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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约公允价值估算方式的优化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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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约公允价值估算方式的优化

远期外汇合约公允价值估值模型评介

目前,对远期外汇合约公允价值的估值主要采用现金流量折现法,模型为:远期外汇合约资产负债表日公允价值=(合约约定的远期汇率-资产负债表日实际市场利率)×到期交割的外汇金额×折现率以上模型主要考虑了合约约定汇率、现行远期汇率、折现率等因素,在此基础上将到期交割的外汇金额折现。这是当前《高级财务会计》教材中的一种观点,为便于下文的分析和比较,不妨将该模型称之为实际市场利率模型。

例1:W公司出于投机目的,于2011年3月1日与银行签订了一份6个月期、以人民币购买10万美元的远期外汇合约,合同约定的远期汇率为6.5RMB/US$。双方约定在交割日以净额现金交割。设2011年3月6个月期的贷款基准利率为5.6%,上浮15%为6.44%。相关时点的即期汇率如下根据模型:3月1日,合约的价值=(6.5-6.545)×10÷(1+6.44%/12)0=-0.45(万元)公允价值变动金额=-0.45万元6月30日(资产负债表日),合约的公允价值=(6.5-6.4837)×10÷(1+6.44%/12)4=0.16(万元)公允价值变动金额=0.16-(-0.45)=0.61(万元)从以上计算可以看出,实际市场利率模型存在两点不足:

(1)签约日的公允价值与实际不符。3月1日合约达成当天即产生了0.45万元减值,实际上远期外汇合约是一种待执行合同,在签订合同时还没有产生收益和风险,随着市场的变化和时间的推移合约本身的价值才有可能显现。因此,实际市场利率模型下反映出的远期外汇公允价值与事实不符,依据该模型计量和披露的会计信息不能够准确反映衍生工具的价值,并且会导致企业收益的虚增虚减。

(2)不符合公允价值定义要求。实际市场利率反映的是计量日实际买进、卖出资金的价格。根据《SFAS157———公允价值计量准则》的规定,公允价值是指在计量日市场参与者的有序交易中,出售资产收到的或转让负债支付的价格。公允价值计量的目标是从持有资产或承担负债的市场参与者角度,确定计量日出售资产可能收到的或转让负债可能支付的价格(脱手价)。最近财政部的《公允价值计量(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中拟将公允价值定义为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项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一项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即退出价格。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和财政部强调的共同点都是资产的脱手价格。远期外汇合约资金只有在到期时(或提前转让)才实际交割,在到期前(或转让前)的任何一个计量日都不能交割,因此实际市场利率不能作为远期外汇合约的脱手价格反映合约的价值。以实际市场利率作为计算远期外汇合约的公允价值不符合公允价值定义的要求。

对远期外汇合约公允价值估值模型的改进

通过以上分析看出,市场利率模型不能准确反映远期外汇合约的公允价值,主要因素是实际市场利率并不能作为退出价格反映计量日远期外汇合约的公允价值,因此实际市场利率模型应加以改进。笔者认为,可以用计量日金融市场上新签订的交割日与企业远期外汇合约交割日相同的远期外汇汇率作为退出价格。改进后的模型:

远期外汇合约资产负债表日公允价值=(合同约定的远期汇率-资产负债表日金融市场上存在的交割日相同的远期外汇合约远期利率)×到期交割的外汇金额×折现率式中“,资产负债表日金融市场上存在的交割日相同的远期外汇合约远期利率”的意思是:在资产负债表日,交割日相同的远期外汇合约的利率。比如上例中6月30日,金融市场上至2011年8月31日到期交割的人民币兑换美元的远期汇率是6.48RMB/US$,则6.48RMB/US$就是资产负债表日金融市场上存在的交割日相同的远期外汇合约远期利率,它表明远期合约在到期日的退出价格,体现了合约在6月30日的市场价值。3月1日,合约的价值=(6.5-6.50)×10÷(1+6.44%/12)0=0(万元)公允价值变动金额=0万元6月30日(资产负债表日),合约的公允价值=(6.5-6.48×10÷(1+6.44%/12)4=0.20(万元)公允价值变动金额=0.2-0=0.2(万元)例2显示,3月1日(合同签订日),金融市场上交割日相同的远期合约的利率与W公司的合约约定利率相同,据此计算出合约的公允价值为零,这与实际市场利率模型不同,但符合实际情况。另外,6月30日合约的公允价值及公允价值变动额与实际市场利率模型也不同,笔者认为0.2万元的变动额比0.61万元的变动额更恰当。

远期外汇合约的会计核算思考

1.关于远期外汇合约公允价值的记录。企业持有远期外汇合约的目的可能是通过交易获取差价,也可能是套期保值。不同意图下持有的远期外汇合约,对公允价值及公允价值变动额的会计处理有所不同。

(1)以交易为目的持有的远期外汇合约的会计处理。企业一般不准备长期持有,在合约到期前有可能就转让出去。这种情况下,在签约的当天,公允价值为零,无需做会计处理。在持有期间,应将远期外汇合约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按估值的公允价值入账,并且在每个期末对合约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调整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将新估值的公允价值与远期外汇合约账面余额的差额作为未实现损益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调整持有远期外汇合约产生的浮盈(浮亏)。

(2)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持有的远期外汇合约的会计处理。如果远期合约被指定为套期工具,应以公允价值为计量基础将期末账面价值调整为公允价值。计量上应将远期合约公允价值进一步分解,测算出时间价值变动的总额和即期价格变动总额,将即期价格变动总额指定为套期工具,记入“套期损益”账户。另外对被套期项目的处理,不论被套期项目原来是以历史成本还是以公允价值为计量基础,其期末账面价值都应调整为公允价值,且公允价值变动导致的未实现损益应计入当期损益。

2.关于远期外汇合约公允价值的信息披露。远期外汇合约信息的披露直接影响报表使用者根据报表传达信息所做出的决策行为,比会计确认和计量更为重要。为了提高远期外汇合约信息的透明度,增强报表信息使用者决策的正确性,使用远期外汇合约的企业应充分披露公允价值信息。包括:报告日远期外汇合约的公允价值,使用的估值模型,远期合约的即期价格、远期价格的取得依据,折现率的确定方法,以及估值模型所涉及变量的可能变化等方面的信息。

作者:武玉清单位:淮海工学院商学院