采购,以此实现政府的反周期调节政策。
以占GDP比重不可忽视的需求控制主体---政府的行为,通过相对较直接的政府采购支出,可以对总需求产生影响。当然,鉴于政府采购的内容绝大多数是常规需要的货物、服务,因此其数量、品种都是相对稳定的,难以随经济周期大幅调整。即使象基础设施那样的大型项目,也应当有一个长远的、稳定的规划,而不宜随便用作反周期工具。
二、我国目前利用政府采购对国民宏观经济的调节
可以说,我国推行政府采购的初衷还是强调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和规范政府机构采购行为的功能作用,对于国民经济宏观调控作用职能并没有太多的重视。经过十余年的发展,特别是最近6、7年的法制化、制度化的规范,政府采购在反腐倡廉工作中已初见成效。特别是经济较发达地区,基本可以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采购工作。
随着不断的实践,我国逐步意识到可以发挥政府采购的国民经济宏观调控职能,并通过有关的法规规范加以促进。例如《政府采购法》第九条规定,货物服务招投标活动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但是有关的实践和法规执行情况并不乐观。因为政府采购中的采购人多为相对独立的机关、事业单位,有其自身的使用习惯、采购偏好,而采购资金来源是财政支出,有别于其自有的资金。这就使响应政策、法规号召,优先考虑宏观调控要求的驱动力不足。
通常情况下采购人提供的需求是以保障自身的需求和偏好为前提的,对于资金的节约、产品供应商的选择方面向政策、法规倾斜并不敏感,最终会导致更乐于采购成熟的进口高价产品,而对合理低价、技术不断提高中的国产产品并不“感冒”;甚至会采购技术成熟的非环保产品,而排斥暂时不被大多数采购人接受的环保节能产品等情况。像目前这种靠法律、法规的非强制性规定,在宏观调节中依靠微观经济主体支持的办法,效果并不明显。
三、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宏观经济调节职能的探讨
1.以标准法引导或强制政府采购,以此为前提开展其它工作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我们已部分引入政府节能采购的“绿色标准法”。所谓“绿色标准法”,是指国家相关标准管理部门根据政府节能与环保的需要,对政府需要采购的工程、货物或服务,制定统一的节能与环保标准。这个标准不仅要求末端产品符合环保技术标准,而且规定产品研制、开发、生产、运输、使用、循环再利用的全过程均需符合环保要求。政府要求采购人在采购时,必须采购或优先采购达到政府节能环保标准的产品、工程或服务。对于参与政府采购的供应商而言,当其提供涉及节能环保的产品时,必须接受具有节能环保认证资格认证机构的认证。只有达到节能环保标准,才能获得或者优先获得政府采购合同。
对于是否必须强制执行,可以将标准法划分为强制性和指导性标准。强制性标准针对政府采购节能环保标的时,必须无条件采购符合标准的产品;指导性标准则仅作为指导性要求,不具有强制性。目前多数国家对于节能环保产品采购的要求都以标准法为基本调节方式。
目前,我国的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暂未完全实行强制性和指导性标准。本着谨慎和逐步推进的原则,我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目前仅提出“优先采购”的指导性标准,并未出台强制性标准。一般在会采购文件中列明评审加分的条款,而在实践中,供应商争取自身权益的意识和优先采购条款的实效性并不强,应该适时推出强制性标准。只有更加全面、有效的推行政府采购节能产品,才能支持节能环保生产企业,促进产业的升级和国内相关企业的技术革新,同时改善环境质量。
同样,对于其它需要在政府采购中体现政策性倾向的行业、区域以及中小企业等,可以同样借鉴“绿色标准法”,在不断尝试、调整中寻找一套适合而切实有效的标准法加以推行。
2.进一步保护民族产业,为其尽快壮大提供有利的促进
事实上,我国目前已经实施了保护民族产业的政府采购措施,通常是优先采购本国产品,如采购进口产品应通过相应的论证、审批程序。但国外的相关规定更加细化,例如,日本在贸易自由化之前,公开保护电信网络设备市场,而日本政府采购中的繁琐手续和长期形成的关系网,也使国外厂商望而却步。再如,泰国法律规定,如本国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只要价格不高于其它国家产品的10%,就要优先购买本国产品;美国国防部、能源部、航空航天局的国内订货价格则明显高出国外订货,商业部也以国际收支为由优先采购本国货物。
当然,政府采购这一职能的发挥,受到政府采购市场国际化、自由化的挑战。《政府采购协议》
中就将国民待遇和非歧视性原则引入。虽然我国还暂未加入该协议,但开放政府采购市场是大趋势。其他国际经济组织如APEC、世界银行等也都有关于开放政府采购市场的相关规定。
在加入《政府采购协议》之前,包括在加入之后的磨合期,政府采购工作在支持民族工业发展和壮大方面作出努力还是有很大空间的。也正是因为我国有逐步开放政府采购市场的压力,也迫切需要在开放市场之前提高民族工业的竞争力以应对国外同业的竞争,所以,我们目前采购进口产品的审批制度对于保护本国产品的手段还比较单一。在贸易保护多样化的国际形式下,我们在采购本国产品时的优先制度不妨更多一些。
3.利用政府采购,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政府采购可以通过对所需购买的产品品种、质量进行选择,引导产业发展方向。但限于政府采购本身规模与职能,政府采购对产业结构的引导,应该将重点放在“市场失效”领域内,其典型就是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
众所周知,高新技术产业化过程是一个充满风险同时又有着较大的“外部效应”的过程。一项技术创新,一般要经过下列主要环节方能达成:应用研究---技术发展---中间试验---市场化初期---产品改进和成熟---技术扩散。其中,中试与初期市场化阶段是承上启下的关键环节,这个阶段投资多、风险大,而且又不易引起政府和市场的关注。中试环节薄弱是我国技术创新领域的一大难题,而美国公司在发展高新技术时,其研究成果经过中试环节即进入市场的约占55%,此时正是政府采购在该领域大显身手。原因是政府采购能解决中试与初期市场化中的资金需求问题,并降低个别企业的风险水平。
调节总需求、保护民族产业是政府采购传统经济职能,但近年来,西方国家政府已将采购政策的重点转向了刺激技术的发展和促进新兴产业的成长方面。例如,美国西部硅谷地区和东部128公路沿线地区高技术产业群发展迅速,是当今世界技术发展最活跃的地区,其成功的关键即是美国联邦政府的采购政策。近年来,美国政府利用采购法支持重要产业的成功例子还包括振兴集成电路工业,它使美国重新夺回霸主地位。早在克林顿政府的“全面经济计划”中,为扶植创新产品的初期市场,仅就计算机相关新产品的政府采购就高达90亿美元。新晨
与此相对应,我国的科研与生产脱节现象非常严重。在每年近2万项具有相当水平的科技成果中,真正转化为产业化的不足5%。我国高新技术产业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甚大。当前世界主要发达国家高新技术产值占工业总产值30%左右,其出口占工业制成品出口额的30-50%,而我国这两项指标仅为8%和6%左右。
近年来,我国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逆差持续扩大,占工业制成品逆差的80%-100%。长期以来,政府一直重视技术引进与技术开发工作,并投以巨资,每年采购国外软技术的费用多达40-60亿美元。但用于科研转化为生产力的资金数量极少,特别是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过去一些鼓励技术创新的优惠政策也消失了。因此,我们应考虑从每年几千亿元的政府采购支出中,划出更多一些用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
目前,正是需要我国参照发达国家利用政府采购政策倾向,引导每年数千亿元人民币财政支出向急需发展的高新技术行业倾斜的时候。
四、结论
我国应加快完善政府采购体系的步伐,在加强财政支出管理、规范政府机构采购行为的同时,充分发挥政府采购进行宏观调节的作用。根据我国政府采购目前所面临的情况,在利用其宏观经济职能时,应做到切实考虑实践的可行性,在有效的运行体系中逐步实现其调节的有效性。目前的采购财政支出中,要特别重视其保护民族产业和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职能的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